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国家退休制度发展和改革的系统演化

2022-12-02 17:24
关键词:养老金劳动者建构

林 熙

(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伴随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冲击不断加深,退休制度改革已成为全球性的热点话题和政策难题。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标志着退休改革正式进入我国的官方议事日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综合应对劳动年龄人口下降,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提出“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退休政策调整依然是党和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布局。长期以来,中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设想深受典型工业国家延迟退休政策改革的影响。但是,工业国家退休制度是其劳动就业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交互耦合下的演化结果,具有特殊的发展规律。本文梳理和分析工业国家百年来退休产生与演变的理论逻辑及实践发展,揭示其退休演化和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复杂性特征,厘清对退休政策调整长期存在的一些简化理解和认知误区,为更加全面地认知退休及其改革提供新的分析视角。

一、退休分析的理论框架:基于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

退休作为工业社会衍生的社会制度,就劳动者因年老退出生产活动这一行为对国家、市场和个人进行规范,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提出的社会系统理论,立足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特征,对现代社会的建构方式给出了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分析框架,能够为退休研究提供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分析视角。卢曼将社会系统视为能够运用特殊“媒介”建构起特定“形式”来传递特定信息的沟通网络的集合,他认为社会系统本质上是沟通系统①。卢曼认为,现代社会伴随政治、经济、法律等系统的功能分化,已经从“层级社会”过渡到了功能分化的社会。功能分化的社会不存在某种超越式的系统来主导所有系统的运作,而是各系统以自我生成为基础、与其他系统在协同耦合中实现社会建构。卢曼的系统理论对多系统耦合的分析提供了三个重要的出发点:第一,系统的自我生成运作使系统能够且只能够将沟通以论题的形式纳入自身媒介所表述的形式中进行观察,以此形成新的沟通;第二,任何系统都具有观察其他系统的沟通“本能”,因此都保有将其他系统的沟通以论题的形式纳入到自身的形式加以运作的可能性。第三,论题在纳入不同系统进行观察时,进行衔接的沟通必然也从属于观察系统,因此经由此前某种系统运作形成的既成论题,在下一步的系统运作中不存在独立的“客观性”。系统理论视角下,现代社会的“退休”本质上是以自然寿命为媒介、以特定年龄为判断形式所实现的劳动者退出生产活动的社会建构。由此,系统理论视野下对退休及其演化的分析便转化为对退休作为一种特定的沟通被建构和衔接的分析。在工业国家经济、政治、法律等系统的协同耦合下,退休以雇佣劳动、劳资关系、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所提供的“质料”为基础,建立劳动者仅因达到特定年龄便退出生产性劳动的社会行动。退休作为多系统动态耦合下“偶联”的产物,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形态。退休在不同的历史情境下、在不同的国家和市场关系结构下、在不同劳动就业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的交互作用下,呈现多样化的实践形态。系统理论建构的退休分析框架不对退休的结构作出预设,而是基于退休这一社会建构的产生以持存的诸多可能进行开放性探讨。基于以上理论建构,本文以工业国家退休演变的政策变迁来呈现退休的系统演化脉络,捕捉其退休演化改革背后的系统逻辑和协同演进特征。

二、早期老年收入保障与退休的雏形

现代社会的经济通过以货币为媒介、以价格为标识的支付行为实现资源配置,成为典型的社会运作②。在经济系统的功能分化下,人和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个人需要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供给劳动来获得货币收入,再通过货币收入换取生计资料。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该怎样获得维持其生计的货币收入?伴随19世纪的雇佣劳动及其劳动关系的冲突、妥协,雇主、劳动者和国家在不同情境下出于不同目的作出了一些探索性、零散性但影响深远的举措。这些举措从不同维度对劳动者在年老可能无法工作时的收入保障形式作出了探索,但是,这些举措还远远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退休”概念,只是为退休奠定了雏形。

(一)雇主养老金的零散实践

作为经济系统的子系统,企业等雇佣部门对其工资机制的使用,最终必然指向生产率的提高和用人成本的降低。为部分员工发放退休金从而允许其在达到一定服务年限后获得基本收入保障,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的固有手段。从历史上看,工业国家出现的来自雇主的退休金首先始于公共部门。19世纪初期,英国、法国、普鲁士等国家通过提供退休金来实现对政府雇员的激励,用以提高现代政府的工作效率③。随后,其他工业国家的政府部门和一些公共部门(如学校、邮局等)也陆续开始设置退休金。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一些私营部门开始建立退休机制,但只针对具有某些特殊贡献的劳动者,例如高级雇员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职员。英国学者塔恩指出,劳资斗争是这一时期企业设置退休金的原因之一,以退休金作为筹码可以防范劳动者参加罢工④。这种方式可以看作是企业将劳资斗争内化为生产成本,从而以退休金的支出来“收买”工人。欧陆国家的早期退休对象更多覆盖白领工人,而美国的早期退休对象中蓝领工人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为美国正处于规模日益壮大的铁路建设时期,对高技能的蓝领工人有较大需求。19世纪欧美国家战争频繁,军人的退休制度在这个时期也迅速发展,伤残军人的退役退休金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较显著的发展⑤。

除了直接建立退休金外,一些离退休机制也发挥着劳动力成本调节的作用。例如,已婚女性的遣散制度和老年换岗,可以视为替代性的早期退休机制;英国银行业在19世纪末充分利用妇女作为产业后备军,广泛录用未婚女性从事日常行政工作,但在其结婚后便予以遣散,以将晋升空间留给男性⑥;日本企业将老职工换到对体能要求更低但又不可或缺的一些基础性岗位,如清洁、安保等⑦,这些方案本质上依然出于对降低雇佣成本的考虑。显然,退休是重构雇主的劳动成本以谋求稳定利益的方式,雇主要么通过支付额外的退休工资来激励员工以维持生产效率,要么借此缓和劳资冲突。在当时的雇佣情境下,只有极少数的劳动者可以从雇主那里获得退休保障,而即便是获得退休承诺的员工,与其说可以预期到一段美好的闲暇晚景,不如说获得的是无法工作时可以勉强维生的风险保障预期。

(二)劳动者自发的互助保障和自主储蓄

对于没有获得雇主承诺给付老年收入保障但具有稳定收入的劳动者,自发性的互助保障和自主储蓄是比较典型的老年收入保障形式。19世纪后期,货币化的互助保障开始出现。新的互助保障主要建立于拥有稳定收入从而能够稳定支付保费以供未来所用的群体。互助保障更多用来应对蓝领劳动者尤其是从事繁重危险作业的劳动者的风险需求,而年老失去工作无疑是一项典型的劳动风险。互助保障的早期典型实践是18世纪中期的英国友谊社,该社的互助保障制度后来逐渐扩散到其他有英属殖民地历史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⑧。除互助保障外,有条件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自主储蓄来提前储备养老金,但在金融业尚不发达的背景下,这种方式并不常见。18世纪中期,英格兰银行获得货币发行权后,其他商业银行开始向银行存款,在这一背景下,不列颠邮政储蓄银行推出针对个人客户的小额储蓄业务,为拥有一定收入但资产不多的工薪劳动者提供储蓄业务,这可以看作是个人养老储蓄的历史雏形⑨。

(三)国家养老金的两种模式

在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情形下,政治和经济在系统运作下的区分使得政治经济关系与传统社会有了较大差异。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高度一体化,经济事务原则上听命于政治权力的要求;现代社会以不同媒介、不同区分来运作自我生成系统,使得政治和经济依靠自身特殊的形式与媒介来实现对社会的建构。19世纪既是政治和经济功能分化加速的时代,也是逐步分化的政治和经济以独立系统谋求互动的时代。伴随经济系统的功能分化,当时的工业国家展现出两种典型的政治经济互动形态:一种认为经济的运作自身可以实现让有劳动能力的人群进入经济生产并获取符合其能力的收入,政治以补充的形式对被排斥于经济生产之外的人群给予照顾,便能够实现其对民生保障的承诺;另一种则认为经济的自主运作难以保证合理的收入分配,政治需要介入其中以达成其民生职责。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属于上述第一种路线,其着眼于对因自身禀赋而被市场排斥的人群的救助,1834年英国出台的《济贫法修正案》便是这类政策的典型代表。工业国家的人口老龄化在19世纪70年代开始显现,老年无收入群体的基本保障问题由此被提上议事日程。1900年左右,部分工业国家已经显现出人口老龄化发展势头,此时60岁以上人口占比在各国表现为:英国为6%、法国为12%、美国为6.4%、加拿大为8.4%⑩。在此背景下,以英国、丹麦、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典、荷兰、法国等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建立普惠型或救助型的养老金来实现对被市场排斥的贫困老年人的收入保障。

在政府主导下实现快速工业化的德国则选择了第二条道路,由政府直接介入经济生产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型公共养老金制度。1889年,俾斯麦推行《伤残和养老保险法》,建立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的社会保险型养老金制度,为蓝领工人提供缴费型养老保险,并于1901年将受惠面扩展到白领工人。奥匈帝国等德语文化圈国家也采用了这一模式。然而,无论采用哪种模式,这一时期的国家养老金领取年龄普遍高达70岁,远高于当时的人口预期寿命,而且养老金待遇很低,仅能满足退休工人最基本的生活支出。

总体而言,对于19世纪的雇佣劳动者而言,活到老、干到老是最常见的选择。当因年老衰退而无法工作或没有机会工作时,部分劳动者有可能得到某种低水平的保障。这一时期,无论是雇主建立的退休金,还是劳动者的互助保障和自主储蓄,亦或是国家提供的养老金,均是以备不时之需的风险保障机制,此时的“退休”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与成为劳动者能够普遍享有的闲暇晚景还有很大的距离。

三、福利国家体制下退休的产生和演变

步入20世纪后,集体谈判机制在劳资斗争中走向成熟,能够充分传递市场主体诉求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在工业国家走向定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法制体系也逐渐走向完备。在经济、政治、法律等诸系统的协同耦合下,福利国家体制在工业社会应运而生。以公共养老金为代表的老年收入保障机制在政策约束、法制保障及集体谈判框架下逐步完善,现代意义上的退休得以真正产生。

(一)福利国家公共养老金和退休的正式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利国家基于雇佣劳动及其劳资关系与民主政治和法制体系的有机耦合,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国家与市场的协同关系,国家与市场的功能边界和互动形式得以确立。在处理劳动者老年收入保障这一命题时,福利国家以国家立法为保证、以福利政策为表达、以劳资合意为基础、以现收现付(pay-as-you-go)为财务基础所构建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使尽到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从特定年龄开始持续领取能替代部分工资收入的养老金。奠定了战后福利国家建设思路的重要政策文本《贝弗里奇报告》在其第239款中明确指出,“任何名副其实的社会保障计划,都必须保证每个公民在其一生的工作中,只要尽其所能地履行了劳动义务,作为权利,都能在年老退出工作后申领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从而“即使劳动者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也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同时“即使养老金领取人有其他经济来源,也不减发其养老金”。

公共养老金的建立既是国家和市场协同合作的结果,也赋予了国家和市场更加多样化的劳动力调节手段。从市场主体看,雇主藉此获得了合法辞退老年劳动者的可能性,劳动者也获得了在特定年龄后稳定的收入保障。由此,通过将公共养老金纳入劳资关系结构,市场主体达成了针对特定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约的合意,从而使退休被建构成劳动雇佣关系的稳定环节。在雇佣关系中,纯粹因达到特定年龄而形成的劳动合约终止现象得以产生。在法定公共养老金和工业国家集体谈判的加持下,退休逐渐成为雇佣劳动者能够普遍享有的人生阶段。自福利国家建设以来,老年劳动者劳动参与率下降的时点与公共养老金的普遍建立相一致,例如,在1891年、1901年和1931年,英国65岁以上老人的就业率分别为65%、56%和47.5%,1951年这一比率降到了31%,1961年这一比率降到了23%。自此,劳动者退出生产不再只是因为劳动能力、劳动机会和劳动意愿的变化,有可能仅仅是由于达到了一定年龄,就要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开始领取养老金。

(二)退休在福利国家的演变:从退休走向提前退休

当退休成为新的社会建构时,便会自然地被其他系统纳入到各自的运作模式中以实现各自的目的。对于国家而言,利用退休这一机制可以“制造”相当规模的非生产性劳动人口;对雇主而言,利用退休机制可以让达到某个年龄的劳动者永久性地退出生产,从而用成本更低的年轻劳动力替代;对个人而言,退休机制意味着可以享有一段无需依靠劳动换取收入的闲暇时光。退休的产生为经济政策、劳动力市场供求和个人生命历程提供了更多选择。如果退休待遇好,劳动者会倾向于减少工作时间并享受更多闲暇;如果退休有助于内部劳动力更替从而降低工资成本,雇主会倾向于让老年劳动者退休;如果退休有助于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时,政府乐意以老年退休换取青年就业。这些直观的逻辑在1970年代开始的工业国家提前退休浪潮中展现得淋漓尽致。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诱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加之法国等国家正处于工业结构调整时期,致使部分主流工业国家落入经济衰退及失业增加的“滞涨”境况中。退休成为此时调节劳动供求问题的有力工具,劳动者对有保障的提前退休的意愿、雇主更替低成本劳动力的意愿以及国家解决失业问题的意愿在相互交织中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标准退休开始走向提前退休。

首先,国家通过各类社会保障待遇的提前领取来奠定提前退休的基础。政府在以退休换就业的思路下,以尽早领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为“诱饵”,向劳动力市场发出提前退休的信号。德、法、美等国家在标准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基础上设置弹性领取年龄,使符合长期缴费条件的劳动者能够早于标准养老金领取年龄3~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从而提前了养老金的实际领取时点。除此之外,政府允许劳动者通过持续性地长期领取其他社会保障津贴来获得其他类型的收入,以共同构成实际的退休收入,其中典型的有:法国允许劳动者在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前长期领取失业津贴,德国允许残障人士长期领取残障津贴而实现提前退休。可见,残障津贴、失业保险金也成了特殊的退休收入。这些退休收入向劳动力市场传递了新信号——无需等到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年龄,劳动者就可以获得收入保障,从而为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奠定了经济基础。

其次,雇佣双方在集体谈判的基础上制定了富有吸引力的提前退休方案。一方面,有条件的雇主会结合国家的提前退休政策,给出个性化的提前退休计划,吸引员工选择提前退休。英国、美国的部分企业通过雇主养老金的提前领取机制为提前退休加码,而法国、德国则通过谈判来引入行业层面的提前退休方案,吸引劳动者提早退出岗位。对于市场自发性的提前退休安排,政府往往也乐见其成,例如,英国在1984~1989年间推出工作释放计划,鼓励企业让老年人提前退休而雇佣年轻失业者。另一方面,劳资双方的集体协议也有机会上升为国家政策。1984年,德国推出提前退休法案,规定年满58岁的雇员可以在集体谈判的基础上申请提前退休,如果雇主与此同时雇佣了失业者,那么政府会对提前退休的人给予收入补偿。1970年代中期,由行业协会、雇主联盟和工会协商后,法国在北部传统工业(例如钢铁、纺织工业)为主的行业层面率先开展提前退休,此后逐渐转化为政府层面的提前退休政策。

回溯历史不难发现,提前退休绝非某种意外的、临时的现象,只要退休可以转化为国家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工具,在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提前退休就会成为政府的天然倾向。如果市场具备强有力的劳资博弈机制且具备将劳资博弈的结果转化为政策路径时,提前退休就很容易成为各方的共识。可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福利国家体制产生提前退休是必然的结果。在提前退休的作用下,工业国家男性劳动者实际退休年龄普遍从65岁下降到60岁以下,女性劳动者的实际退休年龄则大多下降到55岁以下,其中的极端者如法国,男性劳动者实际退休年龄普遍下降到了55岁左右。提前退休使公共养老金完全偏离了作为老年收入保障的设计初衷,公共养老金不再是应对劳动者因年老失去工作的风险保障,而是长期持续的老年收入;公共养老金不再是建立于劳动者一生劳绩基础上的合理再分配,其劳动贡献与养老金待遇之间的关联逐渐名存实亡,这一结果开启了退休制度的新一轮演化。

四、人口老龄化及福利国家改革与退休的转型

现代意义上的退休,源于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也正是伴随福利国家制度的改革,退休迎来了新一轮的调整。但需要强调的是,退休在工业国家又一次演变的逻辑既不能简化为福利国家改革的结果,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工具,而应将其视为多系统耦合下的内生性调整。当福利国家的退休成为稳定的社会建构后,会形成一段劳动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无需工作便能拥有稳定收入的老龄时光。这段老龄时光伴随人均寿命的稳定延长与提前退休浪潮的双重影响,会成为大多数工业国家劳动者能够普遍享有的人生阶段。但是,为了引导退休而建立的公共养老金,其设立初衷是为了应对劳动者因年老不能工作而产生的风险,当其蜕变成需要连续给付二十年甚至更久的养老金责任时,公共养老金就无法也不适宜成为老龄人口收入的担纲者。如果要让退休这一已经获得稳定预期的社会建构得以继续,就需要另谋出路,比如:重构劳动贡献与养老金待遇的关联以谋求养老金的财政可持续,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人口收入结构。但是,国家对退休的改革诉求与雇主和劳动者的期待在短时期内很难达成一致,退休改革在工业国家往往会成为一场持久的拉锯战。

(一)重构劳动贡献与公共养老金待遇关联

当公共养老金演变为能够长期提供的老年收入时,其制度逻辑和现实可能性受到双重挑战:一方面,养老金从老龄人口收入风险保障金转变为持续性的长期老龄人口收入,无疑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另一方面,在缺乏有效精算的背景下,养老金收支的高度失衡会造成公共支出可预期的巨大压力。因建立养老金弹性领取年龄机制的国家均无对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精算调整机制,因此工作年限与退休收入之间的关联更加弱化。这些现状直接挑战了收入应当来自劳动的基本构想,而这正是福利国家构想的基础。如何重构工作贡献和养老金之间的关联,传递养老金的给付必须与劳动贡献明确挂钩这一导向,是公共养老金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这一领域最早作出尝试的,是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养老金个人储蓄化改革的激进尝试,提出将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Defind Benefit,DB)养老金转变为基金积累的缴费确定型(Funded Defined Contribution,FDC)养老金。FDC型养老金实质是一种个人储蓄投资,养老金的数额直接取决于个人缴费积累和投资积累的多少,具有明确的缴费-待遇关联性,而DB型的给付形式对于养老金发起者而言,其核心转变在于:养老金的给付从不可测度的无限责任转变为可测度的有限责任。虽然在巨大的转制成本(legacy cost)压力下,长期实施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的工业国家不可能直接将DB型养老金转换为FDC型养老金,但加强缴费与待遇之间关联性的尝试从未停止。

近三十年来,所有工业国家均对其公共养老金实行了参量式改革或结构式改革,以强化缴费与待遇的显性挂钩。参量式改革指不改变养老保险的筹资和给付结构,而对制度的主要参数(如缴费年限、缴费率、待遇计发公式、领取年龄等)进行调整,以保证更强的缴费-待遇关联;结构式改革则直接改变养老金的制度框架。

参量式改革基于工资水平、缴费年限及待遇计发方式之间的重新关联,意图实现劳动贡献和养老金收入的关联优化。例如,法国将计发养老金待遇时的工资基数从退休前的工资或高收入年份的平均工资转变为全劳动生涯的平均工资,以体现养老金与劳动者终身劳动绩效的联系;德国以“积分制”改革将缴费年数与待遇形成更直接的关联,以传递“多缴多得”的信息,并以延迟退休的方式增加缴费年数、减少待遇领取年数。到目前为止,除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国家均已出台提高养老金最早领取年龄或标准领取年龄的规定,预计在20~30年内将标准养老金领取年龄渐进延迟3~5年;在渐进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诸种提前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年龄也随之上浮。强调缴费与待遇的精算关联也是参量式改革的典型举措,例如,德国、美国均实施弹性领取养老金,针对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结构式改革以瑞典、意大利、挪威等少数国家在2000年前后开始推行的名义账户制(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NDC)养老金为典型方式。NDC模式将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养老金的待遇核算方式和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相结合,实现养老金待遇与养老金收支负担的自动关联调整。NDC模式通过将个人缴费完全记入虚拟的名义账户,再通过名义账户以名义利率的记账积累来核算未来可取得的养老金,名义利率的构成由制度的长期收入和负债的预期来确定。NDC模式在不改变现收现付财务体系的基础上,谋求养老金缴费和待遇之间的清晰关联,改变了传统的现收现付DB型养老金模糊的缴费-待遇关联。

但是,强化劳动贡献与养老金待遇关联的诸种举措,实施起来既不顺利,也不充分,渐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推行起来困难重重。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依然有16个国家尚未出台延迟标准养老金领取年龄的政策,即便是已出台延迟标准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国家,延迟的幅度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增长幅度相比,也是明显滞后的,这意味着现阶段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并不足以真正应对人口老龄化。通过调整养老金计发参数来实现更平衡的收支状况的政策潜力也是有限的,因为养老金给付有其替代水平的底线,不可能无休止地降低。被寄予厚望的NDC模式尽管在理念和制度逻辑上有较强的说服力,但在实践过程中依然暴露出了若干问题。虽然公共养老金的建立开启了退休的建构,但退休伴随政治、经济和预期寿命提高下的内生性建构,使得公共养老金已经无法独立实现对老年收入的充足供给。换言之,当老龄阶段与人均寿命延长及较早的退休产生交互时,漫长的老龄阶段被建构出来,而现行的公共养老金无论怎样改革,都很难单独为漫长且可能越来越长的老龄阶段提供足够的收入,从而倒逼政府必须将退休和养老作出区分。

(二)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人口收入保障体系

当公共养老金无法为漫长的老龄阶段提供足够的收入支撑时,多元化的老龄人口收入保障应运而生。伴随公共养老金改革造成的实质待遇缩减,此时就需要引入新的老年收入形式,较具代表性的补充养老保险有:1978年美国在《国内税收法》中明确的401(k)计划、1993年英国《养老金计划法案》引入的职业养老金方案、2002年德国实施的李斯特养老金计划。这些养老金均具有个人自愿、缴费匹配和税收优惠的特征,目的在于弥补因养老金改革而直接或间接降低的公共养老金待遇。在这些补充性计划的实践基础上,更加多元化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开始出现,最典型的是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以及后来进一步提出的五层次老年收入保障体系。2005年,世界银行提出包含非缴费社会养老金(第零层)、强制型收入关联养老金(第一层)、强制型基金积累式养老金(第二层)、职业养老金及个人养老金(第三层)、家庭照护保障(第四层)这五个层次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每一层次对应不同主体构建老龄人口收入的责任,其中,第零层代表国家对老年公民基本生存的保障,体现为无需缴费即可获得的、由财政直接支付的普惠或救助型养老金;第二层对应强制参加的、以基金积累DC模式计发的养老金,其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储蓄,工业国家中的典型代表为瑞典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三层对应具备自愿参加、匹配缴费及税收优惠特征的补充养老金,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个人缴费(国家补贴)的个人养老金以及一些商业性的延税型养老保险产品;第四层则对应源于家庭的其他储备和积蓄。这一理念的提出及其在全球范围被广泛接受,既为构建多元化老龄收入提供了思考基础,也在更深层次上诱发了退休的内在改变。在此之前,在具备成熟劳资谈判的劳动力市场,养老金制度是雇佣双方确定退休条款的基础,但多层次养老金体系中,并不是每个层次都足以支撑起对退休的劳资合意。例如第零层次养老金虽然能提供清晰的时点,但没有充足的待遇,而且这个时点通常大于或等于公共养老金的标准领取年龄。在普遍采用DC模式计发养老金的第二、第三层次,作为实质上的个人投资储蓄,更重要的信息在于伴随不同时间兑现的规模差异,而非与时点相绑定的某种相对确定的养老金替代率。换言之,DC模式下的养老金存在明确的缴费时长与养老积累的关联,因此是否达到“标准”领取年龄已经变得不再重要,早领晚领全凭个人。体现这一思路的典型例子是瑞典在将其公共养老金转型为以DC模式作为计发形式的NDC养老金后,从过去将65岁设为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年龄改为只设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下限——61岁。在公共养老金待遇缩减、多层次老龄人口收入引入的背景下,老龄收入与退休收入不再作为等同的概念。公共养老金对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双方退休协议的独立建构能力减弱,多种养老金在不同权重下组合而成的养老收入为新的退休模式提供了可能,养老储备的多元化将导致退休从标准化走向个性化。

(三)模糊退休与工作的界限

尽管各类养老金制度调整创新在最近三十年堪称如火如荼,但建构退休的另一层系统——雇佣就业——对此的反应则是不情不愿地被动接受甚至抗争。对于雇主和劳动者而言,如果能够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那么按时退休是互利的做法。国家基于若干理由不断谋求养老金的延迟领取或缩水领取,既让雇主不得不顺次延长合同时间,也让劳动者不得不考虑老龄收入缩减带来的生计问题。福利国家改革以来,不少国家探索通过老年就业权益保护、反就业歧视等政策法律建构来限制雇主层面的强制退休,意图提高老年劳动者的受雇佣年限,但收效甚微。这一切只有在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深、劳动人口缩减被市场充分感知、劳动者转变其劳动意愿后,才有可能改变。

2000年后,部分工业国家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整体就业人口缩水导致老龄人群的劳动参与日益成为广受关注的议题,更健康的老龄状态也使得部分工业国家的劳动者表达了虽超过退休年龄但仍愿继续工作的意愿。尽管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提高养老金领取年龄的措施,但渐进推行的特征使其难以短期见效。因此,如何鼓励和促进老年劳动者再就业已成为新的课题,灵活退休机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新尝试。从当前的具体实践看,灵活退休可以粗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尽可能挖掘出提前退休者的劳动参与能力,当劳动者达到最低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可以申请部分工作、部分领取养老金,直到达到标准退休年龄为止,其典型代表为德国;第二种,实现工作与领取养老金更深层次的融合,养老金领取者可继续缔结劳动合同参加就业,其典型代表为瑞典。灵活退休需要处理养老金发放、工资、工作时间、就业协议、养老金缴费等复杂问题的协同,在不同国家的雇佣框架及养老金层次结构的差异下,灵活退休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例如,德国、奥地利、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国家严格限制灵活退休者的工作时长和工作收入,但瑞典、芬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则基本不对灵活退休时期的工作情况设限。据OECD 统计,在55~69岁年龄群体中,退而不休比重较高的欧洲国家有瑞典(17.2%)、英国(16.3%)、爱沙尼亚(15.9%)、拉脱维亚(11.4%)、挪威(8.28%)等。灵活退休将工业国家长久以来“劳动”和“退休”截然两分的状态撬开了一丝缝隙,意义深远。当“工作”也融入到老龄生涯中,“工作收入”也成为老龄收入的部分构成时,退休的意义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扩展。当“退休”和“工作”不再是二元分化的阶段时,领取养老金和终止劳动合同就不再是理所当然的组合,从而直接动摇了自福利国家体制建立以来劳动合同“盯住”公共养老金而形成的典型退休模式,这将使公共养老金进一步回归其老年风险保障的本位。

五、工业国家退休演化的几点启示

从系统理论出发,对工业国家退休演化的百年历程进行分析,可以窥见退休在系统耦合中创建和演化的复杂面貌,能从以下几方面给予我们启示。

(一)尊重退休制度的多系统耦合特征

退休是多系统耦合的结果,无法由任何单一制度或政策来建构。工业国家的退休政策演化深刻地证明了退休不是任何单一制度或政策造就的,而是取决于政治、经济、法律及其子系统建构的沟通网络在交互观察中形成的耦合。退休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改革,从来不是某个单一的退休政策在起作用,而是诸多经济社会环境要素植入到特定的劳动关系结构中形成的对劳动者退出生产的社会建构,本质上反映着国家和市场的结构关系。退休制度的改革、调整,需要立足本国的政治经济结构及其衍生出的劳动关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退休制度的政治基础、经济形态和劳动关系均不同于西方工业国家。西方工业国家退休制度建基于政府和市场的博弈、市场主体的劳资博弈以及劳资主体内部的博弈,本质上体现着国家和市场的对立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劳动关系制度主要体现为受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直接规范的用人制度,而非建立在劳资对立基础上的冲突博弈,养老保险制度和退休政策在法律框架下具有同构效应,体现出国家对劳动者退休阶段的直接设计和干预。简言之,我国退休制度是国家自上而下通盘考虑、征求意见及协调诉求的结果,因此,我国退休制度调整需要有充分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在通盘考虑退休政策调整时,需要充分尊重我国退休制度的历史渊源、现实表现和约束框架,不可将延迟退休简化理解为提高养老保险领取年龄,而应宏观考量不同类型的企业成本、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家庭意愿、不同国内国际环境下的就业政策目标、不同老龄化发展阶段养老保险的财政可持续性等多个维度,并在各个维度中求取最大公约数,留出足够的弹性政策空间。

(二)把握退休制度作为独立系统的运行规律

退休制度一旦被建构,便具备独立的意义,成为一项具备独立运作能力的功能系统,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自福利国家建立以来,工业国家的退休制度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的社会系统,成为国家、市场和个人能够普遍预期的人生阶段,国家需要考虑退休对于劳动供求和财政支出的意义,用人单位需要考虑退休对于劳动成本和生产效率的意义,个人需要考虑退休对于老龄生涯的意义。时至今日,退休已经成为一项具备多角度观察可能且含义丰富的社会建构,对不同主体而言,退休并非同一的客观事物。“退休”二字所蕴含的信息及其对不同系统而言的衔接沟通作用,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对退休改革而言,关注不同劳动者群体的诉求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退休改革真正需要面对的是国家与市场如何看待和回应退休改革、如何在各自的衔接中达成新的耦合。

中国当前的退休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和市场关系重塑的结果,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和社会保障的条块分割,使得退休在不同劳动群体中的语义特征存在显著区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等不同群体所面临的退休形态、退休路径和退休保障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其对延迟退休的政策感知和政策预期明显不同。因此,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需要具备充分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职业群体的劳动关系特征与社会保障权益的建构特征及其转化路径,立足其退休预期进行分类施策,建立多元化的灵活实施机制。

(三)理解退休改革是系统协同的成果

所有意图针对退休制度作出的改革都需要基于系统协同思维,立足国情进行多角度审慎研判。工业国家近三十年来的渐进延迟退休改革,实质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情形下的养老金支出激增、提前退休浪潮对公共养老金内在逻辑的破坏、凯恩斯主义失灵后对国家和市场关系的反思等困境的改革措施。而这一措施的出台,在不同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不同的劳动雇佣模式及协商机制下,会呈现不同的反应,既可能与国家达成共识,也可能构成强烈对抗。工业国家率先推行的延迟退休年龄的实践,发轫于人口老龄化对财政压力的预测、福利国家改革下政府责任的重新定位以及对上一阶段提前退休浪潮的“纠偏”,而其因公共养老金参量式和结构式改革所实际引发的延迟退休效果则有赖于市场与个人的诉求在不同的利益表达及传导机制下作出的回应。因此,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难度及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引发实际退休以及如何重塑退休的形态,不同国家的答案难以简单类比。

我国退休制度的演化逻辑、结构特征、内在要素以及改革所面临的经济社会背景与同期工业国家存在显著差异,切不可照搬套用工业国家的改革模式和改革节奏,应立足我国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齐头发展、传统就业和新业态交互成长的劳动力市场现实,认清我国人口老龄化在未来三十年内将快速发展的基本预判,以延迟退休为目标,以老有所为为抓手,以灵活性、自主性、渐进性和过程性为特征,探索能适应中国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多元化结构、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及人口快速老龄化与高龄化并存发展趋势的灵活退休改革方案,以延迟退休为目的而非手段,构建能切实保障有意愿和有能力的人群能够有效延长其劳动年限的长效机制。

注释:

①关于卢曼理论体系下系统运作的概要描述,可参见Georg Kneer,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巨流圖書公司,2000年版,第102-119页);高宣扬:《鲁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5页)。

②参见N·卢曼:《社会的经济》(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③参见Steven A. Sass:Thepromiseofprivatepensions:Thefirsthundredyear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p.viii)。

④参见P. Thane:The history of retirement(Gordon L. Clark,Alicia H. Munnell,J. Michael Orszag:TheOxfordhandbookofpensionandretirementinc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37)。

⑤参见Pat Thane:OldageinEnglishhistory:Pastexperiences,presentissues(OUP Oxford,2000,pp.57-59)。

⑥参见Mike Savage,Katherine Stovel,Peter Bearman:Class formation and localism in an emerging bureaucracy:British bank workers,1880-1960(InternationalJournalofUrbanandRegionalResearch,2001,Vol.25,No.2,pp.284-300)。

⑦参见Roger L. Ransom,Richard Sutch:The labor of older Americans:Retirement of men on and off the job,1870-1937(JournalofEconomicHistory,1986,Vol.46,No.1,pp:1-30)。

⑧参见David Thomson:A world without welfare:New Zealand’s colonial experiment(Paul Johnson,Pat Thane:Oldagefromantiquitytopost-modernity.Routledge,1998,p.37)。

⑨参见钱东宁:《历史悠久的英国银行业》(《西欧研究》,1990年第3期)。

⑩同④,第40页。

(https://www.nber.org/papers/w10525)。

theworld:Historicaltrendsinmortalityandhealth,employment,anddisabilityinsuranceparticipationandre-form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2,pp.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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