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文物保护国际合作的艰难起步

2024-01-14 07:17王元林
中国文化遗产 2023年6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

摘要:国际交流合作是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成功迈出历史步伐。本文以文物保护修复、历史古迹修缮实践以及博物馆和文物艺术品展览交流等为例,总结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文物保护国际合作工作从无到有的艰难发展历程,研究分析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历史及经验。新中国成立初期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不仅成功开创了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新格局,也为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基本工作模式与框架,更为后来形成长期稳定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文明互鉴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文物外展;援外工程

一、时代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秉持“协和万邦”“文化天下”的和平外交传统,遵循和平外交政策,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发展关系,中外文化文物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逐步表现出形式多样、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数量空前的时代特点,是古代和近代中国不能比拟的。纵观古今中外文化交流,古代中国主要是通过迁徙、商贸、外交(朝贡贸易、使节往来)等形式而实现,且范围主要限于周边国家和地区;而近代中国主要是通过翻译出版书籍、派遣留学生、外国学者来华访问等形式进行对外文化交流,使中国逐渐接触并学习西方文化;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外文化交流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内容也日趋丰富[1]。

新中国成立初期,文物保护国际合作是文物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在这个奠基时代的工作举步维艰,但成功开创了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新格局,更为后来形成长期稳定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的国际合作发展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这里,仅以文物保护修复、历史古迹修缮实践以及博物馆和文物艺术品展览交流等为例,结合国际合作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建设和原则形成,简要梳理新中国成立初期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从无到有的曲折历程,丰富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历史及经验研究,助力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化发展。这一时期,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与我国整体文物事业发展同步,大致可以分为开拓创建(1949—1965年)和曲折发展(1966—1978年) 两个阶段。

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论联合政府》中就指出:“对于外国文化,排外主义的方针是错误的,应当尽量吸收进步的外国文化,以为发展中国新文化的借镜;盲目搬用的方针也是错误的,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批判地吸收外国文化”。由于文化文物交流,有助于消除隔阂、加深了解,因此对外文化文物交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文物事业迎来了开拓创建阶段,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物保护工作,重视文物国际合作在国家整体对外交往中的作用,并在不断的合作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机构的良好合作机制。新中国文博事业的主要奠基人和开拓者郑振铎、王冶秋等十分重视文物的对外交流展览工作,积极配合我国外交大局,并身体力行弘扬民族文化,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促进文化交流,推动践行文物工作的这一重要任务和优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3]。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加强了彼此间的交流与合作,194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正式成立深刻影响着日后全球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0世纪中叶以后,现代文明促进了世界各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伴随而来的是人为的、自然的各种破坏或损坏文物的因素急剧增加,同时基于各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的基本共识,从而使文物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普遍关注的共同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4年6月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要求各成员国扩充和改进保护文物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同时要求各成员国要在此期间广泛宣传,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

自1971年10月我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 文博行业开展的互访及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大幅度增加。1972年我国恢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法地位后,文物行业积极与国际文化遗产领域接轨, 加强和改进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1971—1978年间,我国陆续与朝鲜、英国、日本、缅甸、罗马尼亚、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等国家在文物建筑保护等领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以文物促合作,以合作促发展”,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国家外交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实现我国外交的突破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二、国内文物保护与国际人文交流

博物馆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中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展示国家形象、提高文化软实力的有效手段。积极配合国家外交事务和国际间的人文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和参与对外展览活动,是我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更是对外文化交往的一项重要使命。新中国博物馆对外交流与合作肇始于对外文物展览[4]。据初步统计,新中国成立后至1977年,我国共举办出国文物展览约30个。自1950年4月选送北京故宫博物院155件展品参加捷克斯洛伐克举办的“中国月展览”,并赴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和阿尔巴尼亚等国巡回展出后,先后组织1950年10月赴苏联“中国艺术品展览”、1951年5月赴德国“中国艺术展览会”、1951年11月赴印度“中国文化艺术展览会”、1954年日内瓦会议中国文物精品陈列、1954年赴英國伦敦“中国古代手工艺品展览会”、1958年1月赴日本“中国敦煌艺术展览会”、1963年8月赴日本“中国永乐宫壁画展览”等对外文物交流展览[5],在增进和巩固中外传统友谊等方面都取得了国际友好交流效果, 也被形象地赞誉为“国家名片”“外交使者”,从而使“文物外交”成为这一阶段文博行业对外交流的亮点,也成为新中国文物对外交流合作迈出历史步伐的起点[6-8]①。即使是在文物事业的曲折发展阶段,国家不遗余力举办承载着展现中国辉煌古代文明使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1973—1978年先后赴法国、日本、英国、罗马尼亚、奥地利、南斯拉夫、瑞典、墨西哥、加拿大、荷兰、美国、比利时、菲律宾、澳大利亚等15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共成功举办了24场大型文物展,这次非凡而精彩的文物出境巡展轰动了世界, 为世界了解中国打开了一扇窗,参观者达657.5万人[9]②,不仅增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友谊,改变了一些西方国家民众对中国的认知,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国际影响。

文物出国展览展示了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科技和艺术水平,宣传了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明成就,在推动文物事业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扩大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认识和交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成为后来国家重大外事活动的亮点和金色名片。正如,著名古建筑学家罗哲文在回忆国家文物局王冶秋局长时对于当时文物在促进国际交流方面的作用总结到:“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冶秋同志在周总理的指示下运用文物这一特有的优势,重新开放故宫,举办出国文物展览,对帮助解冻和恢复被‘四人帮’禁锢了多年的外交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同志可能还记得, 当时推动我们外交活动的两个重要项目‘乒乓外交’和‘文物外交’。尼克松、田中角荣、希思、蓬皮杜等等来华时参观的重要项目就是故宫、长城、云冈、龙门等等。冶秋同志多次亲自陪同宣传讲解。通过举办出国文物展览与许多国家进行了文化交流,促进了解,增进了友谊。这可以说是文物发挥作用的又一大举措,应予大书特书的。”[10]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文物保护工作极其艰难的30多年初创阶段,中央人民政府接连颁布法令,构建文物保护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了良好的社会背景环境、法律制度规定和保障措施,为后来的文物保护事业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工作基础[11-14]。譬如,1950年5月24日政務院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和《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前者对文物出口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从而结束了近代中国大量文物被掠夺、盗运出口,流失海外的历史,维护了国家的文化主权。更加难能可贵的是,即便在国家财政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国家依然重视国际合作文物保护,引进国外先进文物保护技术力量参与国内石窟寺和建筑壁画修复等合作项目,并组织赴境外合作文物保护。至1978年以前,我国文博事业发展规划中初步形成了关于国际合作文物保护的政策规划引领和行业共识。

在国际合作学术交流和文物保护实践方面, 包括博物馆陈列、保管、修整等,新中国成立初期表现为单方向学习吸收借鉴苏联、中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先进国家文物保护经验与技术。如1950年中国开始与苏联和新民主主义国家文物界发生联系,出国调查及译介文博事业相关政策文件和学术资料,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对苏联等国家的文物保护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向国内介绍这些国家的文物工作经验,发挥了相当大的影响。1953年2月毛泽东发出“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的号召,更加促使中国文物保护界积极学习吸收苏联经验,如在建立基本建设工程中必须事先对基址做细致勘测即“先考古后施工”和承担考古费用[15][16]、文物古迹的分级分类保护单位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探索中大量借鉴了以苏联为代表的国际经验[17], 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分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方面也可能受到了苏联经验的影响[18]。

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与罗马尼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文物保护领域开始交流和人员交往[19]。如1957年中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在文物保护,特别是壁画科技保护修复方面开展了积极交流互动,中捷文物保护专家赴对方国家开展交流。根据中捷文化合作协定,曾任敦煌艺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的潘絜兹在《波捷记行》一文中回忆,1957年1—2月,在随“中国敦煌艺术展”代表团访问捷克斯洛伐克期间,捷方专家在布拉格米古拉斯教堂壁画修复现场为其演示了壁画修复过程及相关技术。1957年9—12月,中国文物保护专家武伯纶、罗哲文赴捷克斯洛伐克学习考察, 据《记捷克斯洛伐克的文物保护工作》所记,该国文物修复工作历史悠久、科技水平很高,文物修复有着规范的管理和严格的工艺流程,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壁画修复理念与技术[20]。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物保护国际合作过程中,有成功也有遗憾。20世纪50年代,敦煌莫高窟部分壁画脱落空鼓,颜料层起甲脱落较为严重, 当时国内没有相关保护专家和技术。为了抢救修复大量产生病害的壁画、彩塑,经常书鸿先生负责向中央提交关于壁画保护的报告,文化部于1957年曾邀请捷克斯洛伐克从事壁画修复30余年的文物保护专家约瑟夫·格拉尔(Josepn Gerald)来华考察讲学,并促成帮助保护修复文物。格拉尔赴莫高窟参观考察,于当年8月8—14日做了六次壁画修复工作的专题报告,介绍了外国从事壁画修复工作的方法和材料及经验。经过对莫高窟壁画保护情况考察,格拉尔现场进行了壁画病害治理示范,传授起甲壁画的修复工艺,他用自己带来的黏合剂在第474窟做了壁画修复试验,用医用注射针管将黏合剂水溶液注入起甲壁画裂隙,然后用纱布棉球压平。后经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专家们的反复试验, 改装了更加适用的修复针管,逐步找到了适合莫高窟起甲壁画的修复材料和修复工艺,开启了石窟壁画修复的先河[21]。格拉尔是莫高窟历史上迎来的首个“治疗”壁画病害的“国外医生”,采用了当时比较先进的“打针修复法”,能使起翘的壁画变得平整,非常适合莫高窟壁画病害修复,为敦煌文物保护打开了科技之门。但在壁画修补材料及核心技术方面存在“水土不服”的难题,这也许是因为西方教堂建筑壁画与中国石窟寺彩塑壁画本体保护对象的不同。因敦煌地区条件艰苦,捷方专家不久便离开,放弃持续合作[22]。自此,莫高窟直到改革开放期间几乎再无官方间的国际合作,但民间的一些文化交流活动并未断绝。根据罗哲文先生回忆,20世纪50年代山西永乐宫建筑群的整体搬迁工程中,最初捷克斯洛伐克团队有意向承担永乐宫壁画的搬迁,但最终因要价过高,技术方法也不适合我国国情和文物建筑特点而作罢没有成行。及至改革开放以前,“引进来”在中国国内合作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仍然鲜见。

三、援外文物保护与国际合作交流

中国向来追求共同发展,坚持合作共赢, 让发展成果造福世界、惠及世界各国人民。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力所能及地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真诚无私的援助,给予大量物质支持、技术支持、人员支持、智力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周恩来总理曾指出:“各国人民在文化上的交流,正如在经济上的合作一样,也是促使各国之间的和平、友谊和合作得到巩固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作为增加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促进国际合作的一个方法,文化交流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就,但是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做。就中国来说,我们不会在这方面吝惜我们的力量”[23]。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期,国际合作文物保护出现不同的另外一面,主要表现在我国逐步“走出去”,开始向其他国家介绍中国文博行业取得的经验,对友好邻邦的文物援助工作也逐渐增多,对外援助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和赴外技术咨询支持等国际合作成为这一时期文博行业对外交流的新亮点。

例如,根据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及1956年8月签署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和技术援助的协定》,1957—1961年文化部文物管理局选派古代建筑修整所③余鸣谦、李竹君赴蒙古人民共和国执行中国政府援助蒙古国兴仁寺、夏宫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和技术指导,该项目是我国文博行业开展的第一个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也是文化与经济交流联合互动的典型实例[24][25]。这次国际援外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在中国国际合作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标志着我国援外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事业的艰难发端,也体现了中外文物保护务实合作的关键起步,为后来中外文物保护国际合作实践树立了标杆、典范和榜样,奠定了基本工作模式与理论框架等良好的历史基础。在这次中蒙合作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完全体现出了古代建筑修整所杜仙洲、祁英涛、纪思、余鸣谦、李竹君等古建筑保护研究专家学者超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精湛的专业技术水平,将开阔的国际视角、深厚的史学知识、先进的保护理念、精湛的营建技艺与蒙古国文物建筑特点融为一体,进行了开创性、前瞻性、高水平的保護维修工程实践尝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高质量成果,同样反映出古代建筑修整所的各项工作全面蓬勃发展的可喜局面,文物保护工程的地域范畴进一步扩大,踏出国门开启了对友好邻邦的文物援助工作历程。

1957—1961年中国政府援助蒙古国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作为我国国际合作文物保护的良好开端, 形成了珍贵的历史档案,现分别珍藏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和蒙古国的相关机构。从其中的古代建筑修整所于1957年9月19日上报《赴蒙三月工作报告》《呈送赴蒙古人民共和国协助修缮古建报告及设计图》、1959年6月23日为赴蒙古工作组向北京市文化局文物处申请一台相机的手稿(古行39 号)和1959年7月18日北京市文化局上报中央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派遣古建技术人员赴蒙古工作事”(油印件)、1959年9月3日北京市文化局下发古代建筑修整所的“请即为余鸣谦、李竹君两同志办理出国赴蒙手续由”等文件中,都能够清晰了解北京市与古代建筑修整所的隶属关系。由此可知,这时的古代建筑修整所正是下放北京市管理时期。其中,当时的祁英涛先后担任古代建筑修整所工程组和建筑组副组长、组长,杜仙洲、纪思先后任勘察研究组正、副组长,在援蒙工程档案文件中显示出规范严谨的技术审核和请示报批程序[26]。为援助蒙古国文物保护项目的科学顺利实施,诸位先生付出了各自的聪慧才智,我们必须铭记,开拓者的功绩不可磨灭!

1958年秋,国家文物局选派陈滋德、余鸣谦等专家赴越南民主共和国讲授古建筑修复技术,并考察部分古建筑,对部分文物建筑进行勘察,为越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复提供了有效的文物保护技术咨询支持,成为中国对外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国际技术合作的最早案例之一[27]④。还有一些援外项目与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有关,如1967—1971年根据中国同毛里塔尼亚签订的文化协定,中国革命博物馆参与协助承办中国援助毛里塔尼亚建设“青年之家”和“文化之家”2座建筑。20世纪70年代初,为配合完成1969年周恩来总理亲自承接的阿尔巴尼亚文物国际修复项目,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化学研究所联合研发了一项“蚕丝网膜加固技术”,即使用桑蚕单丝网作为辅助手段修复书画文物的新技术,为该国修复了6世纪和10世纪的两部国宝级文物“培拉特”手抄本圣经金字羊皮书和银字羊皮书,是为数不多的在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方面的对外合作项目之一,该修复技术运用于1972 年在湖南长沙马王堆一号、三号汉墓的丝织品文物保护等大量有机质文物修复,经50年历史考验, 屡屡展现出“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证明了此项技术的安全性与可靠性[28]。

这些国内外的文物保护合作,一方面反映出针对石窟岩土和木构建筑以及有机质文物等不同的文物保护对象而开展了相应的合作保护,取长补短、交流互鉴;另一方面体现出中国国际合作文物保护的历史较早,只是到后来的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至20世纪70年代前期经历了比较曲折而又缓慢的艰难发展。

四、余论

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基础性和关键性支撑,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国际合作培养和留学人员归国参加文物工作同样是体现国际合作交流的基础性内容。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化部文物局多次派出人员到东欧国家学习文物保护技术,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国家委派胡继高、王丹华等年轻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者赴波兰等国家留学,攻读文物保护专业,陆续学成归国后在古代壁画、纸质文物、漆木器等保护修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带动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成长壮大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进步。如从波兰哥白尼大学获得文物保护硕士学位的胡继高参加莫高窟壁画修复,采用现代高分子材料配制适合修复壁画的浓度配方, 经多次试验并逐步完善了修复技术,研究攻克壁画修复难题,成为一项中国古代壁画保护的重要技术方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得到了全国推广和实践检验[29]。这种“请进来、派出去”的专门人才国际化培养之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文物保护人才成长发展提供了有力借鉴。被誉为敦煌石窟科技保护开拓者和领路人的中国首位日本文物保存科学博士李最雄、中国文物保护领域第一个获得意大利“仁惠之星骑士勋章”的詹长法等一批享誉国际文物保护殿堂的专家学者正是在这样的国际交流合作之路上一路走来的,对现代文物修复理念的中外交流互鉴和传承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970年,为防止文物走私及因而诱发的各种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促进了文物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也开拓了中外国际合作开展文物保护的国际视野。

另外,中西方文物保护思想、理念和技术方法的交流互鉴是这一时期丰富中外国际合作经验、开展文物保护的时代发展要求,尤其是在解决历史城市和古迹遗址的保护与城乡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方面,在国际上尤其是在欧洲国家已经有着很好的理论思想和相关的实践探索。譬如,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率先提出划定历史保护区来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区域;1969年,意大利《博洛尼亚城市总体控制性规划修编》中提出“整体性保护”历史中心被认为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项目,第一次将历史建筑和居民的居住环境整体保护[30]⑤。在相关国际宪章和公约方面也有着较深刻阐述,如1964年《威尼斯宪章》中提到要统筹保护“城市或乡村环境”,体现出城市历史环境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学界的注意;1976年《内罗毕建议》提出了历史地区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其内涵类似于今天历史地段的概念,且第5条提出历史地区应“和谐地融入当代生活”[31];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提出保护历史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强调文化传统的承继与优秀的当代设计可以促使历史古迹保护可持续且具有生命力。

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和欧美国家提出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面的这些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理念和实践,在建立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和文物保护利用传承等多方面迫切需要加强中外交流合作,促进文物古迹保护利用思想与实践经验分享,成为那个时期文物保护工作者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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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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