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监测评价方法研究

2022-11-30 10:33胡永芳胡娉婷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22年9期
关键词:指标体系维度部门

□胡永芳 胡娉婷 吴 韬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开展乡村振兴监测评价,对于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统计局乡村振兴监测方法重点选题研究任务,从指标体系、数据收集、评价方法等角度,对乡村振兴监测评价方法进一步作深入研究。

|乡村振兴评价指标体系再研究

(一)现有评价体系的局限性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推进实施,相关理论研究日益深入,学界和相关部门开始关注乡村振兴评价问题,开展了许多有益研究,从指标选取方面看,大多以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总要求作为依据,将产业兴旺、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生活富裕和生态宜居作为一级指标,下设不同的具体指标,形成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从评价对象看,大多对省域或如长三角等部分区域范围进行评价,也有从特定乡村振兴方向如乡村旅游等开展具体评价;评价方法上多以目标评价方法作乡村振兴水平评价为主。自2018 年以来,浙江开展了乡村振兴监测评价工作研究和实践探索。2020 年4 月,浙江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统计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乡村振兴评价办法(试行)》,并连续三年开展了全省和分市乡村振兴监测评价。从评价结果看,基本反映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和效果,但也存在着局限性。一是可持续性不够,目标值不合理或确定困难。一般只能进行阶段性评价,各阶段评价存在断层。二是乡村振兴监测方面的可操作性差。一些指标缺乏统一的统计监测制度,指标口径不规范、数据搜集困难。三是评价时间滞后。由于取数困难,监测和评价在时间上往往要到第二年的年底才能出结果,时效性差。三是比较适合省域、市域评价,不适用县级评价,同时,对全国范围其他地区的适用性也还需要突破。本研究也正是基于弥补上述不足进行相关探索。

(二)乡村振兴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全面评价和反映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和进程呈现多样化特征。全域开展乡村振兴评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大局观。聚焦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和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的具体任务。第二,坚持时空观。从空间上,既考虑不同区域(如发达地区、发展中地区、脱贫地区、“三区三州”、革命老区等)之间的差异,重视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乡村振兴的带动和影响,又要特别关注城乡互动与发展融合。从时间上,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历史性转移,乡村振兴战略设置的是一个中长期目标,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战略谋划与战术设计。第三,坚持系统观。与乡村振兴的系统性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体系要素,要注重乡村发展全视角。第四,坚持开放观。乡村振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在大的方面确定了评价的五个维度,但在目标确定、指标选择、权重分配上应当是开放的,要随乡村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而作适当调整,甚至在评价的维度上也可有所变化。

(三)指标体系框架

参考现有研究成果,结合浙江实证研究,在国家统计局《乡村振兴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讨论稿)》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由五个维度41 个指标组成的乡村振兴评价指标体系。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5 个维度为一级指标,下设41 个二级指标。其中,产业兴旺由反映农业生产、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内容的10 个指标构成;生态宜居由反映人居环境、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的10个指标构成;乡风文明由反映乡村文明进步、公共文化体育休闲等内容的8 个指标构成;治理有效由反映乡村组织建设、民主法治保障等内容的6 个指标构成;生活富裕由反映收入水平、经济富裕等内容的7 个指标构成。

|指标数据收集和评价方法

(一)指标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乡村振兴评价是否精准、客观,不仅在于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的科学性,还取决于评价数据的精准性和及时性。为此,研究中对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搜集方法和操作规范作了梳理和研究,并就部门直报平台取数进行了县域试点。

1.指标数据来源和统计规范。本研究建立的乡村振兴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由41 个指标构成①指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不在《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制度》中。,从来源看,大多为《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制度》中的指标,其中,县表的指标10 个,乡表的指标2个,村表的指标28 个。从调研情况看,各地搜集县乡村表数据的方法不尽相同、口径把握有差异,部分地区统计工作不够规范,难以确保数据质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指标数据来源简要梳理为以下三类,并根据指标口径、取数渠道和操作流程,提出规范化要求。一是可获取部门数据直接填报的指标,共12个,需明确指标数据来源部门,将指标按数据来源部门分类制成部门数据收集清单并导入部门统计服务平台数据直报系统,按照部门工作职责,由市、县级统计部门指导相关部门收集填报数据。二是可利用部门数据资料开展评估审核的指标,共13 个,由市县统计部门收集可利用的部门名册或清单,由基层统计人员结合统计报表建立相应统计台账并按季维护,据台账信息填报统计指标。三是需由村统计人员实地调查的指标,共16 个,村统计人员需要定期走访调查。除部分直观简便的指标外,这类指标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统计范围较广、调查难度较大,但可以借助部门清单作为评估依据的指标;另一种是调查难度较大、口径不规范或各年数据变动较大,且无部门数据依据的指标。对于需实地调查的指标,基层统计人员必须在核对往年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系统走访调查,编制当年数据详细清单并留存照片等作为依据。

2.县域业务部门直报试点。对于县乡表中取自部门数据的指标,目前不少地方也由乡镇自行搜集填报。由于不同乡镇取数口径不一致,容易出现数据偏差,存在数出多门问题,同时也增加了基层工作量。为此,我们在温州鹿城、金华义乌两地开展了部门直报平台取数试点。试点涉及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局、文广局、民政局三部门的24 个县、乡表指标。试点主要是通过省统计局部门统计服务平台开展部门数据直报试点,测试相关部门数据直报的可行性、时效性。本次试点总体效果良好,由县级部门直接在平台上统一报送数据是可行的。试点采用部门直报平台取数,技术过关,可以较好地减轻基层负担,确保数据质量和时效,但部门的协同配合至关重要,推广实行需争取各部门的支持配合。

(二)评价方法

指标体系确定后,评价方法的选择十分关键。通常可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目标评价法、发展指数法、功效系数法等。经综合比较发现,量化目标值或最大值、最小值难以确定,或者虽然定了目标值,但由于目标值过低,使指标早早达“满分”,后续年份评价失去意义,限制了目标评价法、功效系数法的可行性;发展指数法评价也存在着不同对象发展速度和程度无法比较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采用统一基数来计算不同评价对象的发展指数,简称为“统基发展指数”评价法。这种评价方法,一是可以弥补目标评价法中量化目标确定困难这一不足;二是可以克服功效系数法评价中仅有评价对象的排序比较而难以准确反映乡村振兴实现程度的问题;三是可以保证评价的延续性,避免目标评价的阶段性断层问题;四是这种评价办法既可以对同一对象纵向比较,反映其发展的速度,又可以对不同评价对象作横向比较,反映乡村振兴的实现阶段和程度。

|以发展指数作试评价

(一)基期、基数和权重确定

1.基期和基数的确定。本研究将2016 年确定为乡村振兴发展指数的基期,将2016 年全省平均数作为各指标的基数。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其规划指标基期为2016 年;二是2016 年为农业普查年份,相关指标数据相对较全。

2.权重的分配。我们认为乡村振兴评价的五个维度相互联系,从不同的领域立体支撑乡村振兴,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评价中宜作等权处理,即每个维度权重均为20,每个维度中的各项指标的权重也可以采用德尔菲法等方法确定,本文为简便起见暂作等权处理,同时对个别指标从其数据可靠性、重要性和离差情况等考虑作适当调整。

(二)乡村振兴发展指数的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本文采用线性加权法作为乡村振兴综合评价模型。线性加权法既可得到所评价地区的综合指数,也可计算各维度的综合指数,对各地的五个维度做综合对比分析。

乡村振兴发展指数计算公式:

Zx 为乡村振兴发展指数,Wxi为单项指标指数(或维度指数),Si为相应指标权重。

2.特殊处理的说明

(1)正、逆指标处理。当指标值Wxi 为正指标时,相对化处理值为Wxi=Xki/Xxi。其中:Xki 为指标的实际值,Xxi 为指标的基期值。当指标值Wxi 为逆指标时,相对化处理值为Wxi=1-(Xki-Xxi)/Xxi。

(2)缺省值处理。当期数缺省:用该指标现有数据的加权平均值代替缺省值。基数缺省:对于县乡村表中2016 年尚未开展统计的指标,以2018 年数据作为基期值。对于指标体系中已经设置但2020 年尚未开展统计的指标暂不列入计算,将其权重平均分摊至所在维度的其他指标。对于不填报县表但下辖有涉农村(居)的县,暂不参与试评价。

(3)分权处理。为增强评价的客观性,评价中对于一些评价指标既考虑绝对量也要考虑相对量,既考虑增量也要考虑存量,这类指标我们考虑作分权处理。分权指标总权重不超过原单个指标权重,一类是绝对量与相对量的分权处理。即“营业面积50 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超市的村比例”“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比例”“生活垃圾/污水全部集中处理的村”赋权80%,“每千人拥有营业面积50 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超市的个数”“每千人拥有体育健身场所的个数”“生活垃圾/污水部分集中处理的村”赋权20%。第二类是存量与增量的分权处理。对“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指标,应既考虑增量也考虑存量,在测算统基发展速度的基础上,增加对本地发展速度的测算,权重各占50%。第三类是人均指标纠偏的分权处理。为避免发生经济越发达人口越多的地区人均指标的指数越低等偏离情况,对6 个涉及人均的指标分别与基期年份的全省平均基数和当地基数作比较,权重各占50%。

(三)对浙江乡村振兴的试评价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我们利用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收集整理了74 个填报县表且无数据缺省的县的数据,将2016 年全省平均数据作为定基基数,2019 年全省平均数据作为环比基数,对2020 年度数据采用“统基发展指数”法开展试评价。

从全省乡村振兴发展指数看,以2016 年为基期,2020 年全省乡村振兴统基发展指数为124.9;环比看,2020 年全省乡村振兴环比发展指数为106.3,五个维度发展指数均有提升。

表1 2020 年全省乡村振兴发展指数

从对74 个县的评价结果看,与《2020 年度浙江省及11 个市乡村振兴评价报告》(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评价办法(试行)》,采用目标评价法)基本一致,能够基本反映乡村振兴发展程度,体现出地区间差异,验证了发展指数评价方法的可行性。

(四)需重视的几个问题

根据乡村振兴监测评价要求和现行统计监测制度,以及试评价情况,更好开展乡村振兴统计监测评价工作,还须关注以下问题:

1.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在保持连续性的同时体现开放性。乡村振兴评价指标体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要与时俱进,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适当调整指标。比如,对于达到百分之百(如有村规民约的村比例、通宽带互联网的村比例等)的指标和随着乡村发展新情况应运而生的新指标(如反映乡村数字化的指标),应研究统一的增减规则。

2.指标口径一致性问题。一是部分指标的口径容易出现理解偏差。以“公园”为例,现行统计制度的指标解释为“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但一些乡镇实际填报时会将未报批的大型景观公园纳入统计。类似指标在制度修订时应进一步规范口径,并与部门统计口径保持一致。二是部分指标历年口径不一致。县域统计报表制度按年修订指标,受部分指标修订影响,基数取数范围与当期数存在差距。仍以“公园”指标为例,在2020 年之前的制度中为“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2020 年则不再统计休闲健身广场,指标范围变化导致数据口径不一致。类似指标在评价中应当注意调整历史数据。

3.部门数据填报问题。根据《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县表由县级统计局填报,乡表、村表由街镇或村填报。但对于“可获取部门数据直接填报的指标”,应当从统计制度上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由上级相关部门直接在统一平台填报,或统一提供后,直接导入联网直报平台,不再由各地分头取数、分头填报。

4.省、市级数据不完整问题。根据《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只有县级辖区范围有1 个及以上乡镇的县(市、区),才需填报县表。而所有乡级单位都改为街道的县级单位不再填报县表。对这部分县域乡村振兴的监测评价还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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