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的使命探析:结合生命政治的理论视角*

2023-01-21 14:01吕东方王璐颖
医学与哲学 2022年17期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医学

吕东方 于 浩 杨 放 王璐颖

医学伦理学形成的标志一般被认为是1803 年托马斯 ·帕茨瓦所作的《医学伦理学》,书中第一次使用“medical ethics”,将医学伦理学定位为一种职业伦理。具体来说,“医学伦理学围绕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同时也关注预防、教学和科研等医学相关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它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隶属规范伦理学范畴,也是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1]。对于由传统医学伦理学发展出来的生命伦理学,邱仁宗[2]也认为其具有规范性和实用/应用性的基本属性,“生命伦理学是为了解决上述领域的伦理问题而为行动提出规范建议的实用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有别于在伦理学理论中找毛病或试图完善伦理学理论的哲学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

对于“伦理规范”的具体内容、来源以及“医学活动”的范围和类型,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思路:外在主义、本质主义和程序伦理,它们分别从社会契约、患者安康以及程序正义的角度对医学活动 “规范性”的来源做出解释,所针对的实践范围既包括医学的治疗活动,也涵盖了医学的科研活动。

“医学-社会”同样是法国哲学家福柯提出的“生命政治”所讨论的主要问题,不过他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切入并进行展开。福柯从资本主义权力的技术机制中总结出了一种由肉体规训和人口调整联合形成的生命权力,认为政治已经扩张到对生命的管理,这种权力将个体生命与国家的目标和职责直接联系起来。如果说以前的国家是通过“让人死”的权力来实现政治统治,所以需要公开处刑等行为来展现死亡场景;现代国家则与之相反,主要通过“让人活”的权力来实现政治统治。这是一种培育、塑造生命的权力,既包括作用于个人身体的规训、惩罚、监视、临床医学等,也包括作用于宏观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健康程度、寿命等。通过这种“生命权力”,现代国家得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和治理[3]。也就是说,福柯认为近代以来的社会政治,尤其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的“自由社会”,其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围绕着“医学”和“生命”进行,“医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生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主要场所。

从这一思路的相反方向可以发现,医学伦理学所涉及的规范性不仅仅来自伦理上的“善”,很大程度上也与更广泛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治理紧密相关。

1 医学治疗活动的双重规范:美德与生命权

医学是一种治疗行为,其遵从的规范性一方面来自医学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美德,另一方面也来自社会政治因素所规定的人的生命权。

1.1 医学活动是一种遵守美德规范的“善行”

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认为,医生应该具有客观、体谅、谦逊、端庄、关心、知识丰富、厌恶邪恶、敢于破除迷信等品德。医治行为以及医学的产生在本质上与“美德”密不可分,因为它并非一种个体生存的必须行为,而是高于生存、让生命得以升格的行为。作为一种美德,医学活动必然遵循以下两点规范。

1.1.1 以解除患者痛苦为目的,而非单纯延长生命

“治疗”是一种为患者解除痛苦的行为,一方面体现利他性,即以患者为中心,以满足患者需求为目的;另一方面,医学实践并不严格区分身体治疗和精神抚慰,是一种天然就包含了两者的综合行为。“解除痛苦”与“维持生命”相比并不处于次要地位,考虑到巫医时期医学与巫术或者宗教信仰的密切联系,解除痛苦反而比维持生命更加重要。在古代,将已死或者濒死之人重新带回人世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打破自然规律的行为,会带来恶的后果而不是善的。希腊神话中的“医神”阿斯克勒庇斯厄正是因为收下黄金并救活了一个被“命运”宣判为死亡的人,扰乱自然秩序,所以被宙斯降下雷霆,与死而复生的患者一起被雷击而死。从中可以看出,在人们最初对于医疗活动的观念里,单纯的“维持生命”或者“挽救生命”反而会被认为是一种“恶”的行为,只有在解除患者痛苦的过程中医者的“美德”才得以实现。这是一种直接、简单的“善”,无论是传统医德、护理道德,还是现代的临终关怀、医患关系等医学伦理问题,都立足于这一点。医学在原初意义上所具有的“美德”,必然把患者的感受置于中心和首要位置。

1.1.2 以“为患者提供选择”为目的,而非“实现的善”

正因为“美德”高于现实生活,所以并不一定会“实现”。如果说“治疗”是一种“善”的行为,那么只有当患者接受治疗并且在事实上变得更“好”,这种“善”才算被实现,而现实中的医治活动往往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同时,对患者来说,可以接受治疗,也有可能选择拒绝。此类情形既包括癌症患者的治疗问题,也包括残疾新生儿问题、生育技术和堕胎问题等。

另一方面,如果以患者最终的生活状况来判定善恶,那么就必须结合其他非医疗性的社会因素来为一次医疗行为定性。现实事件的发展变化往往并不取决于医疗行为,而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其他社会因素,例如,一个拥有残疾新生儿的家庭是否生活幸福,并不只取决于这个孩子是否顺利出生并存活,而是由父母的品性、家庭经济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所决定。既然医疗行为难以决定事情最终结果的好坏,那么无论医者的主观动机和行为动作究竟为何,似乎都很难作为判定一次医疗行为好坏的标准。所以在现实层面上,医疗活动的善应当在于为患者提供选择,并在患者做出选择以后帮他实现自己的意愿,至于治疗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患者后续的生活向好的方向发展,并不应该用于判定医疗活动本身的善恶。所以单纯从医学的“美德”意义上来看,医疗活动并不应当为患者长远的社会生活承担责任,但在现代社会中,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已然成为一项医学的必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医学需要在美德之外受到社会公共规范的制约。

1.2 医学是一种遵守公共规范的社会活动

在近代自然法的语境下,个体生命直接与“客观法权”紧密相连,医学首先要满足社会成员“生命健康权”的基本要求。Hobbes[4]94认为,人是激情所驱策的物体,在人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斗争的主要原因会导致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竞争、猜疑和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和牲畜。第二种情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在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不断地争斗和死亡激发了人天性中的另一种激情-对死亡的恐惧,“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4]96,于是在理性的“自然法”的指引下,人们放弃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通过订立契约创造一个使所有人都慑服其下的共同权威以维持和平[5]。

也就是说,人类组建共同体,最初就包含着保障自己“生命健康权”的目的。这也是医学成为一种公共社会活动首先要遵循的原则规范,即保障社会共同体成员的生命健康权。在这一基本规范下,医学活动必然遵循以下两点规范。

1.2.1 不支持“放弃治疗/生命”的选择

“生存”或者 “保障生命权”是社会共同体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医疗活动作为保障社会成员生命健康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方式,是人们创建和加入一个共同体的重要原因。出于对死亡的恐惧,患者在享有生命健康权和基本医疗权的同时也具有积极配合治疗以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而医生在为患者解除痛苦、维护患者利益的基础上,也反过来掌握了主导医疗过程和选择医疗手段的权力。

福柯在讲座《现代技术纳入医院》中提到,18 世纪前欧洲医院只是一种对穷人的援助机构,它的基本功能是一种执行临终关怀的慈善机构而非治病救人,其目标是使患者获得灵魂救赎而不是使其免受疾病的威胁。这时医学与医院是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直到 18 世纪末,医院空间在其目的与效果方面开始被医学化,随着规训权力技术的不断涌入,医院无论是在其位置选择还是内部空间分配方面,都注入了广泛的医学化知识。与此同时,医生的权力地位也得到了相应的强化,“医生会系统性地组织记录患者发生的任何情况,这使得患者完全处在医生的监控之下。在医院转型过程中,个体逐渐转变为医学知识与实践的干预对象,医学话语逐渐地处于次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权力话语的到来,生命政治理论的政治色彩愈加鲜明”[6]146。

简单来说,包括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疗卫生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制度、规章、条令成为医学活动尤为重要的原则,医院范围内所有人员(既包括患者,也包括医护人员)的一举一动都被严格规范化。福柯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训权力”(disciplinary power)和“生命权力”(biopower):正因为人人都希望更加健康长寿避免死亡,所以人们自愿被扶植生命,接受共同体对自己的“生命治理”。一方面在身体上接受“以作为机器的肉体为中心而形成的”规训,通过医学话语或者卫生控制(以现代医院的患者监测管理模式为代表)训练并构建人体的“生理常规”;另一方面在人口层面上通过出生率、死亡率、年龄分布、人均寿命等指标控制整体人口保持平衡(这是对医学中以客观指标衡量并控制人体生理状态的模仿),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安全稳定[7]。

1.2.2 要保障并改善人生活劳动的能力

保障并改善人生活劳动的能力是对基本生命权的拓展。首先,“康复”的标准就是患者能够重新“进行正常社会生活”,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首先就是能够正常从事社会生产劳动,所以对于经治疗脱离死亡威胁却导致残疾或者卧床不起无法劳动的人,并不被认为他已经“康复”。其次,当医学与社会生活和生产劳动紧密相连,它就开始进一步承担让人“更加健康”的任务。在生命政治的理论中,这一过程被福柯称为 “生活医学化”,即关于健康的医学知识逐渐成为其他社会生活主导性的原则,包括饮食、居住、运动、出行等。在这一过程中医学的研究对象逐渐从“疾病”转变为“健康”,并且健康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身体,还包括心理、智力、性格、情绪管理等。如今不仅入职体检成为企业招聘或者员工入职时的常规做法,智商、心理等测试也正在普遍化。

对“生活医学化”的过程进行反向思考可以发现,在“健康”主导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健康本身的标准和含义也在发生变化,在医学影响其他社会活动的同时,其他社会活动也相应对医学提出了自己的要求。“生命健康”已然超出了原有的维度。医学不仅是为了治疗疾病,还是为了改善体质和增强能力,例如,更加强大的免疫力和更加旺盛的精力,以保证更加持久和高效率的社会生产。

1.3 美德和生命健康权的双重性

Hursthouse 认为,伦理学美德论具有如下特征:(1)它更多地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2)它更多地关注“是什么”而非“做什么”;(3)它更多地追问“我应该成为怎样的人”而不是“我应当采取怎样的行动”;(4)它更多地采用特定的美德论概念而不是义务论概念;(5)它反对将伦理学化归为某些提供特定行为指导的规则或原理[8]。

但是当医疗活动与一种社会公共法权-生命健康权联结在一起,以上原则恰恰遭到了倒转:法律权责始终以行为为中心、关注“做什么”而不是“是什么”、只追问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而不是成为什么样的人、采用义务论概念、将自身外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则。

正是在这种相互颠倒的联系与融合中,医疗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实际规范往往具有复杂的双重性:社会政治所塑造的客观法权重新定位了医疗活动,但医学原初意义上的美德仍旧在不断限制和纠正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关系。死亡伦理问题、护理伦理问题、残疾新生儿问题、堕胎问题、医患关系问题等其实都是这一双重性的具体体现。就像格奥尔格 · 西美尔所说,人应该用“生命”这一概念性工具使个人的行为同人的生命普遍要求结合起来,认识自己是人把握生活并对生活进行评价的基础;人既作为“现实”也作为“应该”,通过这双重范畴了解自己是我们进行选择的依据[9]。医学应当遵循人性“应该”具有的美德,也必须遵循基于“现实”的社会规范,要在两者之间认识到,“应该并没有高于生命或同生命对立,而是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应该意识到自己,就像现实就是现实”[10]。

2 医学科研活动的双重规范:客观科学与主体性

除了医疗行为,现代医学还是一种客观科学,需要遵循客观科学本身的中立性和规范性,即科学维度上求真的要求。但与其他自然科学不同,医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一种具有独特“生命性”和“人性”的对象,所以还面临着独特的伦理要求,即破除人的客观化、将“人”重建为“生命主体”的伦理要求。

2.1 作为自然科学的中立性

医学作为一门“自然科学”,将“人体-生命”作为认识和实践对象-一种被动的客体存在。科学以“求真”为根本目标和原则,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伦理准则,主要的道德要求就是学术规范,一般表现为:严谨务实、不弄虚作假和炒作牟利,以及探索创新,不断打破理论权威,创造和发现新的现象、新的规律,最终揭示自然的奥秘。所以,随着医学在生命物质性的研究上越来越深入,自然而然带上了自然科学中立性的属性。

2.1.1 医学作为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工具

无论是伦理美德还是社会规范,都建立在“自然的善”的基础上,即存在一种被设想为人的身体、品德,或者社会制度、秩序应该呈现出来的最佳状态,这是它们“正常”“原初”的样子,是健康或者完善的。而现代医学作为现代科学主义的一部分,其“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理念无疑已经与这种“自然的善”相距甚远。对现代科学来说同样存在伦理要求,伦理审查具有一票否决权,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但这是建立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工具性之上,一般是从应用侧对研究侧做出的限制,传统美德关于“自然的善”的理念早已在科学主义的统治下一去不返。

所以对现代医学来说,人体是一个“随时可能被细菌和病毒感染”的身体,需要通过良好的生活习惯或者其他提高免疫力的手段抵御这种感染。或者说,人体的正常状态是有缺陷、有待增强的,需要变得更加健康。随着医学科研活动的发展,原有的健康与病态、治疗与增强之间界限正变得模糊,医学的研究对象从人体扩大到其他生命体,宽泛意义上的生物乃至“生命”成为一种研究客体,在某种程度上“疾病和病毒”变得比健康的身体更具研究价值。

传统意义上的疾病概念其实基于一个前提-自然的健康的身体状态,疾病是对这种自然状态的背离。现代生物医学的发展打破了这种传统范式,生命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可以被人为选择甚至重构的。在目前的医学研究中,不管是肢体层面的嫁接还是基因层面的改造,对微生物和动植物来说都已经成为常态。虽然这种“实验”的范围受到医学伦理的牢固限制,但从根本上说,此类实验毫无疑问是为了在人体上的应用做准备。这就打破了“治疗”和“改善”之间的界限,两者被统一为“生命重塑”。“新技术的介入使我们的身体向无限的可能开放。人们可以用新的方式完善自身,并对他们的身体存在进行负责任的自我管理。这就是生命的重塑。罗斯认为,易感性和增强是生命重塑的两个主攻方向,医学技术介入正在朝这两个方向努力。对前者的关注意味着疾病不再是此时此刻身体的存在状态,身体成为早有预谋的隐患身体,人们成为‘前患者’;增强则意味着健康的意义扩大为最大限度地提升机体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寿命、认知等。”[11]

2.1.2 医疗实践作为“临床医学”的应用

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病人”逐渐从医学实践中消失,医疗技术-医疗资源与医学知识-科研经验相分离,医学知识和科研经验不再直接应用于医疗实践,技术手段和医疗资源成为医疗的主要载体。一方面,医疗的主体性被极大削弱,医疗出现资本化和政治化的现象。例如,医疗优先次序问题: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当多人竞争有限的保全生命的机会,如何确定同种急救药物或急救手术的先后次序?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在理论上有相对固定的标准:首先衡量参考条件因子[医疗资源分配原则、患者支付资金款额能力、最可能公正限度、保险或保障指数、医疗单位技术和资本能力、管理实效、信仰公民(citizens of faith)觉悟等];然后运用筛分公式:Y(预期寿命)×S(社会价值)×P(抢救成功率)×Q(智商)×M(医学价值)÷C(花费代价)。说到底,这一复杂的计算过程只有一个目的:排除患者的切身感受和医生的主观意愿等主体性因素,尽量进行客观性的评判。

另一方面,以器械代替人力一直是临床医学发展的趋势,从传统的B 超、CT 等透视检测设备,到最新的微型机器人、远程手术等操作性的代替手段,医生与患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医治”本身变得越来越客观化,医生与患者之间不仅情感上的交流被隔绝,连身体上的接触也在减少。

作为结果,医疗机构所具有的设备和资源直接决定了其医疗能力的大小和医疗结果的好坏。这不仅是从物质条件,更是从“医学语言”的层面做出的判断。因为医生通过专业学习和培训获得的诊疗知识直接和技术设备挂钩,其所具有的医疗能力不能直接处理患者,而是必须通过技术、设备以及固定类型药物等中介。医患双方无法再作为“主体”直接交流,患者呈现的症状必须被转换为一定形式的“科学语言”才能被医生所阅读,直接的病症表现反而变得难以理解。“患者”在医学实践中被还原为“生物-生命”,“病症”在医疗实践中同样被“科学语言”所掩盖。

2.2 以人为研究对象的伦理要求

随着医学在科学维度上的发展,人与动植物、微生物在生命意义上被还原为同质物,人的生命在质上的差异被忽略;随着生物基因技术的进步,肢体、组织改造甚至基因层面的修饰都正逐步被实现,人的本质似乎即将失去基础。但是纯粹客观化和工具化的医学必然无法成为社会实践的主要模式,人始终是一种社会性主体,有在实践活动中实现“自我意识”和“主观能动性”的要求。同时,生命科学内部也要求将人作为一种“生命主体”重塑,完全客体化、不具有主体性的“人”始终只是片面的,并非真正的人或者生命。人工智能、认知科学、基因复制等众多生命科学的前沿研究,其本身都要求将人作为一种具有主体性的拥有“活力”的“生命”进行认知。

2.2.1 “人性”拒绝将人完全“客体化”的医学研究

近代以来,人的主体性要求以自由、人性、人权等概念为主要形式表现出来。这类要求都牵涉到“人的本质”问题。例如,福山[12]认为人始终有本质性的东西,由基因决定的人的本性让人具有了值得尊敬的X 因子,所以“我们试图保存全部的复杂性,进化而来的禀赋。避免自我修改对人类复杂性的简化”。在他看来,人作为自然界唯一具有道德性的物种,必然在“质”上同其他生命体有所区别。这种“质”的区别就是“人的本质”或者说“人性”,所以必须要对毫无顾忌的生命科学技术做出限制,以阻止人“堕落”为和其他物种一样的“无本质”之物。类似的,

Agar[13]从生存经验方面列举了三种生物技术可能对人类存在方式产生的威胁: “与那些赋予我们生活意义的经历的疏离; 与我们的孩子的关系疏离; 与那些代表人类所能达到极限的人(如精英运动员)之间关系的疏离。”他同样认为生物技术的发展会让“人”的存在形态以及人对世界的经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对人自身的“身体-心灵”认知将被解构,这会让人所具有的独特的“生活意义”或者“生存意义”失去根基,在此基础上的人性、意识、伦理道德乃至整体人类文明都面临崩塌的危险,所以必须对相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进行监督和限制。

2.2.2 生命科学要求将人重建为“生命主体”

在生命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人相信通过医学、基因技术、人工智能等中介,可以把“人”重新认识和定义为一种新的“生命主体”,相信人类强大的适应能力能够让人实现物种的提升,甚至是人性的改良。相对于科学的强大力量,这种本质的提升必须通过对“医学”与“技术”的管理,或者说“自我生命”管理来实现。福柯在论述了权力治理技术之后,也转而探讨自我治理的技术,他说:“我大概已经给予支配性的技术与权力的技术过多的强调了。现在我对如下几个问题的兴趣日益增长: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问题,对个体进行支配的技术问题,以及个体如何对自我施加影响的历史,也就是所谓的自我技术问题。”[6]55他认为这种自我管理的主体“不是法律、政治上的主体,而是要诉诸于个体自身的主体性,关注自我的合理性,这是一种对逃离权力控制的革命伦理主体的构想”[14]。

这种新的主体性并非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或者行动自由的主体,因为“生命权力”不是一种禁止和限制的权力(这不仅包括政治权力,也包括伦理道德),而是包含了规训、生物技术,以及医学知识、健康知识等微观形式在内的新的权力技术,所以新的主体性构建也不再是像传统启蒙或者革命那样,而是首先要正确对待和运用生活中围绕在个人身体和生命周围的一系列微观权力,如健康知识对人们饮食、运动、出行方式的塑造,健康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健康理念对婴儿成长、学习环境的决定等,以及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在婴儿时期之前的基因改造或者生命改造,在生物学层面对人体的改造、智力的增强、抵抗力的增加等。也就是说,实现“自我管理”的过程将贯穿一个“生命”从诞生之前到死亡之后的全程和所有环节。就此而言,这种新的主体性是整体建构性的,未来的医学伦理将成为决定人们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全部“生活伦理”和“生命伦理”,而不再仅仅是一门职业实践伦理。

2.3 科学中立性和人的主体性的双重规范

现代医学带来的“人”和“生命”在观念上的变化不仅让医学天然具有的美德意义越来越弱,而且连同政府的权力治理和道德伦理的协调约束作用都在根基上面临挑战。科学研究具有“求真”的客观化态度,这一态度不仅通过“科学主义”的方式主导着当今人们对“世界”看法,也通过医学影响着人们对于“自我”的看法。而且与普通的科学主义不同,对“人”的认知改变不是建设性而是颠覆性的,或者说,和早已完成的科学的客观主义世界观相比,一种新的“人”远处于尚未完成的阶段。针对这种颠覆性,一方面建立在传统“人性”观念上的道德规范会不断对医学实践做出限制,阻止人的生命成为一种被肆意改造的试验对象;另一方面,不断进步的生物技术和不断更新的生命认知又在现实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组织管理(如胚胎试验、器官移植、代孕、健康数据采集等)。

这要求我们必须正视改变,构建出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社会组织形态、医学伦理规范,以及新的“生命主体”范式。在这一构建过程中,医学伦理学的任务不再仅仅是基于传统伦理规范对医学研究提出限制和要求,而是在最新生命科学技术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生命”的认知改变的基础上,重塑一种新的“生命主体”和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仍旧是以生命科学和医学实践为核心,在效应上却已经远远溢出了医学领域,从而不再仅仅是规范伦理学中的一种特殊的应用性的伦理学,而是一种“生命伦理学”和“生活伦理学”。

3 结语

借助“生命政治”的视角,我们可以从医学活动的两种实践类型出发,即医学治疗活动和医学科研活动,分别理清它们所接受的规范性来源,一方面讲清楚传统医学伦理问题所具有的复杂性,即医学既要遵从美德规范也要遵从社会政治规范,从而为现代医学伦理问题的处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讲清楚医学研究和生命科学正视伦理问题的必要性,展示出医学科学化与医学主体化之间的冲突和张力,并在此基础上将医学伦理学与生命科学和社会政治广泛联系起来,拓宽医学伦理学的问题域,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独特本质的“生命伦理学”和“生活伦理学”。正因为医学知识越来越作为一种“健康规范”深入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每个人都需要学会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知识,在什么程度上严格遵循医学的指导,在什么程度上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在什么程度上把握自我的生命。在此意义上,医学伦理学正面临着新的使命,既要突破纯粹医学的实践范围,成为一种更具普遍性的伦理学,同时也要成为一种更具构建性、主动性的伦理学,能够主动应对生命科学技术所引发的“人”的概念转变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伦理问题,承担起构建一种新的“生命主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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