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作用的国际比较研究

2023-12-28 13:39周华林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4期
关键词:支柱养老金养老保险

周华林

(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

为加强养老风险管理,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在养老金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也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养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减轻养老金第一支柱的压力。由于养老金第二支柱主要为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主要由机构决策是否加入年金计划,个人对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影响力相对有限。养老金第三支柱主要由个人决策是否加入,政策制度对个人是否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影响较大。保险是养老风险管理的重要主体,可以从多方面支持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也是部分国家或地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重要参与主体。自1980 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过40多年的快速发展,2017 年我国跃升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但保险并未充分发挥其在养老风险管理中的功能作用,第三支柱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占比微乎其微。2022年11 月,我国正式实施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允许银行等其他机构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争夺,保险业能否获得竞争优势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有所作为至关重要。保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既有密切关系,又存在明显差异,养老金第三支柱并不等同于保险,保险养老风险管理的内容和功能作用远超过养老金第三支柱。在人口老龄化风险加剧形势下,保险业发展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息息相关,正确认识和把握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对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一、养老金第三支柱概述

(一)“三支柱”养老金体系

针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各国基本上都采用了多元化养老金体系的制度方案,满足多层次差异化养老保障需求。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养老风险管理的实践中采用了1974 年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养老金第一支柱由政府强制实施,多采取现收现付筹资方式,建立社会共济性质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现政府的责任;养老金第二支柱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多采取资金积累制的商业养老金计划,体现了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养老金第三支柱由个人自愿参加,多采取资金积累制的养老储蓄计划,体现了个人的责任。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和文化等的差异,“三支柱”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作用差异较大,在养老金中的占比差异较大[1]。各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差异较大,主要有三种结构模式:第一种为美国和加拿大等模式,养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较为发达,养老金第一支柱的占比相对较低;第二种为英国和澳大利亚等模式,养老金第二支柱较为发达,养老金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占比相对较低;第三种为德国、日本、中国等模式,养老金第一支柱占比较大,是养老金的主要来源,养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占比相对较低,由于国家养老负担过重,这些国家或地区后来都进行了一些改革,发展养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①。中国养老金体系改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原则,近年来通过多项政策鼓励养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快速发展,缓解养老金第一支柱的压力[2],见表1。

表1 2020年美国和中国大陆养老金体系比较

(二)“三支柱”养老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养老金体系作为各国管理养老风险的社会工具,具有显著的社会福利特点,国家通过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养老风险管理的社会成本,鼓励各支柱养老金的发展。由于养老金第一支柱具有“保基本、广覆盖”等特点,体现了政府的养老社会责任,享受国家所得税优惠的力度相对较大,多数国家在养老金缴纳、投资和领取阶段都不征收所得税(德国除外)。中国大陆工资收入28%(单位和个人累计)以内缴纳的养老金享受所得税减免,养老金投资阶段的增值收益和养老金领取阶段不征收所得税。养老金第二支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也享受部分所得税减免政策,所得税减免优惠力度相对较少,多数国家在养老金缴纳阶段具有针对企业或个人的所得税的部分减免政策,在养老金投资阶段不征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中国大陆工资收入8%(单位和个人累计)以内的部分享受所得税减免,养老金投资阶段的增值收入免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积累养老金,各国也制定了针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递延和财政补贴两种方式[3]。税收递延对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激励作用,中低收入群体可能因为达不到所得税起征点而无法享受税收递延的优惠政策,政策福利范围相对有限。财政补贴则主要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操作简便,可以让更多的人享受政策福利,有利于扩大政策福利范围,激发更多的群体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采用税收递延的方式变相减少个人所得税,在积累阶段或投资阶段限额内的资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养老金领取阶段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规定个人养老金账户每年缴纳12 000 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账户积累的这部分养老金,在养老金领取阶段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直接财政补贴方式刺激个人积累养老金,财政补贴的方式差异较大。德国提供基础补贴以及子女补贴,澳大利亚对个人积累的养老金由政府按一定比例再另外配置养老金。

(三)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模式

1.“保险系”模式

养老金第三支柱由保险构成,只需要在银行或保险公司开设一个账户,购买的寿险或年金保险即可享受个税递延优惠政策,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保险在金融系统中的占比相对较低。各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方式差异较大,除了个税递延政策优惠方式外,还包括直接财政补贴等其他政策扶持。德国里斯特通过保险购买的个人版养老金除了针对纳税群体的个税递延政策之外,还提供针对未纳税群体的直接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基础补贴、子女补贴和特别补贴等,吕普鲁养老金可以购买投资性质的投资连接保险[3]。丹麦个人养老金主要有资本养老金和年金养老金,两种个人养老金缴费时免交个人所得税,资本养老金为一次性领取,需要交纳40%的个人所得税;养老金按月领取,实施一般收入的税收政策[2-4]。

2.“投资系”模式

养老金第三支柱由多个金融主体构成,主要采用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IRA)进行管理,账户中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年金、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等,按照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方式进行资本保值和增值管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税递延为主),美国等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较为发达,保险在金融系统中的占比较高。美国IRA包括传统IRA 和罗斯福IRA 两种[3],税收优惠和资产配置类似于401(k)计划,由于IRA 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品种,IRA 在缴费段、投资和领取阶段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美国IRA有两种税收优惠方案:一种是缴纳阶段时选择个税递延,IRA 账户内免税额度内的储蓄免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和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纳税;一种是缴费阶段采用税后收入,仅对投资增值收益纳税,未增值部分领取养老金时不纳税[5]。澳大利亚IRA 是雇员用税后收入缴纳的资金,在缴费、投资和领取阶段分别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缴费阶段,75 岁以下的雇员储蓄的养老金全部抵税,年收入27 000澳元以下的享受10%的税收返还;投资阶段,符合规定的投资收益享受15%的优惠税率;领取阶段的免税率与领取方式和缴费时间有关[3]。

(四)保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关系

由于保险也具有管理养老风险的功能,个人也可以通过年金或商业养老保险积累养老金,部分国家或地区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程度也较高,保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是经常容易被混淆的两个名词。保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存在较大差异,保险并不等同于养老金第三支柱。养老金第三支柱是相对于养老金体系而言的一种分类,主要强调养老金体系中个人自愿积累的基金。保险是与社会保障相区别的一种分类,保险除了具有养老风险管理的功能作用以外,还具有其他风险管理功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管理包含积累阶段、投资阶段和领取阶段,保险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管理过程。保险可以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管理主体参与养老金所有阶段的管理过程,也可以作为部分管理主体,仅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部分阶段的管理过程。例如,保险可以作为资金委托管理者,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投资阶段养老金的保值增值管理,这也属于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方式。从保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包含关系来说,两者分类不同,不存在绝对的包含隶属关系。按照国际养老金保障体系结构的界定,养老金第三支柱虽然是指个人积累的养老金部分,但是,并非个人积累的所有养老金都属于养老金第三支柱。国际上通常仅将个人积累的具有税收优惠政策或补贴政策的养老金部分纳入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范畴,体现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社会福利特点[6],商业养老保险、养老性质的年金保险等不享受额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或者个人通过投资理财等其他方式积累的不享受额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养老金等都不在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统计范畴。另外,由于个人积累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者政府补贴金的用于养老的资金很难统计,其形式也较为复杂,故而,国际市场普遍未将这部分资金纳入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统计范畴。因而,保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不存在绝对的隶属关系,两者是不同分类标准下的产物,保险可以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全部管理过程,也可以仅参与养老基金管理的部分过程。保险虽然参与了较多的养老风险管理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养老风险管理功能,但是保险的养老风险管理活动并不等同于养老金第三支柱,保险中的部分养老风险管理活动才属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范畴。

二、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功能作用的国际比较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差异较大,养老金第三支柱在养老金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差异较大,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模式不同,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保险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导力量

部分国家或地区主要通过保险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管理的全部过程,是唯一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体,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较强,国家通过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补贴,鼓励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保险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构成部分,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国家限定保险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体,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主要面临行业内的竞争,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相对较弱,对保险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也彰显了保险在养老风险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养老风险管理功能作用,也有利于其他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发展,可以较好地激发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关系较为密切,养老金第三支柱属于保险的组成部分之一。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通过税收递延或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激励个人参与养老基金的积累,其他金融工具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程度较浅,保险与金融同业的竞争相对较弱[3]。

(二)保险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参与主体之一

部分国家或者地区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方式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保险、银行、证券等所有金融行业都可以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保险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参与者之一,既面临来自行业内部的竞争,也面临与银行或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各金融行业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在这种制度模式下,国家并未对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提供特殊的政策支持,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公平竞争,市场选择以哪种方式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保险既可以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全部管理过程,也可以仅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管理的部分过程,以资本管理的方式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由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资本市场较为发达,保险在金融系统中多处于重要支柱地位,保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不存在绝对的隶属关系,但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优势,以多种方式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管理过程,因而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政策导向并没有偏向保险,而是允许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公平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是这种结构的典型代表,主要通过税收递延的方式激励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3]。

(三)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作用较弱

保险虽然参与了较多的养老风险管理,也开发了多种针对养老风险管理的业务。但是,由于具有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的保险才被纳入养老金第三支柱,部分国家或者地区尚未出台针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占比极低,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较弱,甚至并未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但是,部分国家或地区保险已经获得了较大发展,保险参与了较多的养老风险管理过程,是个人丰富养老风险管理的主要金融工具[7]。我国在2018 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以前的较长一段时期内,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金第三支柱,2018 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以后,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并未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我国早在2008年就成为世界第六大保险市场,2017 年跃升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

三、我国保险参与养老风险管理的方式

(一)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

2022年11月,我国公布了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在部分城市试点的方案,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都可以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的养老保险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保险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的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全部过程,也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管理过程,实现为个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服务,这类过程都是保险进行养老风险管理的方式。保险参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过程都属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内容,保险是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参与者之一。保险参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程度越深,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越强。由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的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政策,降低了消费者的社会成本,对具有减税需求的中高收入群体具有一定的政策吸引力,可以激发这类群体的保险需求,提高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程度。目前,除了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之外,并未享受其他财政补贴或现金补贴,我国个人养老金账户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中低收入群体吸引力较为有限,这类群体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保险的动力不足,不利于激发这类群体保险消费的积极性。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共有8家保险公司上线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生了较大的冲击。2023 年7 月7 日,我国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实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衔接,参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不再向新客户发售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预计于2023年底完成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转化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保险保单,2024 年1 月1 日起,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终止相关服务②。

(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税递延是多数国家鼓励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所采用的激励方式,将个税递延与商业养老保险结合推行优惠政策,激发市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个人所得税是多数发达国家或者地区税收的主要来源,个人承担的所得税负担较重[8-9]。2019-2021 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分别为54.4%、54.6%和55.9%③,2000—2012年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占比约为24%,2013 年美国、法国、德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分别高达46.25%、45%、54.5% 和47.48%[8]。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减少个人在养老金积累阶段的税收负担,养老金领取时的所得税率较低,也相当于减轻了个税负担。对于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的消费者而言,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提升个人养老保障水平,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刺激消费的有效政策工具[10]。IRA制度的实施为美国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支持,美国的IRA 具有保持资产的税延资格的功能,成为消费者通过IRA 购买养老保险的主要途径。中国是以间接税为主导的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在总税收中的比重比美国等低得多[9]。2019-2021 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分别为6.57%、7.50%和8.10%④,个人所得税负担相对较轻,可能会减小个税递延政策的激励作用。2018 年5月,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在上海等6个城市试点,由于政策试点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政策试点1 年后结束。2022 年我国IRA 制度实施以后,IRA 户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税收递延政策,属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2019 年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4.7 万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45 亿元⑤;2020 年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共实现保费收入4.3 亿元,参保人数达到4.9 万人;保险积累的责任准备金达到3.3 万亿元⑥。

(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灵活就业者、自由职业者、低收入者等群体的一种养老保险产品,在保费缴纳方式、风险保额等方面设置更适应这类群体的投保条件,对风险保额积累期间、养老金领取年龄和退保等都提出了限制性要求,体现了该产品长期养老服务的专属功能,是我国养老风险管理的一项创新政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只享受其他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额外优惠政策,相当于是一款普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经营成本与其他商业养老保险一致。只不过这种养老保险具备针对特定人群的一些灵活政策,弥补了商业养老保险在这些领域中的空白,是我国针对特殊经济群体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另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资金配置方面具有优于其他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可上浮一档,相当于提升了5%,扩宽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资金充分吸收资本市场收益,增强了这款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属性,吸引了投资管理能力较为欠缺的部分消费群体[11]。2021 年6 月1 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开始在浙江等城市进行试点,由于试点期间市场效果较好,2022 年3 月1 日起,我国开始在全国推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截至2022 年7 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3.5 亿元,累计投保21 万件,其中新经济、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近3 万件⑦。随着该险种的普及推广,预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将进一步覆盖更多特定消费群体,成为解决这类群体养老保障需求的特定险种。

(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国际市场常用的一种养老保障方式,投保人将房产抵押给经办机构,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领取终身养老金,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仍然拥有房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被保险人身故后经办机构获得房产的处置权,处置后的资产优先用于偿还养老金等相关费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由政府主导,也可以由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主导,或者采取“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相结合的方式。通常政府主导的抵押或融资条件相对宽松,费用相对优惠,具有一定的政策福利性质,被保险人可获得大于房产价值的养老金,被保险人意外损伤时可获得一定的赔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条件相对严苛,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提供养老金。美国、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体系,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这些国家进行养老保障较为流行的方式。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主要有3 种反向抵押贷款方式,其中两种为政府主导方式,英国主要由保险公司提供反向抵押贷款[11]。2014 年7 月1 日,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等城市进行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试点,2016 年6 月30日试点结束,保险公司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2016 年7 月,原中国保监会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期限延长至2018 年6 月30 日,2018 年8 月原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4]。与国际市场不同,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试点并未引起市场强烈反响,参与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也不多,只有幸福人寿和人保寿险两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此项业务。2015 年3 月幸福人寿推出了首款“房来宝”产品,2016 年10 月人保寿险推出了“安居乐”产品。截至2019年9月,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共承保138户(203人)⑧。

(五)普通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具有多款没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养老保险产品,与其他险种一样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是一种纯商业性质的普通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也是保险公司获取利润的一种业务方式。由于按商业原则经营,部分养老保险产品并没有限制养老金领取时间,可以按照客户需求在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领取,相当于是一种储蓄投资工具,体现了这类险种财富保值增值的功能,这类险种的养老保障功能相对较弱。部分商业养老保险限定了养老金领取时间,受益人必须在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这类产品可以较好地锁定养老保障金水平,养老保障功能相对较强。由于普通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未享受不同于其他保险产品的政策优惠,经营成本与其他普通保险产品一致,这也使得与其他政策性险种相比其经营成本略高,市场吸引力不如政策性养老保险产品。发达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较为发达,投资理财工具较多,消费者出于投资理财需求购买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相对较少。我国较早就开发了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主要以年金保险的方式销售,可附加分红、健康险、万能账户等功能,增强年金保险的投资功能特征,满足市场差异化养老保障需求。我国其他部分人寿保险产品(两全保险、终身寿险)虽然也具有投资理财功能,可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作用,但是由于这类产品主要提供身故赔付责任,体现了财富转移和传承的功能作用,并不能将其归属为养老保险。2020和2021年我国商业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712 亿元和620 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比重分别为2.14%和1.87%⑨。

(六)养老保障管理等理财类产品

除以风险保障的方式管理养老风险外,保险还可以通过投资理财等多种方式对资本进行保值增值管理,间接提高个人养老风险管理的能力,也是保险参与养老风险管理的方式之一。例如,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这类产品本质上是一种理财产品,是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向团体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管理服务,养老保障功能相对较弱,产品并非按照养老风险保障的机制进行定价,而是通过资本保值增值的方式以养老金形式返还给消费者。2009 年我国开始允许养老机构开展资金管理服务,2015 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随后,先后有9 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向机构或个人发行各类养老保障产品。截至2019 年,我国市场上共有112 款养老保障产品,投资组合数量200 多个,6 家已经披露数据的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资产余额为10 428 亿元,包含团体养老保障产品、个人养老保障产品和第三方委托资产[12]。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保险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担任管理人,对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根据2020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类资产,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功能。消费者可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稳定投资人的收益预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为养老风险管理积累更多资金。除了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保险公司还开发了其他多种投资理财性质的养老产品,如以公募资金方式发行的养老目标基金等。这些产品本身并不具备养老保障功能,不按照养老风险管理机制设计产品,而是通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为养老风险积累资金,间接进行养老风险管理。2022 年三季度末,我国共发行养老目标基金192 只,管理的基金规模达到950亿元⑩。

(七)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与投资

保险资金具有负债久期长、资金规模大、现金流稳定等多种优势,是最适合参与不动产等资金耗用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相对较慢的项目资金。为防止保险资金过多地抢占不动产等领域的利润,20 世纪末我国不允许保险资金涉足不动产等高利润回报领域,限制了保险资金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不动产价格攀升导致保险参与养老服务的成本不断攀升,保险资金通过参与不动产的方式降低经营成本的需求也越来越紧迫。2009 年2 月,我国《保险法》修订,首次提出允许资金投资不动产,为保险机构进军房地产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 年,《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提出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为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投资提供了政策基础。2012 年开始,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原中国保监会又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进入养老地产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的渠道,保险业进入全面涉足养老地产或养老服务机构的黄金时期[13]。目前,保险业可以通过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或者以保险资金投资的方式参与养老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等的建设和管理过程,延伸养老服务链条,降低养老服务经营成本,充分吸收养老市场利润空间。

四、对策建议

首先,丰富养老保险政策优惠方式。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丰富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购买保险的政策优惠方式,提供针对老年群体和幼年抚养群体的现金补贴,或者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与个人积累的资金进行配比等,变相降低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社会成本,扩大政策优惠的覆盖范围,为保险参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提供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

其次,优化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我国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局势,结合财政实际承受力,优化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内容,而不是照搬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的内容。例如适度提高所得税减免门槛标准,增强所得税减免激励力度,真正激发政策对市场的吸引力。养老金领取阶段纳税采用分级税率,低于部分标准的养老金领取免税,高于部分标准的养老金采用差异化税率。

最后,大力发展保险的养老风险管理功能作用。我国应采取多种方式引导保险更多地参与养老风险管理过程,养老金第三支柱只是养老风险管理的工具之一。优化现有的保险管理养老风险的工具,增强部分政策工具的吸引力,如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专属性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还可以开发更多的养老风险管理工具,扩充保险的养老风险管理功能作用。

注释:

① 资料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2151481665027547&wfr=spider&for=pc。

② 资料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0781465558857179&wfr=spider&for=pc,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0761017139316419&wfr=spider&for=pc。

③ 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https://www.bea.gov)。

④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⑤ 资料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2594457503481415&wfr=spider&for=pc。

⑥ 资料来源:http://m.china-insurance.com/hyzx/20210302/52846.html。

⑦ 资料来源:http://news.sohu.com/a/578097241_250147。

⑧ 资料来源:http://news.10jqka.com.cn/20210304/c627470842.shtml。

⑨ 资料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9762684549944119&wfr=spider&for=pc。

⑩ 资料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HM4DFOV90519QIK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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