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正义的“历史性”建构及其思想变革

2023-05-11 08:19魏传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历史性正义资本主义

魏传光

(暨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正义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虽然难以定义,但在当代学术界和社会生活中,没有哪一个概念像“正义”这样牵引着人们的思绪。毕竟,“公平正义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永恒主题”[2]。在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正义要么是一个伦理概念,要么是一个法权概念,基本上是奠基于伦理学或政治法律之域,成为了完全没有历史境域的自然法或超历史的道德假定。马克思非常反对理解正义的这种方式,认为“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3]156。在马克思看来,正义是一个实践概念和历史概念,不论是正义观念、正义原则还是正义规范,它们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具有具体的历史形态,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迁。因而必须重视正义观念与历史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解正义的基础,以开启正义的“历史科学”建构。

“历史性”是“历史”的属性概念,一般指向某种对象及其生成具有条件性、具体性、过程性、历时性、有限性、暂时性等特点。同前人的正义思想相比,马克思秉持正义的历史主义立场,对公平、正义、平等等问题进行“历史地思”,对正义问题的运思方式具有“巨大的历史感”,即用“历史的观点”“历史的态度”“历史的方法”等“历史地看正义”。也就是说,马克思赋予正义以“历史性”理解,阐释了“正义”作为历史事物的本质等基本观点。“历史性”是马克思批判性正义观的思想武器,借助它来把所谓的“永恒正义”和“天然正义”拉回到暂时性、过程性和相对性,强化了历史批判的道德力量和正义批判的历史深度。实际上,唯有深入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历史性”之中,才能真正驳斥西方学者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并不兼容”的诘难,把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辩证法与价值理论高度融为一个整体,彰显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革命性变化。故此,本文围绕马克思建构正义思想所遵循的“历史的思维逻辑”“历史的解释原则”“历史的评价尺度”这三重历史性原则,就正义所具有的“历史性”属性展开阐释,以彰显马克思在正义理论上实现的思想变革。

一、 考察正义的“历史的思维逻辑”

“历史的思维逻辑”是指在同历史的一定的联系中来处理材料的一种思维方式或逻辑方法。马克思在与恩格斯“写出《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作品,形成了系统的唯物史观”[4]后,历史的思维逻辑便逐渐成形。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平等、正义等政治概念本质上关涉历史科学,对这些概念的理解要运用历史性的经常变化的材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提出,“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5]526;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以“劳动”为例进一步提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6]29。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提出了同样的观点,认为“平等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个观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的历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的”[3]355。

那么,“历史的思维逻辑”具体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从历史的实在进程出发而不是从理念出发是这种思维逻辑的基本特征,所以“历史的思维逻辑”的最基础性主张是反对从先验出发去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观念。聚焦于“正义”而言,就是不要把正义作为“先在于”或“外在于”人类历史活动的观念或原则。或者说,正义观念和原则不是哲学家头脑中的思辨游戏或书房里的写作活动,而是人的历史活动本身。正如马克思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那样,如果不用历史的思维逻辑“探索出历史的实在进程”,而是“在想象的云雾中发生并高高超越于时间和空间”去理解平等、正义观念,就只能提出“一套妄图充当辩证怪论的怪论”[7]44。因而可以讲,考察正义遵循的是“理念的思维逻辑”还是“历史的思维逻辑”,其分野就在于是认为历史的实在进程从属于正义观念,还是认为正义观念从属于历史的实在进程。

通过理念建构人类社会的永恒正义是启蒙理性的自我设定。康德以理念的世界的普遍原理来反观、规约和审察现存世界,“在康德看来,通过一种理性——自由的同一性语言就可以重新找到人类团结一致的形而上学基础,认清一个完美人类的社会的结构和必然性,从而使尘世向天国的上升成为可以期待的”[8],而“黑格尔哲学的精髓是一个由自由、主体、精神、概念等范畴组成的结构,这一系列概念都源于理念”[9]。后来罗尔斯所建构的“正义几何学”也是如此。当然,康德、黑格尔、罗尔斯等人也都不过是柏拉图的注脚,柏拉图早就试图用正义理念去拯救充满危机的、混乱的现实世界。

马克思强调,正义观念是“历史的”,具有具体性、过程性和历时性,如果给予正义以“非历史的”理解,就会置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以“静力学”的考察,最终脱离特定的历史语境作为一种不受历史约束的永恒不变的抽象规定提出。我们知道,马克思一开始并不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政治理论的社会历史思维。在1837年写给父亲的信中,马克思还是从“应有”出发建构法哲学体系,强调主观思想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习惯于“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并导致“现有之物和应有之物的截然对立”[10]。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马克思仅仅从“观念本性”的角度提出“自觉地服从伦理的自然的力量”[11]。可以说,从攻读学位到辞去《莱茵报》编辑这一时期,马克思偏爱康德式的道德观念,习惯于站在“哲学基地”上从理念出发思考各种问题,包括“正义观念”。后来,马克思成为一个黑格尔主义者时,他接受了黑格尔关于“理性循序渐进地在历史中显现自身”的观点,认为其“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做基础”[12]602,虽然这种“历史感”只是“神圣的历史”和“观念的历史”。不过,这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毕竟他已经开始在同历史的一定的联系中,通过贯穿宏伟的历史观思考正义观念。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又进一步指出,“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5]205,并且认为“人确实显示出自己的全部类力量——这又只有通过人的全部活动、只有作为历史的结果才有可能”[5]205。当然,此时马克思的“历史感”还不清晰明确,只是通过超历史的人性去论证“类存在”。

但很快马克思意识到了,黑格尔把思想假定为主词,把实存假定为一种单纯的谓词,主词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外,所以黑格尔的“历史”只是绝对观念的联系、转变和发展的历史。后来在批判蒲鲁东时,马克思直接指出,“这不是历史”[7]44,它只是用“历史时间性”这个概念强调绝对观念辩证发展的连续性而已。所以,马克思以“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5]502的豪迈宣言宣告要清算自己从前的哲学信仰,改变从“所想象的东西出发”[5]525,或“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5]526的思维逻辑,因为这样抽象的正义观念“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5]526。所以,“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因为这些原则不过是“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12]44-45。于是,黑格尔的“历史感”最终成了马克思“历史的思维逻辑”的“背影”。

“理念的思维逻辑”把正义理解为抽象的精神存在,并把它建立在一种不依赖于时间、空间和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人性的基础之上,认为这种普遍人性可以提供一种绝对的、超越历史的正义标准。这样的正义观念“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摆脱了一切性别的和个人的特性”[3]104,实质是“用编造神话的办法,来对一种他不知道历史来源的经济关系的起源作历史哲学的说明”[6]6。马克思发现,“理念的思维逻辑”把正义建构于抽象人性论而不是历史人性论的基础之上,假设了一种超出人类历史并规定人类历史走向的人性,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都统属于精神意志领域。如休谟就认为人性是一切科学的“首都或心脏”,他的承继者也都认为存在一种与社会历史生存方式没有关系的、“超历史”的抽象人性,以此来建构永恒绝对的普遍性正义原则。可见,“理念的思维逻辑”把抽象人性设定为正义观念的本体。马克思敏锐地批判道,把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人性抽象为永恒不变的人性并以此为基础建构的理念式正义是一种无时间性、同质化的抽象先验正义,它漂浮在现实历史之上,缺乏现实的根基。作为这种正义观的对抗,马克思提出,正义应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去理解,正义观念具有历史特定性,是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和反映,而不是超历史的,所以对正义的分析必须具有时间性、条件性、具体性和过程性的考察。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原则就是由资本主义劳动这一历史上特定社会实践形式构造的,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具有历史特殊性,所建构的正义原则也不同于以往社会,所以应该“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5]544。

众所周知,成熟时期的马克思非常重视用历史性思维逻辑考察重要范畴的演进,包括正义范畴。马克思将正义建构于与历史相联系的材料的基础之上,带来了一种完全不同于“理念式正义”的理解。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由空洞化、形式化、概念化的先验之物和“概念的木乃伊”,变成了包含着社会不平等、剥削、阶级统治等历史和现实内涵的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武器,成为理解资本主义抽象统治的钥匙,也就跳出空谈和幻想的牢笼转而成为追求改造现实世界的历史正义。这样的正义理论就不再是说些“无望的兜圈子”的话,而是作为特定社会群体和阶级成员的需要、欲望、利益和愿望的表达方式。对于转变所达成的效果,英国学者塞耶斯给予较高评价,他认为马克思“并没有试图以绝对的方式、依据普遍的原则来评价资本主义制度。相反,他的解释完全是历史的和相对的,因而更具有现实性也更为实用”[13]。

世界不会按照正义理念运转,更不能把历史建立在正义范畴之上。马克思反对理念式正义的寂静主义立场,或者将某一历史阶段的正义观念提升为一种普遍性正义观。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赞同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的如下批判:“无时间的感觉、无时间的意志、无时间的思想都是虚无,都是怪兽。”[14]之所以说它是虚无的,是因为理念式正义不过是一具空壳,正如恩格斯所讽刺的那样,“绝对真理是不依赖于时间、空间和人类的历史发展的,所以,它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被发现,那纯粹是偶然的事情”[3]22。对于马克思而言,只有把正义范畴及其关系变成了历史概念,使之具有历史的、暂时的规定性,才能为社会批判配备有杀伤力的武器。资产阶级辩护士总是喜欢把“平等”“正义”当作一种超历史的抽象尺度,并拿它去裁决人类历史的现象,也促使马克思给予正义以历史的逻辑,以澄清资本主义社会中以形式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的问题,从而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蒙蔽和歪曲现象。

尽管马克思以“历史的思维逻辑”理解正义遭受到一些英美马克思主义者的误解,认为马克思持有“正义虚无主义”和“正义怀疑主义”的立场,但马克思坚决反对用正义原则作为人类生活的“普遍”和“一般”。事实上,马克思并没有用历史性和具体性消解一切普遍性和抽象性,而是转向“寻求一种可以替代的普遍的生活”[15],那就是生产力的发展。

二、 解释正义的“历史的解释原则”

所谓的“历史的解释原则”就是把对象放到特定的具体条件下、作为一个暂时的历史过程进行考察和解释的理论原则。历史之为历史恰恰就意味着对任何一种恒定或自然元素的否定,以及对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之变异性或暂时性的凸显。从马克思一生的理论活动来看,其哲学思考、论证、表达总是与社会历史分析和现实实践活动交织在一起的。马克思对正义的解释遵循的也是“历史的解释原则”,在他看来,正义观念应从生产方式不断的变化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5]603。马克思不崇拜任何正义原则和正义观念,因为它们都不是终极的、永恒不变的存在。

马克思解释正义的“历史的解释原则”主要在对蒲鲁东的批判中呈现的。我们知道,蒲鲁东一生始终致力于重塑正义原则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完成真正的革命,而马克思也长期关注蒲鲁东对社会公平正义、私有财产等问题的见解。在蒲鲁东的语义中,“公平正义”是其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在《什么是所有权》中他就指出:“正义是位居中央的支配着一切社会的明星,是政治世界绕着它旋转的中枢,是一切事务的原则和标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行动,无一不是以公理的名义发生的,无一不是依赖于正义的。”[16]因为公平正义如此重要,所以“公平,并且仅仅是公平,这就是我的立论的要领”[17]。正因如此,蒲鲁东把“正义”作为所有权的基本规范,作为其论证私有制的出发点和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在蒲鲁东那里,“正义”是人类理智所证明了的绝对观念,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范畴,是必然的概念和必要的原则,也是永恒命题。显然,在正义问题上蒲鲁东缺失了“历史的解释原则”,没有认识到作为社会关系范畴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正义理念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正因如此,马克思批判道:“蒲鲁东先生不是把政治经济学范畴看做实在的、暂时的、历史性的社会关系的抽象,而是神秘地颠倒黑白,把实在的关系只看做这些抽象的体现。这些抽象本身竟是从世界开始存在时起就已安睡在天父心怀中的公式。”[7]47-48

显然马克思在此批判蒲鲁东没有认识到历史世界不存在任何永恒的价值或元素,属人世界的一切都必定为历史的历史性本身所埋葬。为了加深对这一批判的理解,我们需要这样的认识角度:马克思对蒲鲁东的强烈批判是与他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相统一的。马克思认为,并不存在蒲鲁东所认为的基于固定需要的人类行为模式,人的需要的产生、满足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这是因为满足需要的劳动“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6]29;而如果需要是历史的,那么组织和调节这些需要的概念和制度也就必定是历史的。如此一来,任何特殊的调节需要的概念——包括公平正义——都是相对的、历史地被决定的和短暂的,我们不可能不把各种政治和经济范畴归结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更进一步讲,由于“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7]44,因而奠定于经济形式之上的正义观念自然也是如此。马克思甚至明确表述,公平正义等观念暂时性的基础,就是生产力的发展。蒲鲁东的正义概念如同社会契约论一样,都只不过是对人类行为提供一种分析性的、解说性的观念,而不是作出“历史性”的解释。这是因为,“历史性”本身就是对属人世界的非永恒性的直接确证,那些为历史所作的任何具有恒定价值的理论辩护,都不可避免地被“历史性”所否证。

蒲鲁东认为,历史与客观事实对于人类实现普遍自由和平等毫无意义,唯有超越历史与现实之外的正义法则才能规范人类社会秩序。对此马克思是反对的,并且认为蒲鲁东之所以持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没有认识到“抽象、范畴就其本身来说,即把它同人们及其物质活动分离开来,自然是不朽的、不变的、不动的”[7]50。要改变这样的认识,就应该采用对正义的具体分析,即在一个给定的社会中,给予公平正义原则以特殊的呈现,而不是提出“没有内容的空壳”,这样自然就展示出正义法则在不同社会类型中按照不同历史条件呈现出不同的模样。可见,就特定社会正义原则或观念的特殊结构而言,马克思拒斥任何非历史的、自然主义的、理性普遍主义的形式,而是认为应该在正义的一般性形式之上添加更加具体的“解释”,赋予“解释”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呈现历史的差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提出,每一个时代的价值观“都是主导阶级的观念”,但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这些价值规范会被再表述,以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所以,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生产方式、不同的伦理生活模式,也有不同的正义观念。马克思认为,如果蒲鲁东所拟设的永恒性正义被证明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的——如同恩格斯所考察的那样,“在自然形成的公社中,平等是不存在的,或者只是非常有限地、对个别公社中掌握全权的成员来说才是存在的”[3]352-353——那他就没有资格号称现实世界存在一种确切的、理想的正义表达。

当然,马克思反对蒲鲁东的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如果将正义观念或原则从社会的历史形式中抽象出来,很容易将资产阶级的正义原则——毕竟只是正义观念的一种历史形式——当作正义的卓越范式和永恒规范,这样就很难澄明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暂时性,从而革新资本主义正义原则也就变得不可能了。的确如此,如果对资本主义的历史职能以及它与某个特定阶级利益之间的联系缺乏客观深入的理解,人们可能会对特定社会的正义原则产生误解,甚至盲目地当作神物加以膜拜。所以,马克思强调要从暂时性的角度去看待资本主义正义观念和原则,从历史维度审视作为价值范畴的正义。换言之,把资本主义看作特定时间下的特定社会,并为它的所谓正义原则和观念提供道德社会学的科学解释,用以说明资本主义为什么采取这样一种特殊的正义形式而非另一种,以此为基础,阐释清楚为什么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正义观念不能直接上升为人类学意义上的正义观念,从而得出正义观念是贯穿历史的,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念只是历史长河中的暂时性观念的结论。

马克思强化对资本主义正义观念和原则进行独特性的分析,目的是强调不能将资本主义独特的正义观念和原则强加给所有历史,即资本主义独有的正义原则绝不能与任何历史性国家的正义原则相等同。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制度能够产生自己的知识、道德和宗教上的信仰、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但这些价值观等并不能对人类历史都客观地、永久性地有效,它们都有自己特定的时代,走过这个时代,这些制度所产生的价值观也会随之改变或消失。资产阶级认识不到,在人类追寻理想社会秩序的伟大历史实践中,他们扮演的只是短暂的角色。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将阶级制度和支撑机制视为自然,将现行的国家组织、法律、道德视为神圣,只不过意识形态的把戏,在历史长河中这些“自然”和“神圣”将会瞬息即逝。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所构筑的正义价值不过是适用于特定历史阶段的价值观念,并不是永恒的自然秩序和价值原则,所以人们不必屈服于它。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批判蒲鲁东,“这样他就陷入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之中,这些经济学家把这些经济范畴看做永恒的规律,而不是看做历史性的规律——只是适用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的规律”[7]47。

虽然蒲鲁东没有直接肯定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合理性,但当他把那些表现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范畴看作永恒不变的甚至将其神化了的时候,就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实际上间接地承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性和永恒性。然而,由于“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18],所以他所谓的“自然性和永恒性”是注定无法站得住脚的。蒲鲁东的方法论错误实质是非历史性的认识错误。也就是说,在非历史性语境中,如果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被理解为既定的、“先验的”,是一种“自然”事实,那就滑向了将具有特殊性的资本主义的解释构架作为社会历史的一般解释构架的逻辑。这就如同蒲鲁东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当作一般理性的永恒原则的实现,而不是看作历史上暂时的社会生产形式,实际上就把资本主义及其商品交换永恒化了。因此,马克思批判道,“既然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被他想象为范畴形式、观念形式,他(蒲鲁东——作者注)就把这些产物视为自行产生的、具有自己的生命的、永恒的东西。可见,他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的视野”[7]50。

当然,以“历史的解释原则”解释正义,澄清资本主义正义观念的暂时性,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完全否定,也不意味着马克思是反道德主义者。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暂时性更多的是指资本主义正义观念处于发生、发展、消失的过程,具有非完满性,因此它还具有向更高层次的正义原则和观念开放以及超越的可能,人类社会不应固执于资本主义正义原则,而应通过更高层级的价值理想的引导,基于变革性的历史基础和新的特定历史语境追求更高层级的正义类型。

三、 评价正义的“历史的评价尺度”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伍德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中提出了所谓的“马克思正义悖论”命题,认为马克思既严厉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又“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19]。马克思为什么会给伍德等人留下如此印象呢?根本原因在于伍德等人没有理解马克思评价资本主义的正义性采用的是“历史的评价尺度”,也就是说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所处的历史时代的总体情况出发,而不是运用当下的正义条件和标准进行正义评价。“历史的评价尺度”就是对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评价都放置在一定的历史范围中,“需要回到特定的时空背景去审视”[20],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出发给予辩证评价。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一段虽饱受争议但非常经典的表述:“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1]379这句话是由马克思对吉尔巴特所认为的“天然正义”的批判引起的,吉尔巴特认为,“100镑的所有权,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己有”[21]379。这是资产阶级依据自身的物质关系及其生成的正义观念得出的结论,并因此形成由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规定的契约。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借贷与付息这一交易行为的正义性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内在逻辑决定的。当然,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性施以“历史的评价尺度”,并不是马克思一开始就具有的观念,而是经过一段思想历程。

由于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在“早期三论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时期,主要把伦理道德概念转化为普适性的哲学概念进行社会批判,对资本主义的评价依据的主要是“道德的评价尺度”,即囿于正义、平等、自由等道德概念,而且对正义等规范价值评价用语的理解主要局限于黑格尔法哲学和“康德式道德”层面,具有明显的超历史性特征。“道德的评价尺度”是俞吾金教授所概括的“道德评价优先”的一种类型,其主要特征是通过诉诸抽象的人性论原则和纯粹的正义理性,以超历史语境的正义尺度对资本主义进行淋漓尽致的正义谴责。应该说,“道德正义”(1)“道德正义”是遵循道德主义思路阐释正义,通过道德论证确立分配的“应得”规范和标准的一种正义观。是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为社会底层民众的现实利益作道义辩护的主要思想武器。运用基于人类尊严的“道德正义”对现实的人之不自由状态作激情批判,揭露资本主义的道德堕落及无产阶级贫困化状态,虽然充满浓厚的道德意蕴和人文色彩,却终因缺乏历史根基而无补于现实。之所以认为马克思此时的正义缺失历史根基,主要是因为此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批判的标准来自具有理想色彩的先验正义。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发生了明显转向,开始更多地使用“异化”“贫穷”“不幸”“奴役”等更具体的评价性术语而不是道德术语进行正义批判,并对资本主义进行一定的历史批判和经济批判,这反映出马克思开始摆脱抽象正义和思辨正义的羁绊,为正义注入了包含着历史尺度的客观物质内容,人本主义正义逻辑开始解体。但实事求是地讲,此时“道德的评价尺度”仍然是“优先”的评价尺度,理想化、本质化的道德价值悬设仍然是马克思评价社会的主导标准,历史评价尚处于边缘性、从属性的“蛰伏”状态。从《神圣家族》开始,马克思给予历史尺度以独立的地位,其表现就是把“工业”“物质生产”“生产方式”看作“历史的发源地”,自觉地将正义批判与社会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为“道德正义”提供经验性的科学解释,并提出通过科学社会主义革命推动现实正义的实现。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确立了“实践的唯物主义”,进一步强化了“历史的评价尺度”的重要地位。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马克思开始“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正义[12]592,这直接影响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抽象的、一般性正义原则不再作为批判武器。马克思认识到,正义作为一种道德观念不过是历史的产物,批判应诉诸现实的历史理性而非抽象的道德理性。所以,应当从历史的观点出发,客观地评价资本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历史进步性、历史局限性及历史过渡性作出客观的总体性历史评价。马克思甚至认为,不应要求资本家为无产阶级的悲惨地位承担正义责任——因为资本主义和资本家本身都是历史性产物。可以说,此时马克思已经摆脱“道德评价尺度”的羁绊,彻底摒弃从先验人性、绝对自由等抽象原则入手评价资本主义的正义范式,把“历史评价尺度”作为评价资本主义的根本圭臬,“坚持结合物质生产状况及其具体历史发展,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出客观的分析和科学的说明,并进而通过现实的实践运动寻求社会正义的实现”[22]。而到了《资本论》时期,马克思更加自觉地进入政治经济学深处,利用劳动分工、所有制形式、物质生产活动等历史性概念阐释正义,这样自然地就转入了从经济关系和剩余价值产生的历史过程中揭露资本主义的非正义。

其实马克思从“道德的评价尺度”转向“历史的评价尺度”思想历程已经很清楚地回应了伍德的指责,伍德之所以认为马克思思想中存在所谓的正义悖论,原因在于他缺乏对马克思思想转变视角的认识。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持有激进自由主义和革命人本主义的正义观,通过“道德正义”批判资本主义、表达道德义愤的确存在。基于人本主义的立场,把抽象的、理想的、永恒不变的“道德正义”作为尺度,依据人的天性和“公平正义”的人道主义原则评判社会,用伦理的评价体系审判资本主义也是青年马克思的主要做法。但摆脱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政治哲学之后,马克思主要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理解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完成了从思辨抽象的正义思想范式到实践的、历史的正义思想范式的转换。此后马克思不再以“道德正义”作为理论基础,流于表面地在“非人的”“违背人性的”层面控诉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反感蒲鲁东等人盲目向往抽象平等和“永恒正义”,把特殊历史形式抬高为绝对的标准。正因如此,马克思在文本中的一些表述很容易让人感觉“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实际上,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并没有摒弃也不反对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批判,只不过他已经超越了“超历史”纯粹道德评判的层面,转向历史事实和历史评价,从历史运动的客观规律出发去看待资本主义。

当然要强调的是,虽然存在从“道德的评价尺度”向“历史的评价尺度”的转向,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那里存在“历史尺度”与“道德尺度”、“规范理论”与“科学认知理论”、“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之间的对立。实际上,马克思的“历史的评价尺度”想表述的是,“憎恶和谴责资本主义是一回事,而把针对它的谴责转化为一种道德谴责则是另一回事”[23],这就说明他并没有完全抛弃道德尺度,摒弃的只是“道德评价优先”的批判视角。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并未消解正义批判本身,而是通过思想范式的革新,把正义改造成为具有历史性质的经济科学,从而能够有效地把正义评价内蕴于历史评价之中,实现正义批判与历史评价的高度契合,以便让人们能够更客观合理地评价资本主义。马克思所表述的“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财富的新源泉,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困的源泉。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12]580,就是“历史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融合的典型,这里不仅有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机器生产和技术革命的积极性的历史评价,也包含人道主义价值色彩浓厚的正义批判。

事实上,当给予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原则或观念以历史必然性的理解之后,马克思就很少用主观思维抽象出来的所谓永恒原则发泄道德学上的义愤或对资本主义进行简单的道德谴责了,而是研究产生这些正义原则的物质根源,把正义嵌入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的社会情境之中,用具有历史和实践生命力的正义概念替代无活力无革命性的抽象正义概念,以当下的、具体的、历史的正义观消解具有恒久性和普遍性的正义观,这就是“历史的评价尺度”。

四、 小 结

正义的历史性维度的缺失是西方正义思想的重要缺陷,确信永恒正义和普遍性正义法则是其固有观念,“永恒正义”甚至成为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期性、永久性做合法性辩护的意识形态。马克思完成思想转变之后,运用历史主义立场考察和阐释正义,对传统西方正义思想进行批判并完成范式的变革,既增添了正义批判的历史视野,也增强了历史批判的道德力量。

马克思虽然没有建构系统的正义理论,但却多次告诫人们,正义概念是历史性实践活动的派生物,单纯地依赖正义理念,历史不可能延续一个光明的未来。理念正义需要走向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情境,后者是正义理念现实化的园地。

马克思虽然没有分析历史的正义理论,但却具有分析正义的历史方法。经过“历史的思维逻辑”改造,传统正义观所建构的抽象人性论根基“必定会由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来代替”[24]。“历史的思维逻辑”就决定了马克思与以往的政治哲学家不同,他没有选择建构普遍的正义原则或正义价值,也不会为“正义”寻求一个“超验”的基础,或者在人类社会历史之外寻找绝对的正义原则。

解释正义的“历史的解释原则”告诉我们,没有历史过程的正义理论是空洞的,没有正义价值引导的历史主义是盲目的。由于资本主义及其正义观念具有暂时性,故不能把它视为所有社会和所有正义观念的模板,不能将资本主义的正义范畴上升为普遍范畴,把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和原则看作永恒正义。“道德正义”只是伦理概念的理念表达和抽象规定,它遮蔽了伦理关系背后的现实经济关系,回避了无产者所遭遇的现实苦难,所以马克思强调运用“历史的评价尺度”,为正义观念寻找一个经济学认识论视角,在经济关系生成的历史过程中寻找推动社会发展的真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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