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蚕品种审定与鉴定试验概况及展望

2023-12-04 11:55张美蓉姚晓慧宋江超
中国蚕业 2023年4期
关键词:桑蚕蚕种家蚕

张美蓉 曾 波 姚晓慧 宋江超 陈 涛

(1江苏科技大学生物技术学院, 江苏镇江 212100; 2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 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江苏镇江 212100; 3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北京 100125)

20世纪后半叶,我国家蚕品种改良取得了丰硕成果,育成了一大批高丝量、优质高产的家蚕品种,并陆续在生产上推广使用。为了保证育成品种的性状既适应生产需要,又符合缫丝原料茧要求,各省(区)先后制定了蚕品种鉴定制度[1]。1980年农业部正式成立了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布了《桑蚕品种审定条例》和《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1],蚕品种的国家级审定工作由此开始。40余年来,国家蚕品种审定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经受住了生产实践的考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家蚕育种工作进程,促进了蚕桑产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审定的新蚕品种大多数已经或正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多对蚕品种成为我国蚕茧主产区不同时期的当家蚕品种,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年来,随着蚕桑产业不断转型升级,市场需求呈现多样化趋势,对家蚕品种培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种特色家蚕品种不断涌现,并大面积推广,家蚕品种实现新一轮更新换代。

蚕品种审定工作是衔接家(柞)蚕良种选育与生产推广的重要环节,蚕品种鉴定试验是蚕品种审定的重要依据。2019年以来国家蚕品种审定工作归口全国畜牧总站,家蚕品种鉴定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区试处和全国畜牧总站畜禽资源处2部门的联动,使得现阶段国家蚕品种审定工作得以稳步推进,对于蚕桑产业发展重大利好。本文介绍现阶段国家蚕品种审定制度和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的组织与实施情况,并就家蚕品种审定和鉴定试验的相关工作进行展望。

1 国家蚕品种审定

1.1 蚕品种审定制度的法律依据

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或引进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审查评定新品种是否具有推广价值,以及新品种适宜推广区域的活动。品种审定作为一项行政管理措施,通常是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在全面审查之后颁发品种审定证书,明确该品种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能够生产和推广销售。我国蚕品种审定实行国家级与省级两级审定制度。现行蚕品种审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2]和《蚕种管理办法》[3]。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蚕不属于家畜,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蚕纳入畜牧业管理范畴。《畜牧法》将蚕列入管理范围,在立法上填补了空白。《畜牧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这是畜禽品种审定或鉴定制度的法律依据。由于在管理层面蚕有别于畜禽的特性,《畜牧法》中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畜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现行的《蚕种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并于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蚕种管理办法》是蚕桑产业安全的法律保障。《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新选育的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我国的蚕品种审定制度是蚕桑产业的核心制度,见证了我国蚕种业市场化改革历程,构建了我国蚕种行业发展的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了以品种审定为基础的市场准入制度,保护了蚕种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1.2 国家蚕品种审定工作的发展历程

国家蚕品种审定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审定组织及机构的变迁息息相关。在国家蚕品种审定工作4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审定机构先后经历了3次大的变动[4]。1980年农业部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国家桑蚕品种审定会议,首次成立了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4],标志着国家蚕品种审定工作走向了规范化和制度化。1989年,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并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包括水稻和蚕桑在内的15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各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审定工作[4]。据我们调查,1980—2001年间,共有49对新品种通过国家蚕品种审(认)定。2002年以后,由于桑、蚕不属于农业部指定的主要农作物,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和审定工作暂停。

2006年《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由于其中明确规定“新选育的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3],经过多方努力和协调,2010年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和审定工作得以恢复,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文(国品审〔2010〕3号)成立了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归口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管理。2015年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丝雨二号、桂蚕2号和粤蚕6号3对家蚕新品种[5]。到2016年,由于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蚕品种审定,蚕品种审定管理归口未落实,审定工作暂停,但品种鉴定试验继续进行,没有中断。

2019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文(农办种〔2019〕3号),明确蚕品种国家审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管理,在第三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中增补蚕专业委员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蚕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级蚕品种审定。2020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华康2号等11对家蚕新品种;2022年审定通过云蚕11号等5对家蚕新品种。2022年12月,第四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成立,蚕专业委员会完成换届。现行国家蚕品种审定机构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专业委员会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家禽Ⅰ、家禽Ⅱ、兔和特种家畜、蜂、蚕等共9个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机构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第四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机构示意图

1.3 现行国家蚕品种审定指标

蚕品种审定是对新品种的遗传稳定性、特征特性、饲养性能、强健性、蚕茧产量、茧丝质量以及繁育性能等进行评价。

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完成国家级蚕品种试验的2年实验室鉴定和1年生产鉴定试验程序,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稳定[5]。蚕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结果,包括实验室鉴定结果和生产鉴定结果。审定指标中的7个实验室鉴定指标分为2类:4龄起蚕虫蛹率、万蚕产茧量、茧层率等3个饲养成绩,以及洁净、解舒率、鲜毛茧出丝率、茧丝长等4个茧丝质成绩。实验室审定指标如表1所示。国家蚕品种生产试验主要考查品种的适应性,只调查蚕茧产量和强健性的相关数据,不做茧丝质鉴定。生产鉴定的审定指标为盒(张)种产茧量和健蛹率指标优于对照品种。

表1 现行国家蚕品种审定实验室审定指标

2 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

蚕品种鉴定试验是按照统一规范的试验要求,鉴定评价家蚕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茧丝质等经济性状及其他重要特征特性表现,是评价品种的科学依据,也是品种审定和推广的重要依据。根据全国桑蚕品种审定的实践经验和蚕业生产的实际状况与发展趋势,国家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先后多次对《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和鉴定试验方案做了修改和补充。“全国桑蚕品种鉴定试验及其结果应用”曾获农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并获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中国国家分部“发明创新科技之星奖”。经过连续多年的工作实践,国家蚕品种鉴定工作逐步组建起布局合理的鉴定试验网点,建立了完备的鉴定试验管理制度。根据鉴定结果评价,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供各地试养推广。

2.1 国家蚕品种试验鉴定点的设置

我国地域辽阔,主要以温带和亚热带气候特征为主,适宜蚕桑生产,形成了3个最大的蚕区:长江流域蚕区、珠江流域蚕区和黄河流域蚕区[6]。各蚕区在气候条件、降雨量、土壤结构等方面差异较大。为筛选出适合不同地域、不同蚕期的家蚕品种,国家蚕品种鉴定设立A组和B组2个鉴定区组。A组由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鉴定点组成,承担春用和中秋用品种的鉴定;B组由珠江流域和长江流域鉴定点组成,承担夏早秋用品种的鉴定。每组分别设7个实验室鉴定点,5个生产鉴定点。2023年鉴定点设置情况见表2。实验室鉴定点进行饲养成绩调查后,试验样茧送茧丝质检测单位鉴定茧丝质成绩。国家蚕品种试验的茧丝质检测设2个鉴定点,即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和中国干茧公证检验南充实验室。

表2 2023年国家蚕品种试验鉴定点设置

2.2 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实施情况

准确、科学、高质量的鉴定试验,必须以合理的试验设计方案、规范严格的实施步骤、精确的试验技术操作为前提。蚕品种审定委会和蚕品种鉴定试验点围绕试验技术体系进行研究改进,并对审定标准进行科学修订,先后编制修订了《国家桑蚕品种试验实施方案》[7]、《桑蚕品种区试试验技术规程》、《桑蚕品种审定标准》、《桑蚕品种实验室鉴定办法》等文件,编制并发布了NY/T 1732—2020《桑蚕品种生产鉴定办法》[8]等标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蚕品种鉴定技术体系和组织体系。国家蚕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发布,其中包括实验室鉴定实施方案和生产鉴定实施方案。

除普通蚕品种鉴定试验外,涉及到的特殊蚕品种,试验主持单位收集国内外已有的鉴定技术和方法,通过比较、验证,设计科学的试验方案,经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批准后,由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特殊蚕品种鉴定指标的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先后设计并完成了参试的人工饲料育新品种的人工饲料摄食性试验、抗家蚕血液型脓病新品种的BmNPV抗性试验,进行了三眠蚕品种的三眠率、雄蚕品种的雄蚕率以及限性斑纹品种的壮蚕期斑纹调查等,为今后特殊家蚕品种的鉴定试验方案和审定指标的确定提供了数据支撑。目前参试品种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不断规范,试验组织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组织管理系统日趋完善、试验配套设施日益完备、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不断提高,家蚕品种鉴定试验中一系列明显的进步,对新品种公平科学审定及顺利推广起到积极推动和促进作用。

2010年蚕品种审定工作恢复以来,已有41对蚕品种申请参加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表3),其中已有19对通过审定,完成试验的广食1号、彩茧1号等特殊蚕品种需在特殊蚕品种审定标准出台后进行审定,2023年有9对已完成鉴定试验的蚕品种正在申报审定。

表3 2010—2022年参加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的蚕品种

3 小结和展望

3.1 品种审定激发创新活力

实施种业振兴,核心是创新,关键在品种。品种审定是品种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市场需求的变化、生态环境的改变、机械自动化的发展促使蚕品种的选育重点从高产优质向多元化方向扩展,具有抗病、抗逆等特殊性状或单养雄蚕等特殊用途的蚕品种不断涌现;此外,结合基因编辑等分子育种技术的前沿科技成果,已创制培育了大批具备不同性能茧丝或抗病抗逆性能的家蚕品种[9-10]。一方面,受国家蚕品种试验点容量的制约,许多育成的新品种无法及时参试,通过审定的时间严重滞后。另一方面,随着蚕品种选育多元化的进展,以普通蚕品种审定指标为主的审定模式很难再满足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急需拓宽试验渠道。应鼓励相关主体制定科学的特殊性状鉴定试验方案,并对特殊蚕品种审定标准开展研究,尽快开展特征性蚕品种的鉴定试验和审定工作。使试验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试验组织者由政府向政府加申请者转变,激发育种者的创新活力。

3.2 区域试验适应农业需求

目前国家蚕品种试验方案,要求同一组别的参试品种按照同样的饲育标准进行试验和观测,但实际上不同蚕品种的特性和表现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在最适宜的饲养条件下才能表现出品种最优异的性状。如果不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完全依靠试验过程直接观察、描述记载难以做到准确评价所有品种,影响参试品种的试验结果。就品种试验本身而言,品种试验既是一项技术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管理工作[11]。鉴定单位(点)的试验设备、饲育设施的配备和操作技术、试验方法的统一,是客观、科学、准确地鉴定品种性状的前提。在管理层面,要做好对国家蚕品种试验工作各鉴定点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参与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工作的一线人员的技术培训,要求生产鉴定点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鉴定农户的养蚕技术指导,适时了解蚕品种试验点参试品种的表现情况,确保桑蚕品种试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新时期的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蚕桑产业面临的转型升级,都赋予了恢复后的国家蚕品种审定制度新的内涵。除了始终坚持的强健、优质、高产外,也指导了对家蚕品种的抗逆性及其他特殊性状家蚕品种选育工作的推进。蚕桑产业链中,优质家蚕品种的选育推广是保证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维稳的基础。对已经通过审定的家蚕品种,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家蚕新品种档案数据库,掌握新品种在生产上的推广情况。及时了解家蚕品种的种性变化情况,引入退出机制,督促育种单位做好品种种性保持和复壮工作。家蚕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具有其特殊性,应始终坚持《蚕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蚕品种审定制度。国家蚕品种审定是蚕桑行业的基础工作。自国家蚕品种审定工作开始以来,正是全国蚕桑科研单位、家蚕育种单位、地方蚕桑指导站以及蚕桑和茧丝绸行业的各界人士的无私付出,才取得今日成效。因此,必须努力设法长期坚持下去,使之在加强蚕种管理、促进育种进程、加快优良品种的推广、增强我国茧丝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持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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