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家”“国”关系与“信”观念的演变

2024-04-25 06:05章丽琼
文史知识 2024年1期
关键词:盟誓观念

章丽琼

春秋时人对“信”的强调,是新的社会观念发展的体现。将“信”置于春秋社会变动的大势的背景中,以“家”“国”关系的政治变迁为视角,将制度史研究与思想史研究相结合,剖析“信”观念的内涵及其在春秋时期的发展与演变。

春秋时期的“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指向,“国”指周天子分封的诸侯国,“家”是与“国”相对应的卿大夫之室,是诸侯国再分封而形成的地方管理形式。宗法分封制之下,诸侯、卿大夫在其属地范围内有独立的管理权,可以进行再分封(参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6,430頁),以“锡命”“委质”等礼仪作为维系主臣关系的形式。在西周铭文中,可见“锡命”之礼的大概,各层级在分封时采取此种隆重的典礼,表明君主、国君、卿大夫对各自臣子们的权威与恩施(齐思和《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 1981,50页)。“委质”,刘文淇引服虔注曰:“古者如仕,必先书其名如策,委死之贽如君,然后为臣,示必死节于君也。”(〔清〕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续修四库全书 ·经部·春秋类》第 12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4页)杨宽先生认为: “‘委质就是把贽付给主人,不再收还。 ”(杨宽《古史新探》,中华书局, 1965,362页)是下对上表达忠信的决心的见证。王、诸侯、卿大夫都可以对下属进行策命,如此上下阶层之间承诺约定及天然的血缘姻亲关系,保证着宗法制下等级结构的稳定(许倬云《西周史》,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3,169—176页)。“策命”与“委质”维持着上下级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西周以来礼制对各等级行为的规范。

到春秋时期,依靠“策名”“委质”等礼制来维持君臣关系的效果在发生变化。虽然在春秋文献中常有对臣子受“策命”的记载,如僖公二十三年(前 637),狐突以“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为由推辞国君之命;《国语》记载晋国军队围攻鼓,执鼓子,但鼓子的臣属夙沙釐,以“委质为臣,无有二心 ”为由,还依旧跟随鼓子。但是随着春秋社会的权力的下移,“策命”“委质”逐渐丧失实质意义,卿大夫之“家”对诸侯之“国”权力的觊觎在春秋中后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将关注的视野下移,发现在卿大夫的私家,家臣与家主的关系也渐趋恶化,家臣对“家”甚至“国”权力的争夺时有发生。从“家”“国”关系到主臣关系变化,在整个社会自下而上的流动过程中,新的社会观念也孕育而生。

“信”作为新的道德规范,以寄调整“家”“国”之间矛盾,尤被推崇提倡。汉代董仲舒曾说“春秋尊礼而重信”;清代顾炎武也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 ”都将“信”作为区分春秋与战国社会性质的标准之一。近来陈来先生提及“信之德乃春秋人所常见”,黄朴民先生也指出“尊礼、重信、轻诈和‘先礼后兵等是春秋时期战争的重要特点”。可见,春秋“家”“国”矛盾加剧的过程中,呼吁新的观念与之相适应,“信”正是这一政治变动下的产物。

春秋初期,孔子眼中“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政逮于大夫”等违背礼制的现象,已经频繁上演,至春秋中后期“陪臣执国命”,臣子弑君篡权之事也常有发生。自下而上的政治变动引发了社会观念的发展,在“家”“国”之间关系的调整进程中悄然变化,春秋时之人伦观念也与后世大有不同者(参童书业著,童教英整理《春秋左传研究(校订本)》,《童书业著作集》,中华书局, 2008,569页)。

卿大夫私家内家臣对家主逐渐不守信的变化,是春秋时期伦理观念变化的缩影。春秋家臣“不敢知国”的观念依旧存在,但主臣矛盾渐趋加剧,如春秋中后期,鲁国的季氏的家臣南蒯就直呼“臣欲张公室”、阳虎欲取代季氏而成为鲁国的公臣,作为家臣对权力觊觎的实质是卿大夫权力增强的体现。尤其当阳虎作为叛臣在逃亡晋国后,晋国的赵简子仍然对阳虎以礼相待,就是春秋后期贵族在观念上对家臣可以随时易主的接受。家臣的叛乱与赵简子等贵族对家臣评价的变化,可见西周以来,在宗法血缘基础上所建立的以“孝”为核心的君臣关系已难以维持(参徐难于《论春秋时期的信观念》,《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春秋时期,事君有贰,臣子中途易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在礼制被打破,法制尚未建立之时,“信”在传统秩序渐趋崩塌过程中,成为维系君臣关系的新观念(参阎步克《春秋战国时期“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原因》,《历史研究》 1981年第6期)。

为臣之“信”,为君命不二。春秋初年,针对周郑“交质”“交恶”之事,《左传》作者就斥责郑庄公无信。春秋中后期,对“信”的提倡逐渐加强。如宣公二年(前 607),在卿大夫赵盾与晋灵公权力争夺中, ..麑在“贼民之主,不忠”与“弃君之命,不信”的困境下触槐而死;成公九年(前 582),范文子佩服楚囚“南冠而系”,因其“不忘旧,信也”请求晋君免其死罪,将他放归楚国,“使合晋、楚之成”;昭公元年(前 541),楚国因鲁国违背盟约要杀使者叔孙豹,叔孙豹宁死也不愿意行贿求生,得到晋国赵孟的称赞而避免了杀身之祸,等等。守信之臣往往可以绝处逢生,皆因有“信”。类似事例各国都有,不胜枚举,强调为臣以“信”,守信之臣能得到君主褒扬和礼遇,恰是应对传统君臣关系危机的方式,传统“孝”观念对其约束也已渐消弱,“信”开始作为新旧秩序调整过程中君臣关系的调节因素。

邦国之间的交往,是“家”“国”关系的延伸,“信”在春秋时期是诸国交往的原则,盟誓是“信”的独特方式。据统计《左传》中,诸侯国间朝觐盟会四百五十次。桓公十二年(前 700),因宋无信违背与鲁的盟誓,与郑结盟,鲁伐宋,《左传》引“君子曰:‘苟信不继,盟无益也 ”。“信”是“盟誓”的核心,必须守信,否则就得不到神灵的庇佑,国将不保。且“德、刑、详、义、礼、信,战之器也”,将“信”抬高到能否在争霸中保持优势的手段。但也出现如郑国子展所说的“吾盟固云‘唯强是从 ”之现象,盟誓之信渐屈从于大国的权威。至春秋晚期,盟誓实乃虚空,不被信任。如哀公十四年(前 481)小邾国射宁愿与子路个人相约,而不愿意与鲁国结盟。可见无信之“盟誓”已经渐成趋势,“用质”成为另一种外交的方式,以人身为质,保证两国之信,实乃外交之信丧失的表现,至战国时期,“用质”成为诸国常见的外交形式。正如阎步克先生在研究列国邦交时提出:在缺乏最高仲裁的相对均势下,而形成的列国之间的“信义外交”,并不说明它被真正的执行,信义的背后是实力与利益在支配(参《春秋战国时期“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原因》)。

上述盟誓中,常出现如:“有渝此盟,明神殛之”,“要盟无质,神弗临也”等誓言。在盟约后追加“自我诅咒”的内容,以此来强调遵守誓言的决心。如此,春秋之“信”来自神灵对盟誓双方的监督,这是对神灵敬畏与对盟誓本身无法信任的体现,但伴随着诸国对盟誓的蔑视,尤其在诸国违背盟誓而又可以获得更多利益时,“神”的绝对权威被打破,“用质”的方式表明,以人的自由与生命为抵押的方式胜过对“神”的许诺。春秋时期要求信于神的同时,更强调人的重要性。季梁肯定地说“夫民,神之主也”,曹刿也言及“小信未孚,神弗福也”。与人之“情”才是大“信”。可见此时与人之“信”已然重于神意。

伴随家国关系紧张程度的加剧,道德规范之“信”在社会交往中已难以维系,至春秋晚期,“信”更体现在个人內在修养方面的内涵,且与社会其他德性关系密切,如“仁”“义”“名”“礼 ”等,“礼以行义,信以守礼,刑以正邪,舍此三者君将若之何”“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信以守礼,礼以庇身,信礼之亡,欲免得乎”,等等。襄公二十七年(前 546)楚令尹子木说道:“志以发言,言以出信,信以立志。参以定之。信亡,何以及三”,等等,社会变动刺激“信”逐步内化,这是人性觉醒的体现,“夏商西周时期,从总体上看,基本保持着 ‘人的观念隐于“族”的传统”(参晁福林《认识“人”的历史—先秦时期 “人”观念的萌生及其发展》,《学术月刊》 2008年第5期)。

“信”作为调节君臣关系、维持国与国之间秩序的稳定,在“家”“国”关系加剧的过程中,其作为政治道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权力斗争的加剧,“信”逐步也丧失其政治道德的功能,逐步内化个人的道德修养。从春秋时期开始,宗法制度趋于解体,社会结构松动,存在于宗族之外的人日益增多,春秋时期“信”与其他德性,在家国关系变动的局势下,渐构建成调节社会秩序的观念网络。

家国矛盾,致使传统血缘基础上的君臣关系、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需要新的调节机制,故春秋时期强调君臣间、国与国之间需信守承诺也维持秩序的稳定。“信”逐渐发展成为调节贵族之间关系的道德手段。陈来先生认为 “‘信在春秋时代,更多的是作为国家间行为的准则”(参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 —春秋时代的宗教、伦理与社会思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77页)。春秋时期社会的变动也激发了人们对于 “人”的本质问题的思考,有“信”者为君子,使“信”成为人的内在修养的追求,这在战国时期诸子的思想中表现得更加丰富。

“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信”在春秋时期被架之高位,恰是殷商西周以来的信任机制出现危机,“家”“国”天然的血缘基础上信任关系的缺失的体现。当新的社会体制还没有建立时,“信”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的政治道德,然在“家”代“国”出现后,“信”由道德伦理逐渐向功利性转变,披上虚伪的色彩,甚至在战国局势下,“信”为贵族虚伪之掩饰也显得多馀,社会竞相逐利,“信”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追求,在诸子的思想中逐渐得到内化,成为 “人”之修养的组成。尤其是儒家,自孔子到孟、荀,继而形成影响深远的诚信思想体系。

(作者单位:深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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