论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2022-11-14 12:50王璋麟
经营者 2022年6期
关键词:重整建筑业投资人

王璋麟

(浙江三保控股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1000)

一、引言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推进下,大量处于困境的建筑业企业开始合理利用壳资源价值摆脱困境,实现进一步的再建和复兴之路。在相关利益主体的平衡下,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债权人和相关各方主体在重整过程中会存在权益保护问题和风险问题,因此,对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文章积极研究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探究投资人的风险和权益保护策略,探索促进企业发展的各方面保护措施。

二、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的意义

自从我国开展供给侧结构改革以来,建筑业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重新焕发了生命力,相比企业的破产清算,该种形式更加强调企业的经营价值。企业破产重整需要注重的主体非常多,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相关法律层面,尤其是《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其中的内容都在时刻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实践中忽视了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因此,投资人在破产重整中要注重各种风险和权益保护,高度重视权益保护机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才能使投资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破产重整对企业发展的意义重大,实践中积极对相关投资人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对企业长期运营价值的发挥、企业长远的经济利益获得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破产重整涉及的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尤为重要,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重整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关于破产重整的概念,在学术界和实践层面都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针对重整概念,美国称之为“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或“Business Reorganization”,表示“破产重整”或者“企业重组”。在商业领域,“重整”是一个含混的词语,这样的程序会给相关企业带来一定的重组债务,其核心特征是注重重整计划。实践中,针对重整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重整制度的内涵比较明确,其主要是进行债务的清理和企业的拯救,拯救的目的是防止企业破产清算,该种形式能够帮助企业通过债务的清偿摆脱困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

因此,企业的破产重整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也是重新界定企业计划的过程。破产重整过程中要注重利益主体和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例如,要高度重视破产重整中投资人的风险和权益保护,合理地调整和加强投资人权益保护,注重规避相关风险。实践中,只有实现投资人主体的利益,实现利益与共同发展的目标,才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建筑业企业常用的破产重整方式

(一)存续式重整

存续式重整是在保证原有企业法人资格存续的前提下(或者股东变更),在原企业外壳之内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方式,通过一系列操作解决债务负担,在实践中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存续式重整主要适用于账务相对清晰、财务资料相对完整、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的企业。但建筑业企业进入重整后普遍存在原债权及债务关系复杂、股权调整难以进行、账务资料缺失等问题,因此,建筑业企业选用该重整方式时,投资人要特别注意投资后存在的各类风险。

(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能够在不保留原债务人的基础上,通过重整实现企业经营业务的存续,将具备重整价值的资产出售转让给他人继续经营。建筑业企业主要是通过分立方式将建筑业资质转移至子公司,再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投资人,以转让所得清偿债权人。出售式重整方式最关键的核心就是帮助债务人实现经营事业的重整和挽救,而不仅仅是完成一系列形式主义内容,来实现债务人企业本身的维持和存续。该模式下投资人投资后获取的是相对单一的营业业务或子公司股权,风险相对较小。

(三)反向出售式重整

反向出售式重整是指在重整程序中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在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及壳资源的前提下,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合理化清算、出售、分配的重整方式。反向出售式重整是将企业资产和债务都转移至资债处置公司,而将原公司股权出售给投资人,让投资人利用重整企业的壳资源、商誉、无形资产等进行后续经营。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建筑业资质无法转移,又无法采用存续式重整的建筑业企业,该模式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介于出售式重整与存续式重整之间,但由于该模式为新型模式,所以后续重整计划的实施及企业重新运营还需要法院及各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五、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面临的风险

(一)余债风险

现行法律下,部分重整企业在部分债权未申报的情况下完成了相关破产重整,但是这部分债权还可能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比例继续清偿。例如,大部分重整企业还存在隐性债务的现象,会使得企业投资成本测算受到一定的影响,也会对企业未来成本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行政监管和审批的风险

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除了注重私权主体外,还会涉及一些社会主体,例如司法部门以及行政和税务部门。企业必须注重对这些部门单方面的有效维护,及时规避行政监管和审批的风险,规避破产重整计划的负面影响尤为重要。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属于破产债权中的普通债权,一般难以获得全额清偿,而税务部门又没有相关配套落实方案,致使滞纳金和罚款欠款记录一直存在于重整企业的税收系统中,影响纳税信用评定。例如,重整企业在破产前受到的行政处罚等记录,其难以消除影响,会使重整企业重整后的信用受到影响,针对建筑业企业,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建筑资质延续、后续承接工程等。

(三)财产保全措施难以解除的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该注重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机关将破产重整理解为清算程序,拒绝在重整程序中给予解封,或将保全措施仅理解为诉讼保全,不适用于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对财产的查封,这对破产财产处置形成障碍。例如,原重整企业股东将重整企业股权用于提供担保,致使重整企业股权被冻结,如此一来,即使重整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但由于担保诉讼的影响,重整企业股权会一直处于被冻结查封状态,即使投资人通过法院执行文书取得了重整企业的股权,也可能因为原担保,导致股权被重新冻结,甚至可能被执行。

(四)管理人未尽责履职带来的风险

实践中,部分管理人的能力素质难以胜任岗位,部分管理人还会出现未尽职尽责的现象,管理人未履职带来的风险应该得到关注。司法部门对管理人的监管缺乏抓手,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制度流于形式,地方破产管理人协会对会员的管理职责没有统一的规定,管理人违规执业现象难以制约。另外,由于投资人与管理人地位不对等,多数情况下管理人将重整企业后续存在的风险全部转嫁至投资人,要求投资人按现状接收重整企业,致使投资人后续经营可能存在较多风险。大数据分析调查反映,2020年因管理人未履职问题发生的纠纷案件同比增长44.1%,远高于同期破产案件4.7%的增幅。

(五)重整失败的风险

由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建筑业企业多数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部分应收债权属于工程承包方、除壳资源外无其他财产、财务资料不齐全、企业原经营者不配合等情况,所以破产重整也会存在重整计划失败的情况,重整失败可能致使企业最大财产壳资源及建筑业资质丧失,导致投资人无法达成投资目的。

六、破产重整中投资人权益保护现状与应对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从《企业破产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特别是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人,其对破产重整会起到决定性作用,投资人积极投入破产重整必定受到相应机制的保护。实践中,《重整投资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重整投资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及投资人的出资性质如何认定,这些都没有严格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会存在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的现象。

破产重整中,投资人权益保护机制要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注重信息披露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完善性。投资人在破产重整中占据着一定的法律地位,只有注重对其合理、合法权益的保障,才是正确之道。对现有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要有充分的认知,注意一些真实案例,并对相关真实案例进行经验分析和总结,完善投资人退出机制。

(二)健全破产重整中投资人权益调整的配套措施

健全破产重整中投资人权益调整的配套措施,如建立听证制度,采纳多方意见。企业可以借助专家听证制度来对破产重整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听证,积极吸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帮助企业及时化解重整公司存在的各种利益矛盾。在重整程序中,企业要根据未裁决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听证,通过听证来吸取银行、证券、金融、税务、建筑师等方面专业人士的意见。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要高度重视相关披露信息,也要高度重视监管部门的规定,高度重视利害关系中的复杂利益关系。例如,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务部门和住建部等监管部门,使其积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充分发挥其在重整中应有的作用。

(三)健全管理人制度,增强管理人依法履职能力

首先,培育竞争有序的管理人队伍,统一各地管理名册的编制标准和准入条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人市场,增加管理人数量,优化管理人结构,提升管理人的专业性,保障管理人履职的客观公正。其次,建立全国性的管理人协会,按照管用分离原则,明确全国性管理人协会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使管理人执业能力得到及时的培训和研讨交流,确保管理人具备一定的履职水平。最后,加强管理人选任和监督,优化管理人选任更换的标准、方式、程序,提高管理人与案件的匹配度。强化管理人监督,明确管理人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司法部门及债权人队伍管理,强化管理人的监督权,研究管理人的未尽勤勉尽职义务,特别是给投资人带来损失的部分,要提供明确、便捷的索赔渠道及方式。

(四)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政府协同优化政策

明确破产重整行政事务和牵头联动机制,加强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重整企业股权质押和股权冻结解除的相关政策,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为破产重整企业后续账户解冻、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为破产重整企业重新运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税务部门研究解决破产重整企业涉税问题,尤其是针对重整企业存在的豁免所得征收问题以及统筹重整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促进重整企业重生尤为关键。要针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等问题,制定适应破产重整企业特点的规章和制度。此外,要优化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保障破产重整企业必要的发票供应,及时对重整企业纳税信用进行重新评定,逐步恢复企业各类资格。

(五)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重整企业信用重建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重整企业信用重建。重整企业在重整前后应该做适当的切割,适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规范重整企业的信用机制,实现一定程度的信用修复,如明确信用修复的申请人、申请标准、审核办理时限等内容,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司法执行等部门要及时受理、审核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及时为企业修复信用。实践中要积极地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地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筑业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十分重要,实践中如果信用无法修复,就有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在重整后无法进行工程的承接,进而无法开展经营业务,最终会对投资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七、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重整程序中投资人的法律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受到了一定的认可,其在拯救建筑业企业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实践中,要高度重视破产重整中投资人的风险规避,高度重视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更应在进一步考察、分析和衡量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朝更好的方向发展。投资人在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会面临一定的风险隐患,对此需要加强法律方面的约束,积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完善,只有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才能探索出全面发展的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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