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管理边疆地区走私的法律规制述论

2023-04-17 02:12李叶宏
青藏高原论坛 2023年3期
关键词:兵器走私法律

李叶宏

(西安邮电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1)

作为盛世王朝,唐朝自信而又开放,与吐蕃、回鹘、契丹、吐谷浑、党项等政权频繁地进行互市贸易,当时丝绸之路上著名的贸易城市有长安、洛阳、敦煌、疏勒、于阗、龟兹、轮台等。 韩愈盛赞当时的贸易盛况,“外国之货日至。 珠香象犀,玳瑁奇物”充斥中原,用之不尽。[1]《旧唐书》记载,唐朝派使臣出使吐谷浑,“与敦和好,于是吐谷浑主伏允请与中国互市。 ”[2]自双方达成互市协议后,大量西域马匹等牲畜进入中原,有力地促进了唐朝的耕作效率与作战能力。 除合法贸易之外,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之间也大量存在着走私,从唐朝立国至其灭亡,走私从未真正消失过。 唐朝官方不遗余力打击走私,法律一直是最重要的工具。

一、唐朝之前的走私及其规制

先秦时期即存在走私。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司市·掌节》记载,“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 ”各种节都规定有效期限,以便按期归还。 通行天下,必须持节,用传辅助节。 没有节的人,遇到检查就不得通行。[3]可知无节寸步难行,运输、携带违禁品或无“节”贩卖货物都属走私。 打击走私,关卡起重要作用。 《礼记·王制》记载,“关执禁以讥”。 要求关卡执法者认真负责,禁止奇装异服,能听懂各地方言。 这样有利于国防,也易于发现走私。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司市·掌节》记载,凡携带货物不经过关卡而逃避检查的,“举其货,罚其人”,以制裁绕关走私行为。国家发生灾荒、瘟疫时,免除关税。 《孟子》卷二《梁惠王下》记载,宣王问孟子王政,孟子回答,从前周文王治理岐山,对农民实行九分之一的税率,给予官员世袭的俸禄,“关市讥而不征”。推知西周时期的关卡并不征税,仅处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管子·问篇》记载,关卡仅检查出境的货物是否已在市上付税,如已付税,“勿征于关”。 对未在市上征税的货物,则须在关卡征税,发给“玺节”,“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当时走私并不严重。 东周以来,关卡也对出入的民众征税。春秋时期关税税率不高,如齐国曾对进口货物征收五十分之一的税率,但走私一直存在。《左传》昭公二十年曰:“偪介之关,暴征其私。 ”战国时关税税率较高,士民难以承受,所以走私盛行。

秦朝法律规定贩卖珠宝、携带粮食离开国境等属于走私,严加禁止。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盗出珠玉邦关及买于客者”,没收珠宝交内史,由内史进行嘉奖。 汉代关防管理进一步发展,《汉书》记载,官民出入,需用布币购买符传勘合,如未携带,“厨传勿舍,关津苛留。 ”[4]可知制度之严。 汉代禁止将粮食、牛马、珠玉、兵器、铁器等带出境外,不过据《后汉书》记载,关塞不严,法制松弛,“精金良铁,皆为贼有”,走私仍然存在,还有汉人逃亡,为走私出谋划策。[5]

魏晋关卡仍然勘验过所。《三国志》记载,蕃国想入唐朝贡,但地方豪族阻碍,与胡人贸易,大多欺诈,胡人经常抱怨。 敦煌太守仓慈慰劳胡人,如去洛阳,发给过所,“欲从郡还者,官为平取。 ”[6]这些措施便利了胡人。 魏晋战乱时走私频发,当时关防检验过所皆记录在案。 北朝继承了汉晋关津制度,《三国志》载,设关津的目的,是为了管理行商,“设禁重税”,而非方便百姓。北齐北周严格关禁,开设关市之税,白兽烽由于征税触怒了行商,被放火烧掉。 隋朝命短,政府对走私的打击未持续多久,即进入唐朝。

二、唐朝边疆地区走私物品

唐朝边疆地区走私较为频繁,走私物品种类较多,主要有铜钱、丝绸类物、兵器、人口、真珠、金银、铁、盐、茶等。

第一,铜钱。唐朝铜价昂贵,部分铜钱被铸为铜器,导致铜币稀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唐朝法律多次禁止铜钱出境。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记载,贞元年间(785—805 年)初期,“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禁令严厉,但未规定具体惩罚措施。《旧唐书》卷十四《顺宗、宪宗上》记载,元和四年(809 年)六月,规定五岭北边的银坑可随意开采,“禁钱不过岭南”。 此处钱主要指铜钱。 《韩昌黎集》卷三十七《钱重物轻状》记载,救济钱币匮乏,偷窃铜钱出五岭,“及违令以买卖者,皆坐死。 ”处罚相当严厉。

第二,丝绸类。《关市令》明确了不得出关的物品,“锦、绫、罗、縠、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禁止出西、北各关,且不能在边疆地区买卖。[7]禁物皆为丝绸。锦、绫等私家应有物品,如带到西、北的关卡,根据赃款数额大小,按坐赃罪减三等处罚。属私家不应当有的物品,虽未过关,也加以没收。私人物品,也不应过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财物被没收。如已经过关或偷越关被抓,财物的三分之二赏给抓获者,三分之一充公。 开成元年(836 年)六月,京兆府奏准建中元年(780 年)十月六日敕,再次禁止与诸蕃互市丝织物。

第三,武器。战争离不开武器,唐政府认为武器出关将增强敌方装备,危害国防利益,因此控制武器,不允许私自持有甲、弩、矛等武器。《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规定,“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私有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唐律疏义》规定,越度边关,私下将违禁兵器给蕃人的,处绞刑。结婚的,处流刑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8]刑罚严酷。《疏义》进一步解释,未入是指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徒二年半。唐宣宗时期,武器走私仍然活跃,《全唐文》卷八十一《宣宗(三)·平党项德音》记载,大中五年(851 年)四月,唐宣宗下敕,重申武器走私禁令。[9]

第四,人口。 唐朝法律禁止买卖普通人口。 《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规定,掠夺、贩卖人口,十岁以下,虽然相安,也按掠夺人口法律处理。 掠夺、贩卖仆人的,处绞刑。 “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记载,元和四年(809 年)闰三月,唐宪宗下敕,称黔中、福建、岭南等地居民虽非唐籍,多被强卖为奴,理当关爱。令所在地方官员认真捉拿,细加讯问,确定不属清白人家的,“乃许交关”。对于违反禁令的,依法处罚。元和八年(813 年)九月,唐宪宗诏令岭南各道不得以清白百姓馈赠或贩卖。有人以清白百姓换取马匹求利,敕令当地官吏,严格捉拿。“如长吏不任勾当。委御史台访察闻奏。”长庆元年(821年),针对新罗国百姓被贩卖,唐穆宗又下了类似敕令。 《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记载,唐宣宗大中九年(857 年)闰四月敕令,针对岭南各州贩卖男女,再申贩卖人口禁令。

第五,真珠、金银、铁。 《关市令》明确指出,“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 ”唐朝金银主要产于剑南、江南、岭南三道。 《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五·坑冶》记载,元和二年(807 年),禁止采银,开采一两,笞二十,送出边境,“州县官吏节级科罪”。 《韩昌黎集》卷三十七《钱重物轻状》记载,救济钱币匮乏,“禁铜不得出五岭”,买卖都用银。 《唐会要》卷八十九《泉货》记载,元和三年(808 年)六月诏令,自五岭往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 ”五岭指越都、都庞、萌诸、骑田、大庚。 铜在唐玄宗时期由官方专卖,禁止私人出卖。

第六,盐、茶。 唐后期开始实施的盐、茶等专卖制度,“成为中国近世帝王建立独裁体制的基础”。[10]《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四》记载,乾元元年(758 年)法律规定“盗鬻者论以法”,开始打击食盐走私。 贞元年间(785—805 年)规定,“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盗卖一石两池盐即处死。 唐宪宗时期,大臣皇甫镈请立严法,盗卖盐一斗以上,处杖脊,没收其车与驴,捕获盐一斗赏钱一千。 节度使、州以判官、司录录事参军查验私盐,脱漏一石以上罚没禄料。 卖两池盐的,“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 ”唐宣宗时期,对走私盐处罚更严。用壕沟作屏障的,“盐池之堤禁,有盗壤与鬻鹻皆死,”私贩盐持弓矢武器者一律处死。唐朝禁止私贩茶叶,《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四》记载,大中(847—858 年)初年,盐铁转运使裴休制定规章,私卖茶三次,每次三百斤,则处死。

三、唐朝规制边疆地区走私的法律特征

唐朝统治者不遗余力打击走私。 《樊川文集》记载,政府每抓获一名私贩茶叶者,寻找钱物,走私茶叶全废。 “撷茶之饶,尽入公室。 ”[11]唐朝打击走私的主要工具是法律。 唐律对走私的规定甚为清楚,《唐律疏议》记载,“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 ”疏议进一步解释,蕃国或唐朝派往别国的使臣,私下交易即走私,分别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 ”[12]。 《全唐文》卷七百四十三《裴休·请革横税私贩奏》记载,希望救济穷人,摒弃虚伪欺诈。 让走私者没有犯法的担忧,征税者没有失去安身之处的感叹。 “欲究根本,须举纲条。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七《禁园户盗卖私茶奏》记载,走私是一个人犯罪,几个家庭毁灭。“必有屏除,使安法理。 ”法律不能虚设,人满足于本来的行业,既害怕刑罚,自然没有违法念头。 既然法律实施,官民都安定。 如地方政府不进行管理,纵然走私茶叶,被人控告,又毁坏茶园失去工作,应由所在的官署调查访问,“别具奏闻,请准放私盐例处分。 ”唐朝打击中原与少数民族走私的法律具有如下特征:

(一)以“敕”“律”“令”为主要法律形式

通常认为,唐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但唐朝管理边疆走私的法律主要形式为“敕”“律”与“令”。 《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记载,所谓律“以正刑定罪”,是相对稳定、适用广泛的刑法典。《唐律疏义》卷八《卫禁》记载,越度边关,“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 ”此为典型的禁走私的律。 又如《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 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 奴婢者,绞。 ”敕是指皇帝就特定的人或事发布的命令,《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唐玄宗先天元年》记载,唐玄宗即位当年(先天元年,712 年),即下令“皇帝自称曰予,命曰制、敕”。 敕很灵活,皇帝可随时发布。 禁止唐朝与少数民族走私的敕很多,是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开成元年(836 年)六月,京兆府奏准建中元年(780 年)十月六日敕,再次禁止与诸蕃互市丝织物类物品。 《全唐文》卷八十一《宣宗(三)·平党项德音》记载,大中五年(851 年)四月敕令,严禁在边境用武器交易物品,指出过去屡禁不止,此后派当地关津、镇及驿站严厉捉拿,不得泄露风声。有违反的,“推勘得实,所在便处极法。”令是最高统治者临时颁布针对特定事项的命令。 《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云,“令以设范立制”,《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载,“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令既适用于政权制度,又适用于某一具体对象。唐令内容广泛,以行政法律为主,同时包含民事法律、诉讼法律、军事法律等。唐朝禁止走私的令,如《关市令》规定“锦、绫、罗、縠、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 ”在唐玄宗以前,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唐玄宗后敕的地位日益提高,甚至可破律,成为禁止走私的主要法律形式。

(二)全力维护国家安全

任何时代的统治阶层都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唐朝政府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物品如铜铁、兵器、人口、铜钱等严禁出境,违者严厉制裁。

铜钱除被用作钱币外,还可能被铸为兵器,威胁唐朝国家安全,所以严禁铜钱出境。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记载,唐德宗贞元年间(785—805 年)初期,“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 禁令严厉。《旧唐书》卷十四《顺宗、宪宗上》记载,元和四年(公元809 年)六月,“五岭已北银坑任人开采,禁钱不过岭南。”此处钱也指铜钱。《韩昌黎集》卷三十七《钱重物轻状》记载,救济钱币匮乏,偷钱出五岭,“及违令以买卖者,皆坐死。”对兵器出境,制裁更为严厉。《唐律疏义》卷八《卫禁》记载,越度边关,“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 ”明确规定将兵器私给蕃人将被处绞刑。 宣宗大中五年(851 年)四月敕令,严禁边境用武器交易物品,指出过去屡禁不止,此后派当地关津、镇及驿站严格捉拿,不得泄露消息。 “其有犯者,推勘得实,所在便处极法。 ”《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记载,天宝八年(749 年)六月十八日下敕,规定京城和地方百姓,如先前被私家役使,限五日内,全部送交内侍省,内有南方人与契据清楚的,“各作限约,定数驱使。 ”长庆三年(823 年)正月,新罗国使上书,称先前蒙恩,禁卖清白百姓。 有老弱欲回无路,恳求给沿海州县下文书,任船归去。 不使州县限制,诏令严禁出卖新罗人,发现正式敕令,“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归。 ”应令相关州县,严加审定。 五年后,太和二年(828 年)十月,唐文宗下敕,禁止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买卖馈赠清白百姓。 又准长庆元年(821 年)三月十一日敕令,禁止海盗贩卖新罗清白百姓,到沿海卖为奴婢。 虽然有明确的敕令,但贩卖未止。 “伏请申明前敕。 更下诸道切加禁止。 ”

(三)处罚严厉

唐代对走私进行严厉制裁。 《唐六典》规定,“若赍禁物私度及越度缘边关,其罪各有差。 ”[13]《唐律疏议》卷八规定,“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不难看出,唐朝严厉打击走私。《册府元龟》记载,开成五年(840 年)十月,唐武宗下诏恢复茶税盐铁司,称官府根据情势立法,仅对卖茶者征税,不过与店铺相关,自然获得公私融通调济。现在私自卖茶,如一定隐瞒欺骗,都是主人与牙人引诱,被贩茶的坏人特别牵连。 非法谋取利益,全部追还收回,使人生厌。 种茶的民家私卖茶十到三百斤,征一百文钱,处脊杖二十。 多次犯罪多次处刑。 “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乡闾。 ”[14]中原与少数民族的走私严重危害唐朝政治、经济利益,所以唐朝制裁严厉,法律多处规定死刑。《唐律疏议》第一《名例》规定,古代贤君,以天为法,治理天下,垂示法则。 辅佐治理政事,预防奸诈。 “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绞、斩是最重的刑罚。 死刑执行方式为绞和斩,唐代中后期又恢复了腰斩、弃市、车裂等酷刑。 对于铜钱走私,《韩昌黎集》卷三十七《钱重物轻状》记载,为救济钱币匮乏,唐朝法律规定,“盗以钱出岭,及违令以买卖者,皆坐死。 ”走私兵器,还具体规定了死法。 《唐律疏义》卷八《卫禁》规定,越度边关,把违禁兵器私给蕃人的,处绞刑。“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疏义》解释,未入者,是指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徒二年半。可见刑罚严酷。《太平广记》卷三百一十一《田布》记载,唐朝晚期,夏州节度使上奏银州刺史田钞犯赃罪,私造铠甲,用以交易边马布帛。 皇帝大怒,称赃罪之事另外处理,将边州之事交付其手,适合预防贼盗,“以甲资敌,非反而何?”令中书省依法追究,准备灭其族。[15]可见朝廷对于违反兵器禁令处理的严厉。 《全唐文》卷八十一《宣宗(三)·平党项德音》记载,唐宣宗大中五年(851 年)四月敕令,严禁在边境用武器交易物品,指出过去屡禁不止,此后派当地关津、镇及驿站严厉捉拿,不得泄露风声。有违反的,“推勘得实,所在便处极法。”对屡禁不止,规定极刑处置。《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规定,掠夺、贩卖人是犯罪,掠夺、贩卖十岁以下的,即使未用暴力,也属于掠夺、贩卖。贩卖“奴婢者,绞。”《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四》记载,贞元年间(785—805 年)规定,“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 元和年间(806—820 年),“减死流天德五城,镈奏论死如初。 ”唐宣宗时期,用壕沟屏蔽,“盐池之堤禁,有盗壤与鬻鹻皆死。 ”私贩盐持弓矢武器者一律处死。 私贩茶叶也有死刑处罚,《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四》记载,大中(847—858 年)初年,盐铁转运使裴休立制,三次私卖茶,每次三百斤,则处死。 长途聚众贩茶,茶虽少都处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种茶民户私卖一百斤以上,处杖背的刑罚。私卖三次,则加重徭役。 砍伐茶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

对于其他犯罪,唐朝不时有恩赦措施,但对于走私人口,法律不允许宽宥。 《全唐文》卷八十一《宣宗(三)·禁岭南货卖男女敕》记载,对于以贩卖为职业,在苗族、侗族、壮族及其聚居地区俘获劫持,或典买百姓,“潜出券书,暗过州县。 ”当地抓获,根据赃物以强盗论处,即使遇到赦免罪犯,也“不在原宥之限”。《全唐文》卷七十八《武宗·加尊号后郊天故文》规定,大赦不赦免武装走私者。

(四)绝不姑息涉走私官员

官员执掌公共权力,是执行法律的重要主体,如其参与走私,危害甚大。 唐朝对官员参与、包庇走私或处理走私不力进行严厉打击。《全唐文》卷八十一《宣宗(三)·禁岭南货卖男女敕》记载,唐宣宗重申,对贩卖良口,应当严厉处罚。 地方军事长官、监督军队的官员、奉命办事的人以及州府官吏等,应带头严守法律。“倘有逾犯,当重科绳。”《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四》记载,唐宪宗时期,大臣皇甫镈请立严法,盗卖盐一斗以上,处杖脊,没收其车与驴,捕获盐一斗赏钱一千。 节度使、州以判官、司录录事参军查验私盐,“漏一石以上罚课料”,加以经济制裁。 大中(847—858 年)初年,盐铁转运使裴休立制,规定种植茶叶的百姓私卖一百斤茶以上,则处以杖背。三次违反,加重徭役。“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同时处罚官员包庇。 开成(836—840 年)末年,唐文宗下诏,一月内再有私贩茶的,撤换县令,扣发刺史俸禄。十次违反,“则罚观察、判官课料”。实行官员连坐制度。《全唐文》卷八十一《宣宗(三)·平党项德音》记载,禁止边境买卖兵器,此前多次下过敕令,近年按老办法做事,但不守法。 此后派当地关津镇铺严格捉拿,不可使有漏网。有违反的,审问实情,由地方处死刑。其经过的地方政府、军镇机构,次第严加责罚,不可宽恕。 “其间或情涉隐欺,准所犯人处分。 ”如有包庇,官员与走私贩同罪。 《太平广记》卷三百一十一《田布》记载,唐朝晚期,有夏州节度使上奏银州刺史田钞犯赃罪,私自制造铠甲,用以交易边马布帛。 皇帝大怒,称赃罪之事另外处理,将边州之事交付其手,适宜预防贼盗。 “以甲资敌,非反而何? ”令中书省依法追究,欲灭其族。 可见对于官员违反兵器禁令处理时毫不手软。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七《禁园户盗卖私茶奏》记载,开成五年(840 年)十月,盐铁司上奏,对于盗卖私茶,如州县不加管理,放任私贩茶叶,被人告发,又毁坏茶园,找不到工作。 所在官署调查,“别具奏闻,请准放私盐例处分。 ”

四、唐朝管理边疆地区走私法律的实施效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制定再完美的法律也无实际意义。 唐朝统治者为了打击唐蕃走私,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其实施难尽人意,走私依然存在,甚至在特定时期十分猖獗。 《全唐文》卷七百五十一《上李太尉论江贼书》记载,在农村地区,“皆有兵仗,公然作贼。 ”公然武装走私,对抗唐朝政府。 茶熟时,四方商贩进山贸易,都穿汉服。 官吏看到后不问,群众见到后不吃惊。 因此匪徒获得各种财物,来到此处。纵有商店窝藏,得到茶叶后,出去后成为无罪之人。更有江南人,相互勾结,“校其多少,十居其半”。二三十人,手持兵器。驻防军的营垒都孤单势弱,只能供给酒食,呼唤唆使罢了。“与贼相拒,立见杀害。”走私犯实力强大。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七《禁商人盗贩私茶奏》记载,旧法虽然严厉,到底难实施。 需要另外立法,打击奸诈的人。 轻重有区别,次第容易遵守。 现在既然特许坦白,居其位者招募接收。 敕令已经施行,天子的恩德普施天下。 应当变革法律,推陈出新。 如有违反,从重论处。 此后应轻装疾行贩卖私茶,“无得杖伴侣者,从十斤至一百斤,决脊杖十五。”没收茶与随身物品。《全唐文》卷九百六十七《禁商人盗贩私茶奏》记载,开成五年(840 年),唐文宗指出,贩卖私茶,人员甚多,市场和商店的茶商与官吏,都互相勾结。 旧法虽然严厉,但难以实施。 “须别置法,以革奸徒。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四》记载,唐穆宗及其后几个唐帝执政时期,刮碱煎盐、武装贩盐愈演愈烈,盐户犯法,不断私卖。“巡捕之卒,遍于州县。”再加上官员甚多、军费日增,导致盐价甚贵,出现几斗谷换一升盐。“私籴犯法,未尝少息。”[16]唐宣宗时期私贩盐更为猖獗,江州、吴州强盗集团,用抢劫所得物品换茶盐。 “不受者焚其室庐,吏不敢枝梧。 ”官吏都不敢制止。 《全唐文》卷七十八武宗《加尊号赦文》云,有钱有势者,设法归属仓、场、盐院,以逃避徭役。“或有违犯条法,州县不敢追呼。”因其势强,地方政府也难以追究。《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八记载,元和初年,独孤郁指出,盐专卖的严重弊端,失误在商贩有经济权利,地方官吏不守法。 “贾太重而吏太烦,布帛精粗不中数矣。 ”[17]

走私人口,唐朝屡禁不止。 《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记载,长庆元年(821 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苹上奏,海盗贩卖新罗清白百姓,先前敕令禁止,由于执掌长期困于贼盗之中,一直不守法。 自从收复以来,路途通畅,轮流贩卖,“其弊尤深。 伏乞特降明敕。 ”指出海盗长期频繁贩卖良口。 《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记载,太和二年(828 年)十月敕,根据典章律令,有官奴从良的规定。 近年虽有敕令,各部门都不执行,导致有人一辈子享受不到恩惠。 现请众官署与官员,查验“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近七十者,请准各令处分。”[18]指出有关机构不积极执行法律。认为海盗贩卖新罗清白百姓到唐朝沿海,虽有明确的敕令要求禁止,但没有禁绝。 “伏请申明前敕,更下诸道切加禁止。 ”最高统治者对有法不依的现状很无奈。《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记载,长庆三年(823 年)初,新罗使臣金柱弼呈上文书,称先获唐朝敕令禁卖良人,“使任从所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大部分寄居在沿海村落,希望归国却无办法。请求朝廷给沿海地方政府下牒书,如有归船,允许放任归去。 不许地方政府限制。 唐穆宗下敕,严禁卖新罗良人。 找到正式敕命,称如有新罗人寄居。应任其回国。应派当地政府,严格审核议定。“责审是本国百姓情愿归者。方得放回。 ”《全唐文》卷八十一《宣宗(三)·禁岭南货卖男女敕》记载,唐宣宗谴责南方贩卖人口,认为不合礼法,即使有法令,不能施行。 “为长吏者,何以副吾志? ”可见法令不行,天下皆知。 禁止走私兵器的法律,现实中的实施也较为困难。 《全唐文》卷八十一《宣宗(三)·平党项德音》记载,边境不准唐蕃之间买卖兵器,以前常有敕令约束,并非没有告诫。 “近年因循,却不遵守。 ”虽然对走私兵器制裁严厉,但仍有人不愿遵守。

反走私法律实施不力有其原因:其一,地方官吏不严格执行法律。《长庆集》卷四十八记载,白居易认为,即使有唐太宗贞观时期的法律,如果没有贞观时期的官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 ”指出执法者的重要性。 《唐会要》卷九十三《诸司诸色本钱下》记载,中书、门下二省拿的本钱,和各种人发给驱使官的牒书,在江淮各道做生意。“每年纳利,并无元额许置。”此处经纪都是豪门,缴税很少,多为蒙混。这使得唐文宗最后追收江淮地区各种人的本钱。走私茶的人都称买卖停留,“恣口点染,盐铁监院追扰平人,”寻找财物。 《全唐文》卷七十四《追收江淮诸色人经纪本钱敕》记载,官商勾结,唐朝皇帝也清楚。 唐文宗认为,江淮地区富贵之家,缴税很少,蒙混很多。“私贩茶盐,颇扰文法,州县之弊,莫甚于斯。”“州县不奉法”,共同规避国家法律。上行下效,普通百姓更不愿意遵守法律。其二,走私能获重利,虽然有一定风险,但值得一试。“商徒操利权”,为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其三,政府的横征暴敛。《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四》记载,唐武宗会昌时期,在江淮地区,盐铁使崔洪多次对茶征稅,商人经过地方被征重税,有时夺取车船,在雨里露天堆积。“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塌地钱’,故私贩益起。”茶商无法忍受,导致走私盛行。唐朝晚期,江南的宣歙地区,栽茶的农户全部“就官造茶,官给帖出卖。 ”有时穷人携带少量财物但无公贴的,都被处刑。如此苛刻,民众难以忍受。[19]《册府元龟》卷五百一十《邦计部·重敛》记载,大和九年(835 年),王涯推行榷茶法,茶商卖茶所得,“不能当所榷之多”。 逼着商人走私。 于是这一年“茶法大坏”。 其四,法律过于严酷。 《全唐文》卷八十二《大中改元南郊赦文》记载,酒专卖制度,各道应因事变通,听闻旧法过于严厉。 一人犯罪,几家人连坐。 或者没收财物,或者被处死刑“里闾之内,遂至无聊,岂有疲人,堪此陷阱。 ”还指出民众害怕严刑,不敢呈递文状。 “巡检防护,岂免劳人。 ”这也使法律难以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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