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制度的价值定位与路径构建
——以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为视角

2023-04-17 16:24
南海法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合规知识产权行政

胡 骋 方 悦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浙江 杭州 310012)

一、缘起: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多重需求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历经多年的实践探索,已创设了第三方机制委员会、合规考察验收听证等一系列制度,司法红利不断释放,为涉罪涉案企业提供了完善自身治理体系、预防犯罪风险的良机。当前,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研究更多着眼于改革顶层设计的宏大论述,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刑事合规差异化问题尚未深入探讨。

知识产权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场域与组成部分,且有着不同于其他领域企业合规制度的独特价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系”。党的二十大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实质是政府通过构筑有机统一的政策、司法体系,在顶层设计、机制贯通、制度演进等方位推动配置各类资源,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实施和运用能力,服务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等目标。

然而,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合规制度改革在各自领域内热火朝天的研究现状相比,鲜见有融合两者并展开系统研究的著述,现有之研究,或受“西方中心主义”之思维定式影响,将英美知识产权事前合规计划直接用于规训我国本土实践,脱离企业合规改革之实际,或各自为政,囿于自己的话语体系,导致相关理论成为空中楼阁,无法落地,如何帮助企业预防、控制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方面的研究鲜有人问津。

对知识产权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展开研究,符合“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政治要求,契合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政策导向,在企业合规制度改革走向深水区、面上拓展转为点上深化的当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该制度的特殊性与独特价值,为大型企业、跨国企业涉知识产权合规改革的体系架构、机制建设、理论证成等方面展开探索、提出构想。

二、现实之维:外向与内向多重困境下的破局关键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积极应对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以著作、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为核心,其中对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企业间的利益纠葛,亦是关乎国与国之间较量的关键底牌。①陈心哲、魏汉涛:《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美国挑战与中国应对》,《学术交流》2023 年第1期,第57—68页。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走在前面的欧美诸国,历来高度重视企业核心技术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了攻守兼备、层层设防的保护体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也将之作为长臂管辖、司法霸凌,遏制别国发展的有力武器。结合当下紧张的中美经贸关系来看其针对性不言而喻。按照TRIPS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系企业的内部机密、关键数据、核心技术等,而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如力拓案②参见(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中,中国钢铁企业关于进出口铁矿石的谈判信息被泄露,导致20余家企业多支出预付款10.18亿元,严重损害中国钢铁企业的利益,更对我国矿石资源安全和海外国有资产产生严重威胁。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刑法第三章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打击涉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虽新增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打击商业间谍犯罪的空白,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着力点仍在于应对国内内部犯罪,在保护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的海外利益方面仍稍显不足。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合规制度的预防功能,帮助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根据自身规模、行业特点、业务范围等因素,建立针对性应对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的专项合规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灵活运用刑事政策和司法手段破解该困局较为有效的做法。

(二)适应国家创新驱动新发展格局的有效手段

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双循环发展将为企业带来技术、理念与创新三大机遇”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在《双循环新经济格局》演讲中提到,双循环将为企业带来技术、理念和创新三大机遇。,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是保护科技创新企业、以新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的应需尝试。一是应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所需。科技创新企业需要通过技术创新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而科技研发和模式创新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使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试错、反复探索。呵护“幼苗”成长的过程,刑法的惩治需要保持克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通过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优惠奖赏,激励涉案企业积极进行合规化改造,①叶良芳:《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政法论丛》2023第2期,第113—123页。在一段考察期内,引导企业完善自身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使科技企业得以在正确、合法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是激励企业创新、包容试错的良方。实践也证明,较之于严格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合规制度将企业从避免惩罚的层面提升到主动合规的层面,对于建立市场友好型、主动防御型的软法体系助推作用明显。二是应增强企业主体国际市场竞争力之需。《中国制造2025》指出,中国制造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创新体系不完善、关键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高等问题②《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载国务院官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9/content_9784.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8月15日。,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经贸摩擦和产业链竞争的焦点的当下,企业规模越大,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越大。以知识产权为武器的瓶颈效应(Chokepoint Effects)日趋显现。所谓瓶颈效应,即在国际科技创新领域中占据优势地位的领先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基点,构建大国博弈下的新型非对称性贸易格局,掌握核心技术后向他国企业强加成本、任意制裁。③王哲、隆云滔:《中美知识产权博弈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3第4期,第21页。据调查,2022 年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诉讼新立案共986 起,涉及中国企业9569 家,其中98.16%的中国企业为被告,大多数企业缺席应诉被判决败诉,在判决赔偿的案件中,专利诉讼平均判赔额为382.1万美元。④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2022 年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报告》,载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官网http://www.cnips.org.cn/a1831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06月29日。制度顺差情境下,我国企业必须适应发达经济体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手段,才能融入全球化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合规制度可以帮助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跨国企业重塑管理模式和运营方式,为中国企业融入国际市场提供保护。

(三)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应然之举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基础资源与核心竞争优势,围绕数据诞生了全新的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数据已成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抢占市场份额的战略性资源。同时,数字技术打破了知识流动的壁垒,在数据流通与科技创新的市场竞争中,专利、商标、版权侵权行为在非传统环境下呈现出不同样态,企业侵权易、被侵权更易,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不确定风险之中。为此,国家层面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明确提出“加快数据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论证,适应新领域、新业态发展需要”,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代化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治理方式并举、治理依据多样的组织形式。⑤戚湧、邓雨亭:《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第32页。检察机关以“数字检察”为履职依托,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为保障的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以“数字检察”作为实现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撬杆,利用数据不断更新迭代的大数据监督平台,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检察官得以从海量的数据中识别知识产权领域的涉罪涉案风险抓取法律监督线索,通过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从办理个案“治标”延伸至类案“治本”,以“个案合规—行业治理—市场优化”的履职路径,规范创新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企业创新过程的溢出风险,增强企业的经营实力和创造力,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优化知识产权治理规则与制度政策的履职创新,是以检察履职现代化服务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三、角色定位:现有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的弥合者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与企业合规改革耦合视域下的知识产权合规制度,融合了知识产权强保护时代需求、企业合规改革类型化探索和检察服务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职能的有效延伸,有着独特的法律定位。

从现实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双轨制”模式,①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8页。有学者以2413 家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与执法效果三个维度构展开研究,证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加强,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创新生产。②吴超鹏等:《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经济研究》2016年第11期,第125—139页。但从实证案例反映出的情况来看,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③张志成:《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若干问题初探》,《知识产权》2022年12期,第3—22页。

一是行政保护在制度供给、基础配置等方面尚有不足,执法管辖权缺乏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三点。第一是行政保护主体的多元分散,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效能。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取单行法立法模式,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几类知识产权分类别管理,执法权分属不同行政主管机关。④易继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体制改革》,《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同时,根据中央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进行整合,组建了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力量下沉,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权。这种“类别管辖+地域管辖”模式,导致执法灵敏度不足、重复执法严重、跨地域执法协作难等局面。第二是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欠缺,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知识产权的范围与侵权与否的判定往往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撑,只有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正确认定假冒和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但综合执法体系下,执法人员的数量少、执法能力欠缺,导致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动力不足、效果不佳,降低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整体效率。第三是现有行政执法体系仅针对国内创新市场,针对涉外知识产权侵害的调查制度仍为空白,实践中有较多情形是:涉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侵权人并要求开展行政调查,保护自身权益。⑤张臻娴:《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的完善》,《科学发展》2023年第5期,第54—62页。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体系,涉外纠纷中行政保护的协调性平衡性较弱。

二是司法保护在运行效率、执行效果上仍待提高。中国早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且门类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⑥曹文泽、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法学》2018年第11期,第3—16页。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与创新主体的期待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市场主体私力救济的角度看,企业维权存在诉讼成本过高、维权周期过长、取证举证过难、损害赔偿难以到位等诸多困难,①詹映、张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科研管理》2015年第7期,第148—150页。往往“赢了官司、丢了市场”,这些问题都严重挫伤了企业从事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从刑事司法角度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往往被害企业的损失已经造成,如粗暴地将侵权人动辄立案、构罪即诉、一判了之,不仅对受害企业的既有损失于事无补,也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创新发展中束缚手脚,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不利于开放、有序、活力的营商环境的构建。刑事手段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应当来自其严厉后果的威慑力而非滞后的惩罚性。

对于真正以技术创新为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说,其发展的基础来源于新产品的研发和新市场的发现,所需要的不是通过繁杂诉讼程序获得高额赔偿,而是一个良好的创新秩序与营商环境。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有序的创新型市场的建设需要严厉的刑事手段威慑,也需要缓和的容错机制,需要灵敏、及时、高效的公权力适当干预,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自主、积极参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创新市场秩序的作用是间接的,具有滞后性与被动性,对企业权利救济来说缺乏可及性与便利性。现有行政机关在执法能力、执法效率、执法效果上均有欠缺,刑事司法手段保护过于滞后,不利于企业发展中的适当容错。检察机关所处之地位,其主导的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制度,可以在刑事处罚最终作出之前,平衡好刑法的严厉与谦抑,利用刑罚的威慑与轻缓激励给予涉罪涉案企业回归健康发展轨道的机会,是弥合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陷、实现宽严有度全链条保护的绝佳路径。

四、制度内核: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路径构建

(一)知识产权合规制度的内核:风险管理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技术创新、产权保护方面可能遭受诸多风险,广义上的风险包含技术研发失败风险,狭义上的风险为法律方面违法违规的风险,本文所指的合规风险为狭义上的风险,即法律方面的风险。当前,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犯罪预防功能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共识②马明亮:《作为犯罪治理方式的企业合规》,《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第169页。,基于知识产权合规制度的法律定位,本文认为,应从结果导向和问题导向出发,将“预防风险”作为体系构建的核心,围绕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识别、处置和预防行政违法、刑事犯罪风险,建立合规管理架构,实现内部合规风险控制与外部合规风险规避。

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而言,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治理体系,真正的价值不是以合规换取对企业的轻罚、不罚,而是通过刑罚威慑和轻缓处罚的激励换取企业的有效合规承诺、预防未来再次侵权的风险。同时,关注案件反映出的知识产权管理漏洞和隐性风险,通过引导企业主动合规、考察合规效果、出台行业合规指引,使相关行业形成较为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企业应当在检察机关引导下,配合整改已涉罪事实基础上,就已产生的或者未来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风险,自我梳理风险隐患,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风险内控体系,从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二)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知识产权合规制度架构

“风险导向”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应当确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差异化合规管理—合规有效性考察”的合规步骤。

1.潜在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开展合规体系构建的前提,是对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做出准确的认识和评价。①陈瑞华:《企业合规整改中的专项合规计划》,《政法论坛》2023年第1期,第37页。企业应当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将知识产权风险评估贯穿研发、生产、经营、市场开发以及知识产权申请、使用的全过程,根据自身规模、运营目标、市场环境及风险状况确定合规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预案,从而减少相关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当发生不合规行为时,企业如已经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做好风险预防,可以作为减轻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如,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流程,在作出涉境外市场的相关决策前,或者在开展海外业务过程中,收集目标市场国知识产权合规信息、检索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纠纷及案例、分析市场所在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导向等,于事前准确识别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判断企业决策和市场行为导致法律风险的概率、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提前采取措施,阻断风险的传递链条,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减少损失。如知名企业海信集团,其在各类产品进入国内外不同市场之前要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并根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动态和特点、不同国家不同市场的技术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制定应对方案和策略,保障公司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安全。②冯晓青:《企业技术创新、合作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第205页。

2.特有风险的防控——差异化合规管理

涉案企业在已经发生特定犯罪的情况下,将与所实施犯罪有密切关系的特定领域作为风险领域,在全面了解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其传导路径的基础上,所涉具体犯罪的再犯风险即为所要防控的具体合规风险。围绕该具体风险的防控,展开针对其内部犯罪原因的差异化管理,对具体风险进行动态监控与评估,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制度隐患、去除治理结构缺陷,建立一种以预防该类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的专项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如,最高检2022年4月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察涉案企业的规模、涉及领域、行业特点、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风险以及合规风险的状况等,量身定制合规计划,针对中某公司存在的涉案问题及合规整改目标,督促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制度,通过不定期走访企业,跟踪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作出最终处理。③具体见《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9月23日。这就是较为典型的差异化合规管理。

对涉案企业来说,从已经发生的现实犯罪结果出发,在外部刑罚威慑和刑事激励下,可以有效、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调查,梳理风险环节、风险岗位和风险人员,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机构或部门、配置相应合规人员,这种“量身定做”式的预防、监控和应对特定犯罪再次发生的专门化合规方式,更具有经济上和运行上的可操作性。

3.未来风险的控制——合规有效性考察

有效的合规计划,是对涉罪企业从宽甚至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是评估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的标尺。④李勇:《涉罪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标案为例》,《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第137页。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知识产权刑事合规领域,大部分合规案件都处于有效性标准模糊的运行困境,有效性标准如何制定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的难题。本文认为,对企业未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风险的预防可能性才是合规有效性的核心标准,当以预防风险为目标制定合规有效性标准。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大型企业、科技密集型企业需要面临应对外部严厉审查和内部自主创新需求的双重考验,因此,知识产权合规不仅需要注意企业内部的合规性管理,例如专利权属纠纷、商业秘密问题,另一方面则是需要充分关注对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具体而言,可分为应对内生风险的自我修复与应对外部风险的标准抗辩。

应对内生风险的自我修复是指,通过对企业自身存在合规风险的排查与修复,避免企业后续仍因相同风险引发刑事再犯。如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若企业事先建立起专项合规计划,可推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系员工个人行为,而非单位犯罪,经检察机关评估合规计划有效,将不起诉企业并免除企业刑事责任;若事前并未建立专项知识产权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可责令企业针对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开展差异化合规管理。

应对外部风险的标准抗辩是指,大型企业的涉知识产权犯罪,区别于其他领域犯罪,受海外国家法律法规影响大、诉讼风险高。为有效应对海外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长臂管辖,需要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本土化刑事合规计划标准,为企业提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规范参照,帮助企业降低涉外诉讼风险,使企业在海外应诉中得以有效抗辩,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应诉能力,减少海外侵权诉讼、刑事处罚风险支出。

五、应然面向:以检察履职为视角的路径探索

(一)优化行刑衔接与联动共治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肇始于检察机关的带头探索,现已逐步推进至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其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不仅需要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衔接推进,也需要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工作机制上衔接配合、共享联动,实现治罪与治理并进。现有“双轨制”保护模式导致司法与行政、入罪与出罪的衔接上存在一些机制障碍,主要表现为“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递进”的行刑衔接和“刑事犯罪向行政违法回转”的刑行衔接运行困境。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优化。

1.完善行政执法中的行刑衔接

在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时,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参与对企业违法的行政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并提出法律意见。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阶段联合开展对企业违法行为和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企业犯罪行为的一体化合规整改,从而将涉案企业合规向前延伸至对企业违法的行政执法阶段。对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对行政机关应当移送企业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企业犯罪案件。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完善审查起诉中的行刑衔接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组织涉案主体以及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程序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联合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共同开展合规考察监管和验收评估等工作,在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由行政机关继续展开监管,行政监管机关考量企业合规情况和检察意见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而实现对涉案企业的齐抓共治。

3.探索刑行互认模式

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产性行政处罚措施、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形成合规治理“一盘棋”①王贞会:《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制度建构》,《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5期,第64页。,检察机关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涉案企业制定合规整改计划、建设知识产权合规制度的情况作为对该企业进行从宽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在移送刑事立案材料时,应当将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相关情况详细说明,由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合规计划或者已经进行的合规整改活动进行审查和确认,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当前,伴随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实施,以“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为特征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初步建立。②高景峰:《“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探索与深化》,《中国检察官》2023年12期,第2页。第三方监管机构所出具的考察结果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在第三方监督评估中的主导职责,根据知识产权合规计划专业程度高、涉及领域多、保密要求高等特点,完善相关机制,促进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实质化专业化。

一是完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方式。吸收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并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监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涉案企业申请,可以邀请政府工作部门中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做好协商沟通,确定选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准入“黑名单”制度,对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纳入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已经纳入的人员,及时调整出库。

二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业的合规委员会。协调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性组织等共同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委员会,归属于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根据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特点,对专业人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对专业人员进行分专业、有针对性的管理、培训,由相关行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推进。检察机关监督合规委员会的产生、人员选任,与知识产权合规委员就涉案企业的犯罪情形、体量规模、经营业务等,选取不同领域专业人员组成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小组展开监督评估。

三是充分利用数字赋能。利用数字技术赋能涉知识产权犯罪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是数字检察建设推进的应有之义。要探索建设第三方机制数字化监督评估平台,构建监督评估大数据库,结合企业具体经营模式,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查找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涉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涉罪涉案风险点,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围绕具体风险建立算法模型,同时,以个案积累,提炼共通风险,以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风险为主体建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进行动态跟踪,通过数据评估、风险预警等手段,实现企业合规数据化监管、数字化治理,推动合规整改智能化、高效化。

(三)发挥检察履职优势

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法域众多,因应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需求,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四大检察职能,以期通过一体化履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履职优势与主导企业合规改革的先行优势,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特殊战略定位,以“小切口”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国际竞争提能“大战略”实施。

1.推进综合履职、专业化履职,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业务机构和合规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可通过挂职、借调等方式引进相关行政部门人员短期担任检察官助理,参与知识产权合规案件的调查核实、讨论及审查工作,就技术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强化“四大检察”共同参与、系统推进知识产权合规治理意识。构建信息共享、协同履职模式,必要时可组成专案团队,对每一起知识产权合规案件均实行由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官同时审查。立足监督办案职能,对案件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应向行政主管机关、行业协会提出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对于特定领域,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对企业或行业加强监管。

2.聚焦社会治理,发布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通过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制定、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及验收等流程,可梳理涉案企业及同类企业、所在行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漏洞及“共性”风险,归纳同类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义务和风险清单,明确治理路径,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合规标准,与行政部门联合发布基于预防企业涉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将个案合规的治理成效提炼为行业合规,从“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辐射,实现“办理一个案件—帮助一类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3.与数字检察战略深度融合

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贯通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数据化建设,通过数据归集、对比,发现知识产权涉案高发领域、多发环节;接入企业数据共享平台、打造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平台,对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点进行量化评价;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案件智慧管理系统,实现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管理、数据汇聚、智能分析、监督制约等系统集成,为涉知识产权犯罪企业合规提供常态化的数字化技术支撑。

4.聚焦国家战略优化知识产权检察服务

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是企业防御侵权、占领市场和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应借助合规计划、合规有效性考察、动态监管、合规指引等过程,根据目标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和规则,帮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规划,为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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