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共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2024-01-28 09:05锋,张潇,战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科技型著作权法

梅 锋,张 潇,战 杰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19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学院分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2)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新增共有著作权规则。2010 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13 条仅规定了共有著作权的归属和作品可分割状态下著作权的分别运营规则,但未规定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情形下共有著作权的运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 条予以补足,且被2020 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吸收并完善为第14 条第2 款。该规则丰富了共有著作权归属和运营制度,但同时存在相对简单、可操作性偏弱等不足。

关于共有著作权的研究主要包括三种:研究合作作品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的完善[1-3];研究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分类体系下的共有著作权理论与规则[4-7];研究著作权法个别条款的修订与完善[8-9]。这些都是在立法或理论层面的研究,目前尚缺乏共有著作权人视域下的共有著作权实践研究。

本文探索科技型企业如何有效运用共有著作权规则解决共有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问题。一是归属问题,不同主体在共有知识产权开发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共有知识产权归属可能存在争议。二是资产管理,科技型企业在知识产权资产化工作上相对滞后甚至空缺。三是运营,重点是如何高效运营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等知识产权客体并最大程度实现其经济价值。四是收益分配,平均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过于单一,企业应当探索更合理的收益确定和收益分配方式。五是诉权行使,共有知识产权人的诉权行使问题尚需进一步澄清并形成稳定工作机制。

1 共有著作权归属规则

合作开发中,企业有必要处理好共有著作权人认定、无形资产管理两方面工作。

1.1 合作作者和共有著作权人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共有著作权基本规则,构成合作作者的要点包括三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合作作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作品中法人被拟制为自然人而成为作者。二是主观方面,各合作作者需要具备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通过合同体现,也可以基于创作合作作品这一事实行为来体现。三是客观方面,各作者都要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分别创作出作品,如果只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作者。

共有著作权人认定包括合作作者的认定及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2 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2 款,两者的认定都采用推定规则,即法律只是将标记在作品上的主体作为证明作者或著作权人身份的初步证据,一旦出现相反证据,则推定规则将失效。司法实务中,作品上载明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如果被对方举证存在接触对方作品的可能性且内容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权,不能成为真正的作者或著作权人。

1.2 共有著作权的资产体现

科技型企业各自投入人、财、物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形成的共有软件要成为无形资产须满足三点要求:一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二是软件不具有实物形态;三是软件具有可辨认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除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软件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软件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 共有著作权运营规则

保护著作权和促进作品传播都是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关于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运营新规则的出发点在于,通过适度放弃共有著作权人的一致同意权,来换取作品的更快传播。

2.1 共有著作权的运营方式

2.1.1 需要全体著作权人同意的运营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14 条第2 款,不可分割合作作品需要全体著作权人同意才能运营的方式有转让、专有许可和出质三种。

1)转让。转让涉及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权属变动,事关所有共有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全体著作权人同意。

2)专有许可。《著作权法》第14条第2款“许可他人专有使用”中“专有”指“排他许可”,或是“独占许可”,或是二者兼有,亦不可知。“排他许可”下其他共有著作权人不能再对外许可,导致作品不能充分流通并产生价值,直接损害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利益,故“排他许可”应作为专有许可的一种,需要全体著作权人一致同意。“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相比,对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限制更大,应取得全体著作权人一致同意。由此可以认为,《著作权法》第14 条规定的“专有许可”包括“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

3)出质。出质规则源于物权法,科技型企业将共有软件著作权出质后,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将无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利益和作品传播均受阻。因此,著作财产权出质需要所有著作权人一致同意。

2.1.2 无需全体著作权人同意的运营方式

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第3 款,被分割出来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著作权人一旦要运营合作作品中的其他部分,则需要根据运营方式确定是否需要其他共有权人同意。

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除转让、专有许可和出质之外的其他运营方式均无需取得全体著作权人同意。这一规定直接突破了作者权体系的束缚,包括普通许可、自行实施和信托。共有著作权的普通许可和自行实施规则与共有专利权相同。信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理规则类似,本质上是一种委托管理行为,只要不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合作作品的专有使用、专有许可、转让、出质权,就不影响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运营,法律不予限制。

文献[10]提出,共有著作权协商一致方能行使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两类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在现实中,合作作者能否协商一致并不重要,有无正当理由也不重要,只要出现了任何一方不同意的结果,协商发起方即可认为满足了“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条件,进而单方实施普通许可、自行使用等法律行为。

2.2 共有著作权的收益确定和分配

本文以合作软件为例,分析共有软件著作权的收益确定及分配规则。

2.2.1 收益确定

2018 年至2020 年涉及合作作品使用收益的191件二审判决显示,没有共有著作权人约定合作作品收益计算和分配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计算收益时基本采用法定赔偿,现有出版文献也没有相关论述。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收益”计算在实践中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科技型企业使用合作软件的收益来源包括转让、许可、出质、自行实施、信托等。共有专利仅有许可实施专利获得的收益才是收益分配的基础。以合作软件为例,确定收益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合同额法。对软件销售产生的收入,著作权人可按照各自在无形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分享软件销售收入。现实中,科技型企业往往存在软件销售和软件实施两种商业模式,须各自提取出单纯的软件销售收入和软件实施中的软件销售收入。对软件销售以外的软件部署、运维等收入,适宜归实施方享有,不在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分配。

2)净利润法。该方法适用于准确计算以净利润为基准的收益分配。操作中,按照软件产品种类划分核算单元,专用型软件可以项目为核算单元计算净利润,净利润的值为软件产品合同收入减去相关运营成本、管理费用和税金。其中,合同收入是指软件产品销售产生的收入。

净利润法虽然更公平,但在计算方法上涉及的变量较多且难以公允、定量计算,各共有著作权人的价值创造能力、各自实施软件项目的收益率等有差异,从而易引起争议,操作性较差且存在道德风险,实践中不易采用。合同额法虽然公平性不足,但克服了净利润法的缺陷,效率高,企业应重点考虑。

2.2.2 收益分配

根据所有权理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且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收益分配应据此讨论。一是使用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单独享有收益权,对合作作品中的其他部分不享有收益权。二是使用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共有著作权人对合作作品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收益归全体共有著作权人平均享有或按约定比例分配。

现实中,各共有著作权人对合作作品的贡献大小、成本高低等有差异,平均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有不公平之处且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收益分配是个难题。因此,合作各方应在事前、事中或者事后就收益计算方法、分配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如无约定,则在各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平均分配。

2.3 共有著作权被侵权时部分著作权人的诉权行使

当合作作品被侵权时,由于所有著作权人对合作作品享有共同利益,故在起诉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 条的规定,要求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权人必须获得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起诉。较多法院认为部分著作权人起诉前无须获得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起诉。

科技型企业发现合作软件被侵权时,可以在其他共有软件著作权人不愿起诉的情况下,单独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将之追加为共同原告。

3 科技型企业共有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电力科技型企业应当重视共有知识产权的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助力创建一流电力企业。

3.1 明确共有知识产权的归属

电力科技型企业在对外委托、接受委托或者合作开发时,需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一般情况下,付款单位可以委托人身份获得共有知识产权人身份,参与实质性研发的单位获得共有知识产权人身份,未实质参与研发的非付款单位不应成为共有知识产权人。

3.2 加强共有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

电力科技型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台账,管理好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时完成无形资产入账并建立资产台账,实时更新资产变动信息。企业应明确列示支出转资产情况,准确计量形成该项无形资产的投入成本,对形成的软件著作权进行转资。完成无形资产入账后,各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无形资产统一的预计使用年限,在后续计量中进行摊销处理。企业应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年度复核。同时,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当测试表明无形资产已发生减值时,需要计算和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由于市场价值没有明确标准,因此减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3 处理共有知识产权的运营

共有著作权人运营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时,应根据协议或事后协商,并通过授权书、纪要、邮件往来等形式固定各方意见。如果其他著作权人未及时反馈意见或拒绝运营的理由不正当,实施方可以运营合作作品。但如果实施方未进行意见征询,则可能因为程序不当而侵犯共有著作权。

3.4 明确共有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与分配

对于收益确定,电力科技型企业应开展项目专项管理,根据合同和财务会计规则计算收益,避免各方误解。此外,企业不论采用合同额法还是净利润法确定收益,都应仅限于共有知识产权运营部分的收入。知识产权运营以外的设备销售、工程施工、运维等收入不属于知识产权运营收入,不应在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分配。这就要求合作实施方对外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分项列明知识产权运营价格、设备价格、工程费用、运维价格等,以便核算知识产权销售收入、成本和净利润。共有知识产权人之间可适度分享项目财务报表。

对于收益分配,为了避免仅通过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分配利益,合作各方宜提前明确约定利益分配原则和规则,按合同完成收益款支付、发票收取等工作。例如,各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应明确约定开发内容、经费投入、成果归属、成果运营方式、收益计算公式、收益分配原则等,为后续收益分配提供依据,防范合作风险。

3.5 明确部分共有知识产权人的诉权行使

根据当前法院主要做法,部分著作权人可代表所有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电力科技型企业发现他人侵犯共有著作权时,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追加其他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极大提高维权效率。此外,各著作权人可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为了追究侵权而代表其余各方提起诉讼,以便在后续维权程序中争取时间。

4 结语

在梳理共有著作权归属规则、运营规则的基础上,电力科技型企业可将共有著作权管理经验拓展至共有专利权及共有知识产权。企业应提前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在财务上加强共有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向其他共有知识产权人征询意见后大胆运营共有知识产权,与其他共有知识产权人提前明确约定利益确定、分配的原则和规则,在遭遇侵权时可单独提起诉讼。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科技型著作权法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云创新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持续性学习机制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民营科技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顶天立地
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才供给体系的构建
著作权许可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