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奇克的国家证成理论探析
——以独立者购买保护服务为视角

2024-05-10 13:51晋运锋
社会科学辑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委托人保护性支配

晋运锋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诺奇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对国家合法性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他试图证明,国家的形成靠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不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在诺奇克的国家证成理论中,与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的委托人不同,独立者似乎无需购买保护服务,在其被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强行正义之后,应该给予他们的赔偿是直接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然而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不能为独立者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因为这一做法无法获得购买保护服务的委托人和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支持,也无法与诺奇克强调的愿意原则相一致。对诺奇克而言,独立者获得的是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提供的赔偿,而不是直接的免费保护服务,独立者会愿意基于这些赔偿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低限度的国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证成国家的合法性。

一、独立者受到的赔偿与直接保护论

诺奇克对国家的形成过程提供了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他从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开始论证国家是如何形成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可能性,人们可以自己强行正义,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然而,自然状态中总是存在一些人侵犯他人权益的风险,在某个人受到他人侵犯之后,他可以强行正义,向侵犯者索赔,在得到充分的赔偿后,他的权利仍然受到了保护。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强行正义会存在种种不便,既可能会缺乏公平的裁决,也可能会缺乏促使公平的裁决得以执行的保障。为了克服这些不便,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为了防止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无法得到充分赔偿,人们愿意交纳一定的保护费给机构,组成一种专业的保护性社团。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些机构之间相互竞争,最终一致同意建立“某种形式的第三方裁决者或法庭,并遵守其判决”〔1〕。当某个地区的几乎所有人都自愿处于某种制度之中,并由它来裁决人们之间的冲突,替他们强行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就形成支配的保护性社团。

与在市场中消费者作为顾客购买商品时追求物美价廉相似,委托人作为顾客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保护性社团提供的保护服务的质量是否最优以及其收费是否较低。在某一区域内,与其他社团相比,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它能设计一种公平且可靠的裁决和执行程序,提供一种最优的保护服务,而且它能通过吸引大量的顾客来降低其运营成本,收取更低的保护费用。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交费给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这种社团会逐渐兼并或取代其他社团,获得垄断地位。然而,处在垄断地位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因为在该区域内,还有一些不愿意交费的独立者存在,支配的保护性社团需要有正当的理由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变成超低限度的国家,并为所有人提供保护服务,最终成为最低限度的国家。诺奇克必须证明,在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向最低限度的国家的演变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人特别是独立者的权利。

委托人购买保护服务的目的是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后能得到充分的赔偿。如果委托人之间发生了冲突,他们必然会求助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然而,还存在一些不愿意加入保护性社团的独立者,他们也可能与委托人发生冲突,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必须尽量避免委托人受到独立者侵犯的风险,并在其受到侵犯后帮助他们获取充分的赔偿。在独立者与购买保护服务的委托人发生冲突时,因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具有垄断地位,会要求人们必须采用他的公平且可靠的裁决和执行程序来解决冲突。在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看来,独立者强行正义的裁决和执行程序可能是不公平或者不可靠的,采用这种程序会侵犯其委托人的权利。避免这种风险的最好办法是禁止独立者采用自己的程序强行正义,并要求他们遵守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裁决和执行程序,这就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

超低限度的国家要想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还需要证明其对独立者强行正义的禁止没有侵犯他们的权利,这就要求超低限度的国家对独立者进行充分的赔偿,赔偿独立者由于被禁止强行正义的权利而遭受的损失。诺奇克认为:“支配的保护机构必须为独立者——即它禁止对委托人进行自助式强行的每一个人,而禁止的理由是,他们的强行程序是不可靠的或不公平的——提供针对其委托人的保护服务。”〔2〕“毫无疑问,赔偿独立者费用最低的办法是为他们提供保护服务,以应付他们与这个保护机构的付费顾客发生冲突的情况。”〔3〕正是在这两种陈述的基础上,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赔偿独立者的方式被认为直接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

乔纳森·沃尔夫认为:“据称最弱意义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引者注)保护所有的人,其论据是,它提供保护是作为对禁止个人强行正义的赔偿。”〔4〕而且,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人们提供的“不是普遍的保护,而是对一些人保护,对一些人实行廉价保护政策,而对再一些人则实行全价的保护政策。这并不是我们所期望的对所有人的保护”〔5〕。姚大志认为:“在诺奇克看来,如果‘独立者’被禁止个人强行正义确实需要赔偿,那么赔偿‘独立者’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服务。”〔6〕这些观点的共同点是,都认为最低限度的国家对独立者进行赔偿的最优方案是为他们提供直接的甚至是免费的保护服务,这种服务的成本是最低的。本文称这种观点为“直接保护论”。按照这种观点,对购买服务的委托人和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来说,他们愿意支付为独立者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所需要的所有成本,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在这一禁止和赔偿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本文认为,直接保护论者的观点与诺奇克本人的论述存在严重冲突,其可能会遭到委托人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反对,也无法与诺奇克理论中的“愿意”原则相一致。

二、独立者享有的保护服务

在诺奇克看来,经过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委托人选择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独立者选择不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直接保护论对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赔偿独立者的方案的解读是行不通的,理由是:一方面,委托人会反对这一方案,因为独立者不付费的行为增加了委托人的成本;另一方面,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会反对这一方案,因为它会削弱自己的垄断地位。

就委托人反对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直接保护独立者而言,他们不愿意支付过高的费用。在诺奇克看来,委托人购买保护服务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还要保证自己免受有风险的人强行正义的影响,因为这些人在施行强行正义的权利时,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严重影响,要消除这种影响需要花费的成本太高,而直接禁止这种人强行正义并给予其充分赔偿的成本较低。〔7〕基于这种理由,委托人会要求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并愿意支付额外的金额对其加以赔偿。例如:因为癫痫病人开车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赔偿交通事故的成本太高,为了降低成本,避免事故的发生,正常人可以禁止癫痫病人开车,并为其提供赔偿。正常人对癫痫病人的赔偿不是直接为其提供一种免费的汽车服务,“赔偿原则并不要求,禁止癫痫病患者开车的人们为他支付用于出租车和雇佣司机的全部费用”〔8〕。禁止者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是,他们的禁止所造成的损失减去被禁止者在不被禁止的状况下也要承担的费用。如果要求禁止者直接为癫痫病人提供免费的用车服务,承担其全部开销,就超出了其应该承担的费用范围,是不公平的,禁止者不愿意支付这些过高的费用。

与上述禁止癫痫病人开车的例子相似,直接保护论者要求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直接为独立者提供免费保护服务对委托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委托人会被要求支付过高的费用。在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强行自己的权利,保卫自己,索取赔偿或进行惩罚”〔9〕。诺奇克并没有论述独立者具有与此完全不同的独特特征,这就意味着,独立者虽然选择不付费,却不是对自己的权利全然不顾,而是与那些选择加入保护性社团之前的委托人一样,试图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但这些措施都不是免费的,是需要付出相应成本的。直接保护论者不考虑独立者在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之前应该支付的成本而直接为他们提供完全相同的免费保护服务,这对于付费的委托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理由为独立者支付过多的费用。

诺奇克强调,委托人愿意给付的成本最低的赔偿是为独立者提供保护服务。如果委托人支付的成本过高,他们可能就不再愿意为独立者提供保护服务形式的赔偿,而是为他们事实上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作为唯一有效的供应者,支配的保护性机构必须在赔偿中提供它自己的收费与这个被禁止者自助的强行正义之金钱费用之间的差额。”〔10〕这就意味着,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应该赔偿给独立者的费用是需要减去自己在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之前所支付的成本的,而且独立者需要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交纳保护费。直接保护论的观点无法与诺奇克的论述相一致,也无法获得委托人的支持。

就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反对直接保护论而言,直接而免费的保护服务无法保证该机构获得持续的垄断地位。如果直接向被禁止强行正义后的独立者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而不考虑其本来应该支付的成本,就为独立者们节约了本来应该支付的费用,导致独立者无需付费就能得到保护。个人试图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的理由是这种机构具有足够强大的竞争力,能够为其提供价格较低但服务良好的保护服务。获得垄断地位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是最多人愿意购买其保护服务的机构。理性的委托人愿意支付的费用应该是最低的,如果独立者不付费也能获得良好的保护服务,就会促使委托人不再购买保护服务,把自己变成新的独立者,长此以往,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不再购买保护服务,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会逐渐流失大量的顾客,从而丧失其垄断地位。因此,为了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会反对直接保护论,反对向独立者直接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

委托人愿意支付的额外费用不能涵盖独立者获得保护所需的全部费用,独立者应该自己支付相应的保护费用。“当国家通过强迫一些人为另外一些人购买保护服务从而为每一个人都提供保护的时候,它违反了关于个人应该如何被对待的道德边界约束。”〔11〕独立者购买保护服务是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向独立者提供服务的必要先决条件,那些没有付费的独立者是无法获得保护服务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只为那些付费的人提供保护服务。

诺奇克明确表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对独立者的赔偿方式不会导致大量的顾客离开这个机构,因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赔偿的金额只是“自助之金钱费用总额加上这个人可以轻松支付的金额”〔12〕。在这一前提下,独立者需要付费才能获得保护服务,只是这种费用要减去他原来强行正义时的成本。换言之,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对独立者赔偿的数额要减去其在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之前花费的成本,并没有过多开支。委托人愿意支付比其单纯购买保护服务更多的额外费用来赔偿给独立者,以保证对其强行正义的禁止不会侵犯其权利,这种额外的费用保证委托人不会受到独立者不公平或不可靠的裁决程序的影响,降低其权利受到独立者侵犯的风险。在独立者获得赔偿并且付费给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情况下,委托人会愿意继续留在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中,支配的保护性社团通过吸引更多顾客进一步巩固了其垄断地位。

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向独立者提供保护服务是收费的。在形式上,这种收费的标准与其他委托人收费的标准是一样的,只是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应该在收费之前先行赔偿独立者因为行为受限而遭受的损失,这就使某些独立者因为获得了赔偿而实际偿付了相对较少的保护费。这种相对较少的保护费不是因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对委托人与独立者的不公平对待,而是对独立者的充分赔偿。

直接保护论者可以继续提出的反对意见是,独立者不愿意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之中,那种强制独立者购买保护服务的理论是错误的,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13〕笔者认为,独立者愿意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其权利并未受到侵犯,而这是下一节讨论的重点。

三、独立者购买保护服务的理由

对诺奇克而言,个人的意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要过的生活。”〔14〕人是目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具有边界约束的效力,如果个人在意愿层面没有表达明确的同意,就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目的。“愿意”是每一个人能够获得的权利的基础,“从每个愿意给出者那里得来,按照每个人所做给予,即按照他为自己做了什么(也许伴有别人的契约式合作)和别人愿意为他做什么,以及愿意在其先前已经得到(按照这个格言)并且还没有消费掉或转让掉的东西中给他什么”〔15〕。在诺奇克的政治哲学中,违背个人意愿的行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任何一种没有获得所有当事人同意的再分配原则都是不正义的。同样,任何一种没有得到所有人购买意愿支持的国家的保护服务是无法获得证明的,是不合法的。独立者原本可能并不愿意加入社团,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是对其意愿的约束。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对独立者强行正义的权利加以禁止的理由是其可能会侵害委托人的权利,禁止其强行正义并不代表对独立者权利的侵犯。诺奇克认为,在人与人的交互作用中,每一个人的行动总是可能会影响到他人,不可能保证一种完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边界的存在,个人在受到限制后,如果获得了充分的赔偿,仍然可以说其权利没有受到侵犯。〔16〕独立者可能侵犯委托人的权利,是其意愿和行为受到约束的正当理由,而且这种约束伴随着充分的赔偿。

诺奇克并没有把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对独立者意愿的限制扩大到其他领域,我们没有理由往下继续推论说独立者在接受保护服务时不需要体现其个人意愿。在被禁止强行正义的权利后,独立者是否愿意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接受保护服务,只会对独立者本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不会对委托人的权益造成影响,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没有任何理由强制独立者接受他们的保护服务,否则,个人就仅仅被当成了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保护自己委托人权利的手段。要想在诺奇克的意义上证成国家的合法性,证明独立者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保证其同时也会被当成手段来对待,就必须表明独立者愿意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而不是被迫接受。

委托人向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体现了其力图得到保护服务的意愿。与委托人一样,独立者也应该在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交互活动中体现出他自己的意愿,即愿意主动购买保护服务。如果独立者没有表达出购买保护服务的意愿,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却强制禁止他强行正义的权利,为其提供直接的保护服务,就是对其意愿的强制,是一种再分配,也是对其权利的侵犯。诺奇克要证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向最低限度的国家转变的过程没有侵犯个人权利,就必须证明个人是如何愿意主动接受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提供的保护服务的。

在看不见的手调节的过程中,独立者被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了强行正义的权利,并获得了充分的赔偿,他无法提出反对意见说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寻找一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最优方案。在诺奇克看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具有事实上的垄断权,有权利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而独立者不具有事实上的垄断权,没有权利禁止其强行正义。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一样,独立者也会愿意禁止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强行正义,但是在没有足够强大的权力的时候,这种愿意是没有意义的,无法实现。无法实现出来的事物也就不能成为诺奇克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的一部分。在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具有事实的垄断权的状态下,独立者可以选择的行为只能是能够实现出来的、被允许的行为,即愿意加入或者不愿意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行为。

诺奇克强调,独立者依然可以选择拒绝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支付保护费,那么他们就无法获得相应的保护服务。如果独立者拒绝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因为被禁止了强行正义的权利,他们就很容易受到委托人的侵害,也就没有任何裁决和执行机制能够帮助他索赔。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独立者必须寻找新的解决办法,而最优的方案只能是选择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

诺奇克在论证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如何赔偿独立者的过程中,论述了不同独立者在被禁止强行正义时受到的不同影响。独立者从事被禁止的行为时是要付出成本的,有的独立者可能比较富有,会愿意出资保护自己,例如向他人购买保护服务或者花钱建设保护装置;有的独立者可能比较贫困,会愿意自己花费大量的精力或时间来保护自己。如果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就意味着受到限制的富人不能再花钱向他人购买保护服务,而只能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能够提供相似甚至更好的保护服务,因而在被禁止强行正义后,这种富人反而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愿意购买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保护服务。那些原本自己花钱建设保护装置的富人遭受了一定损失,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应该赔偿这些人的原有花费,即这些人在得到相应赔偿后再付出一定费用,就可以偿付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收取的费用,他们的损失得到了充分的赔偿,个人权利得到了保障,也会愿意购买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保护服务。

那些贫困的独立者没有足够多的金钱,他们可能原本只是想利用自身的时间和精力来保护自己,在被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强行正义之后,他们再也没有权利利用这些时间和精力,就需要得到额外的赔偿。贫困的独立者缺乏足够的资金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偿付保护费用,如果这些独立者想要避免在与委托人的冲突中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发生而试图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支付费用,就可能违背自己的意愿,造成对其个人权利的侵犯。在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这些独立者强行正义之前,这些人可以靠自己来保护权利,无需或只需支付极少的费用。在被禁止强行正义之后,其不再能强行正义,这就造成了他们的损失。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应该赔偿独立者的损失,赔偿的最好办法是为其提供等价于保护费的费用。对诺奇克而言,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要求贫困的独立者愿意购买保护服务,如果贫困的独立者的意愿没有发挥作用,就意味着他被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仅仅当成了手段,而没有同时也被当成目的来对待。

贫困的独立者在获得对其强行正义的权利被禁止而给予的赔偿之后,会愿意选择购买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保护服务,因为他为这种服务付出的实际费用比较低,并没有付出更多不必要的成本。如果独立者不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之中,就可能会在其与支付的保护性社团的委托人发生冲突时,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这就造成过高的成本。只要独立者认识到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符合自己的利益,肯定会愿意付费加入。因此,经过看不见的手的长期调节,“每个人都认识到,加入保护性社团符合他自己的个人利益”〔17〕。独立者最终都必将会与委托人一样,愿意购买保护服务。

独立者应与委托人一样愿意购买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提供的保护服务,这种对所有当事人购买意愿的强调可能遭到的一种批评是它违反了契约论。大卫·米勒认为,假如独立者发现最低限度的国家的存在比竞争性保护机构的自然状态更优的话,他们可能会愿意选择最低限度的国家,这是一种同意,是一种如洛克一样的契约的表达。〔18〕契约论者要求所有人的同意,同样,诺奇克要求独立者愿意购买保护服务似乎也是一种同意,然而,诺奇克是反契约论的,这就可能促使直接保护论者不愿意承认独立者购买保护服务的意愿。

独立者购买保护服务与达成契约所要求的一种明确的同意相似,如果独立者与委托人都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似乎就把对国家的证成变成契约论式的。如直接保护论者所言,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直接向独立者提供保护服务,不要求其付费,似乎不需要独立者表达某种意愿,是非契约论的。这类观点虽然强调了诺奇克反契约论的特性,但是却忽视了诺奇克自己关于同意与购买的观点,即他不认为委托人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的行为是一种契约式的同意。

契约的同意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其所要达成同意的内容具有明确的认知,并且能够保证其他人也能像当事人一样达成并遵守契约。委托人和独立者购买保护服务的行为并不包含这些要素,他们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付费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没有任何关于国家的观念。诺奇克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把国家的形成过程看作一种自然而然形成的过程,最低限度的国家“只产生于分别行动的个人之毫无关系的自发行为”〔19〕,不应该被看作一种契约类型的同意。因此,不能把独立者与委托人向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购买保护服务的行为看作一种有意为之的契约类型的同意,独立者购买保护服务的意愿是自然而然产生的。

综上所述,直接保护论者认为诺奇克要求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向独立者直接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忽视了诺奇克所强调的所有人都应该付费的观点,无法保证委托人和独立者都愿意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也就无法保证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不受侵犯。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过程中,处在垄断地位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能够向不同类型的独立者提供充分的赔偿,独立者利用这些赔偿,再加上自己原本应该给付的成本,愿意像委托人一样购买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提供的保护服务,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从而完成了对最低限度的国家的合法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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