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合同条件下监理质量行为管理探讨

2023-01-18 11:39陈玉奇
水利水电快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监理单位检查

陈玉奇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 贵阳 550081)

0 引 言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技术服务的关联活动称为监理行为。其中,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规则、个人执业责任,并关联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责任后果的服务活动称为监理质量行为和监理安全行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监理单位指导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完善监理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实施、调整质量行为[1-2],保证质量目标实现,称为监理质量行为管理[3-4]。

遵照法规规定、ISO标准、行业规章、规程规范等,工程主体责任单位对履约质量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多有研究,并进行经验交流[5-7],有的成果上升为单位制度、团体标准,并指导责任体系履约运行,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主体责任单位的工作方法。但针对质量行为具体内容的研究成果与文献不多,随着国家细化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的行业管理规章出台[8],对质量行为针对性、适用性及管理方法开展研究越发迫切。

监理单位特别重视质量控制的方法、效果。在规范质量行为、保证行为效果方面,水电工程监理单位走在前列,尤其是水电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内容、问题纠偏措施都有具体指向和程序可循。应该研究质量行为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施工效果,形成质量行为管理方法。

1 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2010年版)》GF-2013-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均明确了建设单位(同发包人、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和对合同目标实施控制,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出资人、拥有人和受益人,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充分地体现和满足工程建设单位的意图和质量要求。

依据合同约定,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是工程建设的合同见证人、现场管理人。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同承包人、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教育培训、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质量活动进行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开展工程质量控制与试验检验等监理质量行为。对于这种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实施监理行为、质量行为,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但不免除或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这一过程中,监理单位既接受法规约束、承担合同约定的法定责任,也体现履行社会责任的业务能力与水平。

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监理单位实施的质量行为直接关系单位的信用、个人的执业资格监督和考核结果。监理单位既要领会合同条件、组织学习好相关规章,更要落实推进,避免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况出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并落实解决,确保监理质量行为合规、可靠。

2 水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规章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简称《大纲》)2021年版对质量行为的规定,相关单位的责任有:建设单位14条、勘察与设计单位17条、监理单位21条、施工单位15条、检验检测单位8条等。

对标水利部规章,水利部办公厅“办监督〔2020〕124号”文发布的“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 年)”,其中《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 年版)涉及责任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73条、勘察与设计单位50条、监理单位132条、施工单位110条、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25条、安全监测单位33条、质量检测单位31条。

对标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章,2018年9月“建质[2018]95号”文发布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简称《手册》),清晰列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行为准则”约束共有9条;分则明确了“质量行为要求”包括建设单位11条、勘察与设计单位3条、施工单位17条、监理单位14条、检测单位9条。

3 一般监理质量控制行为

3.1 监理机构监理质量行为

(1) 测量。建筑行业相关施工规范规程明确了测量专业人员应实施的质量行为,监理测量人员需加强对原始地形测量、隧洞贯通、工程结构放样与竣工测量的参与,并检查成果资料的合规性、完备性。

(2) 试验检测。建筑行业施工规范规程明确了试验检测相关工作的内容、标准。工程试验检测常依据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开展相关工作,需重点检查单位授权现场试验室组建情况、行政主管单位检验认定情况,对试验检验人员过程中,岗位资格进行核查确认。监理试验检验人员除重点巡查试验操作与维护,核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试验报告的完备性、规范性外,还应巡查、核查产品生产的过程,检查生产工艺合规性和运行管理规范性。

(3) 安全监测。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批准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方案(含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各种仪器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证书,技术资料是否通过进场验收;核查仪器设备的率定与测试情况,率定与测试资料完整,检验报告应通过专业管理人员审批。

巡查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及施工包括: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成活率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埋设安装后的基准值测量成果、安装埋设基本资料、竣工报告(含竣工图)及检查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单元工程评定是否合格;监测仪器设备维护记录是否完整;仪器设备运行巡视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各类仪器观测读数是否及时、频次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异常监测值的复测、分析记录是否完整。

检查原始监测资料的收集、校核、存档情况,检查监测图表及文字说明的合规性。收集施工单位各阶段成果分析报告,谨慎提出工程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的评估意见。

3.2 分项工程监理质量行为

(1) 明挖、地下洞室开挖。作为单一工序,明挖应重点管测控制网布设与原状地形测量、过程放样的资料完备性,开挖轮廓线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竣工成果是否齐全。相关建基面和永久边坡是否存在软弱层面或其他于开挖过程中需处理的情况,重要部位爆破前的准爆签证程序等,应在记录资料中可查找。长、大隧洞测量放样控制,测量导线布设与贯通测量,结构体形抽测等资料是否齐全;涉及不良地质体或工程地质问题处理的情况应在相关资料中有相应记录。

(2) 锚杆及喷射混凝土支护。应重点完善喷射混凝土厚度、锚杆密实度、喷混凝土强度检测的质量行为。涉及如富水区、坍方区特殊部位的处理、工程地质问题等,应单独成册资料。对于锚索施工,原则上按照“一索一单元”记录完善的质量验评资料。预应力锚杆应有专门的表格记录预应力施加数据。

(3) 混凝土施工(碾压混凝土)。属于多工序作业,也是行业重点管理的环节对象,但却常出现对混凝土温度控制要求措施落实不到位,混凝土缺陷处理完善措施报审以及实施了消缺后缺失检查、验收记录的情况。对于碾压混凝土,还需要对分层、碾压遍数、保湿措施、温度控制措施以及变态混凝土供浆、施工工艺进行检查、记录。

(4) 堆石坝或围堰施工。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均应核查土石料的开采与调配规划,土石料的储备、供料强度和供料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对进场填筑料的粒径、级配、掺料含量、坚硬度与软弱料含量、含水量等进行检测。涉及防渗设施,应有专门的检查、试验检测资料;对于安全监测,应提供分析数据。监理和施工记录均应反映基础清理、碾压、检测、不合格部位处理的情况,重点做好相关填筑层面、填筑分区及其他接合层面处理,落实永久坡面或填筑界面修整与冲刷保护措施。

(5) 灌浆施工。应完成专门的灌浆施工方案并审查合理性,开展灌浆试验并审查试验总结;鉴于处理对象是基础或结构物,应巡查灌浆孔布置、水泥堆放情况;旁站灌浆过程、灌浆孔封孔,核查灌浆过程有无抬动等;落实灌浆自动记录仪检校痕迹管理;应包含完整的灌浆、制浆记录,交接班记录,完整记录相关灌浆问题的处理。灌浆质量检查时,应检查孔布置程序,确定已将孔位提交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工程师审查。出现不合格孔段时,孔段处理过程资料应齐全,处理完后需进行重复质量检查。检查应取钻孔芯样实物,芯样装入芯样箱,并进行编号编录,在可靠地点存放。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约定第三方检测灌浆质量的,对第三方检测复核不合格项应安排处理,发现的问题与处理复检结果均应反映在相关资料中。

(6) 金属结构安装。包括设备运输(含驻厂监造)、安装、检验等巡查、协调、控制行为,质量管理行为主要包含5点:① 金结设备与构件质量检验,即材料、设备进场检验与试验;② 技术准备与检验,其中重要环节与工作需符合安装措施计划与安装工艺指导书的审查与批准标准;③ 安装工艺和焊接工艺试验与技术评审;④ 安装、焊接、涂装等检测应有完备性、合规性成果;⑤ 汇总金属结构设施调试试验的成果资料完备,完成质量验评。

(7) 机电设备安装。包括设备运输(包含驻厂监造)、安装、检验等巡查、协调、控制行为,监理质量行为管理重点是设备交付管理并确保质量问题可追索;设计交底与安装的偏差控制,存在安装前工序交面与作业面的质量检验协调;质量验评成果等。

关于检测成果,重点是审查施工单位的成果完备性、合规性,重视对比第三方检测成果。出现异常,应核查与施工单位成果出入较大的原因,完善联运试验成果资料再签认。

4 施工合同条件下监理质量行为管理要求

4.1 工程质量行为管理基本工作

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基本工作为: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要求,测量、检验试验标准与要求,质量检查与工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工程验收要求等。在完善上述监理工作规划、质量控制方案的基础上,开展质量控制,实施质量行为,完成质量控制目标。

4.2 监理规划与质控方案

(1) 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依据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结合现场机构进场掌控情况、建设单位的要求等,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配套管理制度,规范监理工作,细化质量行为,保障质量行为合乎规定。规划的内容一般应明确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与标准,检查督促施工履约保证建立的相关内容、要求,工程开工条件准备与工程监理机构检查内容,工程质量控制程序,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管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具体工作内容,质量问题(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等。

(2) 监理质量控制方案。监理机构应有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应明确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的质量控制任务、内容,一般质量行为及管理责任。应包含的质量控制重点工作有:①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点;② 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内容;施工工序管理内容;③ 金属结构、机电安装质量控制和相关内容;④ 专项检测的工作内容等。应有明确的质量工作计划,应根据需要分解阶段(年月)计划,方便检查对照。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不同项目可参考本文第3节分别明确质量控制方案中监理质量行为。特别是进入工程完工与验收阶段,应明确合同条件下的工程验收目的及其特性、依据和工作任务;明确竣工图编制、计算竣工工程量的相关要求及监理质量行为,也应明确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内容及监理质量行为。

(3) 监理质量行为自查。在监理单位总部指导下,监理机构应按照制度开展监理质量行为自查。自查包含内部质量行为检查与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检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的专项抽查。在雅砻江锦屏二级水电站、金沙江上游苏洼龙水电站等实施的监理机构自查、检查质量行为包含的项目、内容见表1。

表1 机构自查、检查质量行为项目、内容Tab.1 Items and contents of self-inspection and mutual inspection of quality behaviors b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自查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报请工程建设单位同意、支持,监理机构可联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检查,或邀请测量、试验、安全监测等专业管理单位一同进行检查,以发现问题,避免遗漏较大履职责任。

4.3 监理质量行为管理方法

相关法规规章、质量控制方案、人员、设备、材料是实施质量行为的基础,但仅拥有这些要件,并不能够正常实施质量行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要以质量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布置监理工作,按照工程建设顺序进行有效排序。

(1) 质量控制安排。按监理人员配置、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工作任务的分配,安排必要的人工器具(人力、交通工具等),指导人员作业内容(要求监理人员能熟悉标准规范,掌握和使用合同授予的权力控制行为)。

(2) 监理控制、监理行为的展示。鼓励个人在其相应岗位发挥作用,履行岗位责任,体现整体能力。

(3) 收集、记录与传递生产信息。一般以监理月报、质量控制报告、监理信息各种状态和例外报告(质量事故报告等)等形式表现出来。通过了解各种信息和实际实行情况,知道偏差幅度,为调整作准备。

(4) 质量行为实施过程、效果评估。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自查、总部检查指导、顾客意见调查的方式,对监理工作效果、工作过程进行有效性评估;通过监理机构的自查、巡视检查,提出数据分析统计专题报告、合同履约评价报告等方式对质量控制成果、工程质量总体状况进行有效性、可靠性评估。

(5) 调整。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调整内容、范围,对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理过程控制作适当调整。通过调整监理人员力量、增强责任心,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力度,对监理行为进行调整;通过加强合同授予权力、监理控制手段,例如召开专题会议,采取质量缺陷、问题处理补救措施等,对施工单位的行为进行纠偏,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实现控制效果使质量目标达标。

总体上,过程管理需要监理单位的文化吸引,也涉及发挥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作用。通过制度及合适手段使人员相处和谐,合理运转;采取激励措施提高人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通过履职检查、现代信息技术准确了解各种信息、生产系统状态,根据需要调整以达到目标。

5 质量行为管理问题探讨

5.1 质量责任制度的执行与规章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19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问题问责的第一责任人,依次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而监理单位在问责主体之外。但是,水电行业与建筑行政主管单位均明确了监理单位(监理机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均明确了罚则,视为适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条件下合同责任与法规规定的具体责任,必须加强履约意识、强化监理行为管理。水电工程监理规范未对质量行为一词明确定义,建议统一释义,方便理解执行。

5.2 如何处理质量与安全的关系

行业主管单位贯彻“安全是红线,质量是底线”大政方针:电力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开展质量监督过程未偏废安全行为管理,在涉及流域地方民生安全、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防汛安全、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等方面,提出特别意见或建议;对建设施工日常安全存在的漏洞,提示列出意见建议,例行督促参建单位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清单》于第六安全管理中列出239条责任规定,对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等内容有明确界定。建设工程《手册》规范了建设单位5条、勘察与设计单位6条、施工单位12条、监理单位4条、检测单位2条安全行为条文,明确各方行为准则。

实际工作中,不能将质量、安全管理及措施落实工作相互割裂,工程安全依靠实体工程质量来保证。

建议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修编《大纲》时保留原《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附件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等内容,方便各单位学习参考。

6 结 论

(1) 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规则、个人执业责任,并关联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责任后果的服务履约、活动,称为监理质量行为、监理安全行为。质量行为与安全行为相关联。

(2) 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监理质量行为包括测量量测、检测检验、监测数据分析经及工程实体实施过程的工序质量检查检验、实体检查与评价、记录及信息管理。

(3) 相关法规规章、质量控制方案、人员、设备、材料是实施质量行为的基础,质量行为管理以质量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完善工作方案,按照工程建设顺序布置监理工作,开展履职检查及行为自查,接受行政主管单位检查、稽查,达到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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