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网互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协同治理的逻辑理路和实践进路

2024-04-10 11:42郝雅立宋沂霏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2期

郝雅立 宋沂霏

摘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协同化解需要行政调解网络与社会调解网络的要素协作与功能耦合,双维网络的互嵌逻辑为破解矛盾纠纷调解障碍、实现协同治理增量提供新路径。矛盾纠纷协同治理的生成理路包括三大核心节点:重组协同治理理论要件,追踪挖掘矛盾纠纷化解多元模式的实践行动与运行机制,以及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协同治理共同体。协同调解网络的互嵌融合有赖于共识塑造、制度设计、能力建构、条块结合等治理要素的共同作用,矛盾纠纷的多元调解机制及运行模式推动治理方式优化、网络关系重塑与多维空间缔结,激活并优化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调解体系。互嵌化的思维和行动方式为重建协同秩序、畅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与协同治理的融合通道提供了新的实践进路。

关键词: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网络;社会调解网络;双网互嵌;矛调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24)02-0065-10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日渐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诉求复杂化等特点,如何妥善化解社会基层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与改革发展大局,成为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1](p.41)。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群众直接感知社会治理“温度”的“神经末梢”,多样化的纠纷难题不仅困扰群众,还对基层政府部门治理的灵活性、协调性、适恰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何创新和完善已有的社会矛盾调处模式,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议题[2]。在实践中,通过多元主体联合输出能量、多维空间链接社会治理网络、多种手段构建科学调解体系,逐步将协同治理过程中的“长线”问题切分为多段治理的“短線”问题,变“治理末梢”为“治理靶心”,能够将协同调解的治理优势转化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的效能,进而更好地发挥调解体系的整体协同效应,提升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打造高效运行的基层矛盾协同治理共同体。

一、趋向变迁:双维网络的边缘化探索与发现

(一)行政调解网络的发展启示

基于社会治理对调解组织的客观需要,传统调解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张,诸多服务型矛盾调处机构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相继成立,如县级层面的综治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婚调委、医调委等,这些组织呈现出数量众多、类型功能齐全的特点。但在具体实践中,不同矛盾调处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协调衔接不畅、联动困难等始终难以形成合力。针对这些现实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将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结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打造领导组织治理的网络结构,由牵头组织负责对主要网络活动和关键决策进行协调,试图在网络成员信任度和目标共识基础上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总体来说,“大调解”作为治理实践的有益探索,是行政机关内部主导模式与行政调解样态发展相结合的产物,但在组织关系网络内部,单向、松散、无序的网络关系导致纠纷化解机制与矛盾纠纷调解的初衷大相径庭,致使这类“政府被动调解”而非“群众真实需要”的高成本事后矛调机制备受争议。

(二)社会调解网络的效能补充

在社会治理活力不断被释放的背景下,社会调解网络中的诸多人民调解组织开始被吸纳与建制,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凸显其优势效能。交叉重叠的社会网络关系使得矛盾纠纷调解的触角不断深入事无巨细的基层纠纷事件,以跨地域性、群众性和自治性的方式建构起多元灵活的社会网络纠纷化解体系。从宏观结构来看,社会调解网络作为观察政民互动和社会关系的窗口,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时间延续和空间扩展。从微观结构上分析,人民调解有赖于社会网络,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纳入政府管控的网络化管理体系,使人民调解组织在功能上得到扩张,并逐步实现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全面渗透和对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3]。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调解组织因缺乏与政府调解机构之间的弹性联结,不可避免地存在调解功能局限和管理机制缺陷,没有能力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完整网络。

(三)单一网络子系统迭代升级的必要性阐析

行政调解网络与社会调解网络的结构性要素及动态运行过程为多元复杂矛盾纠纷问题的治理提供了经验指导,但也分别存在一定的局限,因而具有互补性。第一,从制度规范上看,行政调解网络内部结构化、模式化的刚性制度约束难以灵活回应民众的多元化诉求,而社会调解网络的自主性虽然拓展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空间,但其缺乏刚性制度约束导致调解网络的行动范围、功能发挥与运行效能受限。第二,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协同行动过程看,主体行动难以同时兼具专业性与灵活性,单一调解系统的运行并不能实现对矛盾纠纷调解具体情境与问题的全覆盖。矛盾纠纷调解不仅需要基于制度、组织、信任等要素协同构成行政调解网络,更需要社会调解网络为其提供持久、稳定、相互信任的互动关系。第三,从机制运行形成效上看,基层治理子系统仅实现了各自网络内部的协同,而政府调解部门在横向维度上与社会、市场、公众等主体间的结构性鸿沟仍难以跨越[4],行政部门调解活力、原生社群联系与群众自治能力均未能发挥其作用,导致基层网络子系统间的整体性协同难以实现。矛盾纠纷的集中出现与调处机制失效之间的张力也促使我们寻求更有效的途径以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总之,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应实现从“系统内网络化调解”到“双维网络协同联动”的跃升,在此背景下,双维网络如何互嵌融合以形成协同调解合力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切入点。

二、双网互嵌的驱动逻辑:协同调解理论框架的生成

治理理论的实践探索尝试将多元主体吸纳、整合、嵌入社会治理的体系,社会系统中治理因素的反嵌在其中起到联结、枢纽、代表等重要作用[5]。行政调解网络与社会调解网络如何共生融合、协同联动、效能转化,以及二者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互嵌性”关系有待从理论上作进一步探索。

(一)协同治理理论回顾

协同治理理论是在协同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词源来看,“协同”一词的英文“collaboration”源自于拉丁文“com and laborate”,意指“共同工作”,表意上可理解为“合作”,是多方主体共事的一种行动方式或多个子系统相互联合的一种方式;深层意涵的协同过程旨在形成协同效应,即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相加之和或“1+1>2”。而“治理”(governance)一词来自于古希腊语“steering”,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后被应用到政治学和公共管理领域。尤其是在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碰撞后,“治理”一词大大拓展了其在政府治理公共议题中的行动意涵。但在实践中囿于国情、社情、民情差异,“治理”尚未找到一个普遍有效的运作范式。

协同治理理论是协同理论与治理理论相互交叉、彼此结合成长起来的新理论。协同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组织协同管理共同事务的行为方式的总和,这个过程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共识达成、权责分配、利益调和与联合行动,因此对领导者素质能力、协同机制设计、制度规范安排、系统流程科学规划等有严格要求。已有研究发现了产生协作的关键变量,建立了包括初始条件(starting conditions)、领导能力(facilitative leadership)、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和协作过程(collaborative process)四个部分的协同治理权变模型[6],简称SFIC模型。初始条件(S)是达成协同合作关系时已经具备的条件,包括外部资源与社会资本等细分变量。初始条件中的关系状态和信任水平影响着协同合作参与的动机。领导能力(F)被视为使各方坐到谈判桌前并指导他们以协作精神相互参与、度过合作艰难时期的关键因素[7],明确并遵守规则、建立信任、促进对话、探讨共赢等能确保协同合作过程的顺利推进。制度设计(I)对保证协同程序正当性和建立主体共识至关重要,是实现治理结构平衡的“抓手”。清晰、透明、开放、适用的制度规则有助于利益相关方坦诚相见,在有效时间内完成协同事项。协作过程(C)是该模型的核心,其本身有高度迭代和非线性循环的特征,包括面对面对话、建立信任、过程投入、达成共识、获得阶段性成果等环节。

(二)公共冲突治理理论第三方干预要件的引入

公共冲突是事关公共利益的冲突,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就公共利益产生的冲突问题进行治理。在冲突化解过程中,第三方会在冲突双方无法继续开展和平沟通、友好协商的情况下出现,以推进冲突解决。考虑到广泛适用性、易于接受性、关系持久性等因素,第三方多采取调解方式,以帮助冲突各方就冲突事项自愿达成解决方案[8](p.230)。

公共冲突治理理论根据调解者的性质将调解分为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等形式。行政调解有赖于专门设立的行政性程序和附带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及时、经济、权威等特点。民间调解有赖于民间自发成立的组织机构等提供的调解服务,具有随机性和临时性的特点。调解者的能力素质、调解策略、行为方式、过程规范等影响着第三方调解者在冲突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继而决定了社会矛盾冲突的调解进程和实际效果。第三方调解者在冲突解决中可能会扮演训导者、阐释者、出谋划策者、情绪引导者等角色,也可能会成为被冲突各方谴责的对象,成为“替罪羊”[9](p.148),甚至被卷入其中,由第三方转变为当事方,引发“二阶冲突”[10],造成冲突升级与扩散。在调解过程中,第三方调解者利用制度性资源实现纠纷平息和冲突中止。当调解目标为短时间内解决问题、结束敌对关系时,有权威的第三方更有利于冲突的化解;当调解目标为修补并长期维系双方关系时,无权威的第三方将产生良好的调解效果[11]。

(三)“协同调解理论”框架建构与分析

基于上述理论梳理发现,协同治理具有典型的集体行动色彩[12],作为一种由政府主导,吸纳并嵌入社会组织、公民、企业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它改变了原有的政府单一主体甚至某一部门单兵作战的治理思维,为有效化解多元复杂的矛盾纠纷、打造協同共生的治理环境提供探索路径。冲突治理中,第三方调解是一种最为广泛的治理形式,其调解主体介入、角色转变、进程干预等环节能优化原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方式,增强调解系统的适应能力、参与能力与处置能力,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但是,单一的调解网络难以匹配多样情境中的多元化诉求,分散错位的调解单元与结构不利于常态化、长效性矛调机制与运行模式的形成,实践中易发生调解失灵失效,这便需要我们打造兼具行政调解网络和社会调解网络特征、能快速产生集聚效应且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互嵌性调解网络,进而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多粒度、跨组织、协同化的基层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因此,本文对协同治理理论与公共冲突治理理论中第三方调解干预理论要件进行融合、发展,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新型理论框架——协同调解理论(cooperative mediation theory,简称CMT)(参见图1)。以此框架为基础,本研究从具有中国国情、社情和民情的现实情境出发,探索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向更高层级跃升的协同路径。

图1协同调解理论(CMT)框架三、双网互嵌的实践表达:多要素组合迭代下的协同行动场景

在“枫桥经验”的引领下,多地政府积极成立具有协同调解特点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T市三级矛调中心的设立是党建引领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结果。本文结合T市矛调中心的实践探索,以案例检验、丰富和发展理论,以求通过内容细化、变量调整、指标优化等对协同调解理论框架加以改进。在实践治理过程中,高位推动作用下的系统集成方式使相关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嵌入矛调中心,打造具有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功能的组织结构,这是行政调解网络形成与延伸的体现。社会调解网络以其便利性、及时性等特征,通过“反嵌”逻辑弥补行政调解网络的不足,克服了矛盾纠纷调解实践过程中的调解障碍。行政调解与社会调解双维网络的互嵌形式灵活链接了基层社会与多元调解组织,是对目前矛盾纠纷协同调解机制进行重构的新探索。

(一)对初始条件的研判和争取:寻求共同基础和建立目标共识

在实践中,冲突双方的共同基础如何、不同部门能否达成目标共识是矛调中心开展协同调解的两个初始条件,矛调中心需要对不同关系进行区别研判和积极争取,力图达成初始条件的优化。调研发现,就冲突关系而言,冲突双方的相互期待和共同基础影响着调解程序的如期开始和顺利进行;就部门关系而言,联合行动各方主体之间达成的利益目标和价值共识,将有助于各方主体克服周围环境中的障碍和事项化解中的难题。本文通过追踪观察具体案例发现,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利益是核心,而损益者的期待值一直处于波动变化之中。

矛调工作者根据其对利益冲突双方共同基础的理解,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解策略:初期的强迫型调解策略关注居民的态度倾向,以成本规劝、法律惩罚等调解方式促使冲突双方正面回应问题,表达真实利益诉求;中期的解决问题型调解策略以冲突双方具有的较高期待为出发点,引导冲突双方通过自愿沟通、和平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促使彼此间相互理解并达成共识;后期补偿型调解策略更加关注双方对解决问题的较高期待和差异,引导冲突者通过经济赔付、利益补偿等方式达成最终协议。在解决利益纠纷问题过程中,矛调组织体系不断磨合畅通的工作流程与运行机制以及先期案件调解经验,为矛调中心开展多元化的协同调解创造了初始条件,它们均源于“为群众办实事”的价值共识和“将矛盾化解在最小、最早、初萌状态”的工作目标。此外,当需要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债务偿还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时,社会调解网络具有将情感和利益快速联合的功能,在自我组织、自我修复与更新的过程中阻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并在价值共识基础上与行政力量产生内源性互动,助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双维调解网络通过塑造目标与价值共识,使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共同嵌合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实现调解网络内外部矛盾纠纷的共同目标。

(二)对制度规则的场景性设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兼顾并用

矛调中心工作的开展需要借助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双工具”效能。一方面,依托正式制度,矛调中心与各部门之间展开制度内协同,使用制度化工具实现不同调解网络内外部的要素互嵌及机制的高效运转。如T市发布通知文件明确街道等治理层级的“主战区”职责,要求各层级整合组织工作人员;相关进驻单位高标准选拔人员与之对接,形成协同调解的工作格局。在具体运行中,坐班制度保证各进驻单位业务人员定期值守,回应受理群众诉求;定期座谈制度为进驻单位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调解能力的提升以及协同机制的畅达创造可能;“半月报”下达制度以文件形式将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报送至各责任科室或属地社区,要求限期解决,大幅提升了目标锁定和合作高效化解矛盾的概率。矛盾排查、纠纷调解、冲突治理等工作的制度化开展离不开社区矛调部门的力量,我们应将社区网格员的智慧如“早看窗帘晚看灯”的工作方法与经验进行制度化传播与学习。

此外,T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保障了社会调解主体的身份合法性,使社会组织、兼职调解员等社会力量获得调处权力和调取资源的部分权限。社会调解网络中的相关主体依据文件内容建立相应工作联系制度,此种“反嵌”逻辑能够畅通协同渠道,推动协同调解机制的运行和深入开展。双维网络的互嵌融合需要非制度场景的辅助设计,在协调具体冲突事项过程中,各方调解主体不仅须遵循固有的规则与程序,还要在策略上讲究情、法、理的多方融合,激发不同调解力量创造新的协同活力。

(三)对矛调者能力的全面剖析:集调解能力与协同能力于一身

面对复杂的基层矛盾纠纷,双维网络的生成与互嵌需要能适应不同冲突事项、阶段与谈判情境的矛调者。理查德·E·沃尔顿(Richard E.Walton)认为,最好的调解者应当具备精深的职业专长,能控制“面对面”的处理过程,拥有与问题、原理和背景相关的知识,對结局、人际关系和冲突解决持中立态度[13](pp.105-106)。矛调工作者不仅是矛盾双方主体之间的沟通者、规劝者,也是部门协同者、联合行动推动者。前者要求主体具备就具体事项开展矛盾调和的业务能力,而后者则要求主体具备统筹全盘、联络各方的协同能力。

矛调工作者扮演的不同角色影响协同能力与调解能力的塑造。结合实地调研案例,本文总结了矛调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不同方面应具备的素质能力要求(参见表1)。T市在《关于做好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进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对派驻人员能力的要求包括熟悉本系统、本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直接代表本单位及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等。行政部门在派驻工作人员之前需要根据不同网络子系统的互动内容与过程解构素质能力和角色要求,拟定对所需调解主体的筛选标准与培育方式,为及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供方向性指引。同时,社会调解网络中非权威性的第三方调解主体既有的生活方式、教育程度和职业声望影响其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如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退休干部、法律顾问、平安志愿者等因其自主性、便利性、及时性等特征,往往更易与冲突者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有效调解冲突。

表1冲突调解对矛调者的素质能力需求

场景角色素质能力要求策略选择接诉受理案件倾听者、情绪控制者倾听与情绪疏导能力、信息甄别能力同情、理解、赋予希望现场调查信息查验者建筑业常识、物权相关法律现场取证、第三方信息规劝当事方规劝者、法律宣传者相关法律知识、沟通说服能力摆清事实,引导建立合理预期社区群众调查调查员、访谈者沟通技能、基层调研能力问卷调研、个人访谈、座谈会说服当事方谈判家沟通谈判能力、心理预判能力情、法、理多策略并用面对面谈判谈判组织者、方案建言者、成果见证者组织现场能力、稳控过程能力、情绪引导能力、方案设计能力明确并遵守规则、建立信任、促进双方对话、引导关注探讨共赢方案

(四)对矛调组织的深度扫描:双维协同治理网络互嵌过程

在双维网络互嵌关系作用下,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构成了横纵条块交织的协同治理网络,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矛调为中心的横向协同。其一,跨部门协同。T市矛调中心秉持“多部门联合入驻,一站式化解纠纷”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随驻、派驻、轮驻制度,建立“中心吹哨,三驻机构报道”机制,协同市场监管、社会救助、司法机关等各部门的业务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高效率的矛盾调解。其二,系统间协同。这体现在矛调中心与地方政府其他调解系统之间建立的协同信息治理关系。如群众通过拨打政府热线12345反映诉求,政务服务人员根据问题事项、职责范围和对管辖区域的精准定位,逐级分给适恰的矛调主体。此外,当遇到行政调解资源受限、无力独自处理矛盾纠纷等特殊情况时,政府相关部门会通过规范的转办制度将这些专业性强或长期的纠纷事件授权并转交至社会组织,仅通过行政调解力量在监管层面对社会调解主体的行为实施干预,实现了调处过程中的角色抽离。二是矛调组织体系的纵向协同。T市设置了以市、区、街道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为主导的分级式解纷工作体系,各层级矛调中心各有其权责重点、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遵循“基层能解决的基层解决,不能解决的逐级上报”的工作流程,在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

纵向与横向协同关系在矛盾调处的动态过程中发挥作用,逐步形成目标互嵌、关系互嵌、功能互嵌的双维协同调解网络。横纵网络治理分支的有机互嵌能灵活高效应对复杂纠纷,有利于精细化筛滤层级纠纷和扩展治理功能,对解决冲突争端、提升协同监管有效性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以常见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为例,矛调中心在接待居民来访执行“吹哨”制度时,纵向协同的网络分支集聚行政层级资源,上级职能部门将相关权限赋予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同时助力其整合不同层级的资源;横向协同网络不仅汇聚财政、国土、住建、人社等多部门调解资源,还通过嵌入社会调解力量实施案件转办、社会组织代理、流程优化等方案,以解决因安置房选址、征地补偿支付、搬迁限期等引发的居民争议,为化解征地拆迁纠纷提供有益助力。

四、双网互嵌的动因探析:矛盾纠纷协同联动调解机制

通过聚焦行政调解网络与社会调解网络的互嵌关系、功能定位和优化组合等治理要素,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能够消解调解系统内外部的结构化缺陷和障碍,最终实现协同效应并达成协同调解目标。

(一)治理方式的优化:从管控转向授权赋能

面对基层社会利益关系网络的系统性变化,矛盾纠纷规模与类型也随之增加和扩展,低成本处理矛盾纠纷的简约治理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在行政调解网络内部,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且无须事先获得当事人同意[14],但其效果往往差强人意。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案件常集中于信访部门并按照信访案件被处置,导致多类矛盾纠纷变为沉年积案。社会调解网络中的治理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破解行政调解失效的困局,但其参与矛盾调解的方式、过程及结果均受限于行政调解机构的许可。互嵌性双维网络通过互相赋权构建高效协同治理情境,进而促成矛盾纠纷治理目标的实现。

网络结构特性及其功能发挥为协同能量的输出提供保障。行政部门下放事权、人权与财权至矛调中心,能最大限度减少管理层级,提升矛调工作的运行效率;政府部门吸纳社会组织的形式释放了合理性介入的强度,拓宽了社会主体参与矛盾调处的空间。不同的赋权行动能有效消除组织间沟通壁垒,提高组织内外部调解资源的灵活性与流动性。如T市H区矛调中心采用“战区制”包片负责模式,赋予基层调解平台更多权力,在组织结构扁平化发展的转向中获取了更多网络成员协同治理的空间。网络结构的运行模式助推协同领导力的发挥。如H区和街道办两级矛调中心每月会安排领导下沉接访;遇到重大节日或敏感时期,每天会安排一名区级领导到街道办调处中心轮流坐班接访,以随时应对矛盾纠纷难题。此种将领导力注入网络以维护组织内外部与组织之间协同的基本规则,消除了各部门间碎片化关系的负面影响。此外,政府为社会组织搭建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区治安防范等工作的渠道,推动社会资源向行政调解网络流动与反嵌,T市H区“西岸义警”、W区乡贤等参与调解渠道的建立,有效激发了网络内外部组织成员的调解力、创造力和自我效能感。

(二)网络关系的重塑:从混沌分散转向秩序协同

双维网络互嵌的本质是在行政性与自治性兼具的治理结构中,推动调解单元找寻平衡点和嵌合点,进而推进有序高效的系统网络联动,最终形成持续有效的协同调解局面。在双维调解网络中,由于未能建章立制,承担矛盾调处职能的部门与其他部门、组织间缺少权属关系,易出现响应停滞、工作冲突、随意派遣、各自为政等问题,导致协同调解无序分散、较为混乱,难以形成调解合力。

在双网互嵌过程中,应在调解网络内外部建立并重组协同关系,打造价值认同和共享机制,实现网络单元内部的多元分工,联结组织外部以形成多元资源和信息的高效整合与传递,形成相对稳定且持久的网络系统协同行动。其一,要建立事件调度、调处、督办、反馈的闭环运行流程,通过价值共识的逐步渗透与制度机制的高效运行提升协同主体的内在调解意愿与信任程度。如H区依据《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闭环工作流程》等配套文件,落实每周必调度、每案必包保、每日必约访、每案必督查、每日必通报的“五每五必”工作任务,不仅化解了大量积案难案,还针对突发、复杂情境中的问题不断调整策略以适应矛盾纠纷治理行动的新需求。这要求相关行动主体各归其位、各担其责,因地制宜地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专业性作用,从而实现不同网络间调解资源的有效互补和综合利用。其二,多维网络调解力量通过资源整合、联合赋能、制度优化等,构建集决策活性、执行弹性、监督刚性于一体的互嵌网络关系。如T市行政调解部门通过推动平安机制、信访联席会议机制、大调解机制建设,实现了业务的全科受理、集成联办、一站化解决。在贯彻实施《矛盾纠纷化解条例》过程中,千名特邀调解员受邀进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设立家事、金融、道交、物业等69个专业化调解室,使矛调中心解纷渠道更具多元性、专业性与稳定性。同时,社会性调解资源的嵌入拓宽了调解主体在提供服务类型和服务对象上的选择范围,从而提升了调解效率。

(三)多维空间的缔结:从常态化互动转向数字化协同

在各方行动者跨界参与打造的基层协同治理空间中,数字化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技术突破了组织既有的运行体系,并对其进行深度赋能与模式创新[15],加速了矛盾调处系统内外部平衡秩序的建立。一方面,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的协同机制使基层共治的场景空间得到无限延伸,提升了其重新构建出的基层组织内外部互嵌路径的可得性和高效性。如T市为解决市民“最后一公里”基层诉求,利用矛调预约小程序、App等数字化工具打通市民与矛调工作者之间的信息化沟通渠道,提升矛盾调解的资源利用效率。市民可在线上报、查询、评价反馈事件办理情况,矛调工作者可在线履行受理判定、归档等职能,增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前瞻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依托数字技术达成的全面感知、全程分析、全域处置的周期性闭环能有效根除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治理顽疾,使行政调解及社会调解网络内外部的多方力量实现跨区域、跨领域的便捷协作。技术的嵌入为多元调解组织预见识别、高度协同调解矛盾纠纷提供可达路径,进而助力协同合作产生共振效应。T市通过信息化手段助力社会基层矛盾治理,打造拥有预警研判、分类调处等多功能的矛盾纠纷调处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通过社会性资源的嵌入,利用专业高效的调解运行流程,汇集和同步市区街(乡镇)矛调信息与数据,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引发矛盾风险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开展预警监测、全面排查与专项整治。数字化协同的运行逻辑将共同决策等场景有效联结,消解了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信息流堵塞、诉求理解偏差,形成了以数据空间联结为基础、以问题解决为核心的基层纠纷共治模式。

五、双网互嵌的优化方向:社会矛盾纠纷协同治理共同体的塑造

打造社会矛盾纠纷协同治理共同体是对协同调解理论融入实践的有益探索。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提出的共同体概念强调共同体关系的本质应被理解为由个体、群体及社会通过相互的情感、彼此的依存和共同的行动塑造的价值。

(一)以信任逻辑促进协同愿景的构建

基于协同目标和价值共识建构的信任是维护多主体网络协同秩序的前提,其能够有效激发矛盾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内生动力,促成长效且稳定的双维协同网络关系。深层信任的塑造能够促使调解主体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深入沟通,灵活转变调解角色,形成互通无碍的多元协同调解机制,激发行政调解网络与社会调解网络内部的治理共同体意识。协同治理行动需要调解主体在复杂的网络系统中进行长期探索。实践过程中,界定清晰明确的行动目标能激活不同利益群体的方向感知、心理趋同与行为动力,为建立不同调解主体间的信任关系与非正式规范提供基础;确定协同调解的核心问题能避免调解主体在行动过程中出现认知偏差、执行偏差等,从而逐步推动协同治理共同体的建构。

(二)以聚合机制达成协同要素的融合

单一的调解机制难以彻底解决多元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的互补性与互动性要求协同主体在关注矛盾纠纷调解具体事项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协同组织的嵌入与融合,激活调解力量,实现利益关系的修复与重塑。相应地,协同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关联互动是构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基础,多元调解网络的互嵌聚合为协同共同体的生成提供保障。其一,多元主体协同机制能促进协同调解网络内外部的信息匹配和沟通衔接。我们要增强政府职能部门、专家智库、公民等主体间正式与非正式的互动,拓展协同调解网络规模,以提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网络整体的运行效率。其二,数字技术协同机制依托信息化机构和专职人员的配备,畅通信息调解资源的流动渠道,保障治理力量的高效介入、感知,从而实现矛盾纠纷问题的协同处理。其三,动态调适、持续学习机制有助于破除矛盾纠纷协同治理中的局限性思维。治理共同体通过持续学习和转化提升自身应对复合型矛盾纠纷问题的能力,以其持续调试、自主能动与迅速回应属性不断改进社会和系统网络的互嵌关系。综上,我们要联合多元机制重塑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共同体结构,从而为推进矛盾纠纷协同调解体系的建立提供动力支持。

(三)以系统性思维塑造全周期协同模式

当前治理环境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关联性、多元化特征,导致单维线性思维的控制论思想无法解决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复杂性问题及组织体系中的结构性问题。矛盾纠纷协同治理共同体的功能作用与效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动过程中的协同配合与流程再造。矛盾纠纷包括萌芽、显现和激化多个环节,调解主体要确保调解网络中的各类治理要素围绕邻里、物业、校园纠纷等突出问题开展先决行动,精准识别未暴露的矛盾纠纷,将潜在矛盾纠纷扼杀于萌芽状态;在矛盾纠纷出现后,不同主体要利用事中调解及时调处已暴露的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应调尽调”原则,动员多元社会力量互嵌形成合力,在分阶段、分类型解纷的基础上开展点对点、面对面的矛盾纠纷联动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后,还应建立对矛盾纠纷化解的事后监测机制,对立案存档的矛盾纠纷问题进行持续性的追踪回访,防止反弹现象发生;反馈评价是调解周期中的末端环节,须依据实践经验改进调解方法,逐渐完善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参与主体的反馈和评价体系,避免因调解过程中的遗漏而引发二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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