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域存在问题及对策初探

2023-10-19 08:30王芹
河北农业 2023年8期
关键词:受让方发包方承包方

□文/王芹

伴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农村居民城镇化发展速度的加快,传统农业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质的变化,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以原有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业的生产经营方式转移到其他产业领域,从而促进了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我国农民又一次伟大创举的蓬勃发展,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受宣传发动认识不到位、个别领导为政绩而行政干预、流转双方法治意识淡薄等影响,当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而且还成为诱发农村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所以,正确处理好当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域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干预。个别主要领导干部为了任内政绩,不顾自然条件、专业化生产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销路等因素影响,让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垒大户”,盲目发展规模化经营。结果是有了规模无产量,或是有了产量无质量,产品销路不畅。领导任期一满,拍屁股走人,造成流转双方互不收益,引发矛盾,由此引发的上访事件几乎每天都有。

(二)受让方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有的受让方以“经营权自主”“产业结构调整”等为由,在流转过来的土地上发展育林业、养殖业,农地非粮化现象突出。转出方已收取流转费用,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发包方更是不尽责任,疏于监督管理。

(三)受让方违规将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有的受让方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经原承包方(转出方)同意即报发包方批准备案,擅自将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

(四)流转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流转合同书。流转双方是本村村民的,要么以口头协议(君子协定)为主,要么签订的流转合同不规范,为日后出现流转矛盾纠纷埋下隐患。

(五)履行流转合同义务不到位。有的流转双方尽管也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书,但一方或双方不讲诚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遵守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现象时有发生。

(六)超越原土地承包期限,原承包方违规收取多年的土地流转费用。有的承包户在承包的土地即将到期时,不通过发包方的同意,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流转费用后溜之大吉,人为给发包方和受让方制造矛盾纠纷。

(七)未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仅凭一时关系相处不错,违规流转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村干部或村民在原承包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大包大揽地将原承包方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受让方,造成三方矛盾重重。

(八)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发包方、原承包方疏于对受让方的监督管理。有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完毕后,坐等收取流转费用,对受让方的经营行为不管不问,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农地非农用、抛荒、盗土、破坏土地生态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想转出的转不出去,想转入的又转不来,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目前,在广大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大都在农户与农户熟人之间很小范围间内自发进行,也有一部分是通过村里的传统经纪人按照传统的买卖方式搭桥流转,正规的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更谈不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评估机构。有的地方,虽然也成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但专业技术知识欠缺,服务能力滞后,信息面狭窄,渠道不畅通,市场化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这些因素的存在,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流转。

二、解决当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域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教育引导主要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政一任,造福一方。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顺其自然,积极引导有流转意愿的土地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严禁以行政命令、威逼利诱等方式手段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确保农地农用,流转过来的耕地必须用于粮食、油料、蔬菜等生产。严禁打着“产业结构调整”“乡村振兴”等旗号使“耕地非农化”,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国土)部门等要加大巡察力度,严厉打击毁坏耕地的不法行为,确保受让方流转过来的土地必须用于粮、油、菜等生产。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中国人自己手里,让中国人的饭碗里盛满中国人自己生产的粮食。

(三)受让方确因生产经营发生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及向金融部门融资担保的,须首先取得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严禁未经承包方同意和发包方备案,私自将流转过来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

(四)流转双方一定要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签订条款完备的书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尽量避免口头协议式的“君子协定”。原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及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受委托方必须出具由原承包方本人签字并按指纹的书面委托书。

(五)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度”。要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能力、资金来源、农业技术熟练程度与社会化服务水平、应对市场行情变化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要盲目“垒大户”、妄想“一口吃成大胖子”,要让“适度规模经营”适合自己的“度”。

(六)受让方流转原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必须在承包方的承包期限内。受让方在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时,一定要认清承包方的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能超越原承包合同期限流转土地经营权。

(七)原发包方、承包方在完成受让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后,要一起加强对流转后的土地监管。对发现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切实改变“土地经营权已流转完,发包方承包方不用管”的错误思想。

(八)加强普法教育,积极引导流转双方学法用法守法,正确处理因土地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既然是合同,可能会由于一些自然不可控的、市场的、人为的等因素发生矛盾纠纷。在矛盾纠纷发生后,流转双方要本着“以和为贵、诚实守信”的理念,及时找到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调处,不要动辄上访。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积极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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