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劝说类动词与汉语小句限定性的区分

2024-01-03 09:03陈若雨
关键词:限定性小句合法

陈若雨

(中国人民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2)

国内外生成学界对于汉语限定性(finiteness)范畴的有无争论已久。部分研究通过若干句法测试,主张汉语虽然在表面上不具有限定(finite)与非限定(nonfinite)的显性区分,实则存在早期生成语法所假定普遍存在的限定性范畴[1-6];另有研究在检视上述相关论证的基础上对汉语存在限定性范畴的观点提出质疑[7-10],特别是胡建华等[11]从时体标记的隐现、强制性零主语、共现限制等现象入手,就已有文献中列举的若干证据进行了颇具针对性的细致讨论,最终得出汉语中不存在限定与非限定之分的结论。

在生成理论框架下,上述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汉语存在限定性范畴的研究,其讨论均是基于对“限定小句”(finite clause)与“非限定小句”(nonfinite clause)的先定划分。肯定汉语存在限定性范畴的一派,往往在预先划分限定与非限定两类小句后,从句法角度寻找两类小句的差异,将这些差异归为汉语存在限定性范畴的证据;否定汉语存在限定性范畴的一派,则多通过质疑前一派所举证据本身以对其论证进行批评,很少就作为前一派论证基础的小句分类展开讨论。本文认为,肯定汉语存在限定性范畴的论证有一定的循环论证之嫌,否定汉语存在限定性范畴的观点则可以进一步深化。从句法角度讨论汉语限定性问题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对所谓“限定小句”与“非限定小句”分类的可靠性进行反思。

一 限定性对立与两类动词

黄正德指出,汉语的时(tense)虽然没有获得系统性标记,但仍然能够在直觉上(intuitively)区分限定小句和非限定小句:“准备”“劝”等动词引导的小句为非限定小句,如例(1)、例(2);“预料”“说”等动词引导的小句为限定小句,如例(3)、例(4)。两类动词所引导内嵌小句的差异,可以通过情态词“会”与体标记“有”能否出现等测试手段体现[12]。

(1)我准备[PRO明天来]。

(2)我劝张三[PRO不买这本书]。

(3)我预料[他明天会来]。

(4)张三说[他下午会来]。

黄正德的这一分类在生成框架下的汉语限定性研究中得到延续[13-15]。例如,李艳惠指出汉语中存在两类小句,一类由告知类动词(tell-type verb)引导,一类由劝说类动词(persuade-type verb,又称“控制动词”,control verb)引导;告知类动词引导限定小句,劝说类动词引导非限定小句(原文作“不定式”,infinitive)[16]。表1 按照这一分类,对上述文献中所涉及的两类动词简要整理如下。

表1 告知类动词与劝说类动词汇总

告知类动词包括但不仅限于“说、预料、要、喜欢、讨厌、告诉、知道”(语义:言说、认知、情感、态度);劝说类动词包括但不仅限于“设法、准备、打算、想、企图、敢于、劝、逼、迫使、要求、命令、请、使、派、叫”(语义:致使、命令、计划)。多数生成主义研究即以上述两类动词所引导小句的差异作为基础,讨论汉语限定性范畴相关问题。例如,李艳惠提出“会”“要”等作为时标记的情态词能够自由出现在限定小句中,不能出现于非限定小句中。例(5)中的主要动词“劝”“逼”属于劝说类动词,所引导小句为非限定小句,“会”不能出现在内嵌小句中,若出现则会导致整个句子不合法;例(6)中的主要动词“告诉”属于告知类动词,所引导小句为限定小句,“会”能够合法出现在内嵌小句中。李艳惠据此认为,“会”“要”等作为时标记的情态词在限定小句和非限定小句中的出现限制呈现不对称性,这一不对称性可以作为汉语存在限定范畴的句法证据之一。

(5)*我劝/逼他[会来]。

(6)我告诉他[火车会开]。

胡建华等[17]在徐烈炯[18]等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会”“要”虽然都可以表达将然性(futurity),但前者侧重于表示客观上的将来义与可能性(徐文“客观上的可能性”),后者侧重于表示主观上的将来义与可能性(徐文“主观上的积极性”)。例(5)之所以不合法,是由于“劝”“逼”等劝说类动词与表达客观预测的“会”在语义上的不兼容(semantic incompatibility),倘若将“会”替换为“要”,则句子变得合法,如例(7)、例(8)。

(7)我劝他[要来]。

(8)他逼我[一定要在两天之内完成]。

李艳惠的论证思路可以以表2表示:

表2 Li(1990)论证思路简表

胡建华等对李艳惠论证的质疑主要集中于小前提所涉语言现象,即通过举出作为时标记的情态词出现于劝说类动词所引导小句的合法例句,否定该论证的有效性,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应对思路。不过,针对小前提的反思尚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从更为根本的层面看,李艳惠的论证可能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论证思路可能存在逻辑疏漏。大前提已经预设了汉语中存在限定和非限定小句的对立,小前提是在已知分别为限定小句与非限定小句的两类小句中找到的句法差异,结论则是将两类小句之间的差异与限定性联系起来。一方面,两类小句关于情态词等其他句法现象的表现与限定性对立之间是否具有必然和内在联系,在进一步系统性讨论之前似乎很难轻易下结论;另一方面,除了循环论证之嫌,上述逻辑实际上并非在讨论汉语是否存在限定性范畴的问题,而是在肯定汉语存在限定与非限定之分的前提下,寻找限定小句与非限定小句差异的表现。

其次,论证思路的大前提也有待斟酌。李艳惠借助副词与体标记的共现限制、否定极性项的允准、时标记的出现等句法表现证明告知类动词所引导小句与劝说类动词所引导小句存在差异,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论证为何两类动词所引导小句的差异可以归为限定性的差异[19]。尽管李艳惠指出在许多语言中,告知类动词典型地将限定小句作为其补足语(complement),但单纯的跨语言旁证不足以构成汉语的适用性证明。本文的重点即是试图从汉语语言事实出发,重新审视汉语中告知类动词和劝说类动词的句法特征,以检验“告知类动词引导限定小句,劝说类动词引导非限定小句”这一论证大前提的可靠性。

二 告知类动词与劝说类动词的句法特征

为结合汉语史材料梳理相关动词的句法特征,本文基于上古汉语动词的典型单音节特点,选取属于告知类动词的“知”与属于劝说类动词的“请”作为主要考察对象。语料主要来源于“中研院”上古、中古、近代汉语标记语料库及北京语言大学BCC语料库。

(一)“知”的句法特征

“知”本义为“认识”“知道”,段玉裁注:“识敏,故出于口者疾如矢也。”

上古汉语中,动词性的“知”除能够带代词、名词和名词短语外,还具有相对典型的带光杆动词的用法,如例(9)、例(10)。

(9)亢之为言也,知进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丧。(《周易·乾》)

(10)其民愚而朴,少私而寡欲;知作而不知藏,与而不求其报。(《庄子·山木》)

当“知”带述谓性的复杂形式时,往往是包含“之”的主谓结构,如例(11)、例(12);有时也可直接带主谓结构,但所见用例较少,如例(13)、例(14);偶尔还可见到“知”后带上由标句词“夫”引导小句的用例,由“夫”引导的小句往往属于限定小句,如例(15)。

(11)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妾,无食粟之马,无藏金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左传·襄公五年》)

(12)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论语·述而》)

(13)天降威,知我国有疵,民不康。(《尚书·大诰》)

(14)且不知其在彼乎,其在我乎?(《庄子·田子方》)

(15)百姓晓然皆知夫为善于家,而取赏于朝也;为不善于幽,而蒙刑于显也。(《荀子·王制》)

上古汉语中,“之”在主谓结构句子的“谓头”位置具有“取消句子独立性”的功能[20-21]。吕叔湘认为句子加“之”后就转为词组[22],王力也指出“这种‘之’字结构并不是子句,而只是名词性词组;它们所在句子也不是复句或包孕句,而是单句”[23];田源和徐杰则在生成理论框架下将“之”视为具有[+从属][+ 定式][- 疑问]特征的标句词(complementizer),认为句子加“之”后只是降级为从属小句,并未影响其作为小句的性质及其限定性特征[24]。两类观点从不同视角出发,有待进一步辨析与整合:如果着眼于“句子独立性”乃至“句子性”的取消,加之整个结构被赋予一定的名词性特征,认为“N之V”结构属于名词性词组而非小句的观点不无道理;如果不将“之”视为单纯的“名物化标记”,而是将其视为小句整合的一种手段,加上“之”所在结构中仍能带有时体标记(如“不知老之将至”),且去掉“之”后可以作为独立句子使用,“N 之V”结构似乎也仍可被归为小句。

相较于“知”后带“之”字结构的情况,“知”后所带的主谓结构的性质更为易于判断。例(13)、例(14)的“我国有疵”“其在彼乎,其在我乎”都属于典型的可以独立使用的句子,在作为“知”的宾语时并没有发生任何明显的形态句法变化,因此可以视为较为典型的主谓结构的小句。“知”直接带小句的用法在后来的中古汉语和近代汉语中持续发展,分别见例(16)、例(17)与例(18)、例(19);“知”的双音化形式“知道”最迟自近代汉语早期也出现了带典型小句的用法,如例(20)、例(21)。到了现代汉语中,“知”将小句作为宾语的用法已经十分常见。

(16)初小腹痛呕逆,久许乃习,此又足以知龟有不死之法。(《抱朴子内篇·对俗卷三》)

(17)王及群臣,乃知迦叶是佛弟子。(《中本起经·卷上》)

(18)可惜愍鸡肠寸断,岂知他是负恩禽。(《敦煌变文集新书·长兴四年中兴殿应圣节讲经文》)

(19)泰伯之让,知文王将有天下而让之乎,抑太王欲传之季历而让之乎?(《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五论语十七》)

(20)知道和尚现有妙术,若也得教,必不相负。(《敦煌变文集新书·韩擒虎话本》)

(21)若只描摸个大纲,纵使知道此人是贼,却不知何处做贼。(《朱子语类·卷第十学四》)

根据梳理,作为典型告知类动词的“知”自上古汉语时期就存在将小句或可能为小句的结构作为宾语的用法。虽然“知”后“N之V”结构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但生成主义相关文献中“知道”的相关用例,无疑更为接近汉语史上“知”直接带小句作宾语的用法。至于“知”后所带的小句究竟是限定小句还是非限定小句,这一问题可能随理论框架的不同以及对“限定性”认识的不同而异,需要借助独立而非循环性的标准与证据进一步细致考察。

(二)“请”的句法特征

“请”本义为“拜访”。《说文》:“请,谒也。”此外,上古汉语中“请”也有“请求”“要求”之义,如《广雅·释诂三》:“请,求也。”“请求”“要求”的语义包含两个可能的侧面:其一,以礼貌的方式求取,本文称为“求取”义;其二,以礼貌的方式致使,本文称为“致使”义。

“求取”义的“请”在单一动词结构中兼有及物与不及物动词用法,分别见例(22)、例(23)与例(24)、例(25);在多动词结构中往往作为前一个动词出现,将后一个动词或动词短语作为语义上的宾语性成分,如例(26)、例(27)。

(22)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左传·隐公》)

(23)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论语·雍也》)

(24)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左传·隐公元年》)

(25)固请,许之。来,以盾为才,固请于公,以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左传·僖公》)

(26)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左传·隐公元年》)

(27)王曰:“吾惛,不能进于是矣!愿夫子辅吾志,明以教我。我虽不敏,请尝试之!”(《孟子·梁惠王》)

“致使”义的“请”只能作为前一个动词出现在多动词结构“V1NV2”中,N 同时为V1的受事与V2的施事,如例(28)、例(29)。

(28)礼至曰:“不得其守,国不可得也。我请昆弟仕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29)今夕必挑战,以广民心。请王励士,以奋其朋势。(《国语·吴语》)

“请”在“V1NV2”结构中作为前一个动词的用法,在上古、中古、近代汉语中都有用例,一直延续至现代汉语并成为动词性“请”的典型用法之一。“致使”义“请”所出现的“V1NV2”结构,由于N 在语义上的“双重角色”,在一些研究中也被称为“递系式”或“兼语式”。朱德熙[25]则将“递系式”“兼语式”一并归入“连动式”,且指出“兼语式”作为一种特殊的连谓结构,其出现的条件是“V1是包含‘使令’意义的动词”,如“我请你转告他一声”。Aikhenvald[26]提出的连动式(serial verbs)鉴别标准包括:(1)由两个或多个可作为小句中唯一动词独立使用的动词组成;(2)动词之间不存在并列、从属或其他的依附关系标记;(3)具有单小句性与单谓语性;(4)具有自身的及物性特征;(5)结构中所有动词共享至少一个核心论元;(6)在功能上被视为描述一个单一事件。根据上述标准,“请NV”的确也可视为一种连谓结构。本文认为,虽然“递系式”“兼语式”与“连谓结构”在概念大小与细节方面有所不同,其本质都属于单个小句内部的复杂谓语形式。

现代汉语中包含动词性“请”的复杂谓语结构,其中的“请”几乎全部为“致使”义的“请”(包括由“致使”义引申出的“邀请”义的“请”),如例(30)、例(31)。“求取”义“请”将动词或动词短语作为宾语性成分的用法在现代汉语中或已然词汇化,如“请降”“请战”;或已然演变为非动词性质的语用标记,“请”前不能加主语“我”,“请”后述谓结构虽然在语义上为“求取”的内容,但删去“请”后句子依然成立,且多出现于对话、宣告之中,如“请注意安全”。

(30)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国内到处有人请他作报告。每次作报告,无论主人怎么招呼他落座,他总是站着讲,有时长达六七个小时。(《人民日报》1981年04月04日)

(31)好在《诗经》也不是我一个人念过。可以再请一个人来评评这个理。(张恨水《北雁南飞》)

结合黄正德、李艳惠等研究的论述与举例,被归入典型劝说类动词的“请”实际上只包括“致使”义的“请”,不包括“求取”义的“请”。而上述考察表明,无论是在古汉语还是现代汉语中,“致使”义的“请”都只能出现于“请NV”结构中。在“请NV”中,NV 并非“请”所带的宾语性小句,而是与“请”共同构成小句内部的复杂谓语形式。

三 从两类动词的句法特征解释相关现象

上文对所谓告知类动词与劝说类动词的梳理表明,两类动词的差异很可能并不体现为所带小句是否具有限定性,而是体现为其后成分是否能够被定性为小句:告知类动词可以将小句作为宾语补足语,劝说类动词则能够与其后动词共同构成典型连谓结构。这一句法特征的差异,既能够证明黄正德[27]等研究对于汉语“限定小句”与“非限定小句”的划分标准并不可靠,或许也能够在胡建华等[28]的讨论基础上对相关语言现象作更为根本的解释。

(一)时体情态标记

黄正德提出,“会”“有”等情态标记和体标记不能出现在“准备”“劝”引导的小句中,而“准备”“劝”所属的劝说类动词典型地引导非限定小句,说明情态标记与体标记在小句中的隐现能够体现限定与非限定小句的区别,如例(1)、例(2)、例(3)、例(4)。李艳惠认为“会”“要”属于汉语中的“将来时标记”,此类时标记能够自由出现在限定小句中,不能出现在非限定小句中,如例(5)、例(6)。

徐烈炯、胡建华等不赞同上述分析,认为上述例子的不合法性导源于语义上的不兼容,如果选用合适的标记,则句子会变得合法,如例(7)、例(8)。我们认为,胡建华等从语义兼容性方面的解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黄正德等的论证基础。但是,一方面,部分反例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如例(7)、例(8)的“要”属于“要”下位的“须要”义项,而非更为接近将来时语义的“将要”义项(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7 版);另一方面,劝说类动词后的动词能否添加时体情态标记与小句的限定性没有关联,因为劝说类动词自身不具备引导小句的功能,而是与其后的动词共同构成同一个小句内部的复杂谓语形式(连谓结构)。而在连谓结构中,时体情态标记的有无主要取决于语义是否兼容或冗余,连谓结构本身对这些标记的隐现并无特定限制。李京廉和刘娟[29]认为可以通过是否能够添加“已经(已)”“正在(正/在)”“将要(将/要)”等时间状语来判断汉语“兼语结构”“动词补语结构”“连动式”等的限定性,如属于“兼语结构”的例(32)、例(33)。但我们认为,既然承认其属于“兼语结构”,应当承认兼语结构属于单一小句内部的复杂谓语形式,也就无从讨论“小句”的限定性;例(33)不合法的原因也与限定性无关,而是由于“兼语结构”中的两个动词属于同一复杂谓语形式,时间状语不能插在两个动词之间。

(32)我已经/正在/将要安排他完成这项任务。

(33)*我安排他已经/正在/将要完成这项任务。

(二)“从前”与“过”的共现限制

李艳惠[30]提出副词“从前”必须与体标记“过”共现,但这一共现现象必须遵循“同一小句条件”(the same-clause condition)。例如,例(34)中“从前”与“过”都出现在主要小句,合法;例(35)中“从前”出现于主要小句,“过”出现于宾语小句,违背“同一小句条件”,不合法;例(36)中“从前”虽然和“过”看似并未出现在同一小句,但李艳惠指出只有限定小句才会在“从前”与“过”之间造成阻塞,“请”后所带的非限定小句则不会造成阻塞,仍然符合“同一小句条件”,因此该句合法。至于非限定小句不会造成阻碍的原因,李艳惠假设例(36)中的“过”在底层结构中出现于主要小句,在表层结构中则根据“体标记降低规则”(aspect-lowering rule)移位到内嵌小句中。

(34)我从前告诉过他[你来这儿]。

(35)*我从前告诉他[你来过这儿]。

(36)我从前请他[吃过饭]。

胡建华等指出,上述测试并不可靠。首先,以告知类动词(“认为”“说”)为主要谓词的句子并不必然遵循“同一小句条件”,如例(37);其次,劝说类动词所在的主要小句和所谓的内嵌小句中都可以出现“过”,与李艳惠关于所谓非限定小句移位的假设矛盾,如例(38)、例(39);再次,“从前”并不一定与“过”共现,李艳惠的共现测试不能得到实际语料的支持,如例(40)。

(37)我们从前都认为[张三干过许多坏事]。

(38)我请他[吃过饭]。

(39)我请过他[吃饭]。

(40)我从前一直以为[自己是热爱学习的]。

我们认为,胡建华等对李艳惠共现测试的批评可能并未完全切中肯綮;李艳惠的论证重点是“从前”与“过”如果同时出现,则强制性出现于同一小句。不过,我们对于同一现象的分析与李艳惠不同,李艳惠将例(36)的合法归于非限定内嵌小句对体标记移位的允准,我们则认为该例恰好说明“我从前请他吃过饭”属于同一个小句,“请”与“吃饭”之间构成连谓关系,这与上文对劝说类动词句法特征的梳理是一致的。而告知类动词不遵循“同一小句限制”,是因为告知类动词与其所带的宾语小句之间往往不存在小句所表达命题真值的联系,时体标记可以根据语义表达的需要较为自由地隐现。

(三)否定标记与否定极性项

李艳惠提出,限定性也可以通过否定标记(negation marker)是否允准否定极性项(negative polarity item)的现象鉴定,而否定标记对于否定极性项的允准必须遵循处于同一个限定小句的限制(the same-finite-clause constraint)。例(41)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没有”与“任何”并未出现在同一个限定小句内;例(42)中,虽然“没有”与“任何”处于两个不同的小句,但“任何”出现在劝说类动词(“劝”)引导的非限定小句中,非限定小句并不会对否定极性项的允准构成阻塞。

(41)*我没有告诉过他[你做任何事情]。

(42)我没有劝过[他去做任何事情]。

胡建华等借助例(43)、例(44)的合法性证明例(41)的不合法与限定性无关,而是与其他语义因素相关。如果给例(41)的“做”后添加一个体标记“过”,将整句变为例(45),句子的合法性会有所提升;如果进一步给句子中添加其他信息,如将整句变为例(46)、例(47),则句子的合法性也会随之进一步提高。

(43)我没有听说[张三喜欢上任何姑娘]。

(44)我没有听说[张三打过任何人]。

(45)?我没有告诉过他[你做过任何事情]。

(46)我没有告诉过他[你做过任何坏事情]。

(47)我没有告诉过他[你要做任何坏事情]。

胡建华等的分析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不过,实际上无论是在告知类动词还是劝说类动词所在的句子中,“没有”与“任何”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都可以合法共现,但二者的原因有所不同。告知类动词后的成分属于“告知”动作的内容,一方面,其内容必须发生于“告知”之前,或至少涵盖“告知”之前的时间段;另一方面,“告知”的内容与“告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分属不同小句,“告知”的内容所在小句必须拥有独立的时间锚定。例(41)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告知”的内容“你做任何事情”没有通过时体标记获得时间编码,而作为动态动词的“做”又强制需要显性时体编码;如果换成静态动词“喜欢”,则“你喜欢任何人”的情状时间涵盖了“告知”之前的时间段,例(48)的句子合法。劝说类动词则与其后成分共同构成单一小句内部的连谓结构,可以共享时体标记,因此例(49)与例(42)同样具有合法性。

(48)我没有告诉过他[你喜欢任何人]。

(49)我没有劝他去做过任何事情。

(四)小句主语的隐现

黄正德的系列研究根据Chomsky[31]的“管辖与约束”理论,假定非限定小句的主语处于“未受管辖”(ungoverned)的位置,由于没有被赋格,因此必须以空形式出现,而不能采取词汇形式。李艳惠[32]以两个英语句子为例:

(50)I tried *(for) [him to come]。

(51)I believe [John to be the winner]。

例(50)中,“him to come”属于非限定小句,如果没有for 给he(him)赋格,则he(him)的出现不合法;例(51)中,“John to be the winner”也属于非限定小句,但主要小句中的动词believe 具有赋格功能,使得限定小句主语John 能够以词汇形式而不是空形式出现。但由于李艳惠认为汉语中不存在类似于英语中的for 或believe 这样具有赋格功能的介词或动词,因此汉语非限定小句的主语强制性采用空形式。

(52)*我劝张三[他不买这本书]。

(53)*我叫他[他吃饭]。

胡建华等同样对黄正德、李艳惠所举例句提出质疑,指出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添加时间状语、条件状语),上述不合法的句子可以成立,如例(54)、例(55)。胡建华等据此认为其句法测试并不严谨,且告知类动词与劝说类动词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某些差异只是语义性而非语法性的。

(54)我劝张三[如果没有人买这本书,他也不要买]。

(55)我叫张三[今天下午他无论如何都要来]。

我们认为,例(54)、例(55)的合法并未对例(52)、例(53)的不合法作出直接回应。例(52)、例(53)中,“准备”“劝”“叫”“请”等劝说类动词与其所带成分构成的就是连谓关系而非主句与内嵌小句的关系,与内嵌小句是否具有词汇形式主语并无关联。以“*我叫他(他吃饭)”为例,“叫”本身作为连谓结构的前一个动词使用,作为所谓“兼语”的“他”只需要出现一次即可,否则不符合连谓结构下位“兼语式”的句法要求。胡建华等特别指出,告知类动词与劝说类动词的差异并不如早期生成主义研究所认为的那样显著;本文则认为,两类动词的差异实际上很可能远比上述研究所认为的显著。

四 结语

关于汉语限定性的经典生成主义研究主张以告知类和劝说类两类动词所引导小句的句法特点作为汉语限定与非限定小句的区分基础,并以此为前提论证汉语限定性范畴的有无。本文首先简要介绍经典生成主义研究的基本观点与思路,进而通过梳理“知”“请”两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动词的句法特征,尝试反思以两类动词鉴定小句限定性的有效性。考察发现,汉语中告知类动词具有将小句作为宾语性成分的句法组合能力,劝说类动词则能够与其后出现的动词组合构成连谓结构,前者属于跨小句层面的小句整合现象,后者属于单一小句内部的复杂谓语现象。此前一些研究已经揭示了汉语动词控制度及其所带谓词性宾语名物化程度的连续性[33],两类动词在句法特征方面的根本差异或许能够进一步对相关语言事实进行更为统一的解释,纯粹借助两类动词区分汉语小句限定性的方法缺乏理据。

至于告知类动词与劝说类动词为何会具有上述不同的句法特征,很可能与两类动词的语义特征相关:告知类动词大多在语义上属于认知类和言说类动词,具有一定的静态性,本身往往属于典型的无界事件,且其后内容与动作本身没有命题真值上的必然关联,在事件发生时间上也不存在必然的邻接关系,因此难以整合成为同一个宏事件,只能被编码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事件,在句法上表现为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小句;劝说类动词大多包含一定的“致使”义,属于有界事件,加之“劝说”动作本身与其后事件具有时间或逻辑上的接续关系,因此倾向于被整合为同一个宏事件,在句法上表现为单一小句内部的复杂谓语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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