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理性检视与规则修缮

2023-07-24 08:47王译李嘉飞
关键词:刑事案件庭审当事人

王译,李嘉飞

■法学

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理性检视与规则修缮

王译1,2,李嘉飞1

(1.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湘潭大学 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湖南 湘潭 411105)

在刑事司法领域,在线诉讼的出现完美契合司法实用主义的价值理念。在线诉讼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顺应了智慧司法的时代潮流,但其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仍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拷问。囿于当前在线诉讼规则抽象化的局限性,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程序运行中存在着诸如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有限、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线上线下程序转化机制缺失等问题。从在线诉讼规则的立法完善角度考量,立法机关须科学厘定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健全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保障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完善刑事案件在线诉讼法庭规则与优化线上线下程序衔接机制,实现审判公正与审判效率的平衡。

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正当性;程序选择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线下庭审模式已然无法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作为互联网信息时代司法回应社会的产物,在线诉讼已逐步取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致认可①。值得注意的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线诉讼逐渐从民事领域延伸至刑事领域,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诉讼信息系统与诉讼参与人取得视频联系,从而保证在遵守防疫政策的基础上实现刑事案件的及时审判。当前我国关于在线诉讼的司法文件主要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多个意见和通知文件之中(如表1)。

表1:我国关于“在线诉讼”的司法文件汇总表

虽然各地人民法院为响应时代发展和疫情防控的需要制订了许多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数量繁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同案不同程序”的现象。为推动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制度的常态化运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首次采用“规则”形式的司法解释对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基本原则、程序选择权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推动我国在线诉讼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新阶段。

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作为刑事审判领域的一种新形式,是互联网时代实现司法信息化改革的必经之路。与传统线下庭审模式相比,在线诉讼不仅打破了传统线下庭审的时空限制,甚至有效缓解了当前诉讼程序中“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双重背景下,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必将成为后疫情时代司法审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传统“对簿公堂”式的庭审模式仍属于主导模式,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在当前阶段只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辅助手段。尽管《在线诉讼规则》作为我国在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式文件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在线诉讼效力不明确、规则不统一以及适用条件不清晰等现实问题,但并未直接回应在线诉讼运行过程中应采取何种线上诉讼方式以及线上线下程序如何有效衔接等核心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对传统线下庭审理论的潜在冲击与在线诉讼的程序正当性入手,阐述现阶段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在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并结合《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探索刑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的修缮路径,以期为推动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制度合法有效适用及优化刑事诉讼程序运行长效机制提供学理参考。

二、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理论探析

(一)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对传统庭审理论的潜在冲击

从庭审发展的历程观之,在线诉讼作为全新的审理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线下庭审的时空限制,亦对传统线下庭审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造成了冲击,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在线诉讼是否符合直接言词原则、能否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是否体现传统线下庭审的“场景效应”三个方面。但究其本质,笔者认为在线诉讼作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传统线下庭审模式继承与创新的重要成果,其对传统理论的冲击并非绝对的否定[1],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可调和之处。

1.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冲击

“对席审判,坐地对质”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关键。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其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部分。首先,直接审理原则主要包括在场原则与直接采证原则两个层面[2]。其一,在场原则指庭审必须在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由法官主持审理[3]。其二,直接采证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历法庭调查并在庭审过程中采信证据,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4]。直接采证原则要求法官亲身经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直接接触和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乃是司法亲历性原则的直接体现。其次,言词审理原则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须以言词交流的方式集中审理,各方诉讼参与人也须以言词的方式提供证言和相互质证,使刑事判决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言词辩论的基础上[5]。直接言词原则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前提,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辩论权。

直接言词原则旨在使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罪量刑,即法官能够基于对庭审现场的察言观色并运用自身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内心确信。相较于传统庭审模式,由于在线诉讼须借助网络视听传输技术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审理环节,因此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线上庭审空间会导致直接言词原则被架空。虽然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从形式上削弱了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过程中的效果,但笔者认为在线诉讼模式的适用仅仅是将传统线下庭审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转移到线上进行,其与直接言词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障碍,在线诉讼所处物理空间上的隔绝并未冲破直接言词原则的司法价值。在在线同步审判的过程中,公诉人、被告人与法官三方主体可以突破实体法庭的限制,在不同的地点借助互联网平台依法通过言辞的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并未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即便是在异步审判的过程中,在线诉讼依然需要通过言词的方式推动庭审的进行,亦并未超越直接言词原则的范围。申言之,在线诉讼并未突破“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场”的基本构造[6],亦未改变通过言词的方式说服法官的诉讼目的,因此在线诉讼对传统庭审模式的挑战仅仅局限于形式层面,并未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质内涵。

2.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冲击

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便民及其减轻司法负担具有积极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恶化控辩双方相对平等的诉讼格局、减损被告人的质证权与法庭的质证效果、增加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第一,在线诉讼可能会对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产生不利影响[7]。刑事案件在线诉讼模式可能会出现庭审时被告人与辩护人身处两地的情形,降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使控辩双方不平等的诉讼格局进一步恶化[8]。“隔空喊话”的辩护方式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面对面”的沟通方式,其不可避免地会阻碍双方在法庭上的沟通,这将直接损害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第二,在线诉讼有可能会减损被告人的质证权和法庭的质证效果[9]。质证权作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被告人对公诉方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指控其有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反驳与质疑的权利[10]。囿于在线诉讼本身的局限性,于言词证据而言,“隔着屏幕面对面”的诉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据的真实性和直接性。于实物证据而言,一方面,依托物质载体的证据被电子化后因不能直接接触式地、全方位地观察而仅具有推定的效力,其原件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另一方面,审理屏幕的有限视角将严重影响法官细致观察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面部表情等幕后证据,进而影响法庭的证据调查效果[11]。因此,被告人的质证权由于在线诉讼客观条件的限制,其证据效果大打折扣,与线下庭审的质证、认证等程序存在根本的差异。第三,在线诉讼可能增加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在线诉讼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在线诉讼过程中,身份认证、法律文书及其证据材料等都蕴含着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信息[12]。遵循信息保护义务既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律义务,又是法官应当遵守的法定职责。但基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风险性,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证据材料、审判公开及其诉讼文书中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显著提升。

3.对传统线下庭审的“场景效应”的冲击

从司法功能层面观之,刑事庭审不仅承担着定罪量刑的司法功能,而且发挥着教化被告人的功能。传统法庭的布置不仅仅只是一个审判的场所,而且是公平正义和法律严肃性的象征,具有“场景效应”。传统线下庭审通过对物理空间的在场性、公开性、仪式性及亲历性等要素的强调,从而为案件事实的查证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过特殊布置的庭审现场能够凸显庭审的仪式感与庭审秩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及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而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的“场景效应”,在线诉讼的空间虚拟性与当事人的非现实化等特征不仅会降低诉讼参与人的程序参与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庭的审判效果。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至今,理论界与实务界针对在线诉讼对保障庭审功能与司法权威性的挑战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线上庭审”模式使司法审判仪式性和表演性丧失,司法审判又将回到“广场化”场景之中[13]。有学者认为在线诉讼的运行已经使“司法剧场化”向“司法网络化”转变,在线诉讼已然打破了传统诉讼的固有模式,这可能导致被害人诉讼权利受损、传统诉讼价值背离的后果[14]。有一线法官直言在线庭审与庭审仪式感和法律权威间并不存在冲突,通过严明的法庭纪律、规范各方主体的法庭着装及其规范各方的庭审场景仍可实现与传统庭审相同的剧场效应[15]。有学者认为在线庭审不会对庭审实质真实性造成根本冲击,在线庭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日渐逼真的庭审场面和严格的在线庭审程序,可以保障传统审判的仪式感和威严感持续存在[16]。笔者认为,在线诉讼在适用之初或许会对庭审功能与庭审仪式感的保障产生形式上的冲击,但随着在线诉讼庭审规则、法庭纪律及其法庭着装等的完善,其并不必然欠缺庭审仪式感。

(二)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之正当性分析

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作为一种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和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新模式,是互联网发展与司法为民思想指导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其在实务运行中必然会遇到诸多的挑战,但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化、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与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三重背景下,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运行具有足够的正当性。笔者拟从实现科技进步与智慧法院建设的融合、正义与效率的平衡及其司法便民利民三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1.在线诉讼实现科技进步与智慧法院建设的融合

在刑事司法领域,在线诉讼作为“互联网+诉讼”的关键内容和重要表现形式,已然成为数字化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线诉讼不仅是推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司法审判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及其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从技术角度考量,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主动探索在线诉讼审理机制,以便实现顺应时代需求和司法便民的司法目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法庭与案件数据紧密结合,为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智能庭审新模式提供了全方位的智能支撑。从在线诉讼功能实现层面考量,“互联网+诉讼”将当事人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庭审及其判决等需求集中为一体,实现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全网络化。从域外在线诉讼的实践现状来讲,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线诉讼在域外早有涉及,尤其是在澳大利亚、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已经相对成熟。简言之,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作为实现科技进步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的重要成果,符合全球司法审判的发展潮流。

2.在线诉讼实现正义与效率的平衡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技术与智慧司法的融合呈现出不可阻挡之势,在线诉讼能够更好更快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笔者将“在线诉讼”作为关键词在“聚法案例”数据库中共检索到805个司法判决,通过观察以上数据可以得知,我国自2018年至2022年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诉讼模式审理案件的数量基本处于持续上升状态(如图1)②。固然该案例数据库统计样本存在相对局限性,但毫无例外地反映出新冠肺炎疫情是推动在线诉讼广泛应用的催化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在线诉讼审判刑事案件,不仅有效避免新冠肺炎疫情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而且有效保障司法审判与疫情防控的同时兼顾。从理论层面的正当性角度考量,囿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为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和超期羁押的现实状况,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不仅契合了比例原则的实质内涵,而且满足了保障人权的实质需求。在线诉讼实现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协同,从本质上突破了地域乃至时域的限制,支持远程异地甚至非同步审理模式[17],有效提升了刑事诉讼的司法效率。从价值取向层面观之,刑事诉讼旨在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从惩罚犯罪层面观之,在线诉讼在对证据的收集和核实的基础上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不因线上与线下的区别而拖延诉讼;而从保障人权层面考量,在线诉讼制度设计与运行不仅可以从技术上确保司法公开原则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助于降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成本和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司法效率的价值优化。综上,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的在线诉讼模式既可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又可以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保障司法审判的顺畅进行。

图1:2017-2023年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诉讼模式审理案件数量统计表(截止2023年1月)

3.在线诉讼实现司法便民利民

在线诉讼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实现诉讼信息公开,帮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裁判和熟悉诉讼流程与裁判思维,提高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信息流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深化司法基层治理功能。从实践层面考量,刑事案件在线诉讼是智慧法院建设和司法便民原则的实践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长期存在证人出庭率低和证人出庭保障不足等问题,而在线诉讼可通过利用证人碎片化时间视频作证的方式有效应对传统线下庭审过程中的此类问题。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不仅可以免去证人舟车劳顿之苦,降低证人出庭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且有利于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③。在线诉讼制度旨在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诉讼能力和司法需求及提供差异化、精准化的在线诉讼服务[18]。便民利民作为在线诉讼的价值取向,其依托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通过互联网能够实现和当事人的即时沟通,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在线诉讼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便利化服务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知情权与程序利益处分权,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在线诉讼服务新模式。

三、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理性检视

从客观层面来看,在线诉讼程序相较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秉持高效、便民、快捷的价值追求,同时如何推动刑事案件在线诉讼规范化、常态化运行等一系列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挑战。值得注意的是《在线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予以规定,尽管《在线诉讼规则》正式发布稿加入了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19],但笔者发现仅第3、37条是在充分考虑刑事案件独特需求的基础上所提供的实践指引,其余法律条文整体上具有浓厚的民事体系色彩[20]。从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来看,对于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传统庭审与在线诉讼如何转化,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被告人不按时参加在线诉讼或者中途退庭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均面临着法律缺位或者片面化的现实困境,笔者将对此展开逐一论述。

(一)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从案件适用类型层面,在2020年发布的《在线诉讼通知》中对可以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而2021年《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对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又作出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可适用在线诉讼。刑事速裁程序仅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简单刑事案件,对其适用在线诉讼不仅契合在线诉讼的价值追求,而且有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其二,减刑、假释案件可适用在线诉讼。由于减刑、假释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均来自于监狱的书证,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电子化展示具有便利性,并且此类案件案情简单明了,因此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适用在线诉讼。其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可适用在线诉讼。虽然该条款可作为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适用范围的兜底条款,将《在线诉讼通知》中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与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归于其中。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证据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适用在线诉讼,但何为“其他特殊原因”并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规定,此为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避免被追诉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出庭而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各地法院对适用线下庭审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也采取在线诉讼的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实践中对在线诉讼适用范围的标准理解不一的运行困境。

(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须进一步完善

从权利性质层次观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作为程序性诉讼权利,是在线诉讼制度构建的前提和正当性基础④。“案件能否适用在线诉讼”“由谁选择适用在线诉讼”及其“如何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问题是在线诉讼中被追诉人其他相关权利行使的前提和基础。从规范层面观之,我国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经历了从“被追诉人单方同意”到“合意型”模式的转变[21],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程序选择权自愿性保障不充分、程序异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其一,从程序选择权自愿性保障层面,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在线诉讼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法律效力及其程序转化等实体性和程序性事项有明确认知,在充分了解在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作出自愿、合法与有效的选择。因此,法院在开庭前负有告知当事人在线诉讼的具体形式、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效力等法定义务,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虽然《在线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告知在线诉讼的相关内容,但是此项规定仅仅局限于告知当事人在线诉讼的一般性程序事项,而针对当事人重大实体权益保障的内容却并未涉及。其二,从程序异议机制层面,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不仅需要法官的居中指挥,同样需要相互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对程序运行的推动作用。囿于法官和当事人双方立场的差异化,因此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从法官角度考量,由于现阶段案多人少纠纷解决的现实压力,法官更倾向于选择适用在线诉讼;而当事人由于自身技术条件限制与对在线诉讼的信赖程度的原因考量,或许更愿意选择传统线下庭审。若忽视程序选择中的个体差异性仅将目光停留在提升司法效率问题上,则必然会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然而,现有的法律文件虽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但其仍缺乏程序异议的系统化和整体性。

(三)缺乏统一的案件审理程序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2],其目的在于发挥庭审在审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于在线诉讼存在物理隔绝与网络虚拟性先天的局限性,其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缺乏强制措施的约束力与法庭庄严肃穆的审理环境对诉讼参与人的心理震慑,因此亟需通过完善的在线诉讼庭审规则强化在线诉讼中的庭审仪式感。《在线诉讼规则》尽管对在线诉讼庭审流程有所涉及,但仅仅39条的《在线诉讼规则》仍无法建构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在线诉讼规则规范。第一,从庭审流程层面,各地法院若不遵循统一的诉讼流程,则可存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虞。在积极推进在线诉讼常态化发展的过程中,基于在线诉讼远程性、视频性的特征,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流程,以保证在线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二,从庭审规范层面,当前实务中存在当事人穿睡衣、边开车边庭审等在线诉讼的“乱象”,为保障在线诉讼的庭审仪式感和增加法律的权威性,须规范各方主体开庭时的着装与在线诉讼的背景,须重构在线诉讼庭审规则,防止在线诉讼“野蛮式生长”。第三,从庭审纪律层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在传统线下庭审中法院对诉讼参与人的不当行为能够及时规范、制止。而在线诉讼由于监控设施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易导致法官无法通过互联网及时遏制诉讼参与人的恶意诉讼行为。此外,《在线诉讼规则》第25条所规定的在线庭审纪律过于简略和抽象,有必要明确具体的违纪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23]。总之,由于缺乏统一的案件审理程序,势必会导致部分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模糊地带”,从而对在线诉讼制度的稳定发展造成潜在的冲击。

(四)线上线下程序转化机制的缺位

《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对在线诉讼程序转化虽予以明确规定⑤,但线上线下转化通道在司法实践中运行并不流畅。在线诉讼的定位对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的衔接与转化具有直接影响。现阶段理论界对在线诉讼存在两种不同的定位。其一,有学者认为在远程审判作为一种新的审判方式,是对传统线下庭审的一种延伸与补充[24]。若认为在线诉讼是传统庭审的延伸和补充,则在理论上仅存在在线诉讼向线下庭审转化的可能性。其二,另有学者认为在诉讼活动数字化不存在技术障碍的今天,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庭审之间应当是一种相互并列存在的关系[25]。若采纳此种并列式的观点,在线诉讼与线下庭审之间具备相互转化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理应采纳在线诉讼与线下庭审相互转化的观点,以便于实现其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或者拒绝适用的自愿性和保障当事人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自由的目的。但是,当前在线诉讼制度虽然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自身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等客观原因可申请转入线下庭审,或者人民法院因案件存在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等客观原因可以依职权转化,但法律规范对如何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程序的转化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将线下程序转为线上并未涉及。

四、完善刑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的立法建议

客观而言,在当前刑事案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及其数字化司法改革的复杂背景下,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具有不可替代的突出地位,其具有理论层面的正当性和实践层面的科学性。但相较于传统诉讼模式,刑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仍存在漏洞和空白之处,若当事人与法官滥用在线诉讼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与违背诉讼的司法价值。此外,《在线诉讼规则》作为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无法完全代替作为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则。鉴于此,笔者拟从科学厘定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健全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保障机制、坚持以在线诉讼程序规范为运作基础、优化线上线下程序衔接机制以及完善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保障措施等五个维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对相关规则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以期常态化推进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工作。

(一)科学厘定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

在线诉讼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成果,其与传统线下诉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⑥[26]。立法机关应当在综合考虑刑事案件性质、查清事实的难易程度及其司法公正与效率因素的情形下,从积极与消极两个维度科学厘定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从积极层面,其一,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立法应当明确其采用在线诉讼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在线诉讼不仅不会侵害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甚至有利于减轻被追诉人的诉讼负担和成本。其二,针对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在线诉讼一方面契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契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现实需求。其三,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没有异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二审刑事案件依法适用在线诉讼,既可以提升二审的审判质量,又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从消极层面,虽然《在线诉讼规则》第21条对不宜适用在线诉讼的七类情形作了规定⑦,但由于其欠缺针对性和明确性而有必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告人明确不同意适用在线诉讼或者被告人不认罪、作无罪辩护等案件,人民法院应禁止适用在线诉讼而采用传统线下庭审模式[27]。基于此,囿于在线诉讼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来立法须科学厘定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将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且争议不大的其他刑事案件亦纳入在线诉讼管辖范围,坚持以合法和有限为适用原则,适度扩展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适用的空间和范围,促使在线诉讼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二)健全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

在“线上线下审判常态化并行”的诉讼模式新格局下,如何保障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在线诉讼规则》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适用条件、运行机制、法律效力等内容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情况却往往事与愿违。针对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不能回避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被侵犯的风险,理应健全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破除其权利保障的困境。首先,须充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28]。是否可以适用在线诉讼,不仅受制于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还取决于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立法机关须通过细化在线诉讼规则的方式充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在事前程序中自由选择采用在线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与事中因客观原因将在线诉讼转化为线下庭审的权利。其次,强化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一方面,法院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权利义务等程序性事项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体性事项,针对法院不履行告知义务设定专项惩戒机制,确保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明确认知。另一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自身技术条件欠缺的情形,法院应当充分提供技术与设备的支持,保障在线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性[29]。最后,须完善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以健全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机制。程序异议权作为当事人实现其程序选择权的一种救济性措施,可有效降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知情权、程序选择权等权利被侵犯的风险。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其一,法院可以探索在线诉讼程序中赋予当事人一般性程序异议权,针对对方当事人与法官在在线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异议,以保障在线诉讼程序的合法化和制度化。其二,法院应赋予当事人在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过程中的异议权⑧[30][31]。由于在线诉讼规则法律内容的抽象化与模糊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程序简化、程序转化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赋予当事人在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中的异议权,当事人可以以在线诉讼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可以通过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予以制约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32]。总之,通过健全当事人程序选择保障机制,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在线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侵害的风险,甚至可以实现公正审判与诉讼效率的价值优化与平衡。

(三)坚持以在线诉讼程序规范为运作基础

如前所述,在线诉讼是我国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与互联网司法建设相互交织的所作出的回应与选择,可以通过“非接触式”的在线诉讼有效降低人员集中的传染危险。由于在线诉讼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具有空间虚拟性和非现实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制定有别于线下庭审规则的在线诉讼规则,以有效保障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首先,须规范在线诉讼流程。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须借鉴域外经验,确定更加规范的在线诉讼流程。其一,庭审前,法官应审查当事人在线诉讼的自愿性与合法性,明确当事人在线诉讼采取何种诉讼模式以及告知在线诉讼的时间、具体环节、注意事项及其法律后果,为正式开庭审理作充足的准备。其二,庭审中,法官应再次询问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的自愿性,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开展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并保证当事人在庭审途中的程序选择权,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庭审后,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在线诉讼过程中的辩论、公诉人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定罪量刑,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诉目的。其次,须加强庭审活动的仪式感与权威性。虽然实现司法权威与庭审仪式感是在线诉讼的附随任务,但在线诉讼仍应加强各方主体诉讼行为的规范性,提高在线诉讼的刑事庭审司法权威。一方面,在线诉讼作为与传统诉讼模式相并列的庭审模式,其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为《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33]。但随着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适用数量的逐步增加,未来立法须在遵循《法庭规则》的基础上从庭审环境、画面要求及其庭审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另一方面,出庭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规范着装和文明着装,以保障法庭审理的仪式感⑨。最后,须明确在线诉讼惩戒机制。为确保在线诉讼的严肃性,维护庭审纪律,应当辅助相应的违纪惩罚措施。其一,应明确在线诉讼中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诉讼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故意脱离庭审视频画面,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视为“中途退庭”。面对“拒不到庭”与“中途退庭”这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其二,应明确在线诉讼中违反庭审秩序的相关后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妨害在线诉讼秩序的,应对其予以训诫、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庭审、罚款、拘留或者记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⑩。

(四)优化线上线下程序衔接机制

依据《在线诉讼规则》第37条的规定⑪,人民法院适用在线诉讼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基本情况,但具体选择哪个阶段适用在线诉讼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申言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从始至终坚持在线诉讼的模式,即全程式在线诉讼模式;又可以根据案件与客观情形的变化而选择仅仅部分环节适用在线诉讼,即阶段式在线诉讼模式。不论当事人采取全程式诉讼模式,亦或是阶段式诉讼模式,法院均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虽然对线上线下转化程序予以规定,但是其条文内容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针对性,导致实务中各地操作不统一。笔者认为优化线上线下程序衔接机制须从以下三方面完善。其一,明确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启动方式。面对线上线下两种庭审模式并存的情形,一方面须依申请启动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当出现欠缺在线诉讼能力、相应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客观情形时,当事人或者公诉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及时终止在线审理并转为线下审理。但是,为避免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应以一次为限,不允许当事人反复转换。而另一方面须依职权启动线上线下程序转化。面对当事人不具备在线诉讼能力时,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主动更换诉讼模式[34]。其二,明确线上线下程序转化流程。庭审模式转化时,人民法院理应采用法律文书的方式向当事人及其公诉人说明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理由,并及时通知再次开庭审理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庭审信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其三,优化线上线下庭审模式转化法律效力衔接。针对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后是否需要重新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其最终的决定权归属于同意庭审模式转化的法官。法官应当在综合考虑刑事案件庭审具体情况、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司法效率的情形下决定是否对此前进行的程序重新审理。

(五)完善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保障措施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在线诉讼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面对当前在线诉讼运行过程中存在现实挑战,需要构建以在线诉讼为核心,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多元化的庭审设备为补充的常态化在线诉讼庭审格局。首先,在线诉讼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保障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流畅进行,须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质升级。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搭建规范、统一的在线诉讼运行平台,公布在线诉讼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设备条件不一、技术标准多样化、各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各自为营模式的乱象,推动各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全国法院系统的互联互通[35]。第二,由于受制于信号、网络等技术因素的影响,在线诉讼过程中须配置技术人员,及时提供网络设备维护服务,保障网络的顺畅运行。因此,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在线诉讼的顺畅进行提供专业的人才保障。第三,国家应当大力发展5G技术,推动5G网络全覆盖,并将5G网络引入在线诉讼领域,推动在线诉讼高效运转[36],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零距离的在线诉讼服务。

其次,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其一,须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最大效用。通过研究当前在线诉讼的实践可以发现,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在线诉讼程序的明确认知,因此对于未自行聘请辩护人与不符合法律援助辩护条件的被告人,需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和实质化。其二,须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与会见权。阅卷权与会见权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的前提条件,须丰富辩护人适用阅卷权与会见权的具体方式,从而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从操作方式层面,针对辩护人的阅卷权,司法机关须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电子化,不断推进多样化的新型阅卷方式,构建辩护人现场阅卷、异地阅卷与互联网阅卷的多元化阅卷服务体系;就辩护人的会见权而言,司法机关理应建立规范的视频会见制度,设置辩护律师会见网上预约通道,依法依规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此外,在保障辩护人阅卷权与会见权的基础上,须在立法中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侵犯、变相剥夺辩护人权利的行为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须增强在线诉讼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强度。如前所述,由于互联网技术所固有的开放性与虚拟性等特性,当互联网技术与审判相结合时,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不容忽视。笔者认为,为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庭审网络直播风险与网络平台窃取案件信息等棘手问题,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规制:其一,须实现网络平台自我监管、法院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从网络平台自我监管层来看,网络平台应当及时修补互联网技术漏洞,加强自我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数据,履行保密义务。此外,在线诉讼过程中网络平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从法院内部监管来讲,法院内部应分级分类处理刑事案件,保障案件信息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性。从外部监管层面考量,立法机关应对收集信息违法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惩戒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二,须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关联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从事前预防与事后补救的角度确认了多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与责任方式,人民法院须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推动在线诉讼健康发展。

五、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互联网司法建设纳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互联网+诉讼”的深度融合,有效保证了疫情期审判执行的正常开展。在此背景下,随着《在线诉讼规则》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在线诉讼的发展已经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尽管在线诉讼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但由于受技术水平、适用效果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线诉讼在后疫情时代的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诸如刑事案件适用范围有限、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程序转化不顺畅、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犯等现实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未来立法需要在总结司法经验与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以尊重传统庭审规律与拓展科技司法应用场景为指引,通过在适用范围、程序转化、庭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完善在线诉讼规则,逐步实现刑事案件纠纷解决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① 实践中存在诸如在线诉讼、在线庭审、远程审判、电子诉讼等多种概念,在线诉讼的称谓虽呈现多样化的形式,但内涵与外延基本一致。基于《在线诉讼规则》的颁布,本文将以“在线诉讼”为统一表述。所谓在线诉讼,是指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多媒体存储技术以可视化的形式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解决案件纠纷的审理形式。

② 参见“聚法案例”裁判文书数据库,访问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

③ 刑事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实现司法公正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

④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属于程序性诉讼权利,即当事人既可以通过选择体验感更好的传统线下庭审模式获得程序性利益,也可以选择高效率的在线诉讼模式获得程序性利益,其不涉及实体性诉讼权利。

⑤ 诉讼程序转化指将线上诉讼中的部分程序或者全部程序转化为线下诉讼,或者将线下诉讼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程序转化为线上诉讼。

⑥ 《在线诉讼规则》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⑦ 《在线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七)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⑧ 诉讼指挥权是为了诉讼活动有秩序进行,实现公正的审判而赋予法院的权利,其是刑事审判权的相关权力之一。

⑨ 对于在线诉讼场所与着装,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12、13条的相关规定,保障在线诉讼的规范性。其中第2条规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第12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第13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⑩ 对于违反在线诉讼法庭纪律的惩戒措施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9、20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第19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第20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⑪ 《在线诉讼规则》第37条第1款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1] 左卫民.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J].比较法研究,2020(4):170.

[2]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06.

[3] 刘广三.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4.

[4] 陈瑞华.什么是真正的直接和言词原则[J].证据科学,2016(3):266.

[5] 卞建林.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J].中国法学,1995(6):96.

[6] 顾亚慧.重大疫情下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的运行与省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4):177.

[7] 高通.在线诉讼对刑事诉讼的冲击和协调——以刑事审判程序为切入点[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29.

[8] 刘沛宏.从“场域化”到“场景化”:刑事远程庭审的理论及其发展[J].学术交流,2022(9):80.

[9]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49.

[10] 成小爱.远程刑事审判的检视与反思——以被告人质证权的保障为分析视角[J].天府新论,2022(4):132.

[11] ANNA B P.Criminal Justice and Video Conferencing Technology:the Remote Defendant[J].Tulane Law Review,2004,78:1089.

[12] 谢登科.论在线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1):128-136.

[13] 韩旭.后疫情时代法院在线审理刑事案件之隐忧及纾解[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1):47-48.

[14] 胡昌明.“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J].法律适用,2021(5):74.

[15] 余剑,潘自强.刑事在线庭审的实践观察、法理检视和规则修缮[J].人民司法,2021(25):11-13.

[16] 陈锦波.在线庭审的实践检视与规则重塑[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97-98.

[17] 张卫平.在线诉讼:制度建构及法理——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思考[J].当代法学,2022(3):33-34.

[18] 刘艳红.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与前景展望[J].比较法研究,2022(1):6.

[19] 王禄生.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与前景展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2):78.

[20] 陈卫东,崔永存.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样态与理论补给[J].中外法学,2021(6):1494.

[21] 李玉华,曾盼.论刑事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6):82-83.

[22] 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J].中外法学,2015(4):861-878.

[23] 杨婷.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问题检视与规则优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122.

[24] 谢欣.远程审判——传统审判方式的延伸与补充[J].天府新论,2009(S1):137-138.

[25] 陈树芳.电子诉讼中远程庭审的实证研究[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83.

[26] 潘金贵,谭中平.论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规程的构建[J].法律适用,2019(9):67.

[27] 刘钰鑫.我国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问题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22(7):25.

[28] 余冯民.刑事远程庭审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90-91.

[29] 杨焘.论民事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视角[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177.

[30]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七版)[M].张凌,于秀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372-374.

[31] 欧丹.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保障论[J].人权研究(辑刊),2021(1):289-291.

[32] 谢登科.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22-24.

[33] 杨婷.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问题检视与规则优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122,125-126.

[34] 谢登科.论在线诉讼中的程序转化——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为视角[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47-49.

[35] 陈智恒.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民事在线诉讼的检视与完善[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22(11):143.

[36] 彭昕.远程庭审:实践、困境与完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远程庭审的实证考察[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1(1):35.

Rational Examination and Rule Repair of Online Litigation in Criminal Cases

WANG YI, LI JIAFEI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 the emergence of online litigation perfectly conforms the value concept of judicial pragmatism. Online litigation has broken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physical space and conforms to the trend of intelligent justice, but it still faces theoretical legitimacy torture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offline trial. 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abstract rules of online litigation,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dure operation of online litigation in criminal cases, such as the limited application scope of online litigation, the imperfect guarantee mechanism of the parties' procedural options and the lack of online and offline procedure transformation mechan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online litigation rules, the legislature should scientifically determin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online litigation, improve the safeguard mechanism of online litigation parties' procedural choice, and fully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parties' procedural choice; We should improve the rules of online court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cases and optimize the connection mechanism between online and offline procedures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trial justice and trial efficiency.

Criminal Cases; Online Litigation; Principle of Direct Words; Legitimacy; Program Option

D925.2

A

1008-472X(2023)02-0120-11

2023-01-20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智慧司法科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科技支撑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0YFC0832400),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案件中优化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YBQ095)。

王 译(1988-),男,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监察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李嘉飞(1999-),男,山西吕梁人,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本文推荐专家:

韩松,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焦和平,西安交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

猜你喜欢
刑事案件庭审当事人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我不喜欢你
美国就业歧视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
民事庭审优质化的标准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关于盗窃刑事案件认定的几点思考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行政公益诉讼庭审应对的探索
言语主体与庭审转述行为主体的多元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