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主张医疗保险待遇赔偿,法律是否支持

2024-04-28 16:09北方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2期
关键词:上诉人诉讼时效一审

北方

一女工在岗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女工为确保按时退休只好自己补交医疗保险。其退休后主张与医疗保险相关的三项损失,法律支持吗?

单位未缴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主张三项损失赔偿

2017年3月1日,杜晓丽经熟人介绍人职某县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双方于2017年5月1日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6月24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杜晓丽累计工作38个月。其间,某医院仅为杜晓丽缴纳了单项社会养老保险费,未为她缴纳医疗保险费。因杜晓丽投保了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险,故此看病等花费除新农合予以核销外,余费由她个人支付。2018年2月15日,杜晓丽因病治疗支出住院医疗费7623.47元,农村合作医疗实际补偿4311.47元。

事后,杜晓丽咨询得知,如果按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计算,杜晓丽应获医保报销6067.71元。工作人员还帮助杜晓丽计算,某医院应为杜晓丽缴纳38个月保险缴费金额9228.30元。此外,杜晓丽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20年6月开始领取失业金,至2021年2月共计领取9个月,按照医保卡返款1106.14元计算,某医院应赔偿杜晓丽4670.30元。

因某医院未为杜晓丽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杜晓丽上述三项经济损失。为此,杜晓丽几次要求某医院予以补偿,未果。2022年5月30日,杜晓丽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杜晓丽已是退休人员,主体不适格且医疗保险费纠纷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未予受理。杜晓丽随后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医疗保险费9228.30元,支付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670.37元及因生病住院报销差额损失2000元(实际应为1756.24元)。

法院开庭时,某医院代表未到庭。法院根据杜晓丽提交的证据审理认为,为员工缴纳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自行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对应当由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主动放弃抗辩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费9228.30兀;2.被告赔偿原告因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670.37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756.24元。

一审(缺席)放弃时效抗辩,二审提出难获支持

某醫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向其支付医疗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2018年因疾病住院,相应医药费支出均已完成保险报销程序,不存在实际损失,即便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发生时间距被上诉人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杜晓丽辩称:“上诉人未给我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未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我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我在办理职工退休后自己补交了欠缴71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这其中包括上诉人未依法给我缴纳的38个月医疗保险费。我是2017年3月1日在上诉人处上班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诉人一直没给我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我不满缴费年限而无法退休,只能是我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17242.35元。上诉人造成我代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损失9228.30元。上诉人没给我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我不能获得医保卡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2018年1月,我住院花费7623.47元。我本来可以多报销,但是由于上诉人的原因,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没有报销到正常数额。”

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应当由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本案属于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办理医疗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被上诉人无法享受职工标准的医疗保险待遇,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关于上诉人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人一审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相关权利的放弃。二审中,上诉人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主张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的问题。经查,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住院期间缴纳医疗费的结算明细发票,用来证明其未享受医疗保险差额部分,证据充分。同时,被上诉人提供了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凭证,可以计算出其与上诉人存有劳动关系的38个月补缴保险的金额,一审计算方法并无不当。未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未返还个人医保卡金额的损失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失无事实依据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某医院未为杜晓丽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她自行缴纳,医院方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其损失。

本案中,杜晓丽要求医院赔偿的时间比较晚,但医院在一审法院庭审时无故缺席属于放弃时效抗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杜晓丽的起诉存在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问题,也因某医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在一审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上诉时亦未提交新的证据,更谈不上“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杜晓丽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其请求不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猜你喜欢
上诉人诉讼时效一审
带您了解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
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新变化
种子质量纠纷民事诉讼案法院的二审判例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态度评价策略
委托生产种子的回收合同纠纷我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诉二审中上诉人撤诉权必要性分析
8岁女童学马术坠亡 父母一审获赔百余万
民事一审撤诉的类型化研究
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