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初探

2024-04-06 17:36岑益郎吴从元程胜平
现代农机 2024年1期
关键词:服务者培训者农机手

岑益郎,吴从元,程胜平

(杭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队,310000,浙江杭州)

近年来,随着浙江省“科技强农 机械强农”行动逐步推进,杭州市农机装备总量和作业总量大幅度增长,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前已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将于2024 年开始纳入农机执法监管范畴。面对新形势新情况,考虑到杭州市目前的农机执法工作系统性有待加强这一实际情况,引进先进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模式,提出杭州市开展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的初步设想,以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而加快推进农机化事业发展。

1 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工作框架

全生命周期管理法是一种注重从系统要素、结构功能、运行机制、过程结果等层面进行全周期统筹和全过程整合的方法。将此法应用到农机执法管理中要经过明确执法对象、细分内容环节、划分过程阶段等步骤,完成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工作框架的建构。

1.1 明确执法对象

主要以农机销售者、所有者、农机手、服务者、培训者、维修者为执法对象。据统计,截至2022 年,杭州市共有各类执法对象14 182 个,其中,销售者45 个、所有者2 657 个(拖拉机所有者2 078 个、联合收割机所有者579 个)、农机手11 399 人、培训者2 个、维修者79 个。

1.2 细分周期环节

将农机这一产品的执法全生命周期细化为销售、登记、使用、维修共4 个环节,并在每一环节实施跟踪介入,以全过程保障农机执法效率,进而提升农机执法监管水平。

1.3 划分过程阶段

将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过程划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共3 个阶段,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注重全周期统筹与全过程整合,以保证整个执法监管体系从前期预警研判、中期应对执行到后期复盘总结,各个阶段环环相扣、系统有序、高效运转。

2 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依据

搭建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的工作框架后,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需要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梳理执法依据,本文以销售、登记、使用、维修等环节为线索,逐个环节进行梳理。

2.1 销售环节

销售环节主要涉及农机销售者这类执法对象。《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农机销售者未按规定汇交销售流向记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2 登记环节

登记环节主要涉及农机所有者这类执法对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农机所有者实施的2 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2.3 使用环节

使用环节主要涉及农机手、服务者、培训者这3 类执法对象。

就农机手来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农机手实施的4 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

(4)农机事故肇事构成犯罪或逃逸的。

就农机服务者来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服务者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就农机培训者来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对培训者实施的2 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2)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2.4 维修环节

维修环节主要涉及农机维修者这类执法对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对农机维修者实施的3 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2)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3)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3 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实现路径

开展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应进一步完善农机执法机制,提升农机执法效能,具体实行需要从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着力。

3.1 提升前期监管效能

农机执法部门作为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监管的基本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力军和牵头汇总的作用。一是以当前执法工作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为契机,强化市、县两级农机执法的联络机制,上下合力推动农机执法工作开展。二是积极呼吁立法部门修订完善农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改变需经过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才能实施处罚或强制的情况,增加对酒后操作农业机械行为的相关罚则。三是协同农机管理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实现农机违法线索和违法案件有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定期动态调整执法对象数据库,推动执法工作与行业管理双融合双促进。

3.2 实现中期高效执行

一方面,针对节假日与农机作业特点,聚焦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的销售、登记、使用、维修四个环节,深入田间场院、重要路段,扎实开展春节、双夏、绿剑、秋收冬种等农机专项执法行动以及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坚持边执法检查、边教育引导的工作原则,全面排查辖区内农机重大违法风险隐患,加大农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做到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另一方面,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农机执法“五进”等宣传活动,深入了解销售者、所有者、农机手、服务者、培训者、维修者等不同执法对象的需求,与执法对象“零距离”互动,发放农机执法宣传资料,用通俗易懂的话讲解晦涩难懂的法律法规,用浅显易懂的话解答执法对象的提问,引导其“知法、用法、守法”,多方位撬动执法对象参与。

3.3 促进后期治理转化

一方面,梳理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的销售、登记、使用、维修四个环节的典型案例,注重办案程序规范化和办案环节精细化,规范文书制作,强化典型案例规范指引作用,逐步提升农机执法办案水平。同时,用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系统思维将日常监管和查办案件、以案促改有机统一,强化对执法对象的宣传引导,同步推进,充分展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治理成效。另一方面,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积极探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领域农机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应用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机制,将全生命周期执法的四个环节与不同执法对象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加强依法治理,不断完善人人参与的农机全生命周期执法机制,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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