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哲学转化与当代价值

2023-04-17 13:24李泊以北京100088
边缘法学论坛 2023年2期
关键词:哲学法治道德

李泊以 (北京 100088)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其法治精髓受制于封建制度影响,难免与当代法治有不相契合之处。因此,只有坚持将“无讼”、“慎刑”、“公平正义”与“尊重法治规律”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传统法律思想 哲学转化 当代价值

我国现行的法治体系分别承接于前苏联和西方世界,法律价值、法律渊源的逐步西化,造成与我国司法实践部分脱节。这与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大多集中于西方法理学研究,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法治精髓有关。中国自古强调伦理和人情,因此我们应注重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借鉴,充分挖掘其所蕴含的法治价值,从中找寻与现代法治相契合的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其当代价值,重塑中国法系新文明。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哲学转化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我国法治思想的源头,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精髓,亟待进行创造性转化,使其适应当前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当前法哲学主要有中国传统法哲学、西方法哲学之分别。笔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分析,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法治精髓。

(一)中国传统法哲学视角下的转化

1、中国传统法哲学的主要特点

中国传统法哲学的研究核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中国传统法哲学更多对天地万物的思考,采取自我感悟的方式。我国传统法哲学秉持的是天地一体的理念,将天理、国法、人情作为传统法的渊源。二是中国传统法哲学关注法律如何实践和运作,法律应当追求什么样的价值而不是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问题。“实践智慧”的思想范式是中国传统法哲学的重要元素,所奠基的是一套法哲学体系和法律文化体系。

2、中国传统法哲学在中国社会的创造性转化

基于中国传统法哲学视角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整合和分析,可以从中挖掘可供现代法治建设借鉴的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是儒家法律思想,把孔子、朱熹、王阳明等儒家宣扬的“德”和“礼”思想作为最高法律价值,将个人意志、命令、自然法则甚至天意作为良法的表现形式。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创造性转化过程中,应摒弃以下思想。其一是摒弃过于理想化的思想,如道家的“道统一切”,儒家的“明君圣主”,法家的“重刑主义”。其二是摒弃“人大于法”、“君臣伦理关系”和“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等思想。应对下述思想进行合理吸收。一是“无讼思想”、“教化”等具体思想,二是德治和法治的结合,三是注重“人伦思想”和“民本思想”。

(二)西方现代法哲学视角下的转化

1、西方法哲学的主要特点

西方法哲学强调对法律是什么、法与正义等理论性问题进行探索。中世纪,法学只是神学的分支,依附于神学而存在。17—18世纪,法哲学开始转向“天赋人权”,主张自由、平等等法治思想。西方法律的现代化进程,摆脱神学,开始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

2、西方法哲学促进中国传统法思想的创造性转化

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奉行契约、制衡的理念,是由外力来规范人民的行为。重视刑罚的确定性、强制性和平等性,这与西方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提出的“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的含义非常相近。在西方法哲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需要进一步加强理性和逻辑,强化权利意识和人权意识,加强对法本身、法律渊源和法的基本理念的研究。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基于中西法哲学视角下,分别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可得出其在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中具有以下五大价值。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是中国传统法思想的创新性发展。法治需要德治来约束,德治需要法治来维护。道德和法律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在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吸收法家的“依法治国”思想。法家强调“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即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体现集体意志,而不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韩非提出“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强调应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在今后法治建设过程中,应采取“解释论”的方式解决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另外,法家明确提出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勇于变法,此点也与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和实事求是的思想相符合。

其次,要推动道德和法律相结合,推进道德法律化。一方面,可以将某些优良道德上升为更高的法律要求。如可将尊老爱幼、常回家看看等传统美德法定化,以期改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国家现代化治理需要道德和法律共同发力。法律发挥强制作用,道德发挥教化作用,引导人们从事合乎道德的行为。因此,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把优良道德纳入法律,对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要及时惩处,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使失信失德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二)将“无讼”和“慎刑”思想纳入和谐社会建设

无讼即强调减少法庭诉讼,强调“和为贵”,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调节阶段,达到“息讼”、乃至“无讼”的价值取向,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无讼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以下价值。一是要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员制度正是“无讼”思想在当代的具体体现。各级法院应设立调解结案的指标,以减轻法官办案的压力。二是要注重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将诉讼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防线。从源头上解决矛盾要靠教育和社会氛围的构建。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通过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来减少矛盾的发生。

慎刑思想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疑罪从无理念。如《礼记·王制》记载:“疑狱,氾(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即存有疑点的案件,需要经过众人的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有疑点,则应赦免改疑犯或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主要表现为降等处罚、罪疑从赎和罪疑从赦三种处理方式。此种思想也被纳入当代刑诉法,成为刑诉法中的帝王条款。二是强化犯罪预防措施。《周礼》设立“乡八刑”“五刑”和针对罢民的圜土、嘉石制度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借鉴传统法治思想,构建事前预防犯罪的制度。对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降低处罚力度,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废除死刑。

(三)坚持民本主义和情理法统一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儒家法律思想关于民本主义的具体阐述。儒家把民心看作是治国理政的根基,正所谓“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此种思想体现了古代民本主义。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法治建设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要真正实现民本主义,法治建设应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对违反人民意志和侵害人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应进行严厉的制裁。因此行政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尽量减化程序,减少人民的负担。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便是天理、国法和人情三者的统一。对于情的运用,则涉及到家族规定和伦理法。儒家的“亲亲相隐”原则被当代法治所继承,亲人可以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当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司法审判也要注重“情”的考量,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服从判决,达到息诉服判的社会效果。

社会秩序的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秩序的稳定。因此,当代法治需坚持家国同构。首先便是孝道的吸收和借鉴。确立了孝道在传统文化中的准则地位。其次是家风的建设,古代的家族宗规对今天家风建设仍具有借鉴意义,应加以吸收和转化。

(四)坚持内在规范和外在规范的统一

内在规范即修身养性,是儒家“修身以成仁”思想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外在规范则是包括法律、道德、家族规定等制度。西方法哲学通过外在规范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国传统法哲学注重个人的自身修养,儒家强调“仁”和“礼”的追求。在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坚持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即坚持对“仁”和“礼”的追求,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日常教育和引导来遏制违法犯罪的念头,做到廉洁修身。他律则要求我们完善外在法规建设,通过法律、道德等外在规范规制人们的日常行为,助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将“公平正义”和“尊重法治”纳入当代法治理念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理念。这与西方公平正义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都认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西方主要强调形式正义,认为只要依法判决即可实现正义。儒家认为,要实现正义,除依法裁决外,更要符合“天道”。将其理念运用到当代法治建设中,要求裁判者在作出裁判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要符合人们内心对“道”的朴素追求。

这给我们当代法治建设带来的启示便是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循法治固有的规律。要摒弃万能法治主义和消极法治主义,尊重法治规律。从立法上找寻实践中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本质规律,从司法上在不改变立法原意的前提下,积极对法律条文做出合理的解释,来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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