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认定机制的思考

2024-04-17 04:18刘畅臧俞林
艺术科技 2024年7期
关键词:传承人

刘畅 臧俞林

摘要:目的:传承传统手工技艺是文化延续和发展的重要一环,竹泓木船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在文化产业化的带动下,竹泓木船制造技艺发展较好,规模较大,具有手工技艺与多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势。文章以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传承群体为例,探析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认定机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方法:通过文献分析和实地访谈,运用口述史研究方法,分析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传承群体的现状。基于此,分析我国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对认定机制的发展完善提出建议。结果:从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传承历史脉络和发展现状着手,根据竹泓镇相关负责人和木船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的口述材料,多角度分析对比,探索得出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认定机制出现了代表性传承人断层、传承群体的集体认定缺乏、传承人对技艺传承认知模糊等问题。结论:文章研究发现,通过加强传承人认定机制的调查与评审、改进传承群体的协同发展模式、增强传承群体的传承意识等,有益于完善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认定机制,推动“非遗”传承发展。

关键词:传统手工技艺项目;认定机制;传承人;竹泓木船

中图分类号:G122;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4)07-00-04

0 引言

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對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传承人的认定采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各省份依据情况制定本省的认定和管理办法。2008年,竹泓木船制造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传承人于次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截至2023年,该技艺仅有1名传承人列入市级及以上的分类体系名录。这一现象的出现引人思考。

关于“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有学者提出“非遗”认定要补充田野调查[1],确定关键传承人[2],加强传承团体的认定制度建设[3]和传承人的法律保护[4];部分学者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提出构建保护法律体系[5]。我国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已初见成效,学界也根据发现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议。笔者结合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传承工作,分析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认定机制出现的问题,以期推动“非遗”传承发展。

1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的传承历史与现状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因精湛的技艺和特有的地区文化印记,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主要有地域传承和家族传承两种模式。在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其产品逐渐在国内手工木船市场上崭露头角。

1.1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传承历史

1.1.1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的地域传承

“‘非遗是群体适应特定生存环境的产物,它折射了特定地域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水平和民族文化精神。”[6]竹泓木船常见于泰州北部的里下河地区,该区域以平原、圩洼为主,土地肥沃,河流纵横。竹泓镇依水而建,人们傍水而居,一部分人以捕鱼为业,另一部分则以发展其他水产为业,但都需要以木质手工船只作为重要交通工具。“传统技艺是历史、地理、人文等因素造就的民族文化,是活着的文化遗产。”[7]竹泓木船制造技艺就是当地“活的文化”。

竹泓木船及相关的船歌等是竹泓镇居民群体记忆中的标志性元素。小调音乐记录技艺技巧使木船制造技艺得以传承。但部分居民并没有认识到木船制造技艺及其衍生文化的独特性。当木船滞销时,传承人就会从事其他工作。据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周永干叙述,2005年左右,竹泓镇二村人口流失较为严重,很多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

1.1.2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的家族传承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主要是师徒传承,徒弟主要是亲属或镇上的其他居民。至清末,竹泓镇木船制造订单主要集中在周、郑、陈、王、崔几大姓。这些家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传授技艺,但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年轻人心思较为浮躁,而手工木船经济转化效益并不稳定,许多年轻人无法坚持。周永干说:“跟我一起学习的还有家里别的兄弟,但他们现在都不做这个了,只有我还在坚持做木船。”

传统技艺传承是新一代手艺人对上一代师傅技艺的模仿与学习,是能体现工艺审美、社会心理与技术发展程度的文化表达。竹泓木船制造技艺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培养出懂制作、能制作、敢创新的新一代传承人。新一代传承人多是从幼年开始观察和模仿,如周永干说:“我的技艺是爷爷教的,看着他们做,自己慢慢也就入门了。”

1.2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传承现状

1.2.1 政府引导

当地政府对于竹泓木船制造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一直有清晰的认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报项目及时。2005年,《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指出,“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于带动省、市、县各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8]。竹泓镇政府立刻开展针对竹泓木船制造技艺的“非遗”申报工作,积极收集与补充资料,在第二批国家级“非遗”申请工作开展前满足了基本条件。

第二,田野调查详尽。在积极准备申请材料阶段,竹泓镇政府还深入进行田野调查,通过对竹泓木船制造技艺开展普查、资料收集与考证等工作,保存了一部分制作木船的原始工具、实物资料及各种类型的木船模型,建造了竹泓木船展览馆,既实现了对木船制造技艺的保护,又加强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

第三,产业引导迅速。2006年左右,竹泓木船制造行业由于利润低,从业人员不足80人,并且还存在经营分散,工作强度大等问题。在竹泓木船制造技艺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后,竹泓镇政府积极推进木船制造业的改造与升级,打造了竹泓木船产业园。

1.2.2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的传承人培育

“非遗”口传心授、代代相传的特点决定了传承人是“非遗”的活态载体,从这个角度来说,保住了传承人,也就保住了相应的“非遗”[9]。竹泓木船制造技艺发展以周永干为关键传承人,努力明确竹泓木船产业发展的新方向。

关键传承人转变木船技艺发展思路。2007年,周永干创办木船制造厂,将传统木船与现代旅游、装饰需求相结合,实现竹泓木船产业发展方向的转型。他开辟了木船与旅游新市场,为木船发展找到了新平台。木船产业以此为契机快速发展,一批身负技艺的制船师借机回镇,又吸引一部分外来人口来镇工作,形成了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传承人创新技艺传承模式。传统的传承模式主要有家族内师徒传承、作坊内师徒传承、现代学徒制传承、职业教育传承。竹泓木船旧有的方式是在“竹泓镇二村”进行群体性传承,仅“二村”内部特有。据周永干说,“一开始只在村内传承,其他村的人想来学习我们也不肯教。但现在不管谁来,只要他愿意学,我都教的”。这种从原本相对封闭的传承转向开放的传承,促进了技艺的多领域创新。

2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传承人认定机制相关问题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通过政府引导与传承人自身努力找到了新的发展方向,但竹泓木船产业的发展存在代表性传承人断层、传承群体的集体认定缺乏、技艺传承群体申报意识淡薄等问题,问题的产生与传承人认定机制相关。

2.1 代表性传承人断层

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工作由项目保护向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转变的重要成果[10]。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工作推进速度快、效率高。2006年组织部门和专家征集国内第一批“非遗”代表性项目后,仅用3个月就完成第一批名录的建设。至2023年已公布5批“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名录,不仅着眼于项目本身,还关注项目传承人。

根据建设目标,某一具体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应该是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为中心,呈树状展开,打造这一具体“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国家、省、市、区县级别的传承人脉络。但江苏省“非遗”保护名录和泰州市文广旅局公开文件显示,竹泓木船制造技艺的国家级传承人与省级传承人仅周永干一个,出现传承人断层现象。

2.2 传承群体的集体认定缺乏

在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的传承与发展中,存在以关键传承人为核心,由多人或集体共同实现技艺传承的传承群体。这些传承人虽然不属于代表性項目传承人,但仍开展技艺传承工作。我国“非遗”传承人认定虽然包括传承人和传承集体(群体)的认定,但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使实施过程中重心易偏向传承人个体认定。

我国“非遗”传承保护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与传承单位为主要形式。这种针对个体的认定方式,使另一部分传承人不受“完整保存所掌握的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限制,技艺发展更贴近市场需求。这些广义的传承人在木船发展过程中进行了市场化的创新,但这种创新对技艺本身的发展是否有利存疑。

2.3 技艺传承相关群体申报意识淡薄

竹泓木船制造技艺源于乡野,得益于环境和祖辈的经验,人们将技艺顺理成章地传承下去。周永干表示,“最开始我们都没想到这项技艺是什么值得夸耀的技艺,在我们这里,大家都会做,所以开始村主任说让我申请代表性项目,我还是很迷茫的,很多材料都是村主任帮我准备的”。这种顺理成章的想法意味着很大一部分船工缺乏申报技艺传承人的意识。

在传承人认定程序中,申报工作由地方政府推荐。最先注意到项目的是地方工作人员,需要工作人员发现内涵丰富的传统手工技艺项目,后续要规划传承人的培养。例如竹泓镇二村的村主任积极鼓励周永干申请“非遗”代表性项目,并提供帮助。除此之外,传承项目及传承人的认定须提供符合要求且能传承技艺的单位。这一要求使传承人申请称号必须有单位“挂靠”,以满足审核需求。

3 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认定机制发展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肯定了传承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贡献,并赋予他们更多的社会责任和身份认同[11]。但在机制发展与认定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上文提到的各种问题,可从以下方面改进。

3.1 加强传承人认定机制的调查与评审

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丰富,传承人众多。传承人认定机制中应要求,认定为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时,应对技艺传承群体进行充分的田野调查。目前,我国传承人认定制度存在不可量化的细则,如“长期”“积极”等词语都较为模糊,对具体时间与标准都没有清晰的界限。其中还有“遵纪守法与德艺双馨”道德层次的评判,虽然体现了对传承人道德模范的高要求,但缺少量化层次。这可以通过加强项目传承人认定前的田野调查进行核实。

目前,我国传承人认定机制与我国行政区划体系,即省、市、县、乡的行政规划体系相嵌合。很多列入国家“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存在层级断层问题,没有形成合理梯队。同时,在评审过程中,部分项目的传承人并不参与其他传承人的认定。如国家级核雕(光福)传承人宋水官表示,成为技艺传承人更多是看他的技艺水平,会随机选择专家评审,即使是核雕技艺的传承人,也并不会参与认定工作。可见同一项目不同等级传承人之间没有足够的交流,也不存在技艺互认。因此,应让已认定的高一级传承人参与同项目传承人的认定评审,弥补代际传承的缺失。

3.2 改进传承群体的协同发展模式

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关工作的衔接配合。目前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仍以个体传承人为主流,缺乏对传承团体(群体)的认定。目前传承群体主要有两种:一是受技术进步与现代生产模式影响,每一个人具体负责其中一个环节;二是在产业化影响下,技艺传承从家族转向工厂师徒制,人数增多但水平参差,这一部分传承人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代表性传承人的标准。但应将其纳入传承人管理体系中,给予鼓励式奖励,即虽然没有硬性的考核要求,但对其中有重大技艺创新和实现技艺优质传承的人由政府部门或相关协会予以奖励,这一做法能够鼓励其他传承人产生传承的热情。

加强传统手工技艺培训与高校的合作。发挥大学生群体的创造性,构建“高校—手工坊—社会”的联结模式,高校针对手工技艺的制度建设、学术研究进行探索。通过高校和社会团体的相關活动,吸引资本主动投入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手工坊在高校与社会的共同支持下,可以减轻市场销售的压力,将注意力更多集中于产品创作与技艺创新上,进而吸引更多年轻人主动参与技艺传承,形成文化市场与传统技艺传承的良性循环。

3.3 增强相关传承群体的传承意识

要打造传统手工技艺项目的文化品牌,增强其地区和社会影响力。发展较好的传统手工技艺项目,通常历史较为悠久,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与独立的传承体系,可以鼓励其打造高质量的品牌。对起步较晚、规模分散的项目,则在鼓励的同时对其进行扶持。提高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让传承人愿意传承、勇于传承。

要提高相关传承群体的能力素质。部分人成为国家级传承人后,由于文化产业化等因素,须自行负责产品的销售及推广,因此难以完成传承任务,如周永干所说,“对于销售推广,我也不是十分了解,初期也遇到很多困难”。这是因为传承人是以技艺为中心的手艺人,而销售和推广则是行政营销,二者所需的能力素质不同。由周永干的表述可知,永干木船厂部分职工是镇上村民,这些人只想做船,并不想负责销售和推广工作。术业有专攻,要提高传承人在销售层面的素质,使传承人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更好地满足生存需要。同时政府组建帮扶部门,助推手工技艺实现自我造血。

4 结语

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具有历史基础与理论依据,其完善的过程体现了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制度建设在推动传统手工技艺传承发展的同时留下了问题,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试图通过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形成自觉主动传承动力,但具体实效还需后续进一步研究。希望本文提出的推动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传承人认定机制发展完善的建议能为相关方提供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 孙正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J].文化遗产,2009(4):14-18.

[2] 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2008(1):127-132.

[3] 黄永林.关于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制度的探索[J].文化遗产,2022(2):1-9.

[4]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114-123,199.

[5] 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J].文化遗产,2007(1):121-139.

[6] 姚莉.“申遗”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以贵州省从江县侗族非遗资源评估为例[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99-110.

[7] 李晓岑.论传统工艺的传承及传承人的培养[J].自然辩证法研究,2023,39(5):113-119.

[8]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05-07-01)[2023-12-25]. 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fwzwhyc/202012/t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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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周波.从“身份认同”到“文化认同”: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设计的新面向[J].文化遗产,2022(2):19-26.

[10] 林继富,杨文.制度引擎:非遗传承人能力建设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81-92.

[11] 王丹,张瑜.年龄结构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基于定量分析的视角[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8(1):140-153.

作者简介:刘畅(1981—),女,湖南衡阳人,博士,研究员,研究方向:技术与文化遗产保护、思想政治教育。

臧俞林(1998—),女,吉林通化人,硕士在读,系本文通讯作者,研究方向:技术与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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