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实逻辑与保障机制

2023-03-22 19:19◎仇
职教通讯 2023年1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技能型建构

◎仇 荣 国

闻名遐迩的德国“双元制”育人模式,主要特点是在校企合作框架下实现三“融合”,即现代职业教育教、学、训、做与传统的“学徒”融合、学术技能与操作技能融合、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融合,以服务德国国家战略需要的高质量职业岗位人才为目标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1]。我国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从国家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提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表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强化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再到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明确界定“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和企业同为办学主体的育人主体特征、职业教育的教育跨界特征以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特征,构成了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的时代特征。本文在梳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演变历程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逻辑,建构起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旨在提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范性[2]、约束性[3]和融合度[4],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促进职业教育的提质增效,以期为国家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培养更多高质量、高数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演变历程

1985年以来,回顾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演变历程,大致可以分为鼓励企业联合办学、依法履行充分依靠、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五个显著表征[5]。

(一)鼓励企业联合办学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强调“鼓励”,即“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则强调“联合”,即“要在政府的指导下,提倡联合办学,走产教结合的路子。”

(二)依法履行充分依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从法律角度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提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这些都表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有了法律保障。

(三)工学结合、校企合作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两个文件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升华成一种育人培养模式,提出职业教育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校企融合度低等问题,强调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该文件提出:“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强化职业教育企业重要办学主体,提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第四条提出,“职业教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第六条再一次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表明了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坚持的方向和原则,而校企合作不仅是职业教育的方向和原则,还是职业教育的育人机制和育人模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双重属性”更加凸显了校企合作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新时代背景下研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则是时代需要、现实需要和实践需要。

二、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逻辑

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为党育人和为国育才的国家战略、践行法律要求、赋能新发展格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及改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传统认知等均具有重大的价值,这是新时代我国坚持、落实和强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考量。

(一)战略层面: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党创办和领导的教育要“把服务国家作为最高追求,把学科建设作为发展根基,把深化改革作为强大动力,把加强党的建设作为坚强保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探索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方向、原则、机制和模式是时代需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则是遵循职教培养规律,践行职教时代需要,落实职教育人重心的关键一招。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链接教育与产业,传承文化和技术技能,培养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促进人才结构由“钻石型”向“橄榄型”演化,满足国家对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共八章计六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十三条,条条至关重要,每一条解决一个问题,其中前六条则是重中之重: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界定概念,什么是职业教育;第三条明确类型,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第四条根本遵循,其中强调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第五条,受教育对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六条行动框架,条文内容包括“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四条和第六条两次提及校企合作,一方面说明校企合作从国家政策上升至法律层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说明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框架,是职业教育的方向、原则、机制和模式。两方面叠加表明校企合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要求。

(三)经济层面:“新发展格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人才支撑

经济“双循环”、高质量发展的新发展格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发展格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多样化人才,包括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撑,但是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2021)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技术技能型人才总量超过2亿人,占就业人口总量的26.8%,然而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只有5 800万人,仅占技术技能型人才总量的28%,约占就业人口总量的7.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的数据表明了我国就业人员总体质量不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有效供给不足。因此,技术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在总量、结构与经济层面的人才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在人才培养上解决问题。职业教育具有二元性和跨界性,校企合作是链接二元和跨界的“法约尔桥”,是培养和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关键举措,其充分赋能新发展格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人才支撑。

(四)体系层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现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指出:要加快推进并建构起“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等均提出了建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传统的职业教育体系的建构围绕“升格”,即职业教育的“层次”展开[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以后,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从“层次”向“类型”的转变有了法律依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构的前置条件是“类型”,在“类型”的原则和框架下研究“层次”,逐步实现“中等职业教育(职业中专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职业专科教育)—本科职业教育(职业本科教育)—研究生职业教育(职业专硕、专博教育)”等多层次、一体化的职业教育学历选择。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以校企合作为主线,有效贯通的路径,贯穿着整个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始终,实现了育人链、育才链、产业链和创新创业链等“四链网络”深度融合,保障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现过程[5]。

(五)社会层面:改变职教传统认知的应有之义

社会传统文化对职业教育贬抑,存在“重伦理轻技能”“重理论轻技能”和“重学历轻技能”等“三重一轻”的问题表征,而传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形式大于实质,基于社会知觉视阈使用社会信息认知统合为壁炉现象(合作冷热非均衡)、独舞现象(职业院校独立决策和运营,企业缺位)、定势现象(形式主义和专岗错位等)、头羊现象(育人模式同式化)和“悬浮化”现象(管理权、利益和契约运行机制存在堵点)等五大现象群集[7-8],加深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不良影响,加深了社会对职业教育是“低层次教育”教育观的认知。因此,解铃还需解铃“人”,要重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和路径,强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性和规范性,提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融合度和契合度,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和技能型,重塑社会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认知,进而改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传统认知。

三、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

考量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逻辑是促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基本需要,建构、优化相应的保障机制则是回应现实逻辑的必然要求和关键环节。本文基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建构起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整个保障机制分三阶段,每个阶段分两个子系统,即合作前的认知与识别系统保障机制、合作中的执行与平衡系统保障机制和合作后的评价与反馈系统保障机制。

(一)合作前:认知与识别系统保障机制

1.认知系统:法律政策保障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颁布以后,新时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了法律依据。因此,校企双方的管理层尤其是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团队应研读和聘请政界官员、学界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以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2019)等国家政策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论述。其应精准理解法律和政策条文的供给;聚焦理解“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产教融合型企业界定和认证标准,“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组合式支持以及“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重点理解如何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如何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组合式支持如何落地,精准认知法律和政策规定、支持的主体、内容、标准及其操作。

2.识别系统:技术互溢保障机制。经济绩效始终是企业的优先使命,立德树人始终是学校的优先使命,校企优先使命的迥然反映了经济属性和育人属性的对立,说明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存在天然鸿沟,然而承载社会责任和服务社会则分别是企业和学校的另一项使命,社会属性的一致性是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的理论基础,注定了校企之间的合作是非竞争性战略合作。在社会属性和非竞争性战略机理框架下研究校企合作的交互点、利益点和融合点,则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解决了校企双方合作的合作意愿,但是谁与谁合作、合作的纽带是什么、合作是否能够服务各自的优先使命,这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焦点。在技术环境视角下,技术互溢涵盖了校企双方人力资本属性、研发和服务能力的相似性、同质性、互补性和交互性,促进校企技术互溢则是校企合作的核心纽带。至此,建构识别校企合作技术互溢保障机制,精准识别合作对象,成为了校企合作前的关键保障。本文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围绕技术互溢,基于SWOT分析法,识别自我(企业、学校),识别他人(学校、企业);二是围绕技术互溢,基于技术环境理论,识别校企因技术的相似性、同质性互溢,以及识别校企因技术的互补性、交互性互溢。

(二)合作中:执行与平衡系统保障机制

1.执行系统:组织架构保障机制。建构校企合作的新型组织架构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基础,是践行人才精准共育、过程精准共管理念的载体,是校企合作有效运行的执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组织架构保障机制的建构必须在遵循“坚持统一领导”“避免双重领导”的原则下,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7][9][10]:(1)目标的一致性。校企合作的组织架构设计去企业化、去学校化,校企是一个共同体,围绕契约要求的目标统一运行。(2)职权责的明确性。组织架构中的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成员有明确的职能、明确的职权和明确的责任。(3)运行的经济性。校企资源的稀缺性,要求组织架构的运行以最低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绩效。(4)架构的适应性。为有利于加强决策,组织架构的组织层次、管理幅度和人员比例与校企的规模、技术环境相适应。(5)架构的稳定性。组织架构只有具备相对稳定性,才能维持组织职能、组织成员权责的连续性。(6)架构的动态性。强调组织架构的稳定性,不表示组织架构一成不变,组织架构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受外部环境影响呈现动态特征,因此组织架构的设计必须因时、因地制宜。

2.平衡系统:契约履行保障机制。管理工作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管理的艺术在于维持组织的平衡,维持诱因与贡献的平衡,从而维持和提升组织间、组织内成员的合作意愿、合作动力和合作效果[11-12]。契约体系的履行是保持组织平衡系统的核心工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契约履行保障机制包括组织间和组织成员之间的契约履行保障机制。校企组织间的契约履行保障机制聚焦利益精准共享和责任精准共担,首先根据校企契约合同,明确校企组织间的利益和责任界定;然后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功能,平衡校企组织间的诱因与贡献、利益与责任;最后优化校企组织间的诱因与贡献、利益与责任的路径,使之具备操作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另外,如果把校企界定为显性主体,那么校企内的成员则是隐性主体。因为组织是由人的行为构成的系统,以人为本反映了人是组织中的真正资源,所以建构组织内成员的契约履行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建构组织内成员的契约履行保障机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显性主体与隐性主体之间达成一种心理契约,确保校企成员的诱因与贡献系统内平衡;第二,建构的执行系统确保校企隐性主体的心理契约和系统内平衡得到有效执行;第三,建构控制系统,确保显性主体与隐性主体之间的心理契约和系统内平衡维持在合理区间内波动。

(三)合作后:评价与反馈系统保障机制

1.评价系统:综合评价保障机制。综合评价既应衡量校企契约体系的完成度和绩效度,还应衡量校企组织架构中职能部门、管理层和管理人员职权责的履行表现。鉴于此,本文建构了“W-W-M”(谁来评价、评价什么和评价方法)综合评价保障机制。第一,谁来评价。国家应成立政府介入下的校企自评和行业协会介入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于执行系统的组织架构。政府介入下的校企自评机构成员包括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层、参与校企合作的一线教师和一线企业教师等非政府工作人员。行业协会介入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成员包括行业专家、学生、学生家长和媒体人等。第二,评价什么。基于校企契约体系的完成度和绩效度为依据,精准评估校企合作结果;基于职业部门、管理层和管理人员如何理解和从事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等管理职能为依据,精准评估执行和协调结果[12]。第三,评价方法。根据校企契约体系、管理绩效分别建构校企合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校企合作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校企合作管理者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予以评估。

2.反馈系统:反馈促循保障机制。保障机制各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反馈系统把评价结果传达给各子系统,才能把各子系统连成一个有效的整体系统,维持系统的动态平衡。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反馈促循保障机制是一个链条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基于“4w1h”的模式建构了反馈促循保障机制。第一,谁来反馈。反馈机构与评价机构合署工作,承载反馈和评价的职能。第二,向谁反馈。一是向评价的对象反馈,即向企业、学校、教师、企业教师、校企合作机构的职能部门和管理者反馈;二是向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反馈。第三,反馈什么。反馈评价的结果,对标找差方能精准赋能,同时反馈亦要体现激励与惩罚功能。第四,何时反馈。强调反馈的时效性,评价之后及时反馈,有效回应政府、职业院校、企业、教师、企业教师、校企合作职能部门及管理者等各主体的关切。第五,怎么反馈。对应评价指标,形成书面文稿或会议反馈。

综上所述,本文从国家战略、法律、经济、体系和社会等五个层面回答了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又从校企合作前的认知与识别系统、合作中的执行与平衡系统和合作后的评价与反馈系统建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旨在提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范性、约束性和融合度,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促进职业教育的提质增效,为国家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培养高质量、高数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上述总结,本文得出以下三点启示:第一,法律法规和技术环境的互溢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前置条件;第二,组织架构是校企合作的执行载体,人是组织架构的重要资源,必须平衡校企间和校企内成员的诱因与贡献;第三,校企合作的评价和反馈系统是为了维持整个保障机制的动态平衡,促使各利益相关者思考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改进合作模式,提高合作质量,彼此成全,最终使合作向规范化、常态化、流程化、深度化和一体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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