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哲学审思

2024-05-01 10:05曾红宇肖泽龙
关键词:构筑精神家园共同体

曾红宇 肖泽龙

(中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1]22。这一论断深刻表明,我们对现代化的认识深度和广度都得到进一步拓展,不仅着眼现代化在物质生活领域实现的富裕满足,还突出在精神生活领域实现的丰沛充盈,尤其将“丰富人民精神世界”[1]23界定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这一命题提供了新的遵循。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一个富有诗意、令人向往的喻体,它形象地呈现出主体认知、情感和意志的统一。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命题,蕴含着各民族群体和个人对美好生活的精神需要,同时也是“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2],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学界对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研究,既有立足于其概念内涵、构成要素、功能定位、基本特征、历史起源的基础研究,也有讨论其建设路径、目标指向、价值意义、地方实践经验等的应用研究,还有结合中华民族共同体、国家建构、中国话语、身份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文学、武术、艺术、文化治理等领域探讨相互关联的交叉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提供了很好的学术启迪和研究基础,如关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文化哲学、历史哲学、政治哲学基础的分析、将人的精神性需求和确立共同信仰作为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本体根源和现实本质等等,但仍有待进一步丰富和突破。对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全面认识,不仅要回溯探寻其形成的历史渊源、深刻阐释其时代内涵和价值意义,更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立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审思和把握其构筑的逻辑起点、演进的时空脉络和辩证法的实践指向。

一、人存在的二重性: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逻辑起点

一般来说,精神家园与物质家园相对举,是人们基于共同的生活经历、历史记忆、情感表达、思维方式、心灵归宿、价值认同等建构起来的一种意义世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经过漫长的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形成并传承至今,包括情感表达体系、知识体系、观念体系、价值体系、信仰体系的精神文化系统,是所有中国人在精神生活领域共创、共有、共享、共融的精神世界和文化空间。精神家园作为一种获得主体普遍认同的意义世界,就其深层本质来说,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而人对世界的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是以人的存在方式为前提的。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合乎人性的需要,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需要,他作为最具有个体性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3]185可以看到,马克思从人的“需要”本性出发,将人的存在分为“个体性的存在”和“社会性的存在”两种样式。我们知道,“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也是多种多样的”[3]189,就人的“需要”本性而言,无疑也具有多重向度。在这多重向度的探寻中,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及其内在的张力关系得以显现,而这,也正是我们在哲学意义上理解和思考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逻辑起点。

就人的个体性存在来说,马克思认为,“人靠自然界生活”,但这种生活不是一种片面的、动物般的生活,而是一种全面的、属于“人”的生命活动,即包括“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3]161。就人的社会性存在来说,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501只有在人的实践活动特别是生产(包括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交往之中,才能真正赋予人的社会性存在以具体的、鲜活的内容。由此,我们看到人的存在包含着多维度的双重性,同时揭示出“精神生活”作为人的内在需要的丰富意涵——正因为如此,对于精神家园,对于“共有精神家园”的构筑,才成为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民族群体,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

1.人的个体性存在体现着“精神生活”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恩格斯从唯物史观视角强调:“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4]106这就是说,人的本性与生俱来就包含着某种程度的“兽性”,在现实世界不同的境况下展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呈现出趋向“矛盾”与“和解”的两种不同向度的可能性。换言之,正像在哲学人类学意义上,“人是未完成的或者说待发展的一种灵性动物”[5]62,这种“未完成”“待发展”的特点恰恰表征着人作为个体性存在的现实性。毫无疑问,丰富的精神生活也是人之为人、是人作为个体性存在的真实“需要”,人的生命力的彰显正在于人所特有的确证自己本质力量的精神能动性。因此,马克思认为人具有“发展的本质”,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属于自身的“人性”,不断地占有自己的本质,这即是“精神生活”可能性所在。

2.人的社会性存在反映着“精神生活”的根源性和“共有”属性。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反复强调一个“必须注意”的“命题”,即“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3]165。这就像美国学者库利提出的“镜中自我”概念:“人们彼此都是一面镜子映照着对方。”[6]作为感性的、现实的个人必须通过他人来确证对自我这种感性的、现实的认知,“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3]191。这就是说,个体精神生活的实现脱离不了以物质生产和交往实践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孤立的社会之外的、将自身与社会割裂开来的“人”不仅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而且也无法真正认识到自我是作为“现实的人”的存在。亦如马克思认为,“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3]162。作为类存在的人必须在改造世界的物质实践活动中确证自己的本质,而意识活动的产生离不开人在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中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物质生产又是以每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这就说明,人在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中无法脱离以社会交往尤其是精神生活交往而展开的“类”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才是一种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换言之,精神生活作为物质生产生活的必然伴生物,源于人的社会性存在关系之中,其本身就蕴含、发展并不断确证着“共有”属性。

3.人存在的二重性也突显着“共有精神生活”的必要性。马克思认为,人既是表现自身生命特殊性的“特殊的个体”,是作为“现实的、单个人的社会存在物”,而同时又是“被思考和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是具有现实直观的“观念的总体”[3]188。这就是说,个体性与社会性是人外在表征出的存在样态,但问题同样在于这二重性存在的关系之中,一方面人有着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个体性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人也有着维系共同体稳定的社会性利益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有能够合理地协调个体自身、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性关系的实践精神,即一种把握世界的价值体系,但这种实践精神或价值体系不是孤立的、静止的、高悬于现实的人之上的纯粹理性,而是为一定的共同体中所普遍认同的、具有社会历史性的精神生活世界。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具有共同历史叙事和集体记忆、共同发展基础、共同命运前途的共同体,在其漫长的演进历程中也必然需要“共有精神生活”,为满足此种需要,共同体中各民族和各个成员在把握和维系自身与外部世界各种关系的实践中构筑起共同的精神家园。它既为共同体的成员在丰富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创造,也因而得到普遍认同,成为其共有共享的精神文化系统和意义生活世界。

二、多元一体的时空嬗变: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双重维度

唯物史观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但这种“决定”并非一种机械的、直接的联系。从认识论的维度来说,人类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不是抽象的、直观的反映,而是通过实践活动逐步扩大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此种实践不是思维的抽象运动,是发生在客观实然基础之上的现实的、有目的的、人的活动。这就是说,“人的认识是间接的,有着自己的空间和时间,并通过这个世界确证自己的存在,实现其价值”[7]。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社会意识,其形成和发展不仅无法脱离“人们的社会存在”,相反,必须依托于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客观实然的存在基础。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表征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精神的多元一体性、复合生成的共通性、共同性,这种特质的精神家园的形成与多元一体的,兼具过去、现在、未来三重面向的中华民族这一实然主体须臾不可分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正是中华民族这一主体在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上的自我确证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其演进脉络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时空嬗变历史是一致的。

1.从共时性维度来看,中华民族具有“多元一体”的存在结构为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了文化认知与实践的双重场域。费孝通先生认为,在政治结构上,“各民族以凝聚结合的方式缔造成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8]18。这种随着历史发展趋于稳定的共同体结构,作为实然的存在基础,具有“文化认知”与“文化实践”的双重场域作用:一是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了“文化认知场”。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地理结构上为人们提供了从事物质生产和交往的生存空间,而“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3]524。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地理分布和文化习俗等差异形成的多元族体结构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多元”要素,在“政治共同体”也即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演变与巩固的进程中,不断地接触与碰撞、交往与交融,除了吃、穿、用等物质活动交往外,更重要的就是科学、道德、艺术、习俗等精神活动交往,交往层次逐步深化和扩大,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客观存在。诚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3]520值得强调的是,政治结构上“共同体”为各民族在现实的、有差异的地理结构和族体结构之间广泛开展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在事实上起到凝聚作用。二是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了“文化实践场”。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指出:“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9]10也就是说,只要肯定人是关系性的存在,肯定人存在于关系世界之中,就无法摆脱由这种关系性存在所产生的“类意识”,“人类就需要柔性的伦理价值和道德规范”[10]。美国文化人类学者格尔茨也认为:“人是悬挂在由他们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我把文化看作这些网。”[11]这表明,人们在立足于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生活中创造出共有精神家园。同时,这种精神文化系统又反过来影响并规范着人们的实践活动,甚至成为整个共同体运行的一套机理和图式,它的作用形式可能表现出的是个体的情感、信念、意志及至思维方式和行为,但归根到底受到社会心理、传统习惯、主流价值等共同的精神文化之“网”的影响。譬如,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而言,正是多种客观实然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结构的长期存在,使“定于一”“大一统”“和合”“大同”等社会理想深入人心,并逐渐上升转化为主体认识的精神自觉,即民族意识。这种主体精神的觉醒,又催生出人民群众改变世界的物质力量,在实践中维护和巩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稳定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2]。

2.从历时性维度来说,共有精神家园的构筑在共同体发展的时间脉络上呈现着历史、现时与未来的多重向度。“‘时间’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重要内涵就在于‘时间’是人的精神家园的‘空间’”[12],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而言也是如此。一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史的“历史意识”。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3]470-471不言而喻,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每一分子,在他的一切精神活动中最首要的、不可摆脱的就是承载着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这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心灵归属。中华民族形成史分为起源与孕育、自发发展以及从自发到自觉的联合三大历史阶段[8]96。在这一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创造了源远流长的文明史,塑造了属于民族自身的精神文化特性。譬如,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至今流传着的共同尊崇的始祖文化(以盘古作为创世始祖,以炎黄为人文始祖)。这种始祖同源的神话,“顺应氏族、部落、民族凝聚与认同的需求而产生,是象征着群体团结的标志,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最初的源头”[14]。此外,还有诸如各类英雄谱系、仪式习俗、地理建筑,等等,成为各民族所共享的或静态、或动态的文化符号。而每一种文化符号系统就是具有社会历史性的人的生命存在基础和表现,就是人的现实的世界;每一种文化符号都充盈着历史记忆,蕴含着历史情感,似无数条涓涓细流,浸润着中华大地的每一寸肌肤,最终激发并唤醒着民族主体的历史自觉。这就是说,“历史意识不仅‘种植’了民族文明的基因,而且构成了民族延续的生命之根和文化血脉的精神家园”[15]。二是反映当代中华民族共同体精神生活需要的核心价值观。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及其自觉联合的现实的共同体是我们考察任何事物的出发点,回望和传承历史印记的同时亦不能忘记脚下正在前行的路。“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3]50-51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矛盾和挑战也随之增加,什么样的精神指向才能反映每个个体和民族的共识,画出最大的“同心圆”?习近平总书记给出明确的答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16]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地反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其现实性上多层次的精神生活需要的实质,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灯塔。三是凝聚中华民族走向未来的理想目标。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17]对于一个从历史深处走来、并致力于走得更远的民族来说,最不可或缺的就是共同的信仰目标。理想信念是每个人的精神之“钙”,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同样如此,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能缺少撑天拄地的强健“骨骼”。历史和实践生动地证明,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就能够始终凝聚起全体人民的精神意志,迸发出中华民族主体的精神力量。这种共同理想和远大理想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性和价值性,清晰地昭示着中华民族“向哪儿去”的历史目标,指引着中华民族走向未来,赢得未来。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历史越来越转变为“世界历史”的今天,人类存在的“时空”发生了颠覆性变化,世界由“历时”变为“共时”,“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13]35中华民族共同体不应是一个封闭的空间主体,而是全人类不同民族、国家所构成的“大家庭”中的一员,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能宥于民族化本体的单一向度,而应审视和开启世界化的向度,“担负起凝聚共识的责任”,“把全人类共同价值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本国人民利益的实践中去”,与世界人民同向而行,“倡导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人类文明发展”[18]。

三、辩证法的实践指向: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应然要求

“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3]13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理解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逻辑前提及其时空维度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探寻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筑的实践方法。“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9]22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仅是我们穿透迷雾表象、认识世界的理论智慧,更是反思现实矛盾、超越现代性困境的实践智慧。正如列宁所强调:“在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19]辩证法指向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应然要求,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把握个体意识与共同体意识的辩证关系。人存在的二重性展现出共有精神家园的一对内在矛盾,即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矛盾,也就是作为“小我”的个体意识与作为“大我”的群体意识或者说共同体意识的矛盾。在当下突出强调共同体意识、共有精神家园的时候,是否意味着遮蔽个体性意识、个体精神,抑或是截然相反,过度高扬个体意识、个体精神呢?显然,透过唯物辩证法,这些都不是我们所要的答案。我们所构筑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既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情感寄托、心灵归宿和精神支撑,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系统和意义世界。首先,社会与个体并非是抽象的对立关系。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应当避免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3]188,而“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20]204,社会不再外在于人,社会关系成为实现和确证人自由丰富的个性的存在。每一个中国人都是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一员而存在着、思考着,并彰显着共同体所赋予的特质。其次,人的个性的丰富有赖于在社会中生成。“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联系和观念联系的全面性。”[20]172中国人之所以成为中国人,恰是在中华民族之中,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构成的共同体的现实和观念联系之中才能真正实现,才能成为确证和实现自己个性的对象。再次,人的本质力量在社会性存在中得到新的确证。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构想中,人向社会的复归“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3]187。在这里,人的社会性已不仅仅是通过与他人的关系来确证自身的需要,更是包含一种“利他”“为他”的社会性方式的存在,这使人的本质力量得到“新的证明”和“新的充实”。中华民族之所以能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恰在于每一成员通过此种“利他”“为他”的社会性存在方式,不仅令个体、更使整个民族的本质力量得以迸发,并进而得到新的确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未来的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53。显然,“每个人自由发展”被视为重心而作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甚至是本质,这就倒转了抽象的人道主义将人的发展归结为“类”从而将“类”与“个体”对立开来的观念,解决了“个体”与“类”的矛盾关系。马克思关于个体性与社会性之间矛盾的深刻认识,为我们处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有关个体意识与共同体意识的关系提供了辩证法的根本遵循。没有在社会历史发展基础上产生的普遍的、规范的共同体意识就无所谓个体意识;同样,遮蔽甚至“取消”个体意识的存在,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符合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共同体意识。两者是互为中介、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

2.把握赓续传承与超越创新的辩证关系。恩格斯认为,事物的发展过程“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4]148。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亦蕴含着传承弘扬与超越创新的辩证关系,既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我们提供的心灵依托、身份认同和文化血脉,又要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其内在“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如何表征的呢?首先,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具有内在的超越性。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曾形象地比喻:“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21]157诚然,个体的人作为人类或者是某一群体的一分子,面对宇宙自然的浩瀚无垠,个体生命是有限的、脆弱的,但人的独特性在于“能思想”,可以在精神世界延伸自己的价值生命,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具有高于肉体本身的超越性。这种超越性何以是必然的呢?马克思指出,人的“类特性”在于“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3]162,“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3]211。这就揭示出人所固有的内在超越性正在于人能够自为地进行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其次,人作为历史性的存在具有“自否定”的延续性。人作为有意识的精神存在物继承并获得了属于人的历史的文化遗产,过往的意识、精神等文化资料又在继承之中发挥着它的影响;同时,人的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并非静态地“复制”,而是一种“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3]295,它并非一种简单的机械式的重复延续自身的存在,而是更新和创造着人的“历史”。最后,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无疑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个体的这种内在的能动性和超越性也是有限的,无法完全脱离社会历史的发展、脱离“社会性”而寻求个体精神的无限超越。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到,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一个精神系统,表征着中华民族通过自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在对过往的历史、文化、意识、精神等进行继承的过程中,结合新的时代和社会条件又更新和创造着自己的历史,实现内在性超越,是一个兼具历史性与时代性、民族性与开放性、共同性与包容性的系统。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需把握赓续传承与超越创新的辩证关系:一方面,离不开对传统精神文化的历史性继承,但并不是没有选择地沿袭,而是要基于辩证法的内在要求予以批判地继承,既要强调中华民族的文化与精神的共同性,又要彰显熔铸各民族文化精神的包容性;另一方面,更要立足于当代社会发展的生动实践,融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精神性需要,汲取时代精神的精华,推动民族精神文化实现创新性发展。唯有如此,才能开辟新的精神文化生长点,不断丰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内涵,才能构筑更加具有民族特性、实践品格、人民需要的共有精神家园。

3.把握“观念的生活”与“现实的生活”的辩证关系。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一个耐人寻味的命题:“对异化的扬弃包括两个方面。不言而喻,在不同的民族那里,运动从哪个领域开始,这要看一个民族的真正的、公认的生活主要是在意识领域还是在外部世界进行,这种生活更多地是观念的生活还是现实的生活。”[3]186尽管马克思这里批判的对象是宗教等意识形态异化的问题,但也清晰地提醒着我们,在精神文化等意识形态领域包括两个方面,即“观念的生活”和“现实的生活”,这二者之间亦存在着辩证关系。共有精神家园作为“观念的生活”,是民族血脉的根基、社会心理的归属和个体生命的安身之本,其逻辑和意义已无需赘言。那么,作为“现实的生活”又何以成立呢?从理论维度来说,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这些形式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9]93这种从后思索的方法论让我们更加深刻理解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审思与批判的向度。马克思“并没有停留于物质生活本身,而是以重构生活的精神家园作为其生活哲学的主旨”[22]。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强调对现实生活中人的存在样态的关注,其全部的著作以大量的篇幅描绘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在现实生活的不同微观场景中遭受的肉体与精神压迫,成为“没有感觉和没有需要的存在物”,他们的生命活动只是“归结为最抽象的机械运动”[3]226。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在以宏大的叙事方式阐发人类社会的历史规律、批判资本主义虚假的抽象的意识形态的同时,也以强烈的以人为本精神关切着普通人的日常的现实的生活状态,并且是以后者为基础的。从历史上来看,作为近代中国具有启蒙意义的新文化运动,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将“科学”“民主”等观念深入人心,但由于客观历史因素,它的局限性也正在于停留在观念表层,未能走向深入,尤其是未能深刻触及世俗社会普通群众的现实的生活。在现代性社会里,我们仍旧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20]52的发展阶段,在资本逻辑的驱动下,工具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充斥着人们的“现实的生活”,许多普通人群对精神生活的表达停留在“片面的享受”和“虚假的需要”之中,“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成为一种“毋庸争辩的事实”[13]580。概言之,观念的生活不能外在、高悬于现实的生活,现实的生活亦不能疏离、拒斥观念的生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也需要实现二者的统一。精神家园的构筑不是对崇高观念一呼百应式的呐喊,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也非躺平在书本上的周密说理,抑或是深筑于脑海中观念世界的乌托邦,而有着其丰富多元、生动形象的符号载体,有着更为普遍具体、自在鲜活的日常生活图式。观念生活的崇高与抽象,现实生活的鲜活与具体,这些共同构成了我们全部的、现实的、富有生气的精神家园。“个人在精神上的现实丰富性完全取决于他的现实关系的丰富性。”[3]541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是精英群体、哲学家的精神“象牙塔”,而应面向普通群众、面向日常生活,只有整合“观念的生活”与“现实的生活”的双重诉求,将精神家园的构筑指向普遍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生活世界,才能让每个现实的主体实现精神上“回家”。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将“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概括总结为中国共产党百年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之一,强调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作为由特定主体构建的精神文化系统,我们应立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从人存在的二重性出发,去思考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丰富的精神生活是作为个体性存在的人的真实“需要”,而“精神生活”的“共有”属性又正是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反映。人存在的二重性凸显着共有精神生活的必要性,决定着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成为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民族群体,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是我们思考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逻辑起点。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表征着多民族国家民族精神的多元一体性、复合生成的共通性,兼具过去、现在、未来三重面向,是中华民族这一主体在空间和时间双重维度的自我确证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实践中,我们还应遵循辩证法的要求,把握好个体意识与共同体意识、赓续传承与超越创新、观念的生活与现实的生活这三对矛盾关系。我们相信,根本固者,华实必茂,源流深者,光澜必章,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必将成为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纽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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