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2023-12-11 09:10
财会学习 2023年30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

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发 〔2023〕8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和影响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3〕26 号)要求,根据地方政府申报,经综合研究评定,市场监管总局确定15 个地区作为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中的4 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现予以公布。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辖区内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各试点地区要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对照试点方案,强化支撑保障,扎实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契合地方实际、符合产业需求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新路径,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其他地方要借鉴创新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9日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现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 年10 月10 日起施行。2023 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3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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