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概念迷雾,破解工业生产企业减碳的“算法”挑战

2024-04-23 17:08赵越李宇明李柳笛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足迹价值链核算

赵越 李宇明 李柳笛

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就此成立。同年,欧盟议会投票通过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议案,标志着全球首个“碳关税”开始落地。进行碳排放与碳足迹核算,已经成为中国工业生产企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通过核算,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碳排放情况,找出减碳的潜力和方向。同时,这也是企业参与国内碳交易、应对CBAM等国际贸易规则的必要前提。

碳交易、CBAM、碳足迹等各类术语在概念定义、参与主体、范围边界以及影响方面等方面既具有相关性又具有差异性,需要企业进行明确区分。就定义来说,尽管三个概念的共同目的都是降低特定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但其制定与应用过程存在“政”“商”之别。碳交易与CBAM都属于“政”的层面,即政府所主导的减排行为。其中,碳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碳市场或相关部门规则所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活动。CBAM目的是规避企业“碳泄漏”问题,是欧盟为避免使出口至欧盟的他国生产商品的碳排放高于欧盟同类别商品的碳排放基准值而设立的“额外费用”。碳足迹则属于“商”的层面,即由市场主导的减排行为,这意味着碳足迹不像碳交易或CBAM一样会对减排主体产生直接成本影响,更多是会对生产企业的上下游议价能力、企业形象等方面产生间接影响。

当前,很多国内工业生产企业不得不满足“政”“商”两方面的减排需求,因此减排压力空前巨大。例如,如果一家具有国际业务的国内原材料企业同时符合“碳市场纳入行业”“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达到碳市场所要求的基准值”等条件,就将被强制纳入国内碳交易市场。而如果该企业同时涉及对欧盟的出口业务,且出口商品是CBAM所覆蓋的八大行业之一,那么在国内碳市场与欧盟碳市场尚未互认的当下,国内企业还将面临较高的CBAM成本风险。此外,如果与该企业有合作的下游终端产品企业提出了降低碳足迹的目标声明,则这些目标会通过供应链上的传导机制,倒逼处于上游的该企业降低自身产品碳足迹以维持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工业生产企业面临多方面的减排压力、多元化的减排成本。相关企业在尚未全面理解和掌握各类减排概念、技术和方法的情况下,为迎合政策或市场需求而盲目开展工作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事倍功半,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误区一:

认为产品碳足迹是产品生产过程中各流程碳排放总和

当前,以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计算产品碳足迹在业内已成主流共识,LCA的计算步骤主要分为四步,即确定目标与范围、清单分析、影响评价以及结果解释,其中的清单分析步骤需要量化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碳排放。对此,部分企业简单地将制造、销售、回收等不同阶段的碳排放相加,得出碳排放总和并将其视为产品碳足迹。然而,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对能源消费等碳排放因子抓取错误,导致尽管计算流程准确,但得出的结果造成严重误差。

以电力为例,电力的碳排放因子与碳足迹因子之间存在区别,电力的碳足迹因子中往往包含建设发电设备过程所产生的碳排放,所以无论是在燃煤发电还是新能源发电的情景下,电力的碳足迹因子通常都要高于其碳排放因子。如果工业生产企业在计算自身产品碳足迹时不慎使用了电力的碳排放因子而非碳足迹因子,其计算出的产品碳足迹数据就可能低于实际数值,而“虚低”的碳足迹数值会对企业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误区二:

将产品碳足迹核算值用于CBAM碳排放量申报

CBAM已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对于我国有出口至欧盟业务的相关企业来说,须尽快明确CBAM的费用缴纳范围。CBAM条例中明确,对于钢铁、铝和氢类产品超过基准值的直接碳排放额度进行收费,对水泥、电力和化肥产品超过基准值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额度进行收费。CBAM的费用征收过程中并不涉及碳足迹的相关概念,因此企业对出口产品所核算的碳足迹数值并不能应用至CBAM的数据填报中。

上文提到,同一产品的碳足迹值往往会大于其碳排放值,在填报CBAM对出口商品所要求的内嵌碳排放时,如果企业错误地将产品碳足迹值填入CBAM表格中,那么在CBAM的评价体系中,企业的产品碳排放量将会远远高出其真实碳排放量,如此一来,相关企业因CBAM缴纳的额外费用成本就会大大提高。

误区三:

将碳抵消值用于减少产品碳足迹

随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重启。越来越多的上游的制造与加工企业开始关注CCER市场,希望通过购买CCER来降低自身产品的碳足迹,满足下游终端产品企业对供应商逐年严苛的碳足迹要求。

然而,上游企业通过购买CCER、碳汇等碳金融资产并不能降低自家产品的碳足迹。首先,CCER市场的重启是为了配合全国碳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合理高效履约,其本质是服务于企业抵消履约期内的碳排放额度,针对的控排主体是企业,而非产品。其次,碳市场所核算的内容是企业在履约期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并不是碳足迹。所以,企业所购买的CCER只能用于企业降低其在碳交易市场中的履约成本,并不能用于证明减少了产品碳足迹,如工业生产企业混淆二者概念,则可能不但无法达到下游合作企业的要求,还造成自身有限减排资金的浪费。

误区四:

在核算碳足迹时混淆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概念

由于LCA核算的是产品从生产到回收的全生命周期,企业核算时不免会涉及价值链、产业链以及供应链这三个概念,不同类型企业在核算产品碳足迹时所涉及的概念均有不同,随意混用容易造成误导。

价值链的概念是企业为实现价值最大化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含了设计、生产、销售等产品从工厂再到用户的全流程商业环节。对于终端产品企业来说,产品碳足迹是最容易获取的,因此通过价值链来核算自身产品碳足迹更加合理与高效。

相较于价值链,产业链更加复杂,形式也更加多变。产业链中既可包含同一产业企业,也可包含不同产业企业,其目的是以上下游联动的方式产生价值。在价值链中,有很多企业并不能直接接触到终端产品客户,对于这些处在产业链上游和中游的企业来说,通过产业链来核算自身产品碳足迹则更为准确。

供应链强调的是商品运输与交付等相关的产品中间流程,其中通常涉及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因此,以供应链为核算基础的碳足迹适用于与物流相关的产品运输公司或商业生态较为完整的大型企业。

加快破解企业减碳的“算法”难题

尽管碳交易、CBAM以及碳足迹在定义、边界以及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三者之间却有着共同点,那就是必须要“算”。目前,实测法因技术与成本等原因很难大规模开展,以碳排放因子为主要输入的排放因子法是核算减排相关议题的主流方式。而排放因子法最大的难题在于数据更新,一方面,我国企业使用的因子数据普遍来自国外数据库,但数据往往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脱节,且无法逐年更新;另一方面,企业优化自身设备,降低能耗排放因子后,如何及时得到验证也是一个挑战。事实上,我国不少产业的能耗水平已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企业在核算产品碳排放与碳足迹时如果还是一味使用陈旧数据,将会大大低估自身减排潜力,弱化全球竞争力。

因此,厘清认知误区,破解“算”所带来的減碳挑战,对于中国工业生产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紧迫且重要的课题。相关企业、行业应加快着手参与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库,用更符合实际生产情况的数据来为企业减碳工作开展与减碳方案制定提供有力支撑,从而在推动中国工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同时,持续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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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链管理学习中心. 价值链、供应链与产业链的联系与区别?[R/OL]. 供应链管理学习中心2023-12-27.

作者:赵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绿色产品评价中心低碳主管;李宇明、李柳笛,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朱琳zhulin@sdg-ch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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