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优化方向

2023-01-11 19:27董史统
中国检察官 2022年13期
关键词:调查核实生效民事

● 董史统 沈 彬/文

民事检察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核心业务。做强民事检察,首先就要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运用好民法典,推进以生效裁判监督为重点做强民事检察,就成为当下之要。

一、当前影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深入推进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案源拓展较为困难

1.生效裁判监督外延亟需拓展。传统理论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多限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而较少涉及确有错误、损害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裁定书、调解书等民事诉讼文书。实际上,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应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其所涵盖的民事利益是否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保护为边界。[1]参见龙翼飞、冯小光、黄文艾:《民法典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推动》,《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民事权利,其中不乏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权利,无疑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外延拓展提供依据。

2.民事裁定监督开展不够。民事裁定监督十分重要。一方面,民事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范围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始终,对裁定监督就是实现程序监督。另一方面,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较明确,审查裁定是否错误只需作合法性甄别,无需进行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2]参见张卫平、郭小冬:《讲策略抓重点 全面推进生效裁判监督》,《检察日报》2019年9月16日。实践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以判决为主,而裁定监督较少甚至不涉及。法院作为被监督对象,倾向对“生效裁判”范围作限缩解释,导致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定提出抗诉而被法院以法律未规定为由驳回。再审程序多为纠正裁判实体结果错误,故监督重点多在实体判决。

3.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欠缺。一方面,虚假诉讼存在隐蔽性,实质是借助司法程序实施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双方合谋逃避债务履行、双方串通谋取非法利益或单方谋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单纯查阅民事诉讼文书很难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需进行大量文书检索、比对或基于某种指向性进行专门查阅。另一方面,民事检察职能知晓度不高,受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不清楚可通过申请法律监督维权。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举报、控告的数量偏少。[3]参见李卫东、张传广:《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路径》,《人民检察》2020年第10期。

(二)调查核实权运用不充分

民事诉讼法确立调查核实权,但是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专节规定“调查核实”内容,其中规定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意味着依职权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需他方配合才能启动。近年来,当事人恶意串通而提起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严重影响司法权威,这些虚假诉讼经过精心策划,隐蔽性高,通过调查核实才可发现。[4]参见王水明:《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优化路径》,《人民检察》2020年第14期。实践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调查核实手段较单一,多以传统的查阅卷宗、走访询问等方式为主,而委托鉴定、专业评估等方式较少[5]参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析》,《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期。。

1.在核实资金方面,需依赖互联网公司。支付方式改变后,民间借贷纠纷大量依托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记录进行证明,而支付宝公司和腾讯公司对查询手续要求严格、程序繁琐,腾讯公司查询仅针对刑事案件,需依托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协助。同时,支付宝公司和腾讯公司可供查询的交易记录为近2年,而民事监督为事后监督,部分案件在发现时已超2年,导致部分民事监督判决因无法调取相应记录而无法监督。

2.在查找当事人方面,要借力公安机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事后监督,往往时过境迁,原审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早已更换,要查到当事人确实可靠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须借助公安机关专属业务的力量。此外,在找到当事人后,由于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没有强制力,当事人是否配合直接决定着案件后续是否能够顺利开展,还需做当事人工作,实现配合调查核实目的。

3.在开展专项查询方面,要依靠其他单位。民事案件涉及生活方方面面,需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多种多样,一些部门对检察机关取证的要求和内容不太了解,不同部门的手续和操作流程呈现多样化。如,税务、工商等查询要求不同、手续不同,查询难度大。

(三)办案人员素能较难匹配

1.人员配备跟不上办案需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的倾向,办案主要精力集中在刑事检察,而民事检察队伍无论是在人员数量配置上,还是业务能力建设上,都较为薄弱。虽然内设机构改革后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从短期看民事检察在人员配备等方面暂无法满足形势需求。

2.监督能力有待提升。从事民事检察的检察官多来自刑事检察等部门,民事检察实务和理论水平有限。而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领域法官交流不频繁,常年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浸淫民事理论和实务多年,审理大量案件,经验丰富。容易出现监督者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相对较低,而审判者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相对较高的“倒挂”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开展监督,明显不符合司法规律,需要以民法典的颁布为契机提升监督水平。

3.检察官缺乏民事审判经验。民事检察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民事实体和程序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民事案件办理经验。随着四大检察推进,民事检察队伍缺乏律师、法官等群体加入,并且民事检察官到法院交流锻炼的不多,导致理论和实务存在“鸿沟”。

二、民法典实施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耦合分析

(一)践行民本思想的一脉相承

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有效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6]参见吕洪涛、肖正磊、兰楠:《借力体系化思维强化民事检察监督——以民事诉讼监督为视角解读民法典》,《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从字面上看,民法典自带“民”字,既包含人民至上理念,也圈定法律保护具体内容。换言之,民法典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法治保障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应然之意。民事案件与人民群众权益保障的联系最为紧密,案件办理质效直接影响民法典精神的实现。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既是贯彻民法典的重要抓手,也是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通过优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推动法律条文转化为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权益保障,真正让民法典走进百姓生活。通过民法典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两相对照,既可在民事裁判监督实践中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实现民意遵从,又可在民法典法律知识体系中发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不足和缺憾,找到履职方向。

(二)顺应供需关系的现实选择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大势所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正面临转型发展的工作瓶颈,亟需民法典这种规范介入,实现破立翻篇。[7]参见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民法典是民法的体系化,集中表达立法者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态度,而这恰为民事检察所需要。民法典实施,可有效实现价值传导,满足现实需要、回应人民关切。推进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对履职依据、价值引领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而这却恰恰是民法典自身内部蕴含以及长期可以提供的。民法典实施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供需关系愈发紧密:在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犹如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法律依据的宝库,可源源不断地提供法律监督的依据索引;在理念引领方面,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将平等、诚实信用、绿色等基本原则融入,将推动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检察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在体系化构建方面,参照民法典的体系化优势,进一步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以点带面拓展其他民事监督的工作纵深。

(三)基于体用关系的相互成就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贯穿着“道器之辨”与“体用之争”。“体”代表立场、原则、目的等根本性问题,“用”则是指方法、手段、方式等从属性问题。按照中国传统“体”“用”区分,民法典作为保障人民群众日常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归类于“用”的范畴。但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作为民法典实施中的一个应用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民法典又具备“体”的特征。两者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杂情况。但不论如何,两者却在实践中学用相长,可以相互成就。一方面,民法典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赋能给力,持续提供法律监督的可行范围、法理支撑,既明确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未来努力方向,还能弥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理论支撑不够、规定释明不足等问题,强化以民事手段参与社会治理的本领。另一方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民法典实施提供制度落地的最优应用场景,让民法典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永葆生机,实现民法典精神的主动践行、释明传导。因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可借助民法典实施契机,两者各取所需,实现融合发展。

三、民法典视角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优化方向

(一)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推进虚假诉讼治理

民法典既阐发民法的核心理念,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观贯穿全篇,大力弘扬。民法典的这些精神内涵,同样应融入检察工作中。[8]参见吴孟拴:《民法典时代与检察工作的应对》,《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1期。民法典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普遍的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具体应用集中体现在物权、债权、人格权等编章中。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领域,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形式,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民事活动中无辜的第三人合法权益。司法公正是法治生命线,司法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支点。虚假诉讼骗取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动摇的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9]参见王强、苏建芳:《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对策》,《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9期。因此,检察机关要维护民法典权威,就要依法能动履职,从严惩处虚假诉讼。首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诚实信用原则融入法律监督全过程,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引导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深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围绕虚假诉讼高发的民间借贷、财产分割、不动产转让等领域,归纳总结类型化特点,快速、精准筛选重点可疑线索。最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检察机关与外部相关单位之间对虚假诉讼严厉打击共识,共促诚信体系建设。

(二)践行法条核心要义,推进精准监督

民事检察要加强民法典文本和精神的学习,以民法典为支撑,着眼于救济、落脚于监督,扎实推进精准监督。如在当事人申请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占比较高,但是判决满意度较低。在民法典出台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散见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由于司法解释先后出台的时间和背景迥异,时常会出现两种不同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与《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完全不同。由于《婚姻法解释(二)》在技术层面上更高效易行,审判中基本上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往往是债务人的配偶,配偶方在对债务毫不知情情况下还要进行举证证明债务人明知,难度非常大。因此,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几乎都是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民法典理清相关法理逻辑,以法律形式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搭建好体系架构:首先判断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合意或者事后有追认的,再判断负债目的,如在日常生活需求范围的,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范围的不得推定,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这就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精准监督。

(三)践行人民至上理念,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猜你喜欢
调查核实生效民事
RCEP生效!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配置与运行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股权转让了合同却未生效
近期生效的IMO文件清单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巴黎协定》有望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