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4-04-09 13:23
中国民政 2024年4期
关键词:公建服务设施投标

为促进和规范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第三方运营管理,提升设施服务能力和水平,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

共分6个章节36条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共3条,主要是对公建民营的政策依据、概念以及范围进行明确。

第二章:基本原则

共3条,坚持公益导向、质量优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第三章:组织实施

共9条,主要对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方法、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投标方的基本条件、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章:运营管理

共12条,主要对公建民营后应当履行的职能、收费标准、优惠政策、风险保障金和设施使用费的确定以及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五章:监督管理

共7条,主要对相关部门职能、内外部监管机制、违规情况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六章:附则

共2条,主要是本办法试行时间以及已经签订合同的处置方式。

具体措施

在吸引区内外优秀养老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方面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享受入住老年人服务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责任保险补贴以及各项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初期可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委托方向运营方收取风险保障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

在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提档升级方面

提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投标方资质审查、改革运营方筛选机制等措施。如:在严格投标方资质审查方面,要求投标方必须是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含国有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改革运营方筛选机制方面,提出要改革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

在推动养老服务能力提质增效方面

为鼓励运营方加大投入、改善软硬件设施,明确运营方参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有固定资产实施改造和购置设备的投入资金,待协议期满后变更运营方时,可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资产减值估算,根据估算结果相应折抵风险保障金。

在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能增量方面

为鼓励运营方加大专业人才引进,明确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相应人才扶持补贴,要求运营方规范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

在推动养老服务监管提标扩面方面

各地在建立内部监管机制的同时,要畅通外部监督举报渠道。此外,运营方要每年向委托方及备案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同时,要求旗县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对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一般”及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按照规定中止其相关补贴,并建议委托方按协议中止或解除与运营方的运营合作。

在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方面

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体系就近承接、托管运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适老化改造等,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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