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建设:一个社会燃烧理论的框架

2024-04-10 08:29邓世仑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3期
关键词:矛盾防控

邓世仑

广东警官学院 公共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000

创新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直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命题,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加速推进的新时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必须面对的课题。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出现纵向分层和横向碎片化[1],衍生出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等风险因素。一方面,理应正视并治理这些可能导致社会离散的因素;另一方面,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也可以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动力源泉,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促成社会的整合。因此,进行风险预警与防控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很有必要。

尽管社会风险形成的因素错综复杂,不同的风险发生区域环境千差万别,但如能将其发展路径和应对模式进行提取,从总体上指导和提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掌握其发生、发展及变化的规律,对正确认识、有效预防、积极治理社会风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会物理学领域的社会燃烧理论,可以为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供重要思路。在社会燃烧理论视角下,本文聚焦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社会风险的预防、化解与处理机制,探索社会风险形成的内在机理,强调对“社会燃烧要素”的分析和控制,进而初步提出一个社会风险预警与防控框架。

一、当前社会风险治理体系面临的困境

(一)治理观念困境

在治安防控工作中,面临社会冲突治理、基层矛盾化解及纠纷处理工作,理论界以社会控制论和一般系统论为依据,基本形成了“多领域、多层面、多形式”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治理观念。在实践过程中,受行政权力运作模式的历史惯性支配,部分政府部门的治理观念表现出三个方面的欠缺。第一,更多地强调政府职能,忽视社会作用。现行治安防控体系中,以行政力量为主力,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构建中主要强调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不仅是舵手,也是水手”[2]。第二,重视应急管理,轻视常规管理。这种倾向存在于实务界多数管理者意识中,将较多精力用于考虑如何应对突发公共危机,忽略了危机之前的防范环节,也轻视了日常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在理论界,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同样被高度重视及关注,不能忽视日常生活中的常规管理,以求“防患于未然”。第三,在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下,仍然存在一种“以刚制刚”的观念。采用强制性处置方式,调动警力维护秩序,这种“刚性”手段虽在调动资源方面保证了实效性,在平息冲突方面体现出震慑力,但这种刚性做法具有单向意志和强制性,从实际操作来看,不能缓和矛盾冲突,不能解决互动性问题,甚至影响执法机关公信力,埋下积怨性冲突的隐患[3]。

(二)多元格局困境

犯罪学研究治安风险的形成,有两大立足点,分别是“犯罪动机为何形成”与“犯罪行为为何没有发生”。前者,着重回答理性人为何要“犯罪”,后者,着重关注束缚理性人的各种条件。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语境下,重点是确立各种“束缚条件”[4],如犯罪情境、社会支持、防卫空间等。这层逻辑意味着防控体系中设置多元的、综合的主体是必然要求。

在社会治安防控实践中,主要依赖政府部门主导和推动,公安机关又是其中社会治安的主体[5]。这使得多元治理格局的构建面临三个现实困境。第一,多主体碎片化,造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形。在固有观念中,治安防控的主体为政府部门,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为实现社会公共安全,政府单向独立行使公共权力,各职能部门关注的重点更多是“如何落实本部门工作任务”。因为没有强制性的职责要求,也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公安部门以外各职能部门没有太大的动力推进治安防控工作。第二,治理网络体系互动和多中心制度安排不到位,出现政策制定与现实脱节、各方职责模糊的现象。第三,多主体间没有形成合力,实际操作上导致公安机关陷入与违法犯罪单打独斗的局面,有碍于治安风险的顺利化解、合理转化或治理。

(三)社会参与困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需要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的构成来看,除了有资源集中、相对强有力的政府部门之外,还应配备市场和社会组织的角色作为社会参与的补充力量[6]。没有社会参与,单靠政府部门独立承担,甚至是只靠公安部门独立支撑的社会治安是难以为继的。第一,在我国政治文化中,社会调节缺乏历史传统与现实土壤。社会参与的意识被这些因素影响:一是未健全的社会参与制度,二是仍然模糊的行为规范及行为指南,三是存在结果利益导向思维,在社会参与时优先考虑“是否能获益”的问题。这些都使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第二,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随着社会的多元发展和社会事务的不断增加,公共安全风险防控职能需要多主体参与,这就要求将原有的管理范围、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向社会组织适当转移。目前社会组织的数量和作用还有待充分发展,社会组织未能有效发挥自治能力,对接和承接政府职能的效果欠佳,还未达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状态。第三,社会力量弱小,且存在渠道不畅通、方式不匹配的问题。如何达到动员群众的有效性、如何提升群众参与的广泛性,进而畅通社会参与的渠道,使社会参与与社会需求、政策制度有效嵌合,仍是需探索的一项课题。

二、社会燃烧理论与社会治安风险的逻辑关联

(一)社会燃烧原理

自然界中的燃烧,起燃时必须同时具备“燃烧三要素”,即燃烧物、助燃剂和燃点。在既定的大气压下,燃烧物和助燃剂充分混合后,如果此时温度未达到燃烧物的燃点,燃烧不会发生;如果此时温度达到了燃烧物的燃点,燃烧就会发生,此过程伴随着剧烈的能量释放、气体流动,并产生新的物质。

我国学者牛文元教授从社会物理学角度,从自然界的燃烧现象与社会的无序、动乱状况类比入手,介绍了社会燃烧理论和社会稳定预警系统的原理、机制[7]。社会燃烧理论对自然界中的燃烧反应和其中的燃烧要素涵义进行了在社会现象上的延伸,将二者进行了联系与阐释:一是打破社会有序运转的基本动因,可以视为产生社会不稳定的“燃烧物”,比如不协调的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的人际关系等;二是失实片面的舆情及其不当传播,相当于社会风险中的“助燃剂”,例如个别媒体的误导、无中生有、传播谣言,甚至敌对势力的恶意攻击、片面利益的刻意追逐等;三是达到一定规模、产生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近似于社会风险中的“起燃温度”。

“社会燃烧理论”认为,社会可以有一个“理论意义”上的绝对稳定状态,达到这一状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充分平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和谐的[8]。但是,当“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这两对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被打破,这种理想的社会稳定状态便会不同程度地被影响。结合前述的“燃烧三要素”,打破两对关系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是“燃烧物”,进行着数与量两个维度的积累;在有偏差的舆论导向煽动下,将在一定的场域或群体中形成“助燃剂”;此时,若出现“突发事件”,达到“起燃温度”,即可发生“社会燃烧”,以剧烈程度由轻至重依次表现为社会失衡、社会失序、社会失控。

(二)社会燃烧理论对社会治安风险研究的适用

根据社会燃烧理论的概念来搭建分析社会治安风险的框架,自燃烧的起点、燃烧的过程到燃烧的结果等环节都具有适用性。首先,对社会治安风险起源的分析,学界多认为社会状态由“有序”转为“无序”是风险的起源。如何解释这种起源?在社会心理领域,达拉德的“挫折—攻击”理论认为,社会攻击通常是个人挫折的结果,即在社会生活中,一些过激的、反社会的攻击行为,往往存在遭受社会体系性挫折的前提,或者说,遭受挫折通常会导致攻击行为,造成社会风险。这种简单的双变量关系未能完全解释“攻击”现象,其后被学者补充了中介变量,成为“挫折事件—消极情绪—攻击行为”模型[9]。在研究公共安全事件中还经常运用戴维斯倒J曲线模型,认为往往在情况发生改善一段时间之后却出现突然的经济倒退之时,革命会爆发[10]。这些理论的局限在于:并非所有面对挫折的人都会表现出攻击行为,个体的差异性、社会的包容性、惩罚的严重性,都会影响攻击行为的产生。社会燃烧理论中“燃烧物”的构成是复杂的,社会支持网络、社会政策、社会事件乃至社会文化,均可成为“燃烧起源”,在这个层面,社会燃烧理论对社会治安风险治理的起源分析是适用的。其次,从过程来看,燃烧现象是一个从量、质积累,到产生量、质变化的动态过程,社会治安风险治理的对象,如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并不是静态的物体或关系,它们也是动态、发展的。基于动态视角,把握社会治安风险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将社会燃烧理论引入社会治安风险治理分析,有助于科学化解、妥善处理治安问题。最后,从结果来看,燃烧伴随着剧烈的能量释放、气体流动,并产生新的物质,对应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社会冲突等风险发生时表现出的恶性后果,也蕴含着社会秩序和社会观念的新生与重塑。综上,相较于其他理论视角,社会燃烧理论能更加完整地勾勒演化规律,并融合行政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视角,更加系统、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适用于分析社会治安风险治理。

三、社会治安风险的燃烧模型分析

如前述观点,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社会冲突等治安风险,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发展至社会失衡、失序、失控状态,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现有基于社会燃烧理论分析各种社会现象的研究中,多数只着眼于燃烧要素,即没有置三个要素于燃烧过程中,而是单独抽出来作描述分析,脱离了要素与要素间、要素与系统间的相互作用。同时,只分析燃烧要素,必然只停留在燃烧动作发生之前,因此,也忽视了燃烧后的善后环节,从而影响了整个燃烧过程的完整性。基于此,笔者提出社会治安风险的燃烧模型(见图1),将社会治安风险形成及演化的全周期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积累与萌芽阶段、发展与升级阶段、爆发与燃烧阶段、平息与善后阶段。

图1 社会治安风险的燃烧模型

(一)积累与萌芽阶段

1. 阶段特征

这是社会治安风险发生前的酝酿阶段。在这一阶段之前社会存在着固有风险因子,包括不同群体的文化价值差异、非普惠性的社会政策以及各种新技术和新现象带来的不确定性,使社会不稳的情绪暗潮汹涌。当各种交锋的意见、紧绷的情绪、利益分配的不满被激发并在数量和质量上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燃烧物”。积累与萌芽阶段所代表的是社会风险的深层原因。

2. 提前积累的“可燃物质”——多重因素导致的社会矛盾

造成不稳定的源头是可燃物质的积累,在这一数量和质量的积累过程中,交织着多种社会要素作用的合力、多个利益代表方利益诉求不一致产生的张力,表现为不同层次的人民内部社会矛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价值异化。由于社会结构性紧张,以及文化背景和认知模式的差异,造成部分公民具有与社会主流文化抗衡的极端亚文化,产生愤恨、仇视社会的情绪;或是造成部分公民缺乏独立理性,容易受情绪感染、被煽动利用,成为社会矛盾关系中的一员。二是政策带来的利益分配失衡。在社会变迁的宏观前提下,新型社会关系导致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引发社会心理失衡,进而产生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出现先于社会政策的制定,政策制定的滞后性造成一部分社会矛盾发展成“燃烧物”。另外,一些改革措施在社会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权衡中出台,未进行政策的解读,或未对社会资源进行统筹安排,或未给予“改革的牺牲者”社会发展性补偿,使一小部分人产生被剥夺感。因此,不规范或不完善的政策后果实质上积累着“可燃物质”。三是群众诉求缺乏制度性对话平台。群众的诉求、意愿和矛盾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释放,如果制度空间没有安排畅通的渠道,社会空间就像是一个没有“安全阀”装置的高压锅,当气压急剧升高时,爆破的风险和后果将十分严重。此外,在治安风险治理实践中,“可燃物质”的积累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节,如强烈的民族情绪、地缘政治因素等。

(二)发展与升级阶段

1. 阶段特征

这是社会治安风险发生质变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可能是由于舆论的导向和发酵作用,也可能出现关键人物进行情绪动员或行为动员,致使刺激性事件的发生。该阶段中某一社会冲突由潜藏静默状态逐渐凸显浮出水面。该阶段的后期面临着“社会燃烧”的临界点——“燃点”。这里涉及的“温度”有两个:一是“社会温度”,代表特定场域内或特定群体中不满情绪的指征;二是“燃烧温度”,即燃点,是特定场域内或特定群体中能容忍不满情绪的上限。若风险治理系统敏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挥作用,使被舆论拉升起来的“社会温度”始终低于“燃烧温度”,则“燃烧”不会发生;若风险治理系统迟钝、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失灵,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不当措施,风险点将逐渐增多,“社会温度”高于“燃烧温度”,进入下一阶段。

2. 刺激催化的“助燃物质”——失范的舆论

“助燃物质”使事件的规模扩大、冲突升级。常见的“助燃”方式有三种:一是媒体的误导。媒体适时适当发布信息能产生正向的效果,但基于提升传播内容吸引力或受制于其他因素所作的偏颇报道无疑将公众引向“社会燃烧”的方向,例如为了制造“卖点”呈现冲突,或是“虎头蛇尾”地报道等,都会引致公众舆论“一边倒”。二是关键人物的动员。尤其在群体性事件中,关键人物利用人们“被孤立的恐惧”和“多数人无知”[11]的社会心理,进行情绪动员和行动动员,来制约或煽动个人行为,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三是群众的非理性认知。这是利用群众掌握信息具有有限性及不对称性的特点,进行小道消息的扩散和传播,这样的信息往往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产生极大的误导效果。这些都可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 一触即发的“燃烧温度”——缺位的治理行为

“燃烧温度”是触发社会燃烧的阈值,是发生燃烧的导火索。在发展和升级阶段,突发性的冲突带来极其强烈的外部刺激,前期积累的不满情绪瞬间释放,使特定场域或群体的“社会温度”骤升达到阈值,酿成“燃烧”后果。突发性冲突显著且容易识别,但这些冲突何时、以何种形式、在何处出现,都带有偶然性与随机性。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在这些随机性、偶然性的背后,是治理主体对前期积累矛盾、纠纷、冲突的治理缺位,这种缺位鲜有可能是能力上的不足,而多表现为态度消极或判断失误,更极端的则是置之不理,直接将事态推到更严重的地步。

(三)爆发与“燃烧”阶段

这是社会治安风险爆发的决定阶段,该阶段的情况最复杂、表现最剧烈、社会影响最大。基于前面两个阶段的积累和发展,燃烧要素已经集结,此时的“社会温度”持续维持在高点不下降,达到引燃事件的“燃烧温度”,便会进入爆发与“燃烧”阶段。在此阶段中,社会风险治理面临着社会失序、社会失控,甚至动乱暴乱的情节,失去了前期能动部署行动的机会,只能被动地应对和采取“灭火”消防措施。爆发与“燃烧”阶段持续的时间长短,取决于“灭火”效果与“社会燃烧”的强度较量。

(四)平息与善后阶段

这是社会治安风险爆发后的收尾阶段。剧烈的燃烧反应既已发生,要求风险防控主体部门进入处突模式开展干预,采取快速控制手段和应急冷却措施,从而逐步降低“社会温度”,社会失衡、失控状态逐步得到控制,紧绷的冲突关系逐步缓和、社会影响逐渐减轻。“燃烧”的产物除了已造成的社会影响,还可能产生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社会秩序。以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理解,矛盾运动推动事物发展。换言之,在平息和善后阶段,可以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使得矛盾运动向着自己希冀的方向发展,以促进社会和谐。

四、燃烧的控制与预警机制的构建

基于前文分析,在社会燃烧理论的框架下,为达到治安风险防控目的,可对燃烧的三要素进行干预,并在社会燃烧的四个环节中采取针对性的“消防”措施。从减少燃烧因子、控制助燃物质、降低社会温度三个层面着手,做好源头治理,建立常设性的预警机制,形成多元共治的协同治理局面。

(一)燃烧要素的控制

1. 减少燃烧因子

最为有效的社会燃烧预防措施,是对“燃烧物”进行源头控制。“燃烧物”以社会矛盾的形式出现,减少燃烧因子就是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尤其是围绕公共利益问题衍生的社会矛盾。一是在利益分配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全面考虑相关群体,权衡利弊得失,认真分析一项政策对各方面的影响。二是在对信息的知情和理解上,注重公众的民主监督和民主交流,在重大决策中将民主参与作为必经环节,以保证参与者利益代表的广泛性、表达意见的自由度,减少社会矛盾产生的可能。

2. 控制助燃物质

助燃物质体现为社会舆论。控制助燃物质,主要是控制错误的、非理性的、会促使社会矛盾进一步升级的舆论。同时,对正确、理性的舆论加以利用,有助于纠纷、矛盾、冲突的有效解决。一是政府积极引导舆论,以温和疏通的方式进行引导,获得理解和支持。二是针对“谣言”,传播学中有“谣言=重要性×含糊性”的公式,可见信息越模糊,谣言越多[12],因此,政府有责任迅速、客观还原风险事件真相。三是对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关键人物”,解除其助燃剂的催化作用,保证舆情的正向引导和发展。

3. 降低社会温度

本研究将社会温度与社会燃烧要素累积这两个变量放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见图2),横轴为“社会燃烧要素积累”变量,纵轴为“社会温度”变量,纵轴的原点为特定场域或特定群体的“燃点”。依照社会燃烧理论的假设,左下角的第三象限,社会温度低于燃烧温度,同时社会燃烧要素无积累,是一种绝对稳定的、理想的和谐平衡状态[8],其余三个状态都需要被社会风险治理者关注。其中,第一象限是社会温度和社会燃烧要素积累均超出临界值,使该场域进入燃烧爆发状态,需要风险治理主体立即回应与处理。第四象限是社会燃烧要素已经达到数和量的积累,但此时社会温度还未达到“燃点”,该场域处在爆发前的酝酿状态,这里是治安风险预警和治安防控工作的重心所在,可以通过积极干预,控制社会温度不再升高,从而控制局面,防止进入燃烧爆发状态。第二象限中,社会温度高涨,但并未有太多的社会燃烧要素积累,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社会群体心态失衡的状态。转型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预期落差导致的相对剥夺感、社会成员间由竞争机制和竞争行为产生的焦虑感、熟人社会逐渐没落带来的信任危机感等,这些都可能使整个社会“神经紧绷”,造成社会温度升高。但这些宏观的、时代性的因素暂未纳入实际的、直接的社会燃烧要素指标,因此,第四象限仍是一种群体心态失衡的状态,这种状态需要行政部门从国家高度进行长期的、战略性的制度安排与转变予以调节。

图2 燃烧要素与社会温度二维坐标系

(二)构建风险治理的闭环运行机制

针对风险形成的多重原因及风险治理需要的主体多样性,风险治理机制须是开放、有机、多元协作的系统,并尽可能将各种社会资源、组织资源利用起来,形成闭环运行机制,实现系统的有序化和可操作化。

1. 源头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既要重视已有社会矛盾的化解,更要重视社会矛盾产生前期的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旨在解决苗头性问题,即强调“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

第一是预警机制的建立,将风险治理体系中的各种关系网络、矛盾隐患纳入“蓄水池”,积极掌握各级各类社会风险因素的动态,从源头预防矛盾和风险的发生。“预”强调“事前、事先”,“警”强调“提醒、告诫”。风险预警机制就是对社会治安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作出预测和报警,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方面进行管理机制的完善,在风险化解、风险疏导和风险解除方面进行管理关系的理顺。建立预警机制与建立防控体系并不冲突,二者都是治安风险的事前干预,区别在于:从功能上讲,预警机制是识别,防控体系则是行动;从行动方式上讲,预警机制发出信号,防控体系根据信号实时操作。

预警机制的内容应包含多元主体协作机制的内涵,即在治安风险的分析研判过程实现覆盖面广、警报灵敏,横向多元主体联动相互嵌合无障碍,纵向信息传达高效无失真。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责任主体和功能主体,在预警机制中,要坚持“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积极采用智慧前端感知,加强对预警监测结果的研判及运用。通过采集、分析、筛选、研判,以及预警社会治安案件的高发区域、高发时段、高发类型等大量数据信息,利用智慧警务系统实施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各类社会治安管理资源,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治安案件发生,达到精准防控的目标。

第二是注重社会组织的作用,尤其是社会工作专业助力社会矛盾化解的源头治理。笔者认为,风险治理中源头治理的相当一部分职能可以交由社会工作专业完成。公共安全专业和社会工作专业存在目的和追求的一致性。社会工作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福祉,公安机关也是为了使人民过上安全、稳定、幸福的生活。社会工作和公安工作都具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两个专业面临社会矛盾或社会纠纷时也有截然不同的处理风格,例如:公安民警为了有效减少和制止犯罪行为,其执法常常是相对刚性的;社会工作者面对特殊群体,其服务则是相对柔性的,以此修复社会支持网络,追求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工作能有效从源头识别、缓解社会矛盾。

2. 多元共治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战略部署;中共二十大强调,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科学建立治安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战略性支撑,强化了对实践的指导。“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议题,为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风险防控“引入活水”,有助于实现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平衡。探索打造多元共治的社会治安风险防控体系,构建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三者的良性互动圈,方能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工作落细落实。

多元主体之间不是简单地靠拢聚集,而是相互搭配工作的嵌合关系;是有机组成的共生状态,不是非此即彼的替代角色。第一,在多元共治局面中,政府需要发挥导向作用,进行宏观建章立制,健全治理体系。新形势下的社会风险复杂地交织了新旧社会矛盾,要求政府科学决策,做好公共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提供公共安全治理政策法规保障。在风险治理体系中,不仅着眼于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更要重视事件未发生前的风险防范。第二,市场是政府单中心风险治理的有益补充。市场秉持的专业化方法、追求的效率效益理念、掌握的先进技术、组织的运行模式,都可以被重视、被纳入多元共治的风险治理体系,饰演风险的消减者、矛盾的分散者、冲突的化解者等正面角色。第三,社会组织也是多元共治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固有的灵活、专业、创新属性,已经给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带来诸多改善。在风险治理中,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比如矛盾纠纷调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社会组织能作为第三部门力量弥补政府部门及市场组织在风险治理中的缺位与不足。第四,社会公众的实质性参与是必要的,这也是激发社会治理内生动力的要求,能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可考虑创设合理制度环境,促使更多的社会微观原子单元参与,增强社会应对风险的韧性。

3. 修复还原

平息与善后阶段的工作对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尽快控制和减缓“社会燃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造成的损失,对事件进行合理安排,如有需要还可在互联网上将处理结果公开。二是反思治理不足。在对事件进行妥善处置之后,进一步对其反思总结与汇总归档,进行治理机制的更新,实现自我完善。三是政府形象的恢复。经历了反应剧烈的“社会燃烧”事件,由政府的行政行为、行政风格构成的政府形象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政府公关手段恢复与改善政府形象。

社会风险作为一种新常态,不可能被消灭,也不能“以不变应万变”,需要通过增强社会接纳度、增强预警灵敏性、增强多主体协同作用,在动态系统中“以万变应万变”来化解和治理。随着公共安全体系的健全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社会治安防控和风险治理必能积累更多可行经验和取得巨大成效。

猜你喜欢
矛盾防控
几类树的无矛盾点连通数
配合防控 人人有责
猪常见腹泻病症状及防控
再婚后出现矛盾,我该怎么办?
守牢防控一线 静待春暖花开
矛盾心情的描写
矛盾的我
对矛盾说不
夏季羊中暑的防控
爱的矛盾 外一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