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文化的表现形式、生成机理及其纠正进路

2023-02-12 12:12陈志勇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暴力文化

林 莹,陈志勇

(1.福建江夏学院宣传部,福建福州,350108;2.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4;3.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6.4%。[1]我国已然进入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既是现实社会的虚拟化,又与现实社会密切相连,但又与现实社会不尽相同。网络暴力文化就是植根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中的暴力文化密切相连,但又与现实社会中的暴力文化不尽相同的文化形态。网络暴力文化是网络社会中的一种有害文化,暴力情绪的蔓延、暴力思维的延续,不仅污染了网络生态,而且也不利于网络社会的和谐运转。本文旨在探究网络暴力文化的表现形式及其生成机理,以期纠正这种有害的文化形态。

一、网络暴力文化的内涵及其文献梳理

暴力文化(Culture of Violence)是一个舶来的概念。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复苏,压抑已久的各种文化形态呈井喷之势,暴力文化就是其中的一种亚文化现象。早在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欧美学者就已注意到了暴力文化对暴力行为的影响。1965 年,Austin Larimore Porterfield 发表了Cultures of Violence: A Study of the Tragic Man in Society(《暴力文化:社会悲剧人研究》),指出美国的暴力文化是“社会悲剧人”形成的根源。[2]这一时期,对暴力文化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尤其是暴力文化与犯罪率的实证研究,形成了解释犯罪的暴力文化犯罪学理论。不受管控的枪支、伴随经济复苏产生的社会问题、青年精神世界的迷失、暴力文化在影视中的疯狂输出,使得暴力文化“正在成为美国社会的一个决定性特征”[3]。随着影视剧的崛起,20 世纪八九十年代,欧美学者对暴力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影视文化方面,影视剧中的暴力镜头成为备受争议的伦理问题。多数研究表明,影视剧中明示或暗示的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的暴力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随着欧美影视剧在我国的输入,欧美影视剧中的暴力文化现象遂成为我国学者关注暴力文化的起点。

我国学者对暴力文化的关注始于20 世纪末。1998 年,汪莹在《电影艺术》上发表了《银幕上的“暴力文化”——美国导演昆廷·塔伦提诺及其作品》一文,指出昆廷·塔伦提诺在影视作品中的暴力文化“真实反映了暴力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作品是“美国社会自然而合理的产物”。[4]1999年,学者孔庆山发表了《美国暴力文化的渊源》一文,指出美国暴力文化的产生深深植根于对印第安人的灭绝性屠杀、对黑人的种族奴役和压迫,以及开拓西部边疆中的暴力行径。[5]可见,我国学者对暴力文化的研究起始于对美国暴力文化的研究与关注。随着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我国学者的关注点也集中在了暴力文化与犯罪的关系上,而研究基础还是绕不开欧美国家已有的研究成果。如齐贤探讨了暴力文化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6],聂建江等研究了暴力文化与校园暴力的关系[7],李锡海研究了暴力文化与暴力犯罪的关系[8],等等。

暴力文化是“暴力”与“文化”两个不同概念范畴的融合,因此,界定“暴力文化”的内涵需关切“暴力”与“文化”内涵本身及其之间的内在关系。现代汉语词典将“文化”界定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9]学者李锡海将暴力文化界定为:“反映暴力行为发生过程、后果及暴力行为规范的文化。”[8]杨凤云从狭义视角将暴力文化界定为:“以宣扬、表现和崇尚暴力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图书、广告、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的总称。”[10]这两种界定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尤其是没有将“暴力”与“文化”的关系界定出来,后一种界定只是从载体的视角界定暴力文化。

学界对网络暴力的研究始于21 世纪初,与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几乎同步。2002 年,杨奎臣等就发表了《网络暴力亚文化对青少年侵犯行为的助长及对策》一文,指出“网络所制造、传播的暴力亚文化会对青少年侵犯行为起助长作用”[11],但并没有对网络暴力的内涵予以界定,只是将网络视为暴力文化传播的新载体。随着博客、贴吧、论坛、社区等社交平台的出现,网络暴力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学界的研究重心也从暴力文化转向网络暴力。2009 年成立的新浪微博以及2011 年成立的微信极大改变了社交平台的传播格局,“两微时代”来临。“两微时代”极大推动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广度,同时也极大增强了网络暴力的危害性。

学界对网络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治视角,其次是伦理道德视角、传播学视角、心理学视角、社会学视角等。尽管对网络暴力的研究已20 余年,但对网络暴力的内涵仍未有统一的界定。代表性的观点有:(1)网络暴力是一定规模的网民以维护伦理道德为由,在网上发布带有诽谤或侮辱性的言论,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及其他正当权利造成侵害及恶劣影响的失范行为[12];(2)网络暴力是指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网络传播违法信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13];(3)网络暴力是依托虚拟网络平台,不特定多数网民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非物理暴力的攻击行为[14]。尽管界定不同,但“网络传播”“攻击性”“针对性”“匿名性”是网络暴力的显著特征。

学界对网络暴力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鲜有学者研究网络暴力文化。究其原因,一方面,网络暴力至今未有有效的治理之策,仍是研究的显学;另一方面,“网络暴力”与“文化”的融合性不好把握,即网络暴力文化是否可以成为文化形态不好确证。

网络文化产生于网络社会,是指“网络空间中以文字、声音、图像等符号形态表现出来的精神性的文化成果”[15]。网络暴力文化是网络文化中的一种,是暴力文化在网络社会中的呈现。通过对暴力文化以及网络暴力的分析,可以将网络暴力文化界定为:在网络空间中以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符号形态表现出来,以宣扬、表现和崇尚暴力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性的文化成果。与其他正能量的精神文化成果相比,网络暴力文化是一种负能量的精神文化成果。

二、网络暴力文化的表现形式

(一)以文字符号表现的网络暴力文化

文字符号是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以文字符号表现的网络暴力主要包括网络语言暴力和网络书刊暴力。

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网络平台上以语言方式呈现的暴力行为,是当下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语言暴力可以在多种网络平台表达,如网站、贴吧、社区、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其中具有交互性的社交平台是主要表达平台。辱骂性、嘲讽性、攻击性、贬义性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显著特征。如2017 年《战狼2》票房大卖,时值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 级地震,演员吴京就遭到了暴力“逼捐”[16];又如近日发生的“95 后”女生因染粉红色头发而被贴上“不正经人”“妖精”“红毛怪”的标签[17]。为了规避平台审查,施暴者常以谐音、字母、方言、外语等形式表达,或采用多种形式混同表达,或使用被广泛使用的网络语言,或创造新的网络语言。如天屎(与“天使”谐音)、SB、脓脑子瓦特啦(上海骂人方言)、Go to hell(去死吧)等。有学者将网络语言暴力的类型从语义的视角分为“使用辱骂性语言、散步虚假消息和侵犯他人隐私”[18]三类。网络谣言是散步虚假消息的主要表现形式。针对特定当事人的网络谣言也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会引发不明真相者的网络暴力行为,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侵犯他人隐私表现为通过“人肉搜索”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从而给当事人带来身心的极大创伤。从句式来看,短句是网络语言暴力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通过微信公众号、知乎、豆瓣、小红书、贴吧等平台宣扬暴力文化的网络长文,即“网文暴力”。网文暴力不针对特定的任何人,旨在宣扬暴力文化,倡导暴力行为。为了规避监管,暴力文化并不是赤裸裸地呈现出来,而是隐藏在文章之中,通过歪曲的逻辑以客观的方式呈现出来。

网络书刊暴力,是指以网络图书、网络期刊形式呈现的、宣扬暴力文化的行为。《2021 年度中国数字阅读报告》显示,2021 年,我国数字阅读用户规模达5.06 亿。[19]数字阅读已取代纸质阅读,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方式。在我国,网络书刊的出版发行与纸质书刊一样受到较为严格的内容审查,因此,网络书刊涉及暴力文化的内容并不多。

(二)以音视频符号表现的网络暴力文化

音视频,是音频和视频的合称。网络音频包括以声音形式表现的、通过互联网载体传播的一切内容。网络视频包括以视频形式表现的、通过互联网载体传播的一切内容。网络音频涵括的范围很广,包括传统的广播、各类音频APP 以及以声音形式传播的交互内容,如微信语音等。网络视频涵括的范围也很广,包括以央视频、腾讯视频、优酷视频、芒果TV、爱奇艺、咪咕视频、PP视频、西瓜视频、B站等为代表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以抖音、快手、好看视频等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以虎牙、斗鱼、YY、花椒等为代表的直播平台,等等。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目前,音视频符号与文字符号可以在同一平台呈现,真正实现了集文字、声音、视频于一体,典型代表如今日头条。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2021 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显示:“全国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超过3 亿户,互联网电视(OTT)用户数10.83亿户,互联网视频年度付费用户7.1亿,互联网音频年度付费用户1.5亿,短视频上传用户超过7亿。”[20]可见,收听、观看网络音视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音频呈现的暴力文化相对较少,影响也较小,而网络视频呈现的暴力文化则不亚于网络语言暴力。影视剧和短视频是宣扬暴力文化的主要载体。影视剧中的打斗、枪战、杀戮、毒品、乱性等暴力符号,为受众塑造了一个虚拟的暴力世界,对受众认识现实世界形成了误导,甚至是畸形的误导。如香港影视剧中的古惑仔系列以及各种反映黑社会的影视剧,在青少年中形成了崇拜黑社会的错误导向,是校园霸凌的深层原因。又如在青年群体中有着巨大影响的美国漫威系列影视,每一帧画面都充斥着暴力美学,美国队长、蜘蛛侠、钢铁侠、绿巨人、雷神等“漫威英雄”成为青少年的崇拜偶像,甚至一些年轻人将灭霸、奥创、毒液等反派人物视为心中的英雄。此外,因监管困难,为了攫取流量、赢得更多的关注,短视频中的暴力行为常充斥其中,而因短视频引发的网络暴力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如一个短视频博主将北京一名女学生小嘉(化名)发布在社交网络上的照片和视频与毫无关联的网络传言拼凑在一起,做成若干短视频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发布,使得小嘉遭到了网络暴力。[21]

因平台监管失责,以致网络暴力文化披着“公平正义”“惩恶扬善”“替天行道”的外衣公然出现在各大平台,如“炮爷拳头出击”“拳头出击视频”“正义大哥搞事”等微信公众号,以“替人出头”“伸张正义”为由,公然宣扬“以暴制暴”,如“大学生租房遇套P 钱,阿浩出面直面房东”等打着“惩恶扬善”旗号的视频,侵蚀着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网络暴力文化的生成机理

网络暴力文化是一种虚拟世界的非理性文化,是暴力文化与网络文化的有机融合,具有主体的广泛性、表达的隐蔽性、呈现的多样性、传播的高速性等特征。网络暴力的内涵与外延及其特征与其生成机理密不可分。

(一)传统文化机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具体构成及其关系进行了深刻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5000 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22]现如今,影响中国人民言行的、起主导作用的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统一体,既与5000 多年的文明历史一脉相承,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紧密相接。尽管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牢牢占据着指导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但5000 多年的文明历史仍深刻影响着中国人民的言行,尤其是儒家的伦理观念。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和”文化是主流,但暴力因子也内涵其中。官官相护的“官文化”和“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黑暗官场,催生了“替天行道”“行侠仗义”的暴力江湖文化;“男主女从”“三从四德”“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家文化为家庭暴力提供了土壤;“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观念形成了“以暴制暴”的暴力文化;“明哲保身”“事不关己”的“看客文化”形成了中国人的软暴力文化。时至今日,这些暴力因子仍深深影响着国人的暴力观念。

伦理观是中华传统文化对中国人最为重要的文化影响。5000多年的文明历史形成了宏大的伦理观体系,既涵括支撑中国人精神内核的优秀伦理观念,也包括违背人性发展、历史发展的糟粕伦理观念,但无论是精华还是糟粕,都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言行举止。在宏大的伦理观体系中,可大致分为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三大体系,国家层面以爱国、忠君、“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为根本,社会层面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以义制利,以道制欲”以及“民本”“均平”等为根本,个人层面以“仁义礼智信”和忠孝、智勇、诚信、廉耻、勤俭等为根本。深剖近十年来的网络暴力案例,多打着维护道德、维护正统伦理观念的旗号。2021年日本乒乓球运动员伊藤美诚遭到中国网友网暴,2022年“李立群扬言死守宝岛”而遭到网暴,体现了民众朴素的爱国伦理情怀;2016年“马蓉出轨案”、2019年“李小璐做头发事件”、2021年“霍尊出轨案”,起因都是当事人违背传统的家庭伦理而遭到网络暴力。在网络社会中,人人都可以在道德审判中发言,每一个人既可以成为道德审判的审判官,也可以成为被审判的对象。

(二)民主人权机理

网络表达的匿名性是网络暴力文化极为重要的生成因素。匿名表达消解了网民对表达内容的后顾之忧,增进了网民表达的意愿。从权利属性上来看,网络匿名表达权属于公民表达权保障的范畴。有学者认为:“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通过网络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受宪法保护。”[23]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赋予公民的网络匿名表达权,只是在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些学者所认为的网络匿名表达权“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受宪法保护”即依据于此。其实,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言论自由更强调“公言论”自由,即更注重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言论自由。因此,学界对公民是否拥有匿名表达权解读不一。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条款包括公民实名、匿名或使用假名发表意见。从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国宪法来看,自由表达权是基本的人权并受宪法保护。网络社会是虚拟的现实社会,并与现实社会交织在一起,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

但“网络的匿名性弱化了网民的法律、道德和责任意识”[24],网民在匿名的外衣之下随意发表言论,严重污染了网络空间。这是一把双刃剑,网民的言论反映了真实的民意(在某些人或某种势力的引导和操纵之下,也有虚假民意的可能),但民意表达的随意性以及攻击性,不仅使得网络平台污气冲天,而且对他人带来了严重的网络暴力。在民主自由的时代,匿名表达是对公权力监督的良好方式,对反腐败以及构建廉洁政府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对公共事务的匿名表达,也可以左右政府决策,使政府决策更加得民心、顺民意。而如果强制实行实名表达,在各种忧虑的困扰之下,网民会集体失声,从而失去了网络监督的意义。因此,尽管匿名表达机制存在诸多弊端,但其积极意义更加值得肯定,治理网络暴力还需多管齐下,在全民素养未有显著提升之前,匿名表达机制优于实名表达机制。

(三)法律规制机理

匿名性是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具有的显著特征,在匿名机制的保护下,网民敢于发表任何暴力言论,而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民发表言论时更加肆无忌惮。早在2000 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规制互联网发展的较早政策文件,其中第15 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内容,其中包括含有暴力的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出现,赋予了所有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双重角色。出于对新生事物的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网络言行的规制都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从而在匿名性和法律法规缺失的双重环境下,网络暴力此起彼伏,网络空间污染严重。

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解释了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有效遏制了网络暴力的蔓延之势。但仍不够具化,而“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规定反而增强了施暴者的侥幸心理。2016年《网络安全法》颁布,与网络暴力的治理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可视为网络暴力治理的指引性法律。2017年出台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8年出台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2019年出台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分别规定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客服务提供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责任,但没有规定用户的责任,也不具有实质的法律效力。2019年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法律责任。

从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来看,对网络暴力的治理细化不足,只能规制少数中心节点,而对转发、评论等参与者缺乏有效的规制。现行规定对“网络暴力”的内涵与内容并没有予以明晰的界定,只是笼统概括为“暴力”内容,因而也不利于对网络暴力的治理。

(四)舆论传播机理

在网络社会中,舆论传播机理不同于现实社会,网络中的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网络社会中的舆论可以有无数个中心节点。与现实社会相比,舆论在网络中传播的速度与广度都是几何级的,从理论上来说,舆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递给网络的每一个用户(只要用户拥有某一种信息接收平台)。与网络暴力相关的舆论信息基本都具有高关注度、高转发度、高评论度的潜质,因此备受媒体和网络大V 的关注。无论是出于攫取流量的目的,还是出于道德审判的目的,相关舆论信息一经爆出,各路媒体和网络大V 都会第一时间发布独家评论,而为了获取更多的独家信息,媒体及一些个人会通过采访调查、跟踪报道、人肉搜索等方式深入、持续报道,从而使得相关信息铺天盖地。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因涉及到“少妇”“出轨”等敏感字眼,一经爆出就传播到了全网,而“有图有真相”的“事实”让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误以为真,从而对当事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暴力谴责。

网络社会中的舆论传播除了深受媒体和网络大V 的影响之外,还深受“后真相时代”的影响。“后真相时代”颠覆了传统有图有真相的认知,即通过拼接、剪辑等信息技术,有图有真相传递的信息可能都是通过技术手段拼接、剪辑的虚假信息。因此,“后真相时代”是“有图不一定有真相”的时代。“吃瓜群众”常缺乏深入思考,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去探索真相,对“有图有真相”的信息虽有所怀疑,但基本还是本着“善意相信”的心态信以为真。当接收到与自己的价值理念冲突的信息时,在震惊、愤怒、不可理解、不可想象的心态下,以暴力评论达到一时之快。

此外,网络社会中的舆论传播还深受心理机制的影响。网络评论会在短时间内形成若干个以平台为中心的舆论场,较早评论者的观点和态度既会影响到后来评论者的观点和态度,也会受到后来评论者的支持或批判。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中的暗示更接近催眠。”[25]站在道德审判的高度,没有人敢质疑正统的伦理观念,如果有,则会同样受到网络暴力。任何一个进入舆论场的“吃瓜群众”首先会受到较早评论者观点的影响,并在简单的思考后选择向持有“道德正义”旗帜的群体站队,随着群体越来越庞大,观点也越加鲜明,网络暴力得以形成。这一过程被描述为“群体极化”现象,群体的偏激思维会导致个体思维的迷失。“在网络媒介‘病毒式’和辐射状的多向传播作用下,极化事件的解读由多向度的‘多棱镜’视角演变为单向度的‘放大镜’视角。”[26]

四、网络暴力文化的纠正进路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深度融合,不仅重新建构着文化,而且重新建构着个体的人。当网络暴力成为一种文化,纠正这种文化就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多维发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一)消解传统文化中的暴力基因

文化中的暴力基因既不能以暴制暴,也不能实行文化沙文主义,而只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渐进消解。

第一,整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抑暴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统一体,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庞大体系。在这个兼容并包的庞大体系中,抑暴文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支系。“和”文化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文化体系,是抑暴文化的源头。从“和”的内涵来看,“和”意指和谐,而“和”文化则涵括了人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谐相处问题。“‘和’文化既指事物所处的和谐状态,又指平和的处世态度,还指国家之间的和平局面等。”[27]“和”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文化之一,其内涵融儒释道于一体,倡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人与社会之间和睦友好、国与国之间“协和万邦”。革命文化形成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红色精神是革命文化的核心,其“核心要义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重要内容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实事求是、开拓创新[28]。革命文化蕴含的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理想追求,艰苦奋斗和实事求是的革命品格,以及追求科学与民主的价值理念,是凝聚人民共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也是人民群众和衷共济、坚守初心、团结互助的重要抑暴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倡导的文明、和谐、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无一不具有抑制暴力的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体现,是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滋养剂”。

第二,让抑暴文化占领网络空间。主流媒体要担负起弘扬抑暴文化的责任,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渠道、多视角持续深入传播抑暴文化。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客服务提供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平台主体也要积极担负起弘扬抑暴文化的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主体责任。在小学、初中、高中及高校构建起系统完备的媒介素养教育体系,将抑暴文化作为重要内容,组织权威专家编写教材,并将媒介素养教育列为高等教育的必修课程。引导影视剧、综艺节目创作者将抑暴文化作为创作的指导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评价影视剧和综艺节目的重要评价指标。

(二)探索有限实名制

网络匿名制与实名制的拉锯已持续20余年。长期以来,匿名制被认为是网络社会构建的基石,但匿名制的负面影响亦显而易见。学界普遍认为,应该有效平衡保护言论自由和隐私以及网络监管的冲突,但至今仍未有有效之策。倡导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学者认为,应借鉴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经验,但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8名法官一致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29],因而将在韩国废除网络实名制。可见,完全的网络匿名制和完全的网络实名制都不可取,都是两种极端,而应积极探索有限实名制。

第一,严格执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实践中,我国已在探索实行有限实名制,“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已成为平台注册的基本原则。从技术上来说,只要严格执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任何匿名评论的用户都可以确认真身。但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没有被严格落实,表现为:一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要求新用户实名注册,但老用户则可不必实名补登记;二是变相变通,即用户可以用其他注册账号登陆,如多数平台可以使用QQ、微博、微信等账号登陆;三是注册不要求实名,但要求用手机号注册,但在实际中,手机号并未完全实现实名登记;四是一些平台不注册也可评论,即对游客全面开放。笔者认为,各省市的网信办应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不能变通处理,可以允许使用微博、微信等公共社交平台登录,但应对微博、微信等公共社交平台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全面清查;同时,加强手机号实名登记情况的全面清查,并要求使用手机注册的同时也要实名注册登记,以防范漏网之鱼。

第二,开放显示用户IP 属地功能。2022 年3 月,新浪微博开通上线展示用户“IP 属地”功能,并于4 月28 日宣布全量开放显示用户IP 属地功能,即全量开放评论展示评论IP 属地小尾巴功能,以及上线“个人主页一级页面展示IP 属地”功能。微信、小红书、今日头条亦纷纷宣布将尽快开放这一功能。开放显示用户IP 属地功能,是规范匿名评论机制的有效举措,可以有效打击恶意造谣、蹭流量等不良行为,并有效推进网络生态治理。

第三,探索依据内容的分层实名制。各国政府之所以没有强制推行全面实名制,根本上是对网络民主的考量。网络民主对实现政治清明具有积极的意义,腐败顽疾以及一切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全民监督。近十年来,网络反腐、网络在推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不涉及举报以及不涉及政治的发声,可以在技术的支持下实现实名发声,可以以某一平台为试点,在实践中探索这种有限实名的利弊。

(三)强化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

在法不责众的观念下,一些网民发表言论肆无忌惮,对他人随意发起网络暴力。事实表明,单纯依靠德行教化难以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应强化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实现德法共治。

第一,增设“网络暴力罪”。我国刑法并没有“网络暴力罪”,相关罪名有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但这些罪名是“以传统暴力行为方式为规制对象而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并不兼容,在实践中难以用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30]。增设网络暴力罪,不仅是适应网络暴力频发的需要,而且可以有效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网络暴力罪的界定及其量化可参考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但仍应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以免形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第二,降低入罪门槛。为了增强刑罚威慑,可以将点击、浏览次数降至三千次以上,将转发次数降至三百次以上。同时,对影响较大的转发者也应考虑予以较轻的处罚。所谓“影响较大的转发者”,即其转发的内容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三千次以上,或转发次数达三百次以上者。

第三,强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已有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实际成效并不理想,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仍然充斥着网络暴力。因此,应进一步强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建立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定期的巡视检查,对制度不完善或只有制度缺乏执行的平台,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平台,严格关停整顿,而不是隔靴搔痒的行政处罚。此外,应提倡对平台以及网络暴力的公益诉讼。

(四)强化媒体和网络大V 的社会责任

经历了多次事实真相的“反转”之后,网民也不再盲目相信所谓的“事实爆料”,但媒体的公信力以及网络大V 的号召力让网民会盲目相信媒体和大V 的评论。因此,强化媒体和网络大V 的社会责任,对于引导舆论走向,消解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强化对媒体的监督及失责惩戒。抢首发是媒体的天然本能,抢流量是媒体的生存之道。但媒体不能为了抢首发、抢流量而报道未经证实的信息,或使用夸大事实的标题,或不经证实盲目转发。新闻出版部门应强化对媒体新闻报道的监督,对报道失实的媒体及时予以惩戒;加强媒体内容生产“三审三校”制度,实行覆盖网络媒体的年检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修订完善覆盖网络媒体的惩戒制度;构建全民监督体系,对网民的监督举报经核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的最大社会责任就是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构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思想基础。因此,媒体应积极引导网络暴力舆情向着“和”的方向发展,以事实真相化解网民的暴力情绪,在网络暴力中倡导“和善”“友好”“客观”,而不是为了攫取流量推波助澜。

第三,强化网络大V的社会责任。网络大V是民间的一种认定,他们或是拥有大批粉丝的明星,或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或是某一行业的领头羊,或是兴起的网红,而拥有大批粉丝是他们具有的共同点。粉丝数量决定了网络大V的号召力,如当红明星王一博的新浪微博粉丝数是3971.9万①统计时间截至2022年8月12日。,即王一博的每一次转发,信息就可以即时传递给这3971.9 万粉丝。可见,网络大V 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力和号召力。强化网络大V的社会责任,一是大V所在单位应担负起对大V的社会责任教育,通过教育提醒让大V认识到在信息传播中的重要性;二是平台应有严格的大V认定机制,对屡次发言不当的大V予以取消认定资格,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大V予以封禁;三是平台要加强对大V发言的监控,对误导舆论的大V予以一定的惩戒;四是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强化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并通过一定的鼓励形式如表彰,让大V成为正能量传播的排头兵。

五、结语

一个长期浸染在网络暴力环境中的人,不仅会从“吃瓜群众”转变成为施暴者,而且还会无形中强化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采取网络暴力逼迫当事人沉默,或采取网络暴力将当事人逐出网络社会,已成为网民的一种思维习惯。中华传统文化中内涵的暴力因子深深嵌入在网民心中,在法不责众的思维下,网络的匿名性让施暴者肆无忌惮。可以想见,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会大大净化网络空间,但同时也不利于网络民主的发展。如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能够严格执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那么,任何匿名评论的用户都可以确认其真实身份,其实是一种保护用户表达权的实名制。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暴力文化必将得到有效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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