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淮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23-12-27 12:28李慧汪强
治淮 2023年11期
关键词:四省淮河流域水利部

李慧,汪强

(1.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安徽 蚌埠 233000;2.安徽省怀远县水利局,安徽 蚌埠 233400)

水利行业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行业,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构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体系尤为重要。2020 年,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快构建新阶段以信用为基础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加强淮河流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新时期淮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体系十分必要。

1 淮河流域四省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在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中,淮河流域四省顺应时代发展,响应水利部决策,在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成果转化运用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构建淮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体系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

1.1 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情况

流域四省积极推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及时制定出台各类文件办法。如河南省出台《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修订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出台《江苏省水利厅加强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形成了水利建设行业惩戒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履约的动态监管。

1.2 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流域四省基本建立了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平台,其中河南省使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通过平台统一采集、发布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同时不断整合各类业务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实现平台间的无缝衔接和数据互联互通,促进信用信息在市场运行、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及社会监督上的广泛应用。

1.3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各省积极开展各类建设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安徽省对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合同履约、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及时发布市场行为分值调整结果;山东省通过平台开展大数据检测,结合各类监管信息数据,对市场主体开展省级赋分评价;江苏完善履约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信用评定程序,统筹失信惩戒和联合惩戒措施;河南省积极开展“挂证”专项整治及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人员信息、工程业绩必须在全国监管平台进行公开。

1.4 信用成果运用

流域四省深入推广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关联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作用,查处全省水利系统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和市场监管。

2 淮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2.1 淮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及淮委直属工程建设实际,淮委先后制定并印发《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淮委直属工程建设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淮委直属工程水利建设市场在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规范性建设上已初具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工作要求,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透明度,淮委全面推进直属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2019 年,淮委与安徽省水利厅共同建设具有鲜明水利行业特色的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电子交易平台,平台上线以来运行正常、成效显著,通过交易平台实现远程电子开标、全程电子评标、在线监督。淮委电子招投标工作在全国实现争先进位,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高度认可,被纳入全国电子招投标监管试点地区之一。

2.2 存在问题

2.2.1 信用制度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淮委对于委直属工程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主要依据《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淮委的相关制度标准是在水利部2009 年颁布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基础上编制,目前已无法契合水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难以作为新阶段淮河流域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机制的制度支撑和基础。

2.2.2 信用信息交互机制不完善

淮委建立了治淮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流域四省基本建立了本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平台(其中河南省使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淮委和流域四省间的信用档案难以做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也无法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信息区域联动机制。淮委和四省尚未全部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2.2.3 信用奖惩办法缺乏法规依据

从奖惩办法来看,流域机构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如何奖惩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难以有效约束市场各方信用行为,使得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初衷无法实现。2021 年,淮委对流域面上2 项招标举报(涉及14 个招标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发现4 家市场主体存在信用不良行为,淮委采取约谈、通报及向水利部推送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等手段开展工作,但缺少法规依据对其开展其他类型的惩戒措施。

3 淮河流域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思考

3.1 完善流域内信用体系的制度化规范

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机制的有效发挥需要相应的政策法规给予制度化支持,在淮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应不断修订现行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修复机制等内容,注重发挥信用在构建新时期水利监管机制下的基础性作用,制度应明确规定信用价值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失信联合惩戒等层面的内容,使水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据可循。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适时调整优化流域内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制轨道。

3.2 优化流域内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不断优化治淮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区域信用信息一体化进程。一方面着力提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水平,加强不同层级、地域间的信用信息的整合关联力度,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构建淮河流域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及流域省级信用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机制,打破条块分割的信用信息管理状况;另一方面,推进淮委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稳步运行,增强信用信息收集整合力度,将自主采集到的信用承诺、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集中统一到数据库中有效整合,并分类分级加强数据应用分析。

3.3 着力构建流域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不断强化信用数据的归集应用,规范治淮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道德等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对于失信市场主体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依法限制参与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及生产经营活动,对失信者行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对于守信行为将在评级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使诚信者实实在在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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