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性恶》的论辩逻辑新探
——兼论性朴的相较合理性

2023-02-12 10:33邓国坤
邯郸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性恶论性恶礼义

邓国坤

(贵州大学 哲学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荀子·性恶》是研究荀子人性论的关键文献,也是极具争议的一篇文章。尤其是性恶论与性朴论的争议,就离不开对于《性恶》篇的研究。因为主张荀子为性恶论的主要依据是《性恶》篇;而主张性朴论的研究也寄希望《性恶》篇的重新考证与辨析。目前学界对于《性恶》的出现时间、作者、篇章结构等问题,尚无一致的论断。因此部分学者希望通过革新性的《性恶》篇研究,从而断定荀子非性恶论者的观点,也未能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1][2]。然而,要研究荀子的性恶论问题,不一定要推翻或者修正《性恶》篇。针对现有《性恶》篇的论辩逻辑进行考辨,从而确认或推翻性恶论的理论依据,同样可以对荀子人性论问题做出至关重要的研究。因为一旦性恶论逻辑是不严密的,乃至不成立的话,那么性恶论便失去了理论依据,性恶论与性朴论之争便迎来了解决的希望。

关于性恶论的论辩逻辑,大多学者持肯定态度[3][4][5],少数学者质疑其有效性[6],而全面、系统地批判性恶论逻辑者则较为少见。《性恶》篇主要运用了三种论辩逻辑,分别为“顺是为恶”“伪反为恶”“相较为恶”。通过探析这三种论辩逻辑,发现它们皆是不严密的,甚至难以成立。换而言之,这三种逻辑不能成为性恶论的理论依据,因而不能准确、全面证明性恶论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而且将其与性朴论的逻辑相比较,可以得出性朴论较性恶论更具合理性。《性恶》篇的论辩逻辑研究,是研究荀子人性论研究中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新途径。因为其不违背现有《性恶》篇的现存结构而展开论述,所以此研究直击要害,也更有希望得到学界的认可。

一、顺是为恶

《性恶》篇认为人之性恶的逻辑,首先是“顺是为恶”。“顺是为恶”的逻辑是任由人性发展会导致恶,因此人性为恶。其原文如下,“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在此,《性恶》篇作者提出了性恶论的关键依据与首个论辩逻辑。其具体论证过程分析如下。

首先,《性恶》篇首先列出人的生而有之的属性,如“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按照日常经验,篇中指出的现象确实存在,但这些特征是否能成为人性呢?而这三点是否全部概括人性呢?这些问题更为复杂,有些超出《性恶》篇的论证范围,而且作者也并非将这些人性判定为“恶”,而是提出“顺是”为恶。所以在此先不论作者对于上述人性的概括与定义是否合理,也就是说先不考虑人性是否仅仅为“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亦即先搁置“本始材朴”之朴性,或“性质美”的善性的话语,暂且肯定这些命题成立。

《性恶》篇明确指出,恶产生于“顺是”,原文为“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荀子·性恶》)。此处的“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被判定为“恶”。此判定符合中国大多数学者的认识,也符合学界对于恶的定义,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但问题被称为“恶”的“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并非人生而有之的,而是“顺是”的结果。

何为“顺是”呢?一般理解为“任由人性发展”。在此中的哲学意涵是,随着人生而有之的“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的人性自由发展,必然会产生“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的恶。此逻辑即是《性恶》篇论证人性恶的关键逻辑。然而通过分析,《性恶》篇的这种论辩逻辑其实不够严密,不是必然成立的。其主要疏漏有二。

第一处漏洞是,“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不会必然导致“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争夺生而辞让亡”等“恶”。因为“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也可能会导致“善”。例如因为生而有好利,从而努力工作,为人类和社会创造福利;因为生而有疾恶,从而不甘人后,奋发图强;因为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从而不断追求与发展艺术、美食等。当然,“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可能还会导致更多的结果。但是上述例证已经证明,“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只是“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的后果之一。因此通过人“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必然会“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等恶,是一种不合乎实际,也不逻辑周延的疏漏推断。

当然,在现实中,“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很有可能会导致“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争夺生而辞让亡”等恶。例如《性恶》篇又曾做出例证,“所贱于桀跖小人者,从其性,顺其情,安恣孳,以出乎贪利争夺。故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天非私曾骞孝己而外众人也,然而曾骞孝己独厚于孝之实,而全于孝之名者,何也?以綦于礼义故也。天非私齐鲁之民而外秦人也,然而于父子之义,夫妇之别,不如齐鲁之孝具敬文者,何也?以秦人从情性,安恣孳,慢于礼义故也,岂其性异矣哉!”因此在常识上,提出这种观点或许不会有太大的争议。然而这在专业、严谨的哲学论证中,其逻辑上是不能完全成立的,因而具有非常弱的合理。因此,“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会导致“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争夺生而辞让亡”的可能性,但不能必然证明人之性恶。

第二处疏漏是,“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是“因”,“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争夺生而辞让亡”是“果”;即便“果”为恶,也不能必然地推出“因”为恶。正如“因”为善,也不能必然地推出“果”为善。例如,一个人出于好心,但是他违背天理,烧杀抢掠,因此其行为不能被判定为善。一个人出于恶心,但是他乐于助人,行侠仗义,因此其行为也不能被判定为恶。反而言之,当一个人违背天理,烧杀抢掠,但是其出于好心,所以我们不能判定其初心为恶。一个人乐于助人,行侠仗义,但是其出于恶心,因此其初心也不能被判定为善。因此,通过“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争夺生而辞让亡”的“果”为恶,从而判断“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的“因”为恶,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逻辑。

除了上述两点,《性恶》篇对于“顺是为恶”的论述有两种性质不同的说法。在上面论述的“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是一种完全肯定论证。但是在《性恶》篇的另一处提出了另一种说法:假设论证。原文为“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假之有弟兄资财而分者,且顺情性,好利而欲得,若是,则兄弟相拂夺矣;且化礼义之文理,若是,则让乎国人矣。故顺情性则弟兄争矣,化礼义则让乎国人矣”。此处同样是论“夫好利而欲得”的人性,但是没有直接接上“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等话语,而是接上了“假之有弟兄资财而分者”的假设性论证。且不论这种假设合理与否,这种偶然式论证本身就与上述的必然式的论证不一样。这种论证本身会带来性恶论的“非必然性”。因为“顺是为恶”只会在某种特定场合中有效。因此同一篇文章中出现两种性质不同的论证,是对自身论辩逻辑的削弱,也会减少“性恶”论点的合理性。

因为“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不会必然导致“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而且“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争夺生而辞让亡”的“果”,不能必然地推出“因”为恶,所以《性恶》篇的“顺是为恶”逻辑论证并非是完全合理、严密与完善的。

虽然“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的人性,不能由于“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争夺生而辞让亡”而被定义为恶性。那么这种人性应该被判定为何性呢?综合《荀子》全文,《性恶》篇指出的“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更应该被成为“朴性”。此观点已经有很多学者论述之[7][8][9],故此处不必赘述。

有些学者指出荀子性恶就是指这种“顺是为恶”,例如杨泽波教授在“首届荀子性朴论研讨会暨周炽成先生纪念会”的发言。如果以这种观点为“性恶”论辩护的话,也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因为上文已经指出,“顺是为恶”不会必然导致恶,只是有可能导致恶;而且是一种作为后果的“恶”,并非本性为恶,因为“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只是人性本能,尚无善恶可言。因此这种以“可能的后果为恶”的论据,不能证明人性为恶。充其量,只能称其为“人性发展的可能后果之一为恶”论。但是荀子论人性并非讨论“人性发展的可能后果是善或恶”,而是“人类原初之性是善或恶”。例如荀子明确指出,性是天赋的原初之性,而非后天的人为之性,如“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而“顺是为恶”乃是人性在后天人为之中发展的一种可能的后果之性。所以“人性发展的可能后果之一为恶论”,只能是一种“伪”论,而非“性”论。综上所述,倘若以“顺是为恶”为荀子性恶论辩护,既不符合荀子对性的定义,也不符合实际与逻辑。

二、伪反为恶

《性恶》篇论证人性为恶的第二个逻辑是“伪反为恶”。“伪反为恶”的大意是,礼仪是伪的、善的;而性与伪悖反,因此人性是恶的。“伪反为恶”的具体论证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人性是天之所赋的,生而有之的,不需要也不可能从后天习得的;礼仪是人类通过后天学习而能够掌握的,通过后天努力可以完成的事情。此处论证是在针对孟子性善论而展开的,如“孟子曰:‘今之学者,其性善。’曰:‘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今人之性,目可以见,耳可以听;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目明而耳聪,不可学明矣’”(《荀子·性恶》)。

第二步论证是在第一步论证基础上展开的。因为性伪之辨只能论证性是先天的,礼仪是后天的,尚未能直接推出“性恶”。因此在上述基础上,《性恶》篇仍需要做出进一步论证:礼仪是后天人为的,是善的;而且此与人性相反,所谓“反于性而悖于情也”,因此人性是先天的,是恶的。其逻辑是,善的反面自然是恶的。其原文如下:“孟子曰:‘今人之性善,将皆失丧其性故也。’曰:‘若是则过矣。今人之性,生而离其朴,离其资,必失而丧之。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使夫资朴之于美,心意之于善,若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故曰目明而耳聪也。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今人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

关于“伪反为恶”的论证,第一步的论证一般没有争议,因为性是先天的,礼是后天的理论,符合事实也符合逻辑。但是第二步的论证却具有非常大的问题。具体而言,此处有两大漏洞。一是“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是善的,但是仅仅通过“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不能就此断定人性为恶的。因为人性有恶性、善性,以及非善非恶之性(或者称为朴性、中性)。那么,与善相反的,或者准确而言是“非善”的性,不一定就是恶性,也可以是非善非恶之性。因此,“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的善所“悖反”的性,可以是恶性,也可以是非善非恶之性。综上所述,这一种论断也是逻辑不周延的,所以不能够必然判断人性为恶。

二是“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并非“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因为“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未能概括全部的人性。《性恶》篇认为人性只有“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按照这种人性,人类是不能够做出“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之善行。按照此逻辑,善的“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与非善的“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的善是悖反的。然而,人性中除了“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还有“本始材朴”之朴性,或“性质美”的善性。换而言之,《性恶》一方面强调性恶,一方面又提出“本始材朴”之朴性,或“性质美”的善性,已经证明了《性恶》篇章的逻辑不严密,这也是后人反复质疑的所在。根据“本始材朴”之朴性,或“性质美”的善性的话语,已经证明《性恶》认为人性中除了“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等恶性,还有“本始材朴”之朴性,或“性质美”的善性。而“本始材朴”之朴性,或“性质美”的善性,可以导致“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因此“伪反为恶”的论证也是难以成立的。

关于善性的论述,也可以参见孟子的话语:“仁、义、礼、智”之善性。孟子明确指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倘若用孟子的这种逻辑来看,那么“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渊源于“辞让之心”,亦即“礼之端也”。因此在《性恶》以外的视域下而言,“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并非“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而是由于人之本性发展扩充并表现出来的行为。因此,“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的论断是不成立的,也不能证明人性为恶。进而言之,《性恶》篇此处对于孟子性善论的指责也失效了。其指责为,“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乃是立足于“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没有性作为根源,乃是“反于性而悖于情”的行为;而孟子恰恰证明人性中有“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的根源。所以此处对于孟子性善论的反驳不能成立。

除了上述两点漏洞,此种论证还有一个令人不解的疑难,或者论证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此处论证明显地指出了“性朴”说。且看原文,“今人之性,生而离其朴,离其资,必失而丧之。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使夫资朴之于美,心意之于善,若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故曰目明而耳聪也”。此处以“朴”和“资”来命名原初的、本真的人性。这种对人性的“性朴”说是与其他篇章的性朴论是相互呼应的,而且两者在理论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以“朴”命名人类的先天之性,没有明确的以恶阐释人性。

当性朴话语的出现,难免让人愈加怀疑《性恶》篇的独立与系统性,也让人更加相信性朴论在《荀子》一书中的重要性与真实性。因为即便是主张“性恶”的篇章中也出现“性朴”的话语,可见“性朴”思想很有可能是贯穿《荀子》全书的,乃是荀子思想中的一种重要脉络或核心思想之一。若非如此,《性恶》篇完全可以不引用这种观点,或者不使用这种话语,甚至可以直接一起反驳性朴论。但是《性恶》篇没有如此,反而引用之,并且作为论证自身学说的重要逻辑和话语之一,可见性朴思想乃是荀子的思想基石之一。其思考行文不自觉的,或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性朴说。

最后,在“伪反为恶”的论证中,其提出的“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应该称之为“性恶”,还是“性朴”呢?必须注意的是,朴与恶都在此文出现了,而且都被用以论述人类的此种原初之性。如“今人之性,生而离其朴”,其中的“朴”就是指人的“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之性。《性恶》篇作者认为这种朴性是要被背离的。而“今人之性,生而离其朴”的“今人之性”并非之人的本性,而是指人类的后天习性,例如人类普遍好吃懒做,贪新厌旧的惰性批评。所以后面的“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的“性善”就是言说的概念,其中的“不离其朴”的朴就是指本然或实事的朴性。

作为先天之性的“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不能被称为恶性。在第一节的论证中,已经论证了类似的观点,“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可能会导致恶,也可能会导致“善”,因此它不能被命名为恶。同理,“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更加不能被命名为恶。其依据有二,一是相较“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其中的“好利”“疾恶”有些不好的道德色彩,“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则没有太多善恶色彩,只是一种生物的机体本能。那么,前者都不被视为恶,后者更加不可能被视为恶。二是“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动物的正常且合理的有机体需要,不应该也不能够被视为恶性。否则,所有生物皆是性恶了,这是难以想象的,也不合乎常理的。因此,“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不能被成为恶。

相较而言,“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被称为“朴”,则合乎情理。因为,性朴说的主要观点是“本始材朴”。这指的是人类的原初的、自然的、先天的材质与机能。“本始材朴”概念与“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的人性内涵非常一致。因此,就此“伪反为恶”的论证而言,“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更适合被成为“朴性”。

三、相较为恶

《性恶》篇的第三种逻辑是“相较为恶”。“相较为恶”的大意是,与既善的礼仪比较,人性是恶的。相较为恶的逻辑论证有两层,分别对应现实层面上的礼仪,与理论层面上的善。首先,在现实层面上,相较于礼,人性为恶。其原文如下,“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古者圣王以人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今人之化师法,积文学,道礼义者为君子;纵性情,安恣孳,而违礼义者为小人。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及“今人之性,固无礼义,故强学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礼义,故思虑而求知之也。然则性而已,则人无礼义,不知礼义。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然则性而已,则悖乱在己。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此处基本观点为,礼仪可以导致“正(公平正义)”和“治(太平安定)”,而没有礼仪的人性导致“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所以相较于礼仪的“正”和“治”为善,那么人性的“偏险”和“悖乱”则为恶了。

其次,在理论层面上,礼仪的本质为善;相较于善,人性为恶。关于人性较善为恶,其原文如下,“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矣。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于正理平治也哉?今不然,人之性恶。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执,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及“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故富而不愿财,贵而不愿执,苟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用此观之,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荀子·性恶》)。此处基本观点为,礼仪可以导致“正(公平正义)”和“治(太平安定)”,而没有礼仪的人性导致“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所以相较于礼仪的“正”和“治”为善,那么人性的“偏险”和“悖乱”则为恶了。

上述两层论证其实紧密相依,融为一体的。因为现实的比较离不开理论的论证,理论的证明也离不开现实的论证。但是两者具有区别,一者是经验的、有限的、偶然的论证;一者是逻辑的、无限的、必然的论证。所以相对于现实层面的论证,更为关键的是理论层面的论证。这个逻辑是“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矣”。客观而言,这个逻辑是对于恶的本质定义,也是证明人性恶最强有力的论证。但问题是,这个论辩逻辑是否合理,是否严密。以下将对这个论证进行分析。

首先,相对于以“正理平治”的善,以“偏险悖乱”定义恶,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原因有二:一是每位哲学家对于善恶的定义可以有所不同,《性恶》篇做出如此定义是被允许的;二是以“偏险悖乱”定义恶合乎大多数人的认识和判断,很少会引起他人的反对。所以,“相较为恶”对于恶的定义是合乎理论与经验的。

但是,“相较为恶”没有直接论证人性为“偏险悖乱”,而是给与了一个反向推论。这个反向推论为“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于正理平治也哉?今不然,人之性恶。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此处论证还是以礼仪为参照物,从而指出圣王使用礼仪是因为人性“非正理平治”。

其次,这个反向论证是不严密的,不能成立的。其原因有二:一是人性“非正理平治”不一定就是恶,因为“非正理平治”包括“偏险悖乱”和“非正理平治非偏险悖乱”的中性或朴性。二是圣王使用礼仪,不一定就是性恶,也可以由于人性有善端,以及人性材朴。因为人性有善之端,但是未到礼仪之全善,所以以礼仪教化与约束之,使人性之善端发展为全善,最终到达正理平治。因为人性材朴,如同一个内涵美玉、外包粗石的璞石,需要礼仪去雕琢与修饰,从而去除粗石、呈现美玉,最终到达正理平治。综上所述,圣王使用礼仪的原因可以是人性有善端,以及人性材朴,并非一定是性恶。因此“相较为恶”反向推论是不成立的。

通过对于“相较为恶”反向推论的批判与反驳,证明了人性并非一定是偏险悖乱。因此《性恶》篇虽然为性恶做出定义,但是这种定义并不一定符合人性。因此,“相较为恶”不能证明人性为恶。此外,《性恶》篇证明肯定了人性之美,并且批评后天人为。其原文为,“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必将求贤师而事之,择良友而友之。得贤师而事之,则所闻者尧舜禹汤之道也;得良友而友之,则所见者忠信敬让之行也。身日进于仁义而不自知也者,靡使然也。今与不善人处,则所闻者欺诬诈伪也,所见者污漫淫邪贪利之行也,身且加于刑戮而不自知者,靡使然也。传曰:‘不知其子视其友,不知其君视其左右。’靡而已矣!靡而已矣!”(《荀子·性恶》)。上文已述,《性恶》篇曾经批评先天之性,而大家肯定后天之伪,如“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今人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但是此论则恰恰相反,肯定了先天之性,如“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否定了后天之伪,如“今与不善人处,则所闻者欺诬诈伪也,所见者污漫淫邪贪利之行也,身且加于刑戮而不自知者,靡使然也”。

对人性的“有性质美而心辩知”的赞美,无论如何都与“性恶”的批评格格不入,水火不容。有些学者务必要调和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性恶”的阐释是全盘否定的论述,没有留下“有性质美而心辩知”的地盘和空间;而“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则是直接的肯定,不能与性恶论混为一谈。正是由于“性恶”与“性质美”的矛盾对立,不存在妥协与调和的可能,所以所谓的“性恶心善”[10]、“性伪合”[11]、“性朴欲趋恶”[12]等调和阐释要么是曲解或者断裂《荀子》原意,要么在文献之外新造人性论体系。但无论如何,并不会更好的解决荀子的人性论问题。

若要彻底解决该问题,则必须在性恶与性朴(有性质美而心辩知)的矛盾中肯定一者,否定一者。在当下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性恶论,少数学者主张性恶性朴调和说,最少数学者主张性朴论。之所以有学者主张“性恶论”与“性恶性朴调和说”,其原因有二:一是不完全认同性朴说,二是他们认可性恶论的逻辑。在此之前,主张“性朴论”的学者重视梳理性朴论的逻辑,而没有或者未能成功推翻性恶论的逻辑,所以导致许多学者仍旧在固守性恶论。但是通过上述对“顺是为恶”“伪反为恶”“相较为恶”的性恶论逻辑的推翻,主张性恶论的学者应该可以不必固守性恶论了,而是开放、大胆、宽容地面向其他的荀子人性论了。

总 结

性恶论与性朴论之所以纷争不息,关键之处是许多学者依然认可与秉持性恶说。因为秉持性恶论,也就无法认同性朴论。即便有些学者也认可性朴论,也由于秉持性恶论的缘故,选择调和性朴论与性恶论。因此要彻底打破此困局,只有彻底打破或动摇性恶论的理论根基,方能使学者摆脱性恶论的先入为主之见,重新认识荀子人性论本真。对于《性恶》篇的论辩逻辑的重新考析,正是为了达到上述目的。

为了论证人性本恶,《性恶》篇运用了三种逻辑论证,但是这三种论证都是不严密的,难以成立的。《性恶》篇首先,提出“顺是为恶”。其大意是任由人性发展会导致恶,因此人性为恶。但是“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不会必然导致“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焉”“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争夺生而辞让亡”。而且即便“果”为恶,不能必然地推出“因”为恶,例如好心办坏事,坏人办好事。其次,提出了“伪反为恶”。其大意是,礼仪是伪的、善的;而性与伪悖反,因此人性是恶的。但是礼仪“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不能就此断定人性为恶的。因为人性有恶性、善性,以及非善非恶之性(或者成为朴性,中性)。况且礼仪并不一定“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因为人性中除了“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还有“仁、义、礼、智”之性。礼仪可以从这些性端发展而来,所以礼仪与性并非一定悖反。再次,提出“相较为恶”。其大意是,与善的礼仪比较,人性是恶的。因为人性“非正理平治”不一定就是恶,因为“非正理平治”包括“偏险悖乱”和“非正理平治非偏险悖乱”的中性或朴性。而是,圣王使用礼仪,不一定就是性恶,也可以是由于人性有善端,以或者人性材朴。圣王通过礼仪教化与约束之,使人性之善端或朴性发展为全善,最终到达正理平治。

《性恶》篇虽然不合理地主张性恶,但是同时也提到了性朴论。性朴论是内在于《性恶》篇章结构和理论逻辑的人性之一,甚至可能是贯穿整部《荀子》的核心思想线索。在反复分析和重构《性恶》篇的论辩逻辑时,性朴论是性恶论逻辑不通时的最优选项。起码在性恶论的理论依据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大胆地重构与革新荀子人性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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