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苏维埃政权下群众反腐倡廉

2024-01-22 15:04朱煜
中西法律传统 2023年4期
关键词:反腐倡廉苏维埃监督

朱煜

摘 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工农民主政权,不仅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伟大成功,更是人民共和国的伟大预演。然而在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时,苏维埃的反腐倡廉工作之所以还能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间主要缘由是依靠工农群众展开反腐倡廉斗争,包括工农检察机关依托群众、成立群众监察组织、诉诸舆论监督平台、建立民主监督制度,使得苏区政权的合法性得以稳固。而对于反腐倡廉最后一道程序司法审判上,苏维埃创设的群众法庭独具新意,但群众意见易于隐蔽司法专业性,有干涉司法之虞。整体而言,苏维埃政权充分运用工农群众路线,进行反腐倡廉斗争,构建了一个享誉中外的廉洁政府。

关键词|苏维埃;工农群众;监督;反腐倡廉

一、问题的提出

“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这首简短的俚歌深入浅出地概括了中央苏维埃工作人员的廉洁作风。同样地,与苏维埃形成鲜明对比的代表城市买办阶级和乡村豪绅阶级[1]的国民党反动派,积重难返,宿弊难清,逐渐抽空其内在生命,势必无法完成历史赋予争取民族独立的使命。故此,中央苏维埃政权应势而生,接替国民党去完成历史使命,但其“尽职”过程中贪污腐败、官僚浪费等现象又不可避免。如是,为了遏制贪污浪费、强化廉政建设,中央苏区采取了一整套措施,其中最关键一条是最大程度地发挥群众反腐倡廉力度,这不但极大打击各地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而且教育了苏区的干部群众以及保证了革命队伍的纯洁性。迨无疑义,这也使得苏维埃成为当时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政府。有鉴于此,人民群众在中央苏维埃展开反腐败倡廉斗争过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然就现有对于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研究成果而言,主要聚焦于苏维埃纪检监察方面和反腐败的历史镜鉴[1],也有部分成果涉及群众监督,但仅仅从正面角度阐述群众的积极意义[2],挂一漏万,对反腐倡廉的群众司法角度的负面影响付之阙如。本文通过《红色中华》《斗争》等报刊以及结合相应苏区史料,全面分析中央苏区时期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效果上呈现的历史作用,并对群众监督使司法偏离应有路线作出评价。

二、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一)苏维埃成立初期的考验

中央苏区成立初期,其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严峻复杂。外有世界各国列强不断蚕食中国,国内群众反抗高潮日盛,“反帝国主义的浪潮在中国正在泛滥出去,千千万万新的工农群众正在走进这一浪潮中去”。[3]内有国民党持续加强统治基础,不特在帝国主义的直接组织或指挥下,调动数十万军队,先后对中央苏区发动了连续不断的“围剿”,“这个帝国主义的清道夫,却集中力量来向着脱离了帝国主义羁绊与率领全中国劳苦群众进行坚决的反帝争斗与武装民众的民族革命战争的中国苏维埃进攻,[4]”而且在面对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局面上,国民党军阀采取投降出卖政策,非但毫无抵抗,完全顺从帝国主义,径直打压共产党人领导的运动,施行镇压群众的反帝行为,“下令禁止工人学生反日运动,解散工人反日团体,用武装军警包围学生,镇压北京示威学生出境,用绑票的手段,在上海拘捕学生代表”。[5]显而易见,在激荡的近代中国历程上,依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权实现中国民族独立业已不切实际,故此,将帝国主义驱逐出中国以及实现民族独立的双重任务只能由中央苏维埃政府领导群众来完成,苏维埃领土范围内已经将帝国主义的势力驱逐出去,不存在任何帝国主义的势力。[5]“在中国境内,只有苏区是脱离了帝国主义统治的地方。”[6]1930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苏区的工作计划中初步确立中央苏区的分野,将湘鄂赣和赣西南划定为一块根据地,并形成初级的苏维埃中央根据地。[7]翌年,在打退蒋介石发动的第三次“围剿”后,红一方面军把赣南和闽西根据地合而为一,创立了中央红色根据地。中央苏区政权区域最大的时候包括24个县城,拥有5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和250万人口。

(二)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中央苏维埃作为第一个为广大工农群众谋利益的新生政权,以不同于旧政权的全新姿态呈现在人们面前。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苏维埃政府是由工农群众为基础,且其政治权力由最大多数工农群众掌握和管理。[8]“我们用自己的力量在六分之一的领土内(在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河南、陕西等省的许多地方),开始创造了唯一的真正民主政权—苏维埃政权,唯一的真正民众军队—工农红军了”。[1]正是广大工农群众的积极参与,才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的发生和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才能让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中华土地上站稳脚跟。简言之,工农群众是苏维埃政权的根基。粗粗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目的在于巩固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细细观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2],苏维埃是以服务广大民众为主旨,其发展代表着广大工农民众的利益。苏维埃政府不但在上述政纲上表明其代表工农劳苦群众的利益,在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与工农群众相称的《劳动法》《土地法》《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以达到广大民众劳动权、土地权和经济等权利免受富农、地主和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目的。工农群众对苏维埃的拥护和爱戴比保护自己的生命都要强烈。[3]

(三)苏维埃政权反腐倡廉的任务

苏维埃政权成立后,處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夹攻中,生活条件艰苦,加上政权内同志到领导地位后容易犯官僚主义的错误[4],故而,贪污腐败、官僚等各种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面对错综复杂的革命环境,且为服务于革命斗争大方向,苏维埃政权甫经成立以来倡导厉行节约,反对贪污浪费,反对官僚主义,“节省一切费用供给战争经费,严惩贪污浪费”。[5]诚然,中央苏区早期已经意识到贪污腐败带来的危害并对官僚主义亦有所提防。1927年,江西省委颁布的《苏维埃临时组织法》强调苏维埃是以群众监督为基础,政权实际工作也不脱离群众实际生活,以此避免形成一个官僚主义的政权机关。[6]1929年,中共闽西第一次扩大会议指出苏维埃的工作问题,“各级政府冗员太多,形成官僚气息,凡事迟滞”。[7]官僚主义是权力腐败的先兆,中央互济会财务部长谢开松既有官僚习气,也有腐坏、怠工行为,也就表明“贪污与腐化,以及消极怠工,是不可分离的”。[8]虽然中央苏区在贪污腐化、官僚主义等行为上有一定警觉性,但中央苏区部分工作人员私吞公款、铺张浪费、利用职权将没收来的东西占为己有、对命令敷衍塞责等现象仍在在皆是,“中心区域地方机关中表现得多是贪污浪费,太平无事,散漫松缓;交通便利的地方则发生做投机合股公司的现象;至于官僚主义,则随处都可以遇见”[9],这些阶级异己分子会使地方机关麻木不仁,甚至“在决战紧急关头,阶级异己分子更无孔不入的企图混到地方机关中去作敌人进攻的内应”。[10]故而对贪污浪费的惩治,不仅为节约战争经费所需,而且直接影响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的态度,关乎到苏维埃政权的存亡。

苏维埃官员贪污浪费之风的形成,一方面破坏干群关系,损害了工农群众对民主的信任。这股歪风与苏维埃成立时宪法大纲草案规定苏维埃是最能够防止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的政治组织背道而驰,以致于法律政令视若具文,工农群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地向群众相脱节的窠臼回归,损害党和苏维埃政府以及广大干部在工农群众心中的形象,最终自毁长城,失去号召力和凝聚力。另一方面持续腐蚀着新生政权的健康肌体。苏维埃政权和工农红军正处于国民党经济封锁和多次军事“围剿”的不利局面,倘若刹不住此类歪风,做不到防患于未然,任由政府官员肆意腐化,将危害着苏维埃政权的根基和党的作风建设,战斗力的下降和革命先机的丧失也是逃不掉的。正如项英认识到贪污浪费的严重性,革命战争正处于紧要关头,浪费就是罪恶,破坏革命战争,而私吞公款、营私舞弊等行为是反革命行为。[1]苏维埃政权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虽然主观上并无破坏革命政权的动机,但从客观作用看,官员的贪污、浪费腐败等行为或深或浅地危及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基础,破坏苏维埃与工农群众的关系和苏维埃政权合法性,降低苏维埃政权的声誉。

中央苏区能够成为当时中国最清正廉洁的政府,归究其原因在于中央苏区的反腐倡廉工作依靠广大工农群众,吸引群众监督政府,对腐败分子予以最严厉的打击,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换言之,工农群众是苏维埃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力量,“洗刷苏维埃机关中一个阶级异己分子,不简单是行政上的手段,而且必须是群众的斗争”[2],以此达到维护政权稳定的旨趣。1932年9月12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5号训令提出,在地方改选苏维埃政府中“要动员群众,驱逐贪污腐化官僚等分子出苏维埃”。[3]中央苏区率先成立的工农检察委员会,以围绕工农群众开展工作,并辅以突击队、青年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群众组织督管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至关重要的是工农群众还可以利用各种机关报刊来对腐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加以工农群众行使监督权利还能够获得苏维埃政权制度上的保驾护航,以至于苏维埃的反腐成绩更上一层楼。

三、工农检察委员会发动群众反腐败的实践

中央苏区内党的监察体制、政权监察体制和社会监督体制较为完整,加上各种监察体制与工农群众紧密相连,进而在苏区时期运行过程中取得良好效果。工农检察委员会属于中央苏区的政府监察机构,且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负责苏区内腐败官僚等行为的检举和惩治。申言之,工农检察委员会一方面负责监督中央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导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门的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工作,同时在其指引下,成立两队一通讯员的群众监督组织。由于群众处于监督贪污浪费现象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最前沿,也是获取政府行为督查信息的第一来源,若是脱离群众的主体作用,反腐败斗争难以取得胜利。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都以群众为依托,牢牢树立工农群众为中心的出发点。

(一)工农检察委员会发动群众检举腐败行为

工农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国家机关、国家资本企业、国家合作企业执行法令时是否站在工农群众利益上。此外,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以工农群众为主导,“由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织而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来帮助工农检察的工作”。[4]这类吸纳经验丰富的群众成立工农检察机关的做法,既可以保持政权组织的根基永固,且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开展斗争时广泛地依赖工农群众,将苏维埃各级政权的各种情形及时反映到中央工农检察机关。[2]工农检察机关的“首席检察官”是由何叔衡担任,何叔衡在《怎样检举贪污浪费》强调“发动群众检举贪污浪费,一个贪污案子如果不发动那一机关的全体群众就不能彻底根查清白,就不能禁绝以后再产生贪污事件。浪费的彻底消减,也是如此”。[5]具体行动上,何叔衡为拓宽群众检举渠道,先后签署了控告局和突击队的法律文件[1],固化控告局、突擊队等组织的法律基础,并侧重于发动群众进行检举揭发,形成官方机构检查和群众控告共同合力。例如,瑞金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被群众举报滥用职权、侵占群众财物,何叔衡亲自率队赶到黄柏进行调查。[2]工农群众受到贪官欺诈后,往往对此类腐败行为深恶痛绝,毫无疑问其本身蕴藏着极大参与反腐败斗争行为的积极性,工农检察委员机关毫不例外地能收获较好反腐效果。

(二)工农群众组织的反腐败实践

中央苏区除了在工农检察机关领导下群众参与了反腐败斗争之外,还以工农群众为基础,形成群众组织的反腐败实践。苏维埃依靠工农群众的力量完成革命任务,而群众不仅支持政府,同时以各种形式参与政府的工作,反腐倡廉也是如此。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不仅存于革命斗争具体实践中,“每一次群众会议,每一次少共轻骑队的袭击,每一次工农检察委员会的通信员出发,教育部方面都应给他们具体的任务,向他们指出自己的检举问题,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3]而且《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准予了肯定[4]。为号召广大群众充当工作上的监督者和批评者,尽可能吸收广大工农群众与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和官僚主义分子作斗争,中央苏区在辖区内成立了群众性的监督组织。根据工农检察机关工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突击队、青年轻骑队、工农通讯员,以此襄助工农检察机关进行检查监督工作,“我们检举时与工农通讯员和突击队有联系...改善我们地方机关的工作”。[5]

1.突击队

突击队是由所在地方工农检察机关管辖和指导下的一种工农群众组织。突击队的主要任务是在从属工农检察机关的引导下,检查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是否准确施行政纲政策抑或滋生官僚腐化、贪污受贿现象,等等。突击队成立的法律依据是《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其规定工农检察机关有组织突击队检查国家机构工作之权,而《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细化突击队的具体工作形式。

该组织之所以称为突击队,其原因与它的工作方式有关。突击队有两种工作方式,一种为公开突然的检查,另一种为隐匿身份的检查。[6]这两种突击队的工作方式都与苏区革命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且革命环境难免出现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等乱象,故突击队的工作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但其开展工作不是随意妄为,乃是依照一定程序,有组织、有领导进行的检举。突击队在开展工作前,需要得到工农检察机关的准许,并且还要注意不妨碍该机关的正常工作。完成监督检查后,工农检察机关需要获得突击队监督检查的详细报告。

突击队没有要求加入人员的成分,所有具备政治权利的人员都能加入突击队,但一般都是当地工农群众。另外突击队的人员多寡也未作具体规定,但一般至少3人参加,并由一人担任队长。突击队人员开展工作都是在利用余暇时间进行,不耽误正常的生产或工作。[7]

在突击队检查方式过程中,很容易揭破官僚主义腐化分子的事实。长汀县苏主席不看劳动部发布通告的官僚作风,以致于突击队抓获。[8]在苏区极其严重的于都事件上,县委、县苏维埃的工作人员对于城市和合作社的问题相互包庇、隐瞒。故此,突击队深入群众开展调查,项英亲自上街观察情形,走访市民。终于,检举工作有突破,发觉了财政部副部长和军事部部员两人的问题和市苏维埃与合作社贩卖谷盐的黑幕。另外突击队还查处了一批城区、里仁、潭头等于都区一级党和苏维埃机关的贪污分子[1],荡涤党和苏维埃机关的不良风气。还有较为著名的财务部长谢开松案件的查处,中央工农检察部收到中央互济总会关于控告谢开松生活腐化和官僚作风信后,立即指示成立一支群众反腐突击队,突击检查谢开松的情况。经过反复细致的调查,突击队查明谢开松贪污公款3000余元的事实。

2.青年轻骑队

轻骑队起先由少共中央局组建于1932年,是由各级共青团组织发起,号召青年自觉加入的青年群众组织。《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2]规定轻骑队的直接领导者是共青团基层组织。轻骑队的权力只限于控告贪污腐坏等事实,而相关事实的处决权属于苏维埃法庭。

轻骑队的首要任务是对于苏维埃区域的政府机关、企业、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组织的活动,是否存在官僚主义、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等现象以及曲解党和政府的政策。在工作方式上,轻骑队与突击队有类似的地方,譬如轻骑队也会采取公开的、突然袭击的方式去监督和检查;在组织上,轻骑队受团组织的领导,不隶属于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若是在业务上与其产生密切联系,方才听从工农检察机关的指导;在具体组织形式上,供应兵源、军需后勤部门和通信学校都需要组织轻骑队,而在红军部队一般不成立轻骑队。地方上只成立两级轻骑队,一个是乡一级的轻骑队,在机关、企业、地方上的乡成立轻骑队;另一个区一级的轻骑大队,区以上的政权组织不成立轻骑队。[3]

对于贪污腐坏、官僚主义、消极怠工等现象,轻骑队吸收广大的青年工人,农民以及一切劳动者进行斗争,“中央印刷厂会计科科长杨其兹的贪污罪行,刚开始查了很久查不出,发动了轻骑队参加了审查委员会,就发觉他的付账与清算的数目不对”。[4]由于轻骑队队员的努力与细心,瑞金县苏的浪费与贪污事实大部分已经检查出来了,并且依靠群众性大会报告县苏的贪污真相。[5]

3.工农通讯员

工农通讯员是工农检察机关为监督各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而设置的常规化人员。工农通讯员不但设立在工农检察机关内部,而且苏区内国家、企业等都设立了工农通讯员。[6]在职业性质上,工农通讯员属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不脱产人员。

工农通讯员的任务是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且以通讯方式向工农检察机关报告。[7]相比于突击队和轻骑队,工农通讯员选择标准更高一些。在1933年4月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发布第三号训令中,要求“各机关、团体、村庄、街道委任‘好的分子”担任工农检察通讯员。工农通讯员负责将本机关、本企业、本乡、本村所发生的事情告知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农检察机关。

工农通讯员在工农检察信息通讯方面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中央各机关发动本会工农通讯员积极参与反贪污浪费与官僚主义的斗争。正如上文所述,通讯员将发生在本乡、村、屋子等的事情传达给相应工农检察员,通讯员也能成为一支有力军队,领导各地实际斗争,使这些消息快速地反映到中央,[8]“工农检察员很迅速的来处理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使每一事件能够得到正确的解决”[9],财务部长谢开松贪污事件的觉察先“是由本会通讯员的报告与该会主任的控告。”[10]

群众化监察机构的设立目的在于“反哺”工农群众,发动群众监督政府,使大量贪污腐败分子无处遁形,项英强调:不仅要善于发动工农群众的积极分子参加检举委员会,而且要通过检举委员会里的通讯员、突击队来吸收群众意见,如此,广大群众才能成为检举运动的主体。[1]另外突击队、轻骑队等具有官民合作背景的组织活动,不但呈现出苏维埃群众参与监督工作的热忱空前广泛,还使苏维埃出现了自古未有的活力。“检举运动是广大群众斗争的行动,我们不仅要动员自己的工农通讯员、突击队来参加,揭发一切坏现象与坏份子,来帮助检举的进行,而在某一机关进行检举时,要召集各种会议(如列宁室、工会、青年团等等),报告检举的意义来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检举”[1],仅1934年前两个月在中央一级机关的被检举贪污浪费分子43人,贪污受贿财产有大洋2050.366元,棉花270斤,金戒子4个,并且送法庭制裁的贪污份子29人[2],上述贪污受贿数字看起来只占据很小一部分的财政收入,但在苏维埃财政经济困难背景的情况下算是一个巨大的漏洞,无疑会给苏维埃政权带来潜在的威胁。盖因苏维埃十分重视工农群众监督的作用,不断地驱逐反革命分子,才使苏区的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四、群众舆论监督反腐败的实践

中央苏维埃时期,党和政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十分注重运用新闻舆论公开监督环节,不断提高公开度和透明度,尽可能地压缩腐败空间。概言之,苏维埃报刊发挥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宣传先进典型、模范等事例以及揭发大量官僚腐败现象,为蘇维埃干部和群众树立榜样和警示先例;二是刊载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令和党员干部关涉反腐倡廉的意见,全面地应用好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公布廉政信息

中央苏区时期,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红军总部都创办了报纸或刊物,拓宽监督渠道,便于群众监督。譬如影响力较大的中央苏维埃机关报《红色中华》、张闻天主办的中央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红军总政治部开办的《红星》,等等。这些机关报担任了监督政府的职责。换句话说,报刊毫无掩饰地批评党和政府出现的腐败行为和不良风气,发挥群众监督政府机关喉舌的作用。《红色中华》作为当时最具影响力的主流报刊,其创刊的发刊词开宗明义,报刊是工农群众开展舆论监督的工具,工农群众借由报刊指出苏维埃各级政权的工作缺点与错误,纠正腐败、官僚不良风气,契合工农群众批评和监督等权利的行使[3]。此外,《红色中华》开设两类专栏,一类为“红板”栏目,另一类为“黑板、铁棍”和“反贪污浪费”栏目。1934年2月18日《红色中华》开设光荣的红板、可耻的黑板栏目。“红板”一栏,及时记载苏区洁己奉公、为革命事业作贡献的事实,如中央各机关节省开支,把钱都捐做战争经费[4],杜志贤为拥护第二次苏维埃的号召“买了一只五十八斤的羊,并另募大洋五元”[5],“黑板、铁棍”一栏,揭批政府机关内官僚习气,破坏群众根基的人员以无产阶级铁锤痛击,如“扫除官僚主义者—中央邮政总局局长赖绍尧,专打邮差的女执委—乔口区苏劳动妇女张桂秀”[6],“反贪污浪费”一栏专用揭露贪污官僚浪费案件以及报道对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7],如赵实成侵害群众财产以及浪费三四千元、唐仁达贪污大洋二千元等事件处理过程。[8]另外还有突击队、轻骑队、警钟等专栏,详细报道工农检察机关对整个事件的办理流程,如案件处理意见、上级决定和相关司法判决等,使工农群众与苏维埃政府的关系更进一竿。突击队专栏报道福建省苏机关存在着一种隐瞒上级官僚腐气,十二军军医处的医生充满了捧上司欺压士兵军阀军队的陋习。[1]而且对于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报刊进行了持续的追踪报道,契合好群众监督的作用。如“左祥云案件”1934年2月18日《红色中华》公布的《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公布中央印刷厂造币厂与军委印刷所之贪污检举》详细说明审判情况,“于都县贪污官僚案件”,同年3月8日《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检举于都县私营贪污官僚》和3月13日《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公布在于都继续检举情形》两篇幅内容完整报道从于都县县苏维埃主席到工作人员贪污腐化行为的查处内情,另外,中央工农检察机关决定公开审判贪污分子,并在3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号发布《于都县苏主席熊仙壁起诉书和最高法庭判决书》报道案件审判经过,并且中央领导人针对于都事件进行总结,3月29日项英副主席发布《于都检举的情形和经过》社论,同月21日张闻天在《斗争》上发表《于都事件的教训》,为苏维埃工作人员敲响警钟。不宁唯是,报刊对于不廉洁行为下至县、区、乡苏主席及各兵站站长,上至省苏、中央的领导干部进行登报批评,既有第七中站站长陈瑞兰、第十四中站站长雷春亭等贪污受贿的刊发[2],也有会昌内务部部长的撤职查办[3]、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何叔衡犯了严重官僚主义,也被登报批评。[4]群众往往深知腐败官僚分子具体情况,而公开相关案件信息可以增强群众反腐倡廉的信心,加强群众驱逐腐败分子的动力。经过报纸媒介大量篇幅的说明和披露腐败和官僚的罪恶,使广大工农群众知道苏维埃政权同上述分子是根本不相容的,从而使广大群众对此类行为产生警觉,监督好苏区政权的权力行使,并最终以群众的力量来肃清一切贪污浪费份子。[5]

(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通过开展群众性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且在报刊上刊载自我批评的原文,“我们要求各级被批评到到党的组织,能很快的给我们以确切的回答,到底它们对于所批评到的问题采取了什么具体的办法去纠正了”[6],才能听到党对贪污腐败、官僚主义分子敲响的警钟,进而改观苏维埃整体工作[7]。而在自我批评工作上,不能仅从形式上进行,“报纸刊物去适合于群众的需要,铲除皮相的和无内容的形式主义与革命的‘空炮”[8],而对于政权内发生的官僚主义和贪污腐化现象,单从革职、查纠和惩办那些分子的角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发挥好群众力量,由浅入深推进自我批评工作。[9]而报纸充当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平台,通过刊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自我批评,一定程度上消灭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权批评的畏惧心理,使工农群众感觉到他们自己是政权的主人翁[10]。1933年7月8日傅禄同志针对于自己私用公家钱款去买米买菜的贪污腐化行为以及工作上消极怠工和官僚主义开展自我批评的《粉碎腐化官僚主义》[11],1933年8月13日欧阳仪对于重复领取抚恤金的贪污腐化生活以及对上级命令的消极怠工官僚行为开展自我批评的《火力向着贪污腐化》。[12]更进一步,中央印刷厂印刷《红色中华》过程中出现的严重浪费现象,《红色中华》也未逃避遮羞,相反大胆开展自我批评。[13]

据统计,《红色中华》从开刊到1933年12月23日的137期,群众批评性文章见报150余篇。[1]借由大众报刊在廉洁建设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得苏区内贪污、浪费、官僚等行为全处于工农群众监督之下,不单增强了工农群众对案件处理的认可度,还为工农群众日后参与到政府机关监督提供了终南捷径,并最终达到抑止不廉洁行为的效果。

五、苏维埃政权群众反腐败的制度保障

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是以群众化路线基础,无疑工农群众具有监督政府机关权利。从实质上看,苏维埃在于推行苏维埃政权民主化,一刻也不能离开民主,而且要实施宽泛的民主,“苏维埃的中心任务,是在吸收最广大的工农群众参加政权,教育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国家”。[2]由是观之,只有从制度上确保苏维埃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工农群众方才可能履行监督政府的权利,进而从前端上防止产生腐败和官僚主义等各种现象,筑牢苏维埃政权塔脚。

(一)人民监督政权的行使

1.民主选举制度

苏维埃赋予辖区内工农群众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确立群众民主监督础石。苏维埃是最接近于劳苦群众,是真正的德模克拉西,劳苦群众享有一切政治自由和经济解放。[3]工农群众在选举苏维埃各级机关时,既要保证工农群众对苏维埃工作提出意见的权利,既要确保工农群众对不符合要求的代表行使撤换之权。[4]1934年1月24日,毛泽东向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了苏维埃健全的民主制度[5],如表 1。在选举工作上,当选的代表要更注重政治表现,“现任苏维埃工作人员,凡属犯有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官僚主义、包庇地主富农资本家等重大错误没有改变的,一概不能使他当选”。[6]在评选干部时,倘若有不认真尽职的人员,选民可以在选票名字上标记为“消极、不好、官僚”等文字。通过行为监督规范和选举制度保障,苏维埃既激发工农群众参与政治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今年中央区选举的初步总结中,已经吸引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甚至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选民来参加选举[7],又在群众充分表达意见同时提高其对苏维埃政权的归属感。

2.市乡代表会议

苏维埃的民主,更“见之于市与乡的代表会议”。[8]市乡每个代表依据与居民住所远近分配部分居民,使代表与其领导下的居民发生固定关系,听取居民意见,进而促进民众与苏维埃组织上打成一片。苏维埃依靠群众根基深厚的市乡代表大会,对于脱离群众抑或压迫群众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动员群众对这些不良风气进行斗争,抛弃“遮塞在苏维埃与民众之间的废物”。[1]另外,在市乡代表会议下,“苏维埃政府下每个革命的人民,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2],人民群众又通过代表将监督意见涌现到苏维埃。通过市乡代表会议,使工农群众参与以及监督政府的手段奏效,工农群众选举产生的政权机关成员,没用心履职的人员由工农群众选票更换,所有的处理方案都是根据民意来决定。这一制度的确立,目的在于助力工农群众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同时也促进苏区干部作风建设以及保持党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苏维埃鼓励工农群众行使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等权利,同时它尽可能地提供物质条件的便利,保障工农群众权利的行使,苏维埃“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厂等),开会场所等”[3],进而工农群众毫无顾忌地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人民群众参与政权的监督,不惟服务于苏维埃革命环境,也是破解腐败官僚等难题的重要助力,更是廉政、勤政建设必由之路。

(二)苏维埃便民反腐败的行政区域

为便于苏维埃政权与民众顺畅沟通,苏维埃“取消了旧的官僚主义的大而无当的行政区域”[4]。盖因苏维埃根据地处于一省一县抑或数省数县的偏僻边界地带,继而基层政权区划过大的现象屡见不鲜,既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有损无益,也对政府集中指挥和领导形成一个隐蔽的难题。故此,为简化乡村行政,苏维埃设立省、县、区、乡(市)四级地方政权[5],划分标准为山地人口3000以下为宜,不超过15里;每乡人口5000以下,土地面积不超过5里;每个区统辖9到12个乡,每个县管辖12到15个区。[6]取消相应的行政区域以及改小各级苏维埃的管辖境界两种措施齐头并进,不仅缩小政权与群众的间距,增加了群众参加基层政权的机会[7],使得工农群众的谠议方能倏地反映到苏维埃政府,而且避免了苏维埃政权因行政区域过大而成为“信息孤岛”,进而腐败官僚等行为才能得到迅速匡正。

六、苏维埃政权反腐倡廉的群众司法评价

(一)群众审判的正向看待

中央苏区对于贪污腐败分子的审判,相当程度上取得了教育警醒的效果。苏维埃政府的审判工作主要是以最高法院、省裁判、县区和各级市裁判部机关承担,而为保障革命民众的利益,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审判样式,即群众法庭,也称“群众公审”或“同志审判会”,是一种苏区内工农群众通行的公审方式。[8]在审判委员会组织上,从各企业或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大会、附近群众以及各市场、街道、乡村的群众大会中选出三人为审判委员,其中一人为主席,组成审判委员会。群众审判会也可以由机关工作人员大会的三人或五人组成审判委员会。[9]在审判程序上,群众法庭进行审判时,先由工农检察机关的代表报告被审判人所犯的事实,经审判主席同意到会群众可以发言,审判结束后代表和群众可以提出处罚意见,最后根据多数群众意见决定处罚标准。法庭审理各企業和各机关的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消极怠工等行为后,作出的判决标准仅限于“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罚款(最高不能超过5元)”。[1]若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审大会无权审理,遂移送苏维埃法庭处理。

苏维埃工农群众参与审理袁雨山、刘道彬两位国家银行出纳科职员贪污腐化案。工农检察机关组织同志审判会,先动员参加审判会的群众推选审判员,然会上群众公举周月林等五人为负责案件审理。审判会上,先是国家银行代行长李六如报告了袁、刘两人的贪污腐化行为和侦破经历,审判委员会分别对两人进行审问,起先两人多般辩解,不承认腐败事实,后在群众的对证揭发下词穷理尽,大会判处开除2人公职,移送法庭处理。[2]1933年4月29日下午,在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机关号召之下,中央政府举行检举运动,公审许文亮与刘开两个贪污腐化的官僚主义者,在参加公审大会全场群众的热烈拥护之下,把他们贪污腐化,消极怠工的事实完全揭发了。随即大会决定开除许文亮中央财政部会计处长之职,开除刘开中央政府总务厅厅长之职。[3]因之,从群众法庭性质来看,其并不适用于司法审判上的审判流程,相反毋宁看作一种检察机关为鼓励工农群众揭发贪污腐化现象所创设的工作方式。“一些反革命分子及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腐化分子,就是由革命群众揭发经过法庭审判而得到及时处理的”。[4]

通过审判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鼓励全苏区的工农群众随时揭发各级政府机关内的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和官僚主义现象,“反革命案件一件件的在广大群众面前说出来,使群众了解与仇恨反革命派的罪恶”。[5]另一方面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也以审判案件为契机,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左祥云审判时旁听庭审者达到数百人。[6]由此可见,中央苏区的群众化审判,在司法实践发挥的作用是明显的,二者的巧妙糅合不但对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大有裨益,而且极大地增强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进而取得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和工农群众双向教育效果。

(二)群众审判问题

工农群众给中央苏区反腐倡廉带来巨大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贪污腐败、浪费官僚等分子的司法审判,逐渐地失却了原有司法职能,而被动地赋予一种政治功能。在内部肃反运动和外部革命斗争的两重压力下,司法机关的中心任务日渐变成制裁破坏苏维埃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加上受到特定群众意志的支配,其自身司法功能已遠疏于法律标准,而逐步演化为以群众意志、群众要求为主。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镇压反革命的武器[7],导致法律条文被束之高阁,审判信条也变成工农群众的意志,这对贪污腐化、官僚浪费分子制裁效果也是实无所补。

1.审判权限不断扩大

为调动群众的革命热情,肃清国内反动势力[8],裁判部在群众意见影响下屡次突破法定程序,法律规定日渐式微。譬若苏维埃政权判决死刑的权力,《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31条规定,县裁判部掌握判决死刑的权力,而执行死刑需要经过省裁判部批准之后才能够执行。张闻天认为区裁判部无死刑判决权力是不适合的,因为添加一道“批准”手续,许多反革命分子保住了性命,反而降低了群众的斗争热情。他认为区裁判部应有执行死刑权,完毕后向县裁判部备案。[9]1933年6月1日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强调了裁判部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不规则行为,如区一级的裁判部不经上级裁判部的特许随意杀人。实践中也往往出现过群众意见取法律规定而代之。于都事件中,经过公审大会,当庭把刘士祥、李其芬等反革命分子枪决,正是因为裁判部命令各区“反革命案件,可在当地群众审判与要求之下当场枪决,不必等县批准”。[1]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对于反革命和豪绅地主,只要获得当地革命民众的拥护,区裁判部可以判决死刑,且有执行死刑的权力,执行后仅需要向上级报告。显而易见,死刑判决权现象随着工农群众的意志逐渐发生下移,即区裁判部逐渐被赋予死刑裁判权和执行权,而这下移的过程也体现了审判权呈膨胀之势。

2.审判工作中心移位

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苏维埃司法机关以法律为准绳的衡平标准有转化为以群众意志为依据的倾向,“裁判部应时常派代表到各种群众会议上去做报告,引起群众对于裁判部的工作的注意。[2]”一则在法庭审判案件上,在法庭未判决前,主审法官应向群众征求对该案件的意见,[3]且群众意见与专业法官发生龃龉的情况,不依据专业审判官的判断,转而更注重群众意见,“判决案子之时,可征求群众意见,若判决方法与群众意见不同,可交上级处理,[4]”实乃有偏离司法审判工作正轨之嫌。二则苏维埃司法机关与反革命分子做斗争时,竟要求“裁判部长特别重要的不是去讲究‘手续寻找‘法律条文,而是更多的倾听群众的意见和群众的要求。”[5]换言之,司法机关的审判中心更注重群众意见和群众要求,“瑞金的瑞林寨,由反帝大同盟的群众大会决定杀过人,而裁判部却不去过问”。[6]更令人吊诡的是,巡回法庭审理一场郑贤煌等四个反革命分子案件,法庭在听取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后,作出两人死刑的判决,群众却当庭把犯人击杀,事后也未受到任何处罚。[7]

不难看出,苏维埃司法机关做判决时不依据合法而依据“合意”,也即判决结果是否合乎群众要求,抑或与群众意见合拍,而不在于案件能不能依法作出。中央苏区时期,工农群众无疑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利器,而工农群众也经历了被动式参与反腐倡廉到主动式审判反革命分子的过程,有效遏制了贪污腐败等分子的渗透。但这个过程也忽视了司法审判具有专业性的特征,致使苏维埃政权的司法审判程序置之高阁,工农群众意见常常捆绑法庭审判流程,同时法庭转变为群众意志的革命斗争武器。这不仅毁坏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还无益于中央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和廉洁政府的构建,给党的革命事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七、结语

历史漫漫长河实践表明,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随着执政党的执政时间越长,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现象。中央苏区建立民主政权,成为了中国革命向前发展的柱石和基础,然而苏维埃也并非白璧无瑕,各种贪污、官僚、浪费现象不胜枚举。于此特殊历史条件下,苏维埃在夹缝中能够树立起廉政建设的丰碑以及交出一份优异的成绩单,乃是因为在限于苏维埃辖区内创造出一种不同于中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工作路线,即毫不动摇地端赖于群众进行革命斗争,并且反腐倡廉专门工作始终与群众路线须臾不可分离。在贪污腐化分子审判上,产生了一种群众基础深厚的群众法庭,但囿于当时革命环境的需要,群众意志出现了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从整个中国近代变迁进程来看,苏维埃政权以反对国民党反动派、驱逐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为目标,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倡廉,不断净化自身,提高政权建设能力,有效维护了国家统一,成为开启中国走向近代化的锁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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