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评价应用模式

2024-03-04 18:03曹士兵
理论探索 2024年1期

〔摘要〕进入新时代,对照“三位一体,法治为核”的总体要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相结合,兼容并包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价指标。基于新时代我国营商环境的发展特征,适宜引入复杂性研究理念,避免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困惑”,以期达成营商环境法治化“涌现”效果。《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法学研究方向在功能上应当从法律解释向法律解释与评价并重发展,数字技术与实践为法律评价应用模式提供了可能。为此,应将复杂性研究、法教义学、法律实证主义三者结合起来,建立以法律价值为标准,运用法律科学方法对涉及营商相关的法律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是否达致法治化营商环境价值而进行评价的全新模式。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复杂性研究理念,法律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4)01-0013-08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在顶层设计层面,關于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的“市场、竞争、权利、信用”的各项要素十分清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目标明确具体,为我国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更标志着我国已进入法典化时代,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又对市场经济进行着深刻重塑,这些发展变化也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落实到法律科学领域,为服务好我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全面展开,法律科学研究者必须尽快完成对新时代如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独立、系统的表达,探索与构造法典时代、数字时代法学研究服务于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科学之路,做好营造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

一、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

进入新时代以来,经济社会长足发展与进步呈现诸多新的特征,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营造我国一流营商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社会从“营商环境”向“宜商环境”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指标。这些新特征、新要求、新指标反映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之中,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以“三位一体,法治为核”为总体要求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三位一体”,并以“法治为核”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着重提出营商环境应符合“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三化”要求,“三化”不仅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也是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其中尤其应注意,“法治化”在“三化”中发挥着居中、核心目标的作用。

首先,市场化指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不可分割,实现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必须同时推进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环境与规则的同质化发展。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必然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必然体现市场化的要求。“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和产权保护,调整政府补贴、环保标准,以强化竞争政策为重点实现市场化改革新突破。市场化营商环境的优化举措无一不体现并最终落实于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之中,并有赖于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三化”中的国际化,基础在于国内法对国际法、国际惯例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化不能与各国的法治制度体系对立或隔离。建立我国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国际法、国际惯例等国际通行规则承认、执行前提下的营商环境,这个营商环境既是国际化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是适用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

最后,法治化应以“法治为核”为前提,其既反映着市场化的本质特征,也保障着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同时在推进营商环境国际化的道路上起到分清主辅的作用,确保国际化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确保国际化是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协调发展的制度之治。因此,尽快将符合市场化、国际化要求的规则及程序等制定为可以普遍遵守的法律制度,并通过恰当的方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正是新时代优化营商环境中最为核心且基础的工作。

(二)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相结合

当今国际局势中以制度为核心的各方面竞争十分激烈,迫切要求尽快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我国的法律科学研究从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成果,到服务于我国完备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完成《民法典》编纂,逐渐形成包括原则、概念、命题、体系、解释规则等在内的成熟的科学体系,能够有效服务于国家立法和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通过法律科学研究打造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必须紧密联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要求,通过理论研究与法律实施产生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动能。

在该现实要求下,法益的实现即表现为法的治理能力的实现,法律科学要及时实现从研究制度体系、规范适用向检验制度和规范的有效性发展,从检验国家治理规则的有效性出发,实现对治理体系能否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检验。落实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域,一是通过检验营商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检讨各项法律具体制度的效果,肯定良法发扬善治,弥补法律错缺,推动法律制度向治理效能加速转化;二是通过检验执法、司法机关在营造营商环境中的治理能力,指出不足,以检验产生压力,以压力产生动力,推动法律制度落实落地,推动法律制度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三是通过检验企业经营主体的合规与否,促使企业完善制度,合规经营,推动法律制度通过企业守法合规发挥治理效能。

(三)兼容并包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价指标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坚持中国方案,也要兼容并包国际社会对于营商环境的新认识、新期待。2022年2月4日,世界银行体系发布新的营商环境指标宜商环境评估体系概念,表明之前已运行了17年的“营商环境”(Doing Business,简称DB)项目,将被全新的“宜商环境”(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简称BEE)项目所替代。之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DB项目)按照企业从开办到破产的全生命周期来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而新的宜商环境评价指标(BEE项目)初步估计包括企业准入、获取经营场所、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雇佣劳工、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纳税、解决纠纷、促进市场竞争和办理破产等领域。世界银行的评价指标具有市场化、国际化特征,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兼容并包世界银行的评价指标应成为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考量。只有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打造并推出营造营商环境的中国方案,又兼顾国际期待,才能更加高效地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三位一体”营造我国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

二、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复杂性研究理念

归纳以上特征,可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性工程,其中市场、竞争、权利、信用等各种要素相互影响,涉及到海量的制度、规则、程序、部门、组织、人员……对此适宜引入复杂性研究理念,从法理层面提出相应的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全新应用模式。复杂性研究起源于20世纪末,对追求最终的、大一统的科学体系提出质疑,承认和重视世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提出了可以产生“涌现”效果的研究方法,将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产生重大助益。

(一)复杂性研究符合我国营商环境的发展特征

复杂性研究的核心是“承认和正视复杂、多样化、分层次的世界,不断更新我们的理解和认识”,“那种追求简单化、绝对化、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恰恰是导致世上出现众多失误和偏颇甚至灾难的根源”。〔1〕341营商环境本身即具有复杂、多样、分层次的特征,正是复杂性系统所关注的问题。“复杂性系统试图解释,在不存在中央控制的情况下,大量简单个体如何自行组织成能够产生模式、处理信息甚至能够进化和学习的整体。”〔2〕4为证明复杂性系统的特性及其中信息扮演的角色、传递及处理机制,梅拉妮·米歇尔曾举例蚁群、大脑、免疫系统、网络都是复杂性系统,“经济也是复杂系统,在其中由人(或公司)组成的‘简单、微观到个体购买和出售商品,而整个市场的行为复杂而无法预测”〔2〕10,这些正是复杂性研究适用的对象。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经济法治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市场环境的日趋复杂,尤其是《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法典化时代正式到来,各种法律、政策、制度数量剧增,规范体系之间的关联错综复杂,协调难度不断增强。作为“随机分散探测与集中行动”不断互动的复杂性系统,现阶段营造法治化环境既要“三位一体、法治为核”,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要兼容并包世界银行的宜商环境评价指标,可谓内外兼修、“面面俱到”。复杂性研究理念可以更好地帮助厘清不同要素在市场中的互动关系与辩证关系,激发营商环境的整体性。以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价指标为例,从数量上看,包含十个方面与数十项分级指标,我国学者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和推出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也设计了“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和28个三级指标”〔3〕;从内容上看,这些指标既涉及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消费者(个人)、企业、市场、环境,还涉及到所有与营商环境有关的合同、物权、公司、破产、竞争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运行,共同构成了一个“大一统”的体系。该情形下采用复杂性研究的理念与方法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无疑是一个十分有益的实践和尝试。

(二)复杂性研究可以避免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困惑”

复杂、多样化、分层次的研究对象适于建立指标体系,便于评价研究对象的推进程度。但与所有复杂事物一样,一旦推出指标体系就难以避免“指标困惑”:一是指标太多,层次太繁,如2013年,世界银行第一次发布《营商环境报告》(DB项目)时,评价体系中仅有5个一级指标,而在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一级指标已增长至10项。2022年发布的宜商环境评价指标(BEE项目)进一步调整为10项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虽然BEE项目一级指标数量和DB项目一致,但是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增加了促进市场竞争指标并取消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还把原DB项目中的观察指标纳入一级指标,并增加了2项跨越指标,各国对此借鉴吸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面临相当的难度。而世界银行指标体系在适用于我国时,也必然会产生部分指标的偏离与僵化〔4〕,如“保护少数投资者”项下的二级指标“公司透明度指数”中规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就与我国《公司法》规定产生冲突,这既增加了评价工作的难度,又增加了被评价对象的压力。

二是指标被虚化,存在为了评价而虚构指标的现象,或者只制定指标要求的规则但不落实规则。例如,在BEE项目的“解决商业纠纷”指标下“法院自动化与电子服务”评价中,显示数据咨询方式是专家咨询而无企业调查。尽管我国各地法院近年来普遍要求全面应用电子缴费、电子阅卷等自动化服务,但实际上自动化与电子服务仅在个别省份与经济较发达城市完成较好,各地差异较大,对此项指标进行调查得出的结果代表性较低。个别法院为了完成电子缴费率指标考核,甚至会采取替代当事人进行电子支付等现象,此时仅通过专家咨询方式而不进行企业调查,无法获取准确的数据与统计结果。

三是评价客观性不够。从我国实践中开展的评估情况看,大多数评估工作对促进营商环境优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如重庆市构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将国内外评估中关于司法的具体指数予以整合,探索出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体系的中国方案〔5〕。但是,在评估中也存在诸如范围太广,不能聚焦、强调营商环境构建中的法治要素;评估不完全客观,被评估对象深度介入;评估数据来源不公开,客观性受到影响等诸多问题。目前除了世界银行BEE项目之外,我国亦有大量第三方机构专注于研发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但纵观其中各项指标设置,大多属于全行业的通用标准,不能兼顾各类企业的具体需求。

(三)复杂性研究有助于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涌现”效果

避免“简单化、绝对化、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复杂性研究善于发现埋藏在复杂现象下面的简单规律,通过找准规则、建立机制、形成简洁而又有效的系统评价模型,再以系统评价模型应用并解释各类复杂现象,在平稳发展中实现研究目标的“涌现”效果。正如约翰·霍兰德所指出的,“由小生大,由简入繁”即从简单的规则和规律产生错综复杂的系统是“涌现”的本质。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对企业与政府进行改革的方式之一,充满着人类的创造性活动,当然也与涌现现象密切相关。为了彻底厘清营商环境的演化规律及其中各类要素的相互关系,关键的一步就是从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现象与细节中找出基本规律,或能够使用一种方法對这个复杂性系统进行描述。

按照这一研究理念,我们应当放弃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大一统”的指标体系,不搞“中央空调”式的集中评估,而是结合法律科学已有的研究方法,尝试按照复杂性研究理念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生成稳定的评价模式,并努力在评价中促成“存在差别的稳定性,……并产生更高层次的生成过程”〔1〕308-312。这种评价模式应是一种集合了技术、解释和结果的复杂的科学模型与知识结构,可以与营商环境中的现象一一对应,将评价模式中的技术、结果和解释转化到营商环境现象中。同时,因为营商环境的现象总是不断变化、层出不穷,新现象与旧现象相互关联,将进一步引起对原评价模式的更新认识,这种相互影响、交叉互动的过程促成了营商环境法治化呈现几何级数、事半功倍地良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区域营商环境相互影响加速形成国际共识,也将赋予“治理现代化”全新内涵,反哺法治建设其他领域甚至对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产生积极影响,达到“涌现”的实际成果。

三、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评价方法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法典化”时代,承担法学研究与法律创制任务的法律科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学研究,在功能上应当从法律解释向法律解释与评价并重发展,通过评价法律实施效果以推动法典中制度与规范的正确适用,以此实现良法善治。21世纪的大数据实践,则为法律评价这一新的时代任务提供了分析数据和分析方法,不仅为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不同以往的新途径,更有助于在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中形塑法律科学研究的新样态。

(一)法律评价作为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研究方法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此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开始从立法创制转向法律的解释适用。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法典化工作取得阶段性的重大成就。立法取得重大成就之后,法律科学研究必须转向对以法典为中心的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无论在理论研究或是法律实践中,法解释学的技术与逻辑运用都将越来越频繁,执法、司法工作成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果的“灯光球场”。如同德国完成民法典后一样,“法典化时代来临之后,潘德克吞学派在德国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进而被以注释法典为要务的实证(民)法教义学所取代”〔6〕。我国《民法典》实施后,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到各高校法学院及各类法学研究机构,均高度重视并积极投身到解释法典的工作之中,深刻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民法典》“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重要指示。习近平还指出,“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7〕,表明在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推动法典的准确适用,以法典的有效实施为抓手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与营商环境息息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活动提供易于掌握、科学合理的规范准则。无论是利用各学科的知识来研究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社科法学,还是以法律科学自况的法教义学,以此出发予以法律实证研究乃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进路。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既要求创新法治理论,又要求着重于法律的具体应用,“法学研究的成果能否应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应用,能否跟随时代步伐有效推进良法善治,构成实践对法学的评判与要求”〔8〕。传统法教义学在经历了封闭和纯粹逻辑的阶段并面对严峻挑战的情况下,自然法复兴、利益法学、新老评价法学等提出的价值评价程序和标准,开放性的法律评价姿态,以及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接纳,催生了新法教义学〔6〕。研究表明,从以概念法学为主导的传统法教义学到以评价法学为主导的新法教义学的演进,应当在“概念—命题—体系”基础上引入“法意—价值—评价”的基本框架,法律评价也进而成为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全新模式。法教义学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类型〔9〕,被实践证明是对实在法至为有效的研究方法。在法教义学从封闭走向开放,从逻辑走向价值的演进进程中,探索建立符合国家制定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意—价值—评价”法律评价模式,既能实现以法律价值探求与固定法律真意,保证法律的正确解释适用,即确定“法意”,又能实现以法律价值评价营商环境中的法治效果及得失,检验法律是否为“良法”,即检验“法益”。由此,法律评价以实证主义为指导,以法教义学为源泉,可成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目标的研究方法的主要选择。

(二)数字时代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评价应用模式提供了可能

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极速发展的“数字十年”,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是这次革命的核心动力。正如熊彼特所述,技术创新能够不断地从内部使经济结构革命化,达成创造性破坏的过程〔10〕147。国家对最新的、先进技术的掌握不仅将大幅改变国内的经济结构,也将持续影响未来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由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并以此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政治影响力和话语权,必然要从数字技术入手,探究新时代新模式的具体构造及应用可能。习近平多次就网络强国与数字中国战略、大数据战略、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政府建设作出重大工作部署,数字时代的理论与实践亦为法律评价方法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用提供了充足的素材与技术条件。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原有需要大量人工、财力和物力成本的法律评价工作变得简单易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一个科学的、合目的的法律评价应用模式必将应运而生。

“数字通信方式、数据分析算法都标准化之后,全世界互联网将变得更加容易和可行,生产效果也将随之提升。……为了实现互联,就要统一规则。”〔11〕26数字时代中研究的建模和标准化是基本要求,也是复杂性研究中简单规律的运行机制,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评价应用模式也是如此。数字时代的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模型“更像一个自动化的炉子,只要输入菜谱或说明书,它就会按照规定做出美味佳肴”〔1〕27。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评价应用模式的创建就是要创造“自动化的炉子”,并且要确定“菜谱”,其中“炉子”的自动化指的是以法律逻辑为核心的算法,“菜谱”则是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价值体系。如此,数字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应是一个包括数据和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类要素和资源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和跨领域的动态演化过程,数字化不仅扩展了营商环境治理变革的空间,也提高了市场要素优化配置的效率。法律评价的“自动化炉子”和“菜谱”必须是标准化的、基于统一规则的,这样一来,在如今法典化、数字化时代尝试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一个标准化、数字化的法律评价应用模式,整合并最大化利用数字资源,实现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等一体融合、协同推进,无疑是一件極具时代意义的重大挑战。

四、构建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评价应用模式

基于复杂性研究理念,法律评价以法教义学研究为基石,以法律实证主义为源泉,将复杂性研究、法教义学、法律实证主义结合起来,是建立法律评价应用模式的基础逻辑,亦是构建新时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律评价应用模式的有效进路。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法律评价应用模式的基本构成

复杂性研究的核心是寻找复杂系统的简单规律,简单规律是复杂系统的微观运行机制,也是能够产生“涌现”效果的变动不居的运行机制,同时也是机制的核心和发展动力来源。科学研究认为,大脑的简单个体是神经元,神经元的活动以及神经元群的连接模式是大脑的简单规律,决定了感知、思维、情感、意识等宏观大脑活动;人类免疫系统中相对简单的组分一起产生信号传递与控制,其简单规律是免疫细胞自动识别和消灭入侵者;经济系统的简单规律则是市场“看不见的手”,是无数买卖双方的微观自利行为〔2〕6-10。简单规律是基础的规律,也是终极的规律,在复杂系统不同板块间、不同层级间具备稳定运行的特性。分析复杂系统的简单规律可知,任何一个简单规律都包含着标准、识别和判断、执行两部分,前者是机制运行的标准,后者是机制运行的逻辑。细察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复杂系统,其简单规律的内容也必须包含这样的两部分:一是符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标准,用以识别“非法治化”的制度与制度的实施;二是符合法治化要求的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则,从规则上保证任何一个立法、执法、司法行为都遵循符合法治化要求的法律制度标准。标准和规则两个部分共同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复杂系统的简单规律,构成法律评价的应用模式。

在简单规律中起到“识别”作用的法律制度标准应当是法律价值。法律价值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制度评价的标准,是因为法律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是法官裁判与正确实施法律的准据,是防止法律发生价值背离和校正“非良法”的根本遵循。法律价值“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期待以及对法律的目的、正当性和理想图景的思考”,“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形式组成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宗旨”。〔12〕309-313理论法学指出,“价值判断在法律制度中起的作用在于它们被整合进了作为审判客观渊源的宪法、法规以及其他种类的规范之中,法官们……必须清楚它们得以颁布和认可所賴以为基的目的和价值方面的考虑”〔13〕528。法律目的价值本身也是一个价值体系,立法机关颁布法律发轫于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即法律之所以被创制的价值追求,法律的价值追求明确记载于立法宗旨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中,成为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然后具体体现在法律的规范条文中,形成具体的规范价值。除此之外,宪法及其他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法律中规定的上位价值,政治、经济、社会、伦理价值等都对法律制度的创制和运行起到规范、评价作用。因此,法律目的价值体系作为简单规律的组成部分,发挥着“标准与识别”的重要作用,是需要重点分析、归纳、构建的关键部分。

简单规律中保证法律制度符合法律价值运行的规则应当是法律的科学方法,即概念、分析推理(Analytical Reasoning)和辩证推理(Dialectical Reasoning)〔13〕501-524,其中尤以三段论最为常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以法律为大前提,以法律事实为小前提,以演绎法生成裁判(法律运行)结果。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是承载着法律价值的法律真意,是“标准与识别”的准绳,法律逻辑的推演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实现法律价值的“判断与执行”机制。按照法律价值体系运行的科学方法具有双向评价的效用:一方面评价法律的良善,旨在服务科学立法;另一方面评价法律的正确适用,旨在服务法律实施,两相结合推动良法善治。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立场,法律通过逻辑公理化的方法建立法律规范的逻辑是应然的、可靠的,“对法律系统起到保护作用,可以避免外来因素的侵入,同时,它还是纯化法律科学的工具。……司法决定过程从本质上是理性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演绎逻辑”,“通过逻辑方法的运用,法律实证主义使法律科学变成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的科学”。〔14〕5-6

综上所述,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法律评价应用模式,就是一个以法律价值为标准,运用法律科学方法对涉及营商相关的法律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是否达致法治化营商环境价值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而进行评价的模式。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法律评价应用模式的具体运用

1.基本方法与步骤。法律评价采用案例宏观分析法,提取一定区域范围内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实施法律形成的案例,按照法律评价标准对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宏观分析不涉及案件当事人,不是对个案裁判质量进行的评判,而是旨在评价法律条文实施的总体情况与效果。其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选择要评价的法律制度,具体到条文,必须是对营商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条文,分板块进行系统评价。比如公司股东权利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的主要法律条文。步骤二,固定法律真意,通过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探求与固定法律的真意。法律条文的真意必须与法律的目的价值一致,且没有价值冲突,这就意味着要对价值冲突进行价值整合,价值整合的结果必须符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步骤三,案例宏观分析,提炼案例要点,按照标准进行比对,形成报告。报告须对完善法律制度及其正确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2.法律评价价值标准的确定。确定法律价值的过程同时也是整合法律价值的过程,确定法律价值,主要是确定法律的目的价值,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解释方法。首先,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体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文之中,当具体法律条文的法律目的价值确定时,无需借助其他法律解释手段。比如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目的价值是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目的价值是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不具备法律目的价值的法律条文则没有法律评价的必要。其次,法律条文的解释产生价值歧义,在遵循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解释确定时,要留意法律本身规定的“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相近似的法律的要求,比如《民法典》第80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959条规定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三,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确定法律目的价值必须坚持唯一性,即法律条文的目的价值的解释结果是唯一的。法律的目的价值可以是多元的,但多元价值之间必须是无涉的或者耦合的,如果是竞合关系,则必须确定竞合价值之间此消彼长的“触发点”,以确定哪种竞合价值成为法律的目的价值。比如合同以外在性、客观性确定合同效力,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当合同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则“触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善意第三人退居次要。

法律价值冲突虽然在所难免,但成熟、科学的立法应当尽可能避免因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造成法律价值冲突,而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因社会变迁、制度变革、道德进步造成的法律价值冲突上。整合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是兼顾协调原则、法益权衡原则、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12〕318-319,这些原则统称为法治原则。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整合法律价值冲突,要清晰树立“市场化、国际化”的原则,并且要兼顾推进社会伦理道德进步原则,用市场价值准则、国际价值准则、伦理道德准则来协调、权衡冲突的法律价值,实现法律的安定性。

在法律国际化、全球化与法律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市场化的法律价值必然是国际化的法律价值,两者是一致的,但市场化的价值准则直接构成法律的目的价值,国际化的价值追求则侧重对法律在形式价值上提出要求,即法律的完备、稳定、确定与透明,克服法律的歧视与不确定。在市场化价值方面,21世纪以来为了克服企业在ESG(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表现上“大而不美”的缺陷〔15〕,人们试图诉诸长期主义以克服短期主义,重新从斯密经济学中寻找灵感,将《国民财富论》与《道德情操论》并重〔16〕,在自由自利、经济效益、市场均衡、利益优化、成本绩效等市场价值中,加入ESG要求的环保、劳工福利、顾客和供应商利益、消灭贿赂与勾结官员、合规经营等。在确定营商环境的市場化价值中,ESG这些要求构成长期主义下的市场社会价值准则,包含了伦理道德因素,这与法律实证主义中存在的关于伦理在评价法律中的作用的认识是一致的,即富勒所坚持的“道德是并且应当被用来解释和评价法律”〔14〕366。如前所述,世界银行BEE项目10个一级指标中均包括3个二级指标,分别从监管质量、公共服务、整体效率3个方面来衡量,也体现出对市场社会价值准则的关注,并且把法律的形式价值,尤其是法律的完备与透明纳入到评价体系之中。这可视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国际样板。

3.纳入法律评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律制度板块。评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应坚持以《民法典》为核心,兼顾其他影响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评价目标则以被评价法律的目的价值为准绳,把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效果放在法律的目的价值下进行审视,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效果进行同步评价。法律评价也重视司法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兼顾企业内部合规和外部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合法竞争与顺利清算重整。具体包括以下板块:

板块一,民法典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制度法律评价,评价目标为保护民事主体财产的静态安全。

板块二,民法典营商类合同制度(共八类合同制度〔17〕)法律评价,评价目标为合同的有效率,维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

板块三,公司股东权利保护制度法律评价,评价目标为股东自益权与公益权的法律实现。

板块四,企业合规经营法律制度评价,评价目标为企业合规法律制度的清晰度,保障合规经营企业不受非法干扰。

板块五,金融法律制度评价,评价目标为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法律界限的清晰度,降低无效融资合同率和金融犯罪率。

板块六,竞争法律制度评价,评价目标为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

板块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评价,评价目标为知识产权法制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力度。

板块八,企业清算法律制度评价,评价目标为清算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律实施的专业化程度,企业高管的信义义务与破产重整管理人专业能力的实际水平。

板块九,企业经营类犯罪法律制度评价,主要对涉贿赂罪、非法经营罪、金融犯罪、偷逃税犯罪等法律制度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清晰度与司法机关法律实施力度的法律评价,评价目标为预防犯罪,减少企业经营类犯罪率,保护合法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评价的对象取决于法律评价的目标,因此,随着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的变迁,营商环境法律制度评价的板块也将随之发生变化,但不变的是法律评价的应用模式。法律评价应用模式中的“自动化”主要体现为法律逻辑思维,相对于法律价值体系来说,法律逻辑思维是固定的和直接、简洁的,关键是对研究者进行法律逻辑思维的锤炼;应用模式中的“菜谱”是法律评价对象的法律价值体系,从法律评价对象的选择与固定到法律价值的解释,以及排除模糊价值,排序多元价值,整合法条的冲突价值,用市场化、国际化、伦理道德等法条之外的价值补充解释法律本身的价值缺陷,这无疑是对法律科学研究者的新的挑战。在数字化、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极速发展的当下,确定法律评价价值体系的任务仍然是非法学研究者莫属,至少是暂时无法被机器所替代的。因此,当前运用新技术进行法学研究是法律科学的与时俱进,而不是对法律科学研究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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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