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2024-01-27 13:58叶璐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4期
关键词:特征

叶璐

摘 要:为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市民的财产安全,通过研究现阶段D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原有治理措施中的不足,从健全法律法规、提高打击水平、细化证据收集和认定规则、构建综合治理模式4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防治工作提出针对性建议,以实现保障市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净化电信网络环境的目标。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特征;犯罪成因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4.060

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1.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在20世纪90年代电信网络诈骗从中国台湾地区传入大陆,早期主要以六合彩、刮刮乐等形式实施诈骗。2005年随着手机的普及,犯罪分子通过冒名申请的电话发送虚假信息、拨打虚假电话实施电信诈骗。随着互联网络的进一步发展,犯罪分子演变为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实施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信息技术时代的产物,其形式多变,受骗人损失金额巨大,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2016年,“两高”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中使用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在概念中突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远程性、非接触性。202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将电信网络诈骗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至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得到统一。

1.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1.2.1 诈骗模式呈現集团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分工明确、高效合作的诈骗集团,集团内部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将电信网络诈骗落实到每个具体的高效衔接环节,当骗取的钱款到账后,这些钱款几分钟内就会转移到数百个银行卡之中,并在线下迅速取出。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逐步发展为一条遍及全国、涉及诸多行业的庞大黑灰色产业链。这条黑灰色产业链涵盖了通行工程、互联网金融以及科学技术等领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从单一型、局域型的犯罪扩大到行业型、区域型的犯罪之中。

1.2.2 诈骗过程具有非接触性

电信网络诈骗隐藏在互联网络中进行,具有隐蔽性和非接触性,这种隐蔽性不仅体现在行为人对受骗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还体现在诈骗团伙的成员之间。行为人只需要以通信工具为媒介,借助伪造身份,就可以与受骗人建立联系,隐藏在互联网背后骗取和转移受骗人的财产。受骗人受骗全程与行为人都没有现实接触,受骗人对行为人的身份无从知晓。诈骗团伙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上中下游之间呈递进式排列,各诈骗环节之间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并无接触,彼此之间使用虚假身份,当公安机关调查某一环节时,其他环节的行为人就能够迅速隐藏。

1.2.3 诈骗对象具有精准性

犯罪分子为了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功率,开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针对某个诈骗对象展开精准诈骗,推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朝着精准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根据获取的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家庭成员、银行卡账号、社交账号、物流信息、出行信息等个人信息,能够针对受骗人量身定做诈骗脚本,编造更具有迷惑性的骗局,犯罪分子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受骗人的信任,引导受骗人一步步走入骗局、交付财物。

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

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合适的温床,通过整理D市2022年下半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情情况,以D市最常见的三类电信诈骗为例,兼职刷单诈骗约4095起,冒充客服诈骗约3056起,办理贷款诈骗约1662起,案件数量和涉案财产都在逐月上涨。

在对D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情情况等公开数据进行分析后,可以总结当前D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5大主要类型:办理贷款诈骗,占D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情的20.34%;冒充客服诈骗,占D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情的15.14%;兼职刷单诈骗,占D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情的14.72%;投资理财类诈骗,占D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情的9.91%;网络购物诈骗,占D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情的7.83%。

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

3.1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为确保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工作有序开展,我国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管辖权等作出具体规定,对多维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未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设置具体的罪名。

从立法上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定罪时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其犯罪客体、证据形态以及共犯认定等方面都与传统的诈骗犯罪存在明显差异。从执法上看,传统的诈骗犯罪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没有考虑到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情况,采用诈骗罪处理相关电诈案件可能会缺乏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在防治中无健全的法律依据、没有同步执法标准,使电诈防治工作难以发挥最大功效。

3.2 犯罪具有隐蔽性,打击力效能低

D市虽然开展了“全民反诈”的专项行动,但从该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警情情况、立案情况看,案件数量和财产损失数额仍呈上升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对电诈犯罪的打击力度较低、威慑力度不足。

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天然的非接触性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极大困难。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需要依据先进的技术手段和高效的团队配合,犯罪分子并不需要和受骗人产生现实接触。诈骗分子在诈骗活动中通常使用非法途径购买的、无法追踪真实身份的电话卡、银行卡,使用改号工具、移动互联网卡来模糊公安机关的定位,而且诈骗财产的具体流向难以查询。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再犯可能性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缺少长效的预防机制,该犯罪成本低、回报高,刑罚力度也相对较小,刑法的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3.3 社会防控缺失

社会治安防控力度不足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一大重要原因,社会防控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反诈宣传不深入。大多数受骗者事先通过公安机关的宣传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有所了解,但通常只知道某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名称,却不知道诈骗分子会通过什么方式、哪些术语来实施诈骗,当前的反诈宣传普遍存在重量不重质的问题,不能达到从源头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效果。第二,行业监管不到位。东莞市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等行业监管不到位,导致诈骗分子利用虚假身份注册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实施诈骗现象仍然猖獗。电信运营商后台对诈骗信息没有做到提前过滤、及时拦截,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的账面流水也缺乏监测,没有发挥延时到账的功能。第三,治理联动机制不健全。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部门较多,部门间采取各司其职的负责模式,缺乏结合自身职责为防范电诈工作出谋划策的主动性,仅仅执行政策中已规定的责任。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运营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彼此之间尚未形成高效的合作机制,不利于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的信息互通、追踪拦截、财产冻结等合作措施的有效对接。

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对策建议

4.1 健全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合性,一方面既具有传统诈骗犯罪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特点,另一方面又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金融秩序和电信网络运营秩序等法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比于传统诈骗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立法部门必须结合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犯罪区别开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设置单独罪名,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量刑幅度、数罪竞合、共同犯罪等情节的适用规則,通过司法解释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以填补法律空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地方政府也应根据本市电信网络诈骗的实际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后,出台具有地域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受骗财产追回机制,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参考依据,对当前打击和治理中存在的法律漏洞、技术进行填补,制定高效办案程序,以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破案率。

4.2 公权力机关提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水平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中,应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公安牵头、共治共管的治理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统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的全局性工作,在充分研究本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特点后优化顶层设计,将经济发展、科技研发工作同电信网络诈骗防治工作一同部署、共同推进,调度各方力量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公安机关应发挥主动性。首先,公安机关应提高专业打击能力。调选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计算机网络知识的警察,组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队伍,定期对专班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其次,公安机关要精准掌握犯罪动态。整合内部数据,提高反诈预警、研判分析能力。最后,公安机关内部要建立联合作战机制。不仅需要强化内各部门警种之间的协作,还需要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与外地公安机关建立协作办案机制,最大程度节约远程侦查、异地办案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为了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公权力机关还需要从监管和教育两方面一同入手。一方面,提升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主犯、累犯等重点人员的监管力度,及时察觉电诈分子的再犯意图,并实施打击。另一方面,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从犯、初犯等犯罪分子的教育,监狱对关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应循循善诱,让犯罪分子真诚悔过,降低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

4.3 建立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模式

公安机关在提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同时,要重视反诈宣传工作的落实。首先,要扩大宣传范围。通过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犯罪手段,制定反诈宣传计划、完善反诈宣传内容。其次,要提高反诈宣传的针对性。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划分受害群体,针对学生、老年人、单身人群设计反诈内容、定向投放反诈宣传。最后,要创新宣传形式。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注册官方账号开通直播、发布反诈短视频,同时在校园、商圈、居民区外放置反诈标语,形成线上线下宣传齐头并进的新型宣传模式。

电信网络运营商、金融机构等应当严格落实行业主体责任,防止电话、网络、银行卡成为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电信网络运营商首先要注重电话卡、网络账号的注册管理,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严格限制账号数量,对问题账号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对涉及敏感词汇的电话和短信自动拦截,设置后台预警功能。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要延长大金额转账延迟到账的时间,加强技术监测,关注大额、多次集中存取款的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不仅需要政府机构发力,还需要引导企业、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治理中,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新格局。根据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针对社会成员分别部署防治工作,加强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数据资源整合,打破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数据壁垒。加强警企合作、警银合作,在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运营商和金融机构之间搭建快速查询、冻结平台,加强预警和拦截的风险管控的精准度,提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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