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敦煌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

2024-01-22 17:11管涛
中西法律传统 2023年4期
关键词:话语体系中国式现代化

管涛

摘 要|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法学领域,各部门法、领域法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新态势。依托丝绸之路、莫高窟等古文化古迹发展而来的敦煌法学面临既要反映区域特色,又要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接轨的难题。但是敦煌法学不能只局限于敦煌,要从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研究手段、人才队伍以及研究方法入手,构建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基本内涵的敦煌法学话语体系,为中国法学体系中添加敦煌风格、敦煌特色和敦煌印记。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敦煌法学;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的讲话》指出:“敦煌文化展示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研究和弘扬敦煌文化,既要深入挖掘敦煌文化和历史遗存背后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要揭示蕴含其中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和文化自信,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精神支撑。”[1]“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2]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对于传统学科、濒危学科、冷门学科,要加强保护和传承。敦煌法学是研究我国敦煌及其周边地区石窟艺术与出土法律文献及其他资料中所反映出的我国古代敦煌法律现象、法制状况、法律生活、法律关系、法律过程与变迁及其规律的学问,是敦煌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是中国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敦煌法学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多元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敦煌法学作为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还面临着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创新和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本制度,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和平发展为方向,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文化自信为支撑,以生态文明为保障,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战略布局,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根本任务的现代化道路。[1]中国式现代化对于敦煌法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机遇,也赋予了敦煌法学新的使命和价值。敦煌法学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敦煌法学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资源和文化滋养,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支撑和实践贡献。[2]本文旨在从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探讨敦煌法学的学理体系构建问题,通过对历史和文献的爬梳整理,分析敦煌法学的发展现状与延续历程,确定当前敦煌法学的重点研究领域与发展方向,沿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推进敦煌法学的话语权体系建构。

一、中国式现代化敦煌法学的指导理念和理念基础

敦煌法学作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一个分支学科,已经有了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并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堅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科学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3]。在此背景下,回顾敦煌法学的发展历程,总结敦煌法学的主要特点和贡献,分析敦煌法学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敦煌法学需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坚持守正与创新的理论命题。

(一)一个指导理念

敦煌法学的系统化构建,明确且统一的指导理念是首要前提,并且理念的选择要符合“构建敦煌法学话语权体系这一要求”和“全面准确反映我国整个法学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两个基本条件。无疑,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基本理念能够完整符合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应当成为构建当代敦煌法学话语体系的指导理念。

中国式现代化要以党的领导和国家制度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其的核心内涵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互动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路径,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4]反映在敦煌法学的体系构件上,即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打造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敦煌法学现代化新范本。

敦煌法学的话语体系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的提出不谋而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我们向全世界讲好中国故事,而敦煌文化或者说是敦煌法学作为丝绸之路文化交流的产物,多元文化特性使世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都能产生共鸣,能够帮助我们实现讲好中国故事这一目标。

(二)敦煌法学的理念基础

敦煌法学是中国法学的一个分支领域,也是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敦煌法学既受到中国法学的影响和启发,也为中国法学的创新提供了资料和思路。第一,敦煌法学的从内部来看,敦煌法学的框架分为基础层、分析层和应用层三部分。基础层是敦煌法学的最基础的层次,也是敦煌法学的数据来源和材料保障,这一层次主要是对敦煌出土的各种法律文书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层对敦煌法学的知识生成和理论创新,该层次是敦煌法学的核心,包括对古代敦煌法律文书的展现的法律事件和展现的规律进行观察、梳理、总结、解释、论证与评价;应用层是敦煌法学的高级层次,也是敦煌法学的价值实现和社会贡献,即将敦煌法学的成果和贡献进行运用与相关学科、领域、层面等进行对话、交流、合作,并指导推动我敦煌法学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第二,从敦煌法学与外部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敦煌法学具有多元性、包容性、开放性和“天人合一”性。一是从我国法律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法系具有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而敦煌法学以丝绸之路作为学科背景领域,与敦煌周边的各少数民族的法制相联系,甚至于欧洲、中亚、西亚等其他国家的法制相融合,与古代的中华法系为维护专制集权制度而设立不同,为敦煌法学增添了多元性和包容开放的色彩。[1]二是,敦煌法学以敦煌学为依托和支撑。敦煌历史文化的独特性及其特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性格,使敦煌哲学的基本问题、存在形态、思维方式等,都表现出了相应的独特性,[2]法学亦是如此。敦煌法学为集汉族法、胡族法、民族混合法等各个民族的法治混合而成,具有鲜明的敦煌地域色彩,同时敦煌法学也为敦煌学的发展提供了内容和视角。第三,“天人合一”的理念融合。历史上一些国家依靠宗教,实施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引导人们的思想,填充人们的精神世界。中世纪以来,一些国家或保持“政教合一”的管理模式,或依靠一种宗教发挥引导思想、稳定社会的功能。在这些国家,人类具体问题的解决依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社会手段,而终极问题的解决则留给超自然、超人类的力量。这种模式,作为一种文化传统,与其国情相适应,并在构建社会秩序方面取得良好效果。从敦煌地区发掘的文物和帛书来看,敦煌地区也曾将佛教教义教理教规这种 “天人合一”的理念融合到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之中,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3]。

二、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敦煌法学的审思

在我国,敦煌法学的建构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程,各个学者从多角度对于敦煌法学进行了理论创新与制度挖掘,共同构成了现有的敦煌法学体系。有学者梳理百余年来中国敦煌学发展历程,将中国敦煌学研究发展的历程总结归纳为兴起与发展、停滞与恢复、蓬勃发展以及建设与创新四个时期[4]。《敦煌法学文稿》《敦煌古代法律制度略论》《敦煌法论》《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等一系列的等一批研究成果先后出版,从法律专业新学科建设的角度,对“敦煌法学”基础理论构架提出了构想和设计,为敦煌法学的诞生打下了基础,一方面中国法学体系敦煌分支,也坚定了文化自信,另一方面推动中国文化的世界表达,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从而增强中国文化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5]。但是从现代化的视角来审视敦煌法学,其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研究内容和范围局限

有学者认为敦煌法学只限于敦煌地区,即以敦煌文化和敦煌学为研究对象, 对敦煌文化和敦煌学进行哲学分析。[6]这种观点认为将敦煌法学作为敦煌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在遵循敦煌学的基本范畴和原则的前提下,以敦煌地区为主要的空间范围,以敦煌文化为主要的文化背景,以敦煌学为主要的理论支撑。这种观点突出了敦煌法学的地方特色,强调了敦煌法学与敦煌文化和敦煌学的密切联系。但是忽略了敦煌地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和互动,忽视了西北其他地区出土的法律文书对于敦煌法学的补充和启示,忽视了丝绸之路上各民族、各文化、各制度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对于敦煌法学的影响和贡献。还有学者认为敦煌法学应当只关注古代敦煌,即以古代敦煌为主要时空背景,对古代敦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进行法理分析。这种观点将敦煌法学局限为一门历史性的学问,重视了敦煌法学对于法学历史真相的还原和法学历史规律的揭示,有利于敦煌法学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精神的传承。但是此观点忽视了敦煌法学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和贡献,忽视了敦煌法学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实践的交融与互动。敦煌法学的研究内容和范围不明,但是从目前学者对其研究的内容和范围来看,不利于敦煌法学的现代化体系的构建。

(二)研究对象单一

研究对象单一是当前敦煌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敦煌法学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目前,敦煌法学的研究对象集中于出土的文书、帛简等,即以出土文书为主要资料来源,对出土文书中反映出来的法律现象、法制情况、法律生活、法律关系进行归纳分析,将出土文书当作最直接、最真实、最可靠、最权威的文献研究来源。出土的文书等是敦煌古代社会的重要历史见证,是敦煌古代法律制度和文化的重要历史资料,是敦煌法学建立在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基础上的重要历史依据,因此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出土文书并不是敦煌古代社会的唯一历史见证,也不是敦煌古代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唯一历史资料,也不是敦煌法学建立在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基础上的唯一历史依据。除了出土文书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法律资料,如石窟艺术、民间传说、文学作品等,也包含了丰富的法律信息和法律价值,也可以为敦煌法学提供补充和丰富。

(三)研究队伍单一

敦煌法学的研究队伍主要由法学出身的专家学者组成,缺乏来自历史学、文化学、艺术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参与。这种情况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法学是敦煌法学的主要学科基础和理论支撑,法学出身的专家学者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够对敦煌古代法律制度和文化进行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但是,这种情况也有其不足性和局限性,历史学、文化学、艺术学等相关领域也与敦煌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敦煌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学可以为敦煌法学提供历史背景和历史逻辑,文化学可以为敦煌法学提供文化内涵和文化解读,艺术学可以为敦煌法学提供艺术形式和艺术表达。这些领域的专家学者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对敦煌法学进行分析和评价,为敦煌法学提供更多元、更深刻、更全面的视野和思路。敦煌法学的研究队伍还需要进一步壮大,形成跨学科的合作和交流。

(四)研究方法传统

敦煌法学目前主要运用传统的考释、比较、分析等方法,缺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尝试和创新。研究的方法较为传统,究其原因,一是敦煌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敦煌及其周边地区出土的法律文献,需要通过历史学、考古学等其他学科的学科方法和体系来进行解读与分析。这些方法不能充分反映敦煌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存在固化与单一的窘境。二是,缺乏对敦煌法律文献的系统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导致敦煌法学的资料来源不足、不全、不易获取,影响了敦煌法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研究内容与现代化的内涵衔接不畅

敦煌法学的现代价值还需要进一步挖掘,不仅要重视对敦煌古代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历史考察和理论阐释,还要关注其對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和贡献。中国式现代化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科学发展观为纲领,以人民为中心,以民族复兴为目标,以和平发展为理念,以文化自信为支撑,以法治为保障,以创新为引领,以协调为重点,以共享为目的,以绿色为底色,以开放包容为条件,以多元协作为途径,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综合发展过程。实践中,敦煌法学研究时,没有充分体现和贯彻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原则、核心价值、战略目标和实践要求,没有把敦煌法学研究与国家发展大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等紧密结合起来,敦煌法律文化的深入挖掘和创新性阐释掣肘敦煌法学与时俱进,阻碍中国式现代化敦煌法学体系的建构。

三、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敦煌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

敦煌法学的具有鲜明而独特的天然区位优势,敦煌法学无疑是敦煌学的子系统,这一命题的提出,理论上为敦煌学研究的范式更新与成果再产出提供了作业空间。作为以地理学命名的敦煌法学,它的一切是围绕着“敦煌”展开的,但从研究的角度来说,则不能局限在“敦煌”,要走出“敦煌”,构建即接敦煌地气又与中国式现代化相衔接的敦煌法学话语体系。

(一)研究范围的拓展

敦煌所处地理位置独特,基于此形成敦煌法学以中原文化为主体,又吸收融化国内外多种文化于一体,形成新型地域文化,成为多民族文化交汇之地,农耕文化、游牧文化、绿洲文化、工商文化交汇之地,三大宗教、四大文明独一无二的融汇之地。敦煌法学目前主要关注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法律文书,忽视了其他地区的法律文献,如居延、黑水城等地的汉简、契券等。古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和敦煌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敦煌作为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其法律文献反映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制度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对于全面了解敦煌及其周边地区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敦煌法学应该拓展研究范围,将这些地区的法律文献纳入研究对象,从丝绸之路的视角探讨敦煌及其周边地区的法律文化与地域本色。敦煌法学的研究范围应当进一步拓展,将研究的范围延伸至居延、吐鲁番、黑水城等地,甚至西北的小镇、古迹、群落也应当纳入研究对象,宏观上从丝绸之路的视角探讨敦煌及其周边地区的法律文化与地域本色,微观上从小入手研究西北区域法学文化。

(二)研究对象的扩张

敦煌法学目前主要集中于法律文书、竹简和其他以文字记载的内容,忽视了其他类型的资料。敦煌莫高窟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艺术宝库,壁画中包括了对宗教故事、宗教场景、社会生活和历史事件的描述,反应了古代的刑罚、审判、契约、赎罪、赠与概念等。这些石窟资料、壁画反映了敦煌古代社会的法律现实和法律观念,对于深入理解敦煌古代法律制度和文化具有重要价值。敦煌法学不能仅限于“敦煌文书法学”“敦煌竹简法学”等,应当将例如壁画、石窟、口述传承等也纳入研究的对象,丰富敦煌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建设“交叉研究”的敦煌法学研究队伍

敦煌法学目前主要由法学出身的专家学者组成,缺乏来自历史学、文化学、艺术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参与。这些领域与敦煌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敦煌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学可以为敦煌法学提供历史背景和历史逻辑,文化学可以为敦煌法学提供文化内涵和文化解读,艺术学可以为敦煌法学提供艺术形式和艺术表达。这些领域的专家学者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对敦煌法学进行分析和评价,为敦煌法学提供更多元、更深刻、更全面的视野和思路。因此,敦煌法学应该壮大研究队伍,吸纳更多来自历史学、文化学、艺术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形成跨学科的合作和交流。

(四)创新研究方法

敦煌法学的研究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创新,除了传统的考释、比较、分析等方法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可视化、大数据等方法,提高敦煌法学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利用效率,可以为敦煌法学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直观的工具和平台,提高敦煌法学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利用效率,拓展敦煌法学资料的传播和影响力,增强敦煌法学研究的活力和吸引力。例如,建立一体化的敦煌法学检索数据库,采用数字化的形式保存敦煌法学资料方便存储和检索;利用可视化技术将涉及法学的文物资料呈现为图像或动画,方便观看和理解;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对文献资料进行总结归纳、以及推演,方便规律的发现和总结规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能够提高敦煌法学研究的效率和水平,推动敦煌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

(五)敦煌法学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念交融

敦煌法学目前主要重视对敦煌古代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历史考察和理论阐释,缺乏对其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和贡献的关注和探讨。敦煌古代法律制度和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历史源泉之一。[1]我们研究其古代法制演进规律的同时应当着重关注其对现代化理念的影响。应当将敦煌古代法律的优点和经验运用于中国式现代的构建之中,将敦煌古代法律的创新和贡献应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例如,敦煌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情理法、契约自由、民族融合等思想和制度,可以为当代中国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提供有益参考。因此,敦煌法学应该挖掘现代价值,关注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和贡献。

四、结论

敦煌法学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构建敦煌法学话语体系是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与社會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必要举措。为构建敦煌法学话语体系,需要充分挖掘敦煌及其周边地区出土的法律文献及其他资料,系统整理和阐释敦煌古代法律现象,形成科学的研究框架和方法论。同时,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丰富和完善敦煌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论。在实践层面,敦煌法学应与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相结合,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通过加强敦煌法学的教育与培养,培养专业化的研究队伍,为长期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同时,将敦煌法学成果运用到国家治理、社会建设、文化传承等领域,提高其实践价值。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构建敦煌法学话语体系的重要方向。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经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文明。敦煌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是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中国法学体系构建的重要任务。通过充分挖掘敦煌法学的独特价值,加强研究、教育、应用和国际交流,推动敦煌法学的发展,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国际法治合作作出更大贡献。构建敦煌法学话语体系有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为构建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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