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研究

2024-03-08 02:23孙玉红李金哲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增加值条款

孙玉红,李金哲,张 奇

(东北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问题提出

在信息技术革命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生产和市场愈发国际化,跨国企业限制竞争的商业行为也逐渐超出国家界限,不断冲击着国际市场竞争秩序,这增强了对国际竞争政策规则的需求。21世纪初期,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多哈回合就已经提出“建立多边框架以加强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贡献”以及“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并呼吁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2003年坎昆会议)以谈判方式达成共识为基础进行相关谈判。然而,由于各成员方无法在谈判意愿、谈判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未能如期启动,WTO并没有建立一套全面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来处理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商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转而选择灵活性相对较高的区域合作框架作为制定高标准竞争政策规则、协调贸易与竞争之间关系、主导国际规则走向的平台,这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欧日经济伙伴协定》(EJEPA)等都有突出表现。发展中国家为了防止被边缘化以及处理跨国公司在本国进行的垄断性商业行为,也逐渐将更高水平的竞争政策规则纳入其区域贸易协定(RTA)中,例如《西非经济和货币联盟》(WAEMU)、《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上述情况表明,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已经成为引领竞争政策国际新规则发展的主要方式。

竞争政策作为贸易自由化措施的互补性安排,削弱了企业反竞争商业行为和国家限制竞争安排对自由贸易利益的损害,从而对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和投资布局产生重要影响[1]。事实上,这关系到全球生产链条的重构,势必会带来贸易地理方向与贸易增加值分配情况的变化。然而,各国在制定竞争政策规则的过程中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需要较高水平的竞争政策规则;另一方面,对反竞争行为的约束可能与本国部分产业政策相互掣肘,比如“推动企业在创新、研究和技术发展领域充分利用产业潜力”的政策对非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可能是不公平的做法,不利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秩序[2]。在此背景下,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如何权衡深化竞争政策规则的得与失则尤为重要。因此,探讨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现有研究大多从区域贸易协定整体角度出发研究其与贸易增加值的关系,而分析竞争政策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影响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因此,本文在捕捉不同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差异的基础上,讨论这些条款对出口中所包含的国内增加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作用渠道,从而为中国通过深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条款来促进出口产品附加值的提升提供实证支持。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补充和推进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在研究视角方面,通过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对缔约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来考察区域贸易协定的利益,更加全面地展示了其中的理论机制;第二,将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细化为11个细分指标,进一步揭示不同种类竞争政策规则的影响差异;第三,检验国内监管质量与区域贸易协定灵活度水平对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规则增加值贸易效应的影响,拓展了对竞争政策规则影响机制的研究,为各国从贸易真实利得角度合理评估竞争政策规则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了一定的参考;第四,进一步识别了贸易双方间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对第三国存在的溢出效应。

二、文献综述

目前,直接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影响的文献比较缺乏,但与本文联系密切的研究已经普遍开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内容的研究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涵盖的内容及其分类问题,王李乐(2013)认为竞争政策涉及的基本规则应包括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要求、对反竞争行为的规制、竞争中立、竞争政策、执法合作等基本要素[3]。随着竞争政策的发展,闻韬(2018)提出竞争政策条款通常由程序性、实体性以及争端解决程序规则构成,其中的程序性规则主要包括各成员方的竞争机构协作执法原则,部分协定还包括合作程序的具体内容;实体性规则承担了使各成员方在竞争相关法规方面不断趋同的重要作用;争端解决程序规则为解决成员方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和支持[4]。伍艺(2018)发现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主要包括竞争执行原则、采用或维持竞争法、特殊竞争豁免、促进竞争、与竞争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废除贸易防卫、指定垄断与国有企业、国家援助和补贴、合作与协调机制这九个议题[5]。钟立国(2020)通过研究206项纳入竞争政策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异同,发现竞争政策条款主要包括竞争执法的合作与协调、国有企业与制定垄断企业、国内竞争法的协调三大重要内容,部分协定还将跨境消费者保护和公共援助纳入其中[6]。上述研究从政策分类和规则结构方面对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规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但尚未涉及量化分析。

(二)关于区域贸易协定深度对国内增加值影响的研究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开始研究区域贸易协定深度与国内增加值之间的关系。林僖和鲍晓华(2018)从贸易增加值角度出发,验证了区域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出口增加值的促进作用[7]。李艳秀和毛艳华(2018)基于全球贸易增加值(TiVA)数据库,探讨区域贸易协定深度对双边国内增加值贸易的影响,发现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对出口产品的国内增加值具有积极作用,且协定深度越大,对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越明显[8]。拉热等(Laget et al.,2020)的研究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水平每增加一个单位,中间产品的国内增加值增加0.48%,且这种效应对高附加值行业更为明显[9]。许亚云等(2020)以中国已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为研究对象,探究区域贸易协定深度与贸易流量之间的关系,发现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水平的提高显著促进了成员方贸易增加值的增长[10]。上述研究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整体深度对国内增加值影响的研究已经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为系统研究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提供一定参考。然而,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指标涵盖众多条款,部分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作用可能相互抵消,不能揭示出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

(三)关于竞争政策条款对国内增加值影响的研究

目前来看,以竞争政策条款单项指标为出发点分析其对国内增加值影响的研究比较缺乏,仅有部分文献涉及竞争政策条款对贸易的影响。哈亚卡瓦等(Hayakawa et al.,2014)基于亚太地区在2009年之前生效的111个区域贸易协定,实证分析其中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条款对双边出口贸易的影响,发现无论是集约边际还是扩展边际视角,竞争政策条款对出口贸易均有明显的促进作用[11]。丁格拉等(Dhingra et al.,2018)通过分析区域贸易协定中投资、服务和竞争等非关税条款对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影响,发现这些条款对双边贸易流动存在提升作用,且对于服务贸易的提升作用高于货物贸易,尤其是对于仓储、运输等供应链活动相关部门的作用最为明显[12]。上述研究虽未关注竞争政策条款的构成,也没有针对出口国内增加值进行研究,但得出的竞争政策对贸易能够产生正向影响的结论为本文研究提供一定参考。

李艳秀和毛艳华(2018)以二十国集团(G20)为样本,探究区域贸易协定总体深度以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结果显示竞争政策条款促进了国内增加值的提升,这种促进作用在不同样本国家之间具有异质性和不对称性[8]。尽管该研究主题与本文相近,但仍存在以下不同:一方面,该研究主要关注区域贸易协定的深度对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其中竞争政策条款仅作为总深度的七个分项指标之一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该研究仅根据是否包含该条款、竞争政策条款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合作与机构建设以及是否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四个细分指标对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规则确定赋值,而现实中的竞争政策条款涉及内容更为广泛,因此还需要更加全面的刻画和精准的测度。此外,区域贸易协定竞争规则对缔约方国内规则的改变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溢效应,上述研究对此尚未关注。

为了系统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本文聚焦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条款,通过量化竞争政策条款深度指标,分析其中的理论机制,并采用扩展引力模型及大样本数据,估测和检验其对成员间贸易所包含的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机制,揭示其存在的外溢效应,为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GVC)分工体系下的利益分配水平提供相关依据。

三、典型事实与研究假设

(一)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的增加态势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签署并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持续增长。由图1可知,全球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从2000年的81个增加到2022年的356个,含有竞争政策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从46个增长到241个。从占比情况来看,全球含有竞争政策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呈现稳步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主要国家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的发展特征

出口产品的国内增加值是一国在出口中创造的增加值净值,反映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贸易获得的真实收益水平,而出口国内增加值率指国内增加值在总出口额中的占比,它更能体现一国在全球价值链贸易中的获利能力与地位[13]。图2展示了16个代表性国家在2000年、2007年、2014年及2021年出口产品的国内增加值率。其中,各国出口国内增加值率均小于1,这意味着这些国家已充分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各国出口国内增加值率基本呈现下降趋势,这主要因为物流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家间经贸往来的不断加强促进了中间产品的跨境流动,进而促进全球价值链贸易体系在全球迅速扩张。整体而言,各国分工贸易参与程度不断提高。

图1 2000—2022年全球RTA数量与含有竞争政策条款的RTA占比变动情况数据来源:世界贸易组织RTA数据库。

图2 代表性国家国内增加值占本国出口总额比率的跨时期特征数据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价值链(UIBE GVC)数据库。

(三)研究假设

竞争政策作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14],打击了反竞争安排、价格控制等垄断性商业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公平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确保贸易自由化的潜在收益不被反竞争行为所破坏。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引致的市场机制完善将通过出口贸易规模和出口国内增加值率两个方面对缔约方出口国内增加值产生影响。从扩大出口规模视角来看,竞争政策规则加深行业竞争程度,不断推动市场衍生出新企业、新模式,拓展了创新主体和创新范围。这不仅增加了产品种类和数量、降低价格、扩大产品的海外市场份额、增加贸易出口总额,从而增加出口国内增加值,而且也刺激企业着重提高生产环节的技术水平,通过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进而促进贸易出口总量以及出口国内增加值的提高。此外,竞争政策规则还强调非歧视、透明以及程序公平原则,以确保企业尽可能地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贸易的不确定性,增加预期收益。从提升出口国内增加值率视角来看,竞争政策规则主要通过增强中间产品替代效应和提升外资吸引能力引致出口国内增加值提高。第一,竞争政策规则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15],促使国内闲置、低效率环节的资源向高附加值产业流动,增强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水平,进而提升国内中间产品对国外中间产品的替代效应[16],有利于提升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第二,竞争政策规则通过改善缔约方营商、制度环境等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缔约国的外资流入规模[17],有助于跨国企业与本土企业形成良性互动的中间产品市场以及知识技术溢出的网络[18],进一步提高本土企业的出口国内增加值率。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将促进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增长。

制度质量水平越高的缔约方越能够削弱市场机制的扭曲效应,从而强化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经济体的制度质量差异已经成为经济体贸易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19]。良好的制度质量意味着经济体将较为严格地执行各项法规,保障市场能够以公平透明的方式运营,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从而扩大双边贸易规模。竞争政策规则是典型的边境后条款之一,对制度环境保障和国内相关政策设计提出了更高的适配性要求。譬如,高效严格的腐败控制降低了进出口商需要承担的非透明支付,削减了贸易成本,扩大了本国贸易出口规模;日趋透明的政策与程序有助于减少进出口商品中的隐含税负,有效保障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巩固竞争优势、削减低效率环节,促使企业更专注于提高产品质量与生产率,从而提升出口国内增加值。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2:缔约方制度质量会提高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

为了保证深度区域贸易协定的长期可行性以及缔约方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各缔约方通常会在协定谈判时纳入适当的灵活性条款。这些灵活性条款允许各缔约方在不违反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为应对国内突发事件来调整贸易政策,例如选择性退出、最长退出期限,保留条款以及规避条款等[20-21]。从短期来看,灵活性条款缓解了国内进口竞争部门的压力,减少了暂时性的履约成本,有助于发达经济体同发展中经济体签订区域贸易协定,促进双边贸易规模的增长。此外,灵活性条款还允许缔约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地采用暂时性贸易壁垒,维护其在产业政策、环境规制、隐私保护等国内政策的实施空间,增强国内政策的自主性,降低区域贸易协定的负面影响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合作共赢。然而,灵活性条款的设置间接降低了竞争政策规则的可执行性和约束力[22],因而可能削弱竞争政策规制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譬如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范围方面的模糊性表述、对补贴额度的灵活化处理等措施均会降低这些政策的法律执行性,阻碍其发挥对出口增加值的促进作用。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3:区域贸易协定灵活度会减弱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

四、模型设定及数据来源

(一)模型设定

为了分析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拓展的贸易引力模型:

lnDVAijt=β0+β1cpdepthijt+β2Z+fij+fit+fjt+εijt

(1)

其中,i代表出口国,j代表进口国,t代表年份。被解释变量lnDVAijt代表i国在第t年对j国出口中所包含的国内增加值,并取自然对数;解释变量cpdepthijt代表在第t年i国与j国签署并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的深度;Z为控制变量,β为相应回归系数向量;fij为进口国-出口国固定效应,fit和fjt分别为出口国-年份固定效应和进口国-年份固定效应,εijt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

本文基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依据国家间投入产出表(ICIO Tables)建立的全球价值链-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GVC-OECD)数据库,选取双边出口贸易中包含的国内增加值的对数值为被解释变量(lnDVAijt)。该数据库提供了1995—2018年主要经济体的全球价值链相关数据,其中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二十国集团等成员方。

2.解释变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规则深度(cpdepthijt),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深度贸易协定(DTAs)数据库。该数据库的竞争政策模块收录了1958—2017年所有涉及竞争政策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首先,参考安德森等(Anderson et al.,2018)[23]的研究,本文将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划分为11个细化指标,并按照条款属性归纳为竞争政策的监管水平(regumijt)、合作水平(coopijt)、横向原则水平(hprincijt)以及国有企业水平(soeijt)四个大类(如表1所示)。其次,运用霍夫曼等(Hofmann et al.,2017)[24]的条款计数指数方法对竞争政策条款深度进行赋值。赋值原则如下:如果某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了竞争政策条款细分指标中的某一项,则相应指数赋值为1,反之则为0。例如,某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了“是否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这一子条款,则相应指数赋值为1,否则为0。采用类似方法计算其余子项后,通过对所有子项的分数进行分类加总处理得到竞争政策监管水平(最高为4分,最低为0分)、竞争政策的合作水平(最高为2分,最低为0分)、竞争政策的横向原则水平(最高为3分,最低为0分)和国有企业水平(最高为2分,最低为0分)。最后,将这四个分类的分值进行加总,得出竞争政策的总深度水平(最高为11分,最低为0分)。

表1 竞争政策细分指标

3.控制变量

核心条款深度(coreijt)。本文将WTO-plus的14项条款和WTO-X的知识产权、投资、资本流动这3项条款作为核心条款[25],并基于条款计数法构建区域贸易协定核心条款深度变量,以控制主要条款对成员方之间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

区域贸易协定(rtaijt)。本文采用区域贸易协定签署年份构建虚拟变量,即若i国与j国在t年签署了区域贸易协定,则取值为1,反之为0。

要素禀赋差距(pgdpijt)。本文参考陈静等(2009)[26]的做法,以双边人均GDP差距的绝对值衡量要素禀赋差距。国家间要素禀赋差异越大意味着双方进行垂直型分工的难度越低,也意味着水平型分工的难度越高。

4.数据说明

基于主要数据可得性的考量,本文选取了GVC-OECD数据库中64个成员方(1)具体为: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文莱、保加利亚、柬埔寨、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老挝、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洛哥、缅甸、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突尼斯、土耳其、英国、美国和越南。1995—2017年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竞争政策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

表3报告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深度水平对成员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基准回归结果。其中,列(1)仅加入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竞争政策条款深度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对提高出口国内增加值具有促进作用,从而初步验证了假设1。列(2)—列(5)在逐步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后,正向效应仍然存在,说明估计结果稳健。控制变量结果显示:核心条款深度的深化、签署区域贸易协定以及市场规模相似性均能够促进成员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提升,而国家间要素禀赋差距的提高抑制了出口增加值的提升。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二)稳健性检验

1.样本区间划分

为了更准确地估计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减少因政策调整所产生的时滞性偏差,本文参考许亚云等(2020)[10]的做法,采用间隔三年和间隔四年的区间划分方法对样本重新分类并回归。表4结果显示,在划分样本区间后,竞争政策总深度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说明竞争政策条款深度水平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不受样本区间划分方法的影响,因此基准回归结果有较好的稳健性。

2.替换核心解释变量

本部分将基准回归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替换为是否存在竞争政策条款这一虚拟变量。表4结果表明,替换后的核心解释变量系数方向与显著性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即前文基准回归结果通过稳健性检验。

3.联立性问题

李和邱(Li &Qiu,2021)的研究表明,双边贸易规模可能对贸易双方是否缔结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产生影响,但是多边区域贸易协定甚少受影响[27]。为了解决这种反向因果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涉及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的样本进行删除处理,考察多边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表4结果显示,竞争政策总深度水平仍在1%的水平上促进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增长,证明了本文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4.工具变量

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能提高成员方之间的出口国内增加值,但贸易往来越密切的国家越倾向于签订竞争政策深度水平的贸易协定。为了解决双向因果关系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贸易双方分别同第三方签署区域贸易协定数量的平均值作为竞争政策总深度的工具变量,因为贸易双方分别与第三国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越多,双方越倾向于同他国签订更高水平甚至是具有更高水平竞争政策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表4结果显示,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相同,证明了估计结果的稳健性。同时,工具变量通过了弱识别检验和识别不足检验,证明工具变量是合理的。

(三)机制检验

为了进一步探究竞争政策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正向作用是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构建以下模型进行检验:

lnDVAijt=ξ0+ξ1cpdepthijt+ξ2rqi(j)t+ξ3cpdepthijt×rqi(j)t+ξ4Z+fi+fj+ft+εijt

(2)

lnDVAijt=φ0+φ1cpdepthijt+φ2flexijt+φ3cpdepthijt×flexijt+φ4Z+fij+fit+fjt+εijt

(3)

其中,rqi(j)t表示出口国(进口国)制度质量,本文使用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WGI)数据库发布的监管质量、发言权和问责制、腐败控制、政治稳定性、司法有效性以及政府效率六个分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代理变量;flexijt表示区域贸易协定灵活度水平,本文运用贸易协定设计(DESTA)数据库提供的测算结果衡量。该数据库将允许在国际收支出现问题时暂停关税减免条款、一般保障条款、允许征收反补贴税条款以及允许征收反倾销税条款作为例外条款,并对以上四类条款的赋值进行简单加总处理以得到RTA灵活度,其取值范围按照灵活性由强到弱分别是从4到0。其余设定均与基准回归模型相同。

表5出口国制度质量和进口国制度质量两列展示了式(2)的回归结果,其中竞争政策总深度、制度质量以及二者交互项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表明国内制度环境的提高为贸易和投资营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增加预期收益,进而促进出口国内增加值并强化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正向效应。由此,假设2得到验证。RTA灵活度为式(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竞争政策条款深度指标与RTA灵活度水平指标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而二者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这也说明RTA灵活度的提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出口国内增加值,但也减弱了竞争政策规则的信号效应,进而削减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28]。由此,假设3得到验证。

(四)异质性分析

1.竞争政策分项条款差异

为了进一步研究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本文使用竞争政策条款深度指标中四个分项(表1)再次对出口国内增加值进行回归分析,从而比较不同竞争政策分项指标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程度,设定回归模型如下:

lnDVAijt=θ0+θ1regumijt+θ2coopijt+θ3hprincijt+θ4soeijt+θ5Z+fij+fit+fjt+εijt

(4)

由表6的lnDVAijt列结果可知,竞争政策的监管水平、合作水平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具有抑制作用,而横向原则水平、国有企业水平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具有促进作用,且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原因可能在于:监管水平条款主要通过明确反竞争行为的判定原则,加强缔约方政府对控制价格和供应等垄断性商业行为的管控,从而有效改善市场经营环境。然而,缔约方政府监管水平的高低与该国吸引贸易和投资的能力息息相关,即高监管水平意味着政府可能会加强对跨国公司的垄断、税收等方面的审查,严格的审查对应较高的贸易成本。因此,强化竞争政策的监管水平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具有负向影响。合作水平主要通过建立管理机构和合作机制,加强反垄断的区域合作,进一步促进竞争政策目标的实现。不过,随着竞争政策规则的普及和强化,合作水平对出口增加值的作用会越来越弱,即竞争政策的合作水平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可能没有明显影响。横向原则涵盖了透明度、非歧视性、程序公平等纪律性条款,这类条款不仅提高程序的透明度,而且授予外资企业和他国贸易对象公平、公正的待遇,有效降低了贸易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其出口国内增加值。国有企业条款旨在限制政府对特定实体的偏袒行为,这不仅能够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构建公平的、竞争的经营环境,还有助于增强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国内闲置资源向高附加值的行业流动,优化出口产品的投入产出结构,从而进一步提升出口国内增加值。

2.样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本文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UNDESA)的分类[29]将64个样本国家进一步分为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并根据贸易双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将样本数据分为“北-北”“南-北”与“南-南”型国家对,对比分析竞争政策条款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出口国内增加值是否具有差异化影响。由表6可以看出,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对“北-北”型国家对的出口国内增加值具有促进作用,对“南-北”“南-南”型国家对的出口国内增加值有抑制作用。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发达经济体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其处于全球价值链的高端位置。因此,在“北-北”型国家对中,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模式基本为研发、营销以及售后服务等特定环节内的模式,竞争政策规则的深化将强化其比较优势并刺激其进一步升级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拓展价值链深度并延长价值链长度,从而提高其出口增加值。另一方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成熟度仍需提高,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均低于发达国家,其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因此,“南-北”型国家对普遍处于全球价值链垂直型分工模式,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对缔约方的影响是非对称的,高水平的竞争环境可能会强化发达国家对价值链的掌控能力,加剧发展中国家向上攀升的压力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困难,从而限制了该类型国家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增长。另外,在“南-南”型国家对中,由于缔约方产业结构相似性较高、产品的差异性较低,而且内需规模有限,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可能会产生相互替代效应,从而对出口国内增加值产生负向影响。

表6 异质性分析

六、进一步分析

作为保护和促进成员方市场竞争的制度安排,竞争政策规则具有强烈的非排他性特征。一方面,成员方通过实施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同国内反垄断法规形成联动性互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生产和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30-31]。另一方面,成员方对其境内跨国公司进行的反垄断监督、审查以及执法行为,将对跨国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国产生影响[23]。例如,欧盟对其司法辖区内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可以导致该公司在其他辖区停止操纵价格等垄断行为,从而打击影响世界消费者福利的商业行为。为验证上述竞争政策规则的溢出效应,本文参照杨继军和艾玮炜(2023)[1]的研究构建如下模型,分别考察贸易双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对其出口增加值贸易的影响。具体形式为:

lnDVAijt=η0+η1cpdepthist,s≠j+η2Z+fij+fit+fjt+εijt

(5)

lnDVAijt=ρ0+ρ1cpdepthsjt,s≠i+ρ2Z+fij+fit+fjt+εijt

(6)

其中,cpdepthist,s≠j(cpdepthsjt,s≠i)分别表示经济体i(j)在t年与除j(i)之外的其他经济体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深度的平均值,控制变量、固定效应等与基准模型一致。表7结果显示,进出口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其中出口国同第三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进口国同第三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主要原因在于:在良好的竞争政策下,激励竞争的市场环境促使企业通过研发、创新、广告等非价格竞争渠道增强自身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将资源重新配置到“创造性的破坏过程”的胜出企业,这些企业又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升级生产环节的技术以增强核心优势。在此过程中,产品质量的提升对进出口国也产生差异化影响:出口国产品质量的提高促使其扩大出口,从而提高出口国内增加值;进口国使用国内优质产品替代进口中间产品,挤出了来自伙伴国的贸易流入。

表7 溢出效应检验结果

七、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1995—201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GVC-OECD数据库中64个国家的141个区域贸易协定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能够促进出口国内增加值的提升,深度越大的竞争政策条款越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国内增加值。

第二,监管水平、合作水平变量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具有抑制作用,而横向原则、国有企业能够促进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增加;相比于“北-南”“南-南”型国家对,竞争政策规则对“北-北”型国家对出口国内增加值具有正向影响。

第三,缔约方制度质量加强了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但区域贸易协定灵活度会阻碍该促进作用。

第四,竞争政策规则在对出口增加值的影响中存在溢出效应。

(二)政策建议

鉴于竞争政策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效应,中国在国内竞争政策制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谈判时应着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谈判时,对标高标准竞争政策规则,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竞争政策规则谈判,成为国际竞争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在此过程中,国内反垄断法规与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规则逐渐接轨,不断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使竞争政策规则对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得以更大程度的实现,增加实际贸易利得。

第二,重视竞争政策规则与本国产业政策的协调。为了破除产业政策引致的负面影响,尽早制定针对垄断企业的预警与监管机制,以增强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形成公平竞争、高水平开放的市场经营环境。

第三,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特征和自身特性合理设计竞争政策的具体条款。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拥有不同的市场竞争程度,竞争政策规则的强化对其具有差异化影响。通过缔结高水平的竞争政策规则可以更大程度地促进发达经济体的出口增加值,对发展中经济体的相对不利影响可以考虑从其他条款进行补偿。

第四,打造高质量制度环境,强化国际规则的贸易促进效应。政府部门应当着力改善制度质量,构筑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降低贸易与投资风险,为竞争政策规则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五,合理设计区域贸易协定条款的灵活度,综合衡量竞争政策规则深度与国内政策的自主性,发挥非约束性承诺在提高实际贸易利得上的积极作用。对于国际广泛认可的规则,应详细制定执行范围、具体措施,尽量避免灵活性条款对实际贸易利得的削弱效应;对于覆盖率较低的规则,应根据国内情况设计灵活性较高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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