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规则: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授权机制互动性研究

2023-08-29 10:45朱熠
传播与版权 2023年16期
关键词:互动性

朱熠

[摘要]处在版权红利阶段的我国流媒体音乐市场的版权授权机制及方式的流变主要以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为牵引,具有一定的应激性。宏观地看,我国流媒体音乐授权机制的建设及发展一般建立在因问题困境而制订规则以重塑市场面貌、促进良性发展的积极互动基础之上。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授权机制的完善,是面对种种困境提出建立相应规则并以其来重塑流媒体音乐市场环境的不断互动发展的过程。司法实践通过合理调整版权授权机制之于授权方式的授权规则、授权监管,促进其良性互动发展,从而激发新技术环境下版权授权机制的新生机。

[关键词]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授权机制;困境与规则;互动性

流媒体音乐有别于数字音乐的P2P模式、共享模式,它通过互联网以连续的方式进行信号传输,最终将传输的数据包解压缩以接近无损的音质送往客户端,供其欣赏。这种既无须耗费用户下载时间,也无须提供中间端的空间作为存储的音乐作品获取渠道,深受人们喜爱。同时,高频运作的流媒体音乐版权授予机制以及“连锁”的问题引起交易方、管理者、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将这些“连锁”问题概括为“机制”,并指出:系统在某些因素的刺激下,形成的由此及彼共同运作的运行程序;其中事物各部分存在是机制存在的前提,而协调各部分的关系综合得到的合理运行方式是机制互动发展的良性结果[1]。一般来说,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交易市场的现实发展,由授权规则、授权方式和授权监管三者共同组成授权机制,这其中所有的相关组成部分具有学者认为的相生互动的“连锁”属性。

一、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直接授权机制困境与规则制订的互动性

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的直接授权机制,由于交易规则、交易管理与交易方式的适配失调,仍面临行业内部平台垄断和交易中利益失衡等困境,于是产生了解决相关困境的一些规则,以便更好地重塑相应的市场行为,或者使困境与规则产生正向的相生互动。就授权规则而言,直接授权许可意为使用者与版权人通过直接签订合同的方式达成交易。现行著作权法对直接授权许可的授权过程和知识产权权利内容都做了原则明确,但未见制约可能出现不良交易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管理条例》虽然明确了直接授权的交易形式可以有排他性授权、普通授权、独占授权等,但对市场竞争中流媒体音乐独占授权及其可能酿成的垄断风险缺乏防范性规定,导致流媒体音乐版权直接授权机制在交易中陷入平台垄断和利益失衡的困境。流媒体音乐版权直接授权通常基于平台直接签约个体音乐人、代理商或唱片公司,往往签下的是独家形式的授权。目前,我国流媒体音乐平台运营主要背靠“三巨头”—网易、阿里、腾讯在独家版权体量、平台规模、产业链条铺展纵深等方面的优势。这“三巨头”音乐平台核心版权的占有承担了国内流媒体音乐线上产业的大部分交易,这表明占据流媒体音乐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三巨头”已形成几家独大的局面。行业壁垒及垄断的形成意味着平台可以不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而是通过支付高额版权费来吸引优质的上游版权商,就可以确保其市场地位并保持获利。

直接授权机制的优势在于:版权人能和使用人直接协商许可费用、许可领域等具体事项,这也为促进优秀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提供可能。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授权音乐作品的传播做法以来,在直接授权机制下,各网络音乐服务商抢夺版权方独家形式的版权行为一直存在。面对上述困境,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相应措施:2015年,要求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签署《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消除影响网络音乐广泛授权和传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碍;2017年,国家版权局约谈了境内外二十余家音乐公司,严肃处置哄抬版权价格、资本争夺独家版权的相关行径,引导国内授权机制的“转授”形式逐步走向常态;2021年,敦促腾讯宣布逐步解除“独家版权”……从签署《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授权机制常态化“转授”到定点监管与敦促腾讯解除“独家版权”行为,新出台的系列规则对解决流媒体音乐版权直接授权机制中的主要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制于流媒体音乐版权直接授权机制的市场困境与现有相关规则之间出现积极互动,产生了一定的正面效应,尤其为扭转直接授权机制造成垄断局面而引入的“转授”形式有效地遏制了版权的恶性竞争。在反垄断监管部门近年对腾讯的调查中,监督平台提供了用户订阅费、版权转售获利、广告收益、社交等周边市场的开发等盈利信息,评估其有无用于补贴订阅用户使用平台的费用支出、有无赚取超额水准的利润。这种根据制订相应规则带来的“转授”的普及和有力的监管,为市场整体良性运行提供了可能和参考。

2021年,国家敦促腾讯逐步解除“独家版权”形式且制定相应新规则之后,笔者认为在国内流媒体音乐版权直接授权机制中,还需要添加一些约束条款,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垄断情况的再生,使版权直接授权机制发挥优势与价值。比如,在版权直接授权机制的授权规则中添加独家授权方式的授予期限和合理條件下的版权再售强制条款,以及间隔独家授予的时间等,这都将有效防范资本角逐下的“独家版权”竞争,平衡交易方的利益失衡状态。制定更为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专门的监管职能更有益于专事专办、长期监管,才能使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直接授权机制更加健康和完善[1]。从各国相关情况来看,在版权“转授”的基础上拟定约束条件是可以进一步尝试的办法。美国《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1995年)是规制垄断行为的先例,其限制独家版权的授予期限和间隔授权,以此避免流媒体音乐平台与版权人通过反复签署独家授权的方式,变相长时间占有音乐曲库[2]。德国著作权法就音像制品交易传播做出强制规定,要求创作方将版权授予某唱片公司之后,创作方或独家版权方必须以合理的条件将版权再许可给其他唱片公司。

二、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集中授权机制困境与规则制订的互动性

流媒体音乐版权集中授权机制之下的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存有一定争议。基于法律法规进行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其职责与流媒体环境下的集中授权方式不能很好地契合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版权集中授权机制中出现抑价交易、刻板交易等问题,甚至出现版权集中授权机制运作停摆、集中管理组织职能被架空的困境。

流媒体音乐版权集中授权意为版权人将部分作品版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则代其以“一揽子合同”方式向诸多使用方授予许可,并将收取的版权费依照分配细则给予版权人。这种授权机制的优势在于:降低授权工作的分散性;节省交易时间和人力成本;分担版权人的监督成本。这种批量授权本来应适用于作品流转速度极快的流媒体环境,但是目前的客观情况并不理想。究其原因:相关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效率较低,自主定价时没能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且缺乏商议机制,损害了版权方对版权集中授权机制的信任,导致很多版权方不愿意把版权交付给集体管理组织,而是选择与流媒体平台以直接授权的方式完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授权机制的运作更多还是依靠音乐平台,以直接授权方式承担交易,且基本不受监管,这导致流媒体音乐版权的集中授权有名无实。这既不符合新技术时代作品高效流转的授权需求,也间接加剧了直接授权机制的平台垄断困境。

为摆脱困境、扭转局面,新著作权法对2013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版本中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做出积极回应。新著作权法第八条表明,在版权方和使用人就收费标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集体管理组织寻求调节,还可通过诉讼、裁决途径解决纠纷。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要对信息进行公示,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新的法规指引下,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职能从以交易执行为重心转向以交易监督管理为重心,改变了曾经集中授权机制中难以顾及版权人的自由选择意志情况下的不公平交易境况。这是第一回合重塑规则以解决版权集中授权机制困境的良性互动结果。有了这第一回合版权集中授权机制中定价原则规则的改进,授权低效、刻板运作且缺乏具体价格商议运作程序的困境就有了新的互动细则出台的律法根基,这也是第二回合授权机制互动的发端。按作品版权专业领域进行集体管理、集中授权的原则,在优化支付标准、建立运作程序方面,需要根据不同主体类型、不同时限权力的差别,优化和丰富原有的授权机制,这属于进一步化解集中授权机制执行过程中授权低效、刻板运作困境的第二回合规则设想。例如:美国专注于流行歌曲管理的ASCAP和BMI是分管南方民谣的两家非营利性机构,它们有各自专属业务范围的集中管理机构设置,避免了由于人力、资金、音乐资源专业门类评估不擅长等导致的管理水平较低问题,有益于高水准、高效能的集中管理、集体授权[3]。在结算方式上,美国在一年一结的基础上增设特定结算;在版税协商上,使用者既可以选择和集体管理组织洽谈,也可以直接约谈版权人;为避免抑价交易,参考“一揽子授权”,对选择包价方式完成集中授权的版权人,当遇到平台传播价值明显高于集中授权定价时,可终止先前的授权许可合同。文章认为参考上述国外集中授权机制的运营经验,对解决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低效、刻板运作的困境具有一定意义。

三、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法定授权机制困境与规则制订的互动性

法定授权意为可以不以征得版权人同意作为许可的前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报酬就能获得该种形式的授权许可。法定许可方式以尊重版权人的权利为前提,节省了在使用作品前须向每位版权人征得许可的交易时间。

流媒体高保真传输技术的优势进一步促进音乐产业的升级。以往划归版权人的版费仅为“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数量”,且以播放时长来计算流媒体点播作品的总量;或者请第三方机构来评估核定价格,通常低于版权作品在市场创造的价值[4]。在旧著作权法中,网络平台高频出现的二次录音制作者在使用首次录音制作者合法出版的作品时,不支付相应版权的现象是没有授权规则加以约束和制裁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也与此基本相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5];未做约定或协商不了的,参考播出平台广告收益和播放的总时长来核算版费金额。可见,在原有法定授权机制下,不仅二次录音制品的使用不支付原版权人版权费,有违产业激励原创音乐录音版权人积极创作的初衷,而且版权费的计算标准在流媒体环境下有欠公允,导致各版权方的创作意愿消极。

由上可知,现有法定授权机制还不能激励流媒音音乐产业融入国际高阶竞争,且先前拟定的授权规则内容在当下显现其价值的弱化[6]。而这一系列有关版权人收益问题所造成的困境,急切呼吁法定授权机制新规则来与之进行互动。目前,新著作权法针对二次录音制作者使用首次录音制作者合法作品的情况,约定了须向首次录音的版权人支付相应报酬的规定。这是对流媒体环境中音乐作品使用方式多变、交互式利益再生势态下规则的恰当修订,有效激发了原创音乐录音版权人的创作激情,与版权法定授权机制带来市场繁荣之间形成了积极的互动。

综上所述,我国流媒体音乐版权授权机制的健康发展建立在及时回应发展困境,以及通过规则制订来重塑音乐版权交易市場面貌的积极互动基础之上,通过合理调整版权授予机制之于授权方式的授权规则、授权监管,促进其良性互动发展,从而激发新技术环境下流媒体音乐版权授权机制的新生机。

[参考文献]

[1]王兴运,郑艳馨.竞争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金海军.流媒体音乐的著作权许可与付费问题:美国的最新发展与借鉴[J]. 电子知识产权,2018(08):12-21.

[3]陈雅雯.流媒体音乐版权授权的美国法实践和启示:以《音乐现代化法案》为中心[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20.

[4]马屈玉.论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D].湘潭:湘潭大学,2013.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EB/OL].(2011-01-08)[2023-06-12].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GU4N2FhOTBhNzA.

[6]黄先蓉,刘玲武.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机制的完善与有效运行[J].出版发行研究,2017(1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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