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痕迹物证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类案件中的作用

2024-01-11 14:54李骞王伟
时代汽车 2023年2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

李骞 王伟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截至2023年10月,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3亿辆(其中汽车3.3亿辆,新能源汽车1821万辆),驾驶人超5亿人;总量和增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伴随着城市机动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道路安全也日趋复杂;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因各种原因选择在肇事后逃逸,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带来了困难,而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在肇事逃逸类型案件中,司法鉴定痕迹物证为该类型案件的侦办提供了极大便利。

关键词:司法鉴定 逃逸 事故痕迹物证 整体分离 痕迹比对 微量物交换

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其包含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证鉴定、法医损伤鉴定及个体识别(DNA)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是运用痕迹物证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结合车辆工程、交通工程、痕迹物证、法医损伤学和事故重建等技术,并通过痕迹检验、功能检查、书证审查、理论计算和综合分析,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状态、过程和成因等案件事实认定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应用案例

2.1 通过整体分离痕迹来判定肇事车辆

根据 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体与车体、车体与其他客体(包括柔性客体)之间的接触往往会导致车体构件中的某些部件破损、断裂,受损后的部件部分会遗落在事故现场,即成为事故现场散落物,通过事故现场散落物与肇事嫌疑车辆的受损部件之间的比对,确定能否有条件构成一个完整的物体,排除无关的分离物,筛选出可能成为同一整体的分离物,就能判断出肇事嫌疑车辆是否为肇事车辆。

案例:20××年××月××日××时许,××步行至××县××路××镇××村××村路段,被××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其倒地后又被××号轻型普通货车碾压,造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两车驾驶人均驾车逃逸。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在现场发现遗留有一透明块状塑料碎片,该碎片边缘处见顺延的条纹状印记(见图1)。

经民警后期调查,××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有重大嫌疑,但摩托车所有人对此拒不承认,导致案件办理陷入困局,因故办案机关对本鉴定中心进行委托司法鉴定,本鉴定中心受理后指派鉴定人员前往肇事车辆所在地对车辆进行勘验,根据勘验结果,××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大灯灯罩在距地高度约78cm~90cm处断裂、部分缺失,残余件表面见顺延的条纹状印记(见图2)。

将事故现场散落物与××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大灯灯罩右侧残根部位进行比对,断口处与残根部位缺口处之间互相吻合,分离线相符,边缘处顺延的条纹状印记能互相重合,能够拼接成一个整体,且该散落物与前大灯灯罩上残根部位之间在材质上相近(见图3)。说明该散落物为××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一整体所分离。

在本起案例中,肇事车辆虽然驶离现场,但通过对事故现场散落物和肇事嫌疑车辆的车体损坏部位进行整体分离比对,如果能够认定同一性,即可认定肇事逃逸车辆,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侦办提供关键性证据。

2.2 通过微量物质的交换来判定肇事车辆

微量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微细物质材料。两客体相互接触,会引起微量物质的变化。某一客体从另一客体带走某种微量物质或遗留某种微量物质,在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中,碰撞后或多或少会产生一定的微量物质交换(如毛发、橡胶、漆片等),通过对双方或多方车辆的交换物提取进行实验分析,其所得出的结果可以为判定肇事嫌疑车辆提供有力证据。

案例:20××年××月××日××时××分许,××涉嫌驾驶××号小型轿车在××路与××路交叉路口北口工地内发生交通事故,经办案机关调查,在本起事故中该车曾与其他车辆发生过碰撞后驶离现场,最终在上述地点内弃车逃逸,因事故发生地点处于监控盲区且无目击证人,无法获取充足信息,故办案机构对本鉴定中心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本鉴定中心受理后指派相关鉴定人员前往车辆停放地进行勘验,根据勘验结果,肇事嫌疑车辆××号小型轿车发动机舱盖前侧左部距地高度约 79cm~80cm 处向后弯折变形,其上表面距地高度约 80cm~82cm 处见多处斜向条状刮擦印痕,其中两处刮擦印痕间距约为 3cm,受力方向由前向后(见图4、图5);

涉事车辆××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置物箱右侧固定支架末端向前弯折变形,其下表面距地高度约 74cm~77cm 处见红色加层物附着,支架宽度约为 3cm,左侧固定支架末端距地高度约 78cm~80cm 处见红色加层碰擦印痕(见图6、图7);

上述两处痕迹在宽度、受力方向、加层物颜色和形状特征上相吻合,两者在高度上的误差因涉事车辆××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置物箱右侧固定支架末端向前弯折变形所致。

通过该痕迹检验结果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车辆发生过接触,因此本鉴定中心相关鉴定人员对肇事嫌疑车辆××号小型轿车发动机舱盖前侧左部红色漆片进行提取,并对涉事车辆××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置物箱右侧固定支架下表面的红色加层物进行提取(见图8、图9)。

将提取的检材送往本中心微量物证实验室后,在立体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及显微红外光谱仪下进行检验,得出结果为:涉事车辆××号小型轿车右后轮轮辋外侧红色加层物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与肇事嫌疑车辆××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饰板左侧红色漆片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物质成分相同(见图10、图11、图12),从而证明了肇事嫌疑车辆××号小型轿车与涉事车辆××号小型轿车发生过接触。

在本起案件中,因多方条件的限制,办案机关面临举证不足等困难,但通过痕迹比对与微量物证分析的相结合,为办案机关提供了完善且强有力的证据链,也使肇事者落入法网。

2.3 通过驾乘关系与法医学的结合来判定事故车辆驾驶人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某些驾驶人会选择弃车逃逸来躲避办案机关惩处,因驾驶人离开,导致事故责任人不能明确,事故真相无法还原,而根据对事故车辆的痕迹鉴定并结合驾乘人员的人体损伤特征则可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人,为案件办理提供证据支持。

案例:20××年××月××日××时××分许,××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先后碰撞道路两侧水泥墩护栏,致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因肇事车辆与道路两侧水泥墩护栏发生多次碰撞,车辆受损严重,肇事车辆驾驶人无法启动车辆离开现场,故而选择弃车逃逸;经办案机关排查,嫌疑人××有重大嫌疑,但在问询过程中,嫌疑人××并不承认驾驶过肇事车辆,在其拒绝配合问询且其他举证材料有限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对我中心进行委托。

我中心受理后指派相关鉴定人员对车辆进行痕迹鉴定,并对嫌疑人××进行伤情鉴定。根据车辆痕迹勘验结果:××号小型轿车方向盘下部左侧饰板部分断裂,表面见挤压痕迹(见图13、图14)

结合伤情鉴定结果:嫌疑人××左膝部见皮肤擦伤,大小1.0cm×0.5cm,右下肢支具外固定制动,右膝下方见皮肤肿胀,局部淤青,大小10.0cm×10.0cm,距离右足跟高度32cm-42cm,右胫骨上段可见两条以上骨折线,提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前叉韧带损伤、右膝關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二者痕迹在形成机理上相吻合;符合二者接触碰撞形成的痕迹特征。并且在××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位前未见破损痕迹(见图15),后排座椅及周围饰板未见破损痕迹(见图16);故嫌疑人××为事故发生时××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可以成立。

上述类型的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类案件中并不常见,在其他证据无法提供强力支持的情况下,通过驾乘关系的判断可以为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和司法诉讼提供有效证据,从而找出事故的真相,不让肇事者逃脱法律的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作为司法鉴定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疑难案件侦办提供了极大帮助,作为一名司法鉴定工作从业者,通过认真细致且全面的勘查检验,对所发现和提取的各类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并利用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为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扫清障碍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使命,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2019.

[2]GA/T 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勘查照相[S].2019.

[3]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S].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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