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困境、变量与路径

2024-05-10 14:25
关键词:高龄劳动者数字化

毛 景

(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加快研究人工智能带来的就业结构、就业方式转变以及新型职业和工作岗位的技能需求”。202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发展,我国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快速的转变,意味着我国步入数字化社会的进程加快,数字经济领域逐渐成为吸纳劳动力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积极应对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指出“人口老龄化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未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中高龄劳动者的比重必将日益上升。在数字化与老龄化的双重冲击下,研究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就业困境: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的技术迷失

与人口老龄化相伴随的是高龄化与少子化,越来越多的高龄劳动者希望继续就业。前程无忧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的高龄群体在退休后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不论数字技术创造的新就业岗位,抑或数字技术对传统就业岗位的浸入,客观上均要求劳动者具有相应的数字技能,而实际上大多数高龄劳动者却恰恰存在数字贫困。

(一)劳动力市场的嬗变:高龄劳动者比重上升

随着人口结构的老化,提高高龄劳动者劳动参与率,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成为发达国家应对老龄化的共同之举。以澳大利亚、瑞典、日本为例。最近二十年,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中高龄劳动者的比例不断提高。[1]55岁到64岁之间的瑞典劳动者的就业率,从1995年的62%上升至2015年的73%。[2]2019年,日本60-64岁之间劳动者的就业率为70.3%,65-70岁之间劳动者的就业率为48.4%。①

2021年5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为2.640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8.70%),其中60-64岁人口数量为7 338.35万,65岁以上人口数量为1.906亿。由于目前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为了缓解防老、防病、养老等压力,老年人逐渐参与到劳动市场中。[3]获取经济收入,是我国高龄劳动者就业的主要动因。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6月发布的《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18年的77.0岁提高至2019年的77.3岁。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使得我国高龄劳动者具有继续就业的时间条件。由此可预见,大量高龄劳动者将涌入我国劳动力市场。从宏观层面上,需要及早认识到未来劳动力市场中高龄劳动者比重上升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就业能力的数字化:高龄劳动者的数字贫困

在老龄化趋势下,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对维持劳动力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事实上大多数高龄劳动者也愿意延长工作生涯。[4]然而,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日新月异与广泛应用的背景下,高龄劳动者就业时却面临着数字化的“迷雾”。

1.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的数字化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批新兴企业。在数字化企业中,企业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以及与供应商等主体之间的管理或者业务流程主要通过数字化的信息系统来运作。数字化企业的优势不仅在于节约生产成本,而且体现于能够快速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从而保持持续的竞争力。数字化新兴行业的有效运作,除了数字技术研发劳动者之外,需要数量庞大的掌握必要数字技能的普通劳动者。

数字技术发展,在催生数字化企业的同时,也加速了传统产业的数字化。传统行业的数字化,主要指办公设备的数字化和远程办公。据统计,2019年,美国远程劳动者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约为20%,欧盟28个国家的总比例为8%,日本为16%,英国约为5%。[5]传统行业的数字化意味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无变更,但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发生了改变,需借助数字技术。

需注意的是,本文语境中的数字技术应用,主要指数字技术的弱应用(工作的半自动化)。与之相对应的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的强应用,数字技术的强应用所导致的后果是人类工作岗位的完全替代(工作的完全自动化),例如机器人自动驾驶、机器人新闻播报、快递企业的机器人分拣快递等等。在数字技术弱应用背景下,数字化的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的数字化,均要求从业者更新自身的劳动技能。在数字化技术不断推进时,劳动者也将是新的、改进的、更有生产力的,与不断变化的自动化技术(不仅仅是可穿戴的和性能增强的设备,还有远程的和遥感的设备)一起工作。[6]在数字社会,劳动者必须掌握与完成工作任务相关的数字技术,并适应人机协作式工作岗位。

2.数字化技能的缺失:高龄劳动者的数字贫困

当某空间或者人群在数字信息供给能力、数字信息获取能力、数字信息应用能力分别或均处于缺乏的状态时,即可认为是数字贫困状态。[7]数字贫困,意味着对数字技术的迷茫。如果将与数字技术一起成长的年轻人比喻为“数字原住民”,那么由于年龄太大而无法与数字技术一起成长的高龄者可称之为“数字移民”[8]。他们错失了学习数字技术的最佳年龄段,与中青年劳动者之间存在“数字鸿沟”,成为数字贫困治理的重点对象。[9]数字贫困,广泛地存在于高龄劳动者之中,与劳动者的财富多寡、学历高低、职业类别、所处地域等因素并无直接关联。申言之,经济宽裕的高龄劳动者、高学历的高龄劳动者以及大城市的高龄劳动者,同样可能面临数字贫困窘境,制约着他们在数字社会中的稳定就业。

数字技能将成为未来数字社会劳动者的必备生存能力。高龄劳动者以及中年劳动者(潜在的高龄劳动者)在数字社会的生存保障问题,需要通过消除数字贫困来解决。

二、制约因素: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变量分析

高龄劳动者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浪潮的冲击下,遭遇就业困境,既有主观上陈旧就业理念约束,又有客观上利益相关者左右为难的掣肘。

(一)高龄劳动者就业的理念约束

老龄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地老化,高龄劳动者的流动性明显弱于中青年劳动者,发达地区的高龄劳动者率先经受数字技术的洗礼和冲击。类似之前出现过的变革性技术,关于新技术对公民工作岗位和雇佣的影响,数字技术引起了相当多的“自动化焦虑”。[10]此种“自动化焦虑”,最早出现于发达地区高龄劳动者身上。欠发达地区的高龄劳动者,大多就业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及服务业领域。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龄劳动者,尽管在人数上远多于东部地区高龄劳动者,但他们对数字技术的认知可能相对滞后。许多欠发达地区高龄劳动者的就业理念,往往局限于传统的体力劳动,如扫大街、摆地摊、看大门等。

在发展中经济体中,数字平台企业被认为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有利途径,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以便为低学历的、失业的、就业不足的、非正规的劳动者提供有报酬的工作。[11]高龄劳动者听闻较多的数字化就业路径便是滴滴出行、美团外卖等数字平台提供的就业机会,并误以为“数字化就业=中青年劳动者就业”。在十四五期间,我国不仅将继续鼓励数字平台企业发展,而且将大力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与各产业深度融合,特别是传统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亦将数字化转型。以制造业为例,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已经在东风汽车、美的、三一重工、华为等传统制造业企业得到应用。总之,高龄劳动者旧的就业理念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

(二)制约高龄劳动者就业的三对变量

以高龄劳动者就业问题涉及的三个主要利益相关方(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为标尺,可以推导出三对变量,即高龄劳动者的缓解生活压力与提升数字技术能力、用人单位的应用数字技术与保障高龄劳动者就业权益以及政府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与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

1.第一重制约:高龄劳动者缓解生活压力与提升数字技术能力

一方面,我国高龄劳动者总体上面临着一定的生活压力。80%以上的在业老年人为农村老年劳动力。[12]他们再就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经济收入,因为农村高龄劳动者相较于城镇高龄劳动者具有更大的生活压力。农民工与城镇中的初级劳动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他们漂移于低端产业链而且就业不稳定。[13]农民工与城镇初级劳动者群体中的高龄劳动者,相对于其他高龄劳动者,具有更强烈的就业意愿。因此,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面临着生活压力的农村高龄劳动者与城镇初级高龄劳动者将在高龄劳动力市场中占据较大比重。另一方面,从促进经济增长和应对老龄化危机视角看,均要求劳动力市场中存在大量高龄劳动者。由人口结构老化而导致的我国劳动力供给不足的问题,从根本上只能通过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的方式予以解决。申言之,主要需要帮扶面临生活压力的农村高龄劳动者与城镇初级高龄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

处于经济困境中的高龄劳动者,在数字化浪潮的冲击下,如需获取就业机会或者延长工作生涯,就必须提升数字技能。但对于高龄劳动者而言,数字技能培训的难度与成本均很高。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身体逐渐老化,骨骼肌肉、动力功能、敏锐度、心肺功能等都在变差[14],导致劳动者的学习能力、体力、应变能力、工作效率等呈现出下降的消极特征。资讯科技的发展,对于身为数位移民的高龄者是挑战,虽然高龄者对学习数位工具的接受度愈来愈高,但总体上高龄者学习数位科技的能力相对较弱。[15]由身体老化衍生的次生问题,严重制约着高龄劳动者对数字技术的学习和运用。

现代社会,由于资助子女教育、购房、结婚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高龄劳动者一生的积蓄所剩无几,迫切需要继续工作以获取劳动报酬。同时,由于身体逐渐老化,对数字技能的学习难度较大,难以满足数字社会的就业要求。对于既没有时间或者能力掌握数字技能,又要为生活挣扎的劳动者来说,有必要给予技术变革脆弱群体以社会性支持。[16]高龄劳动者属于技术变革的脆弱群体,因而需要立法者给予制度性保护。

2.第二重制约:用人单位应用数字技术与保障高龄劳动者就业权益

用人单位作为就业岗位的提供者,是落实就业促进任务的最终载体。[17]我国用人单位的外延较为广泛,除了依法设立的企业,还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等。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大约吸纳了我国八成以上的劳动力。在数字化浪潮中,数字平台企业作为纯数字化企业异军突起,传统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亦紧随其后开展数字化转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7月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0年)》显示,我国数字产业化规模持续增长,软件业务收入增长至2020年的8.16万亿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至2019年的11万亿元;大数据产业规模增长至2020年的超过1万亿元;产业数字化进程提速升级,制造业重点领域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分别增长至2020年的52.1%和73%。人工智能、云计算、5G、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而且制造业和服务业中已经出现数字化转型的代表性企业,然而总体上各行各业的数字化转型仍处于初级阶段。②许多单位或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做法,主要包括建立自动化办公系统(OA)、设置单位内网或者企业内网、使用微信或者QQ作为工作信息传达的工具、运用钉钉或者腾讯视频会议软件开展部分工作等等。简言之,办公设备或者工具的数字化,目前仍然是我国用人单位数字化转型的主流做法。

20世纪70年代以前,大规模的一体化纵向工业生产,一直主导着世界经济,然而,工作场所从来不是静止的,从手工业时期到工业革命时期,再到数字化时代,工作场所一直在变化,人工智能、自动化、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带来的冲击,可能达到或者超越以往工作场所变革带来的冲击。[18]数字技术所带来的工作场所变革(包含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变革),对单位或者企业的中高龄劳动者震动更大,特别是高龄劳动者。中年劳动者正处于黄金工作年龄段,往往是单位或者企业的主干力量,而高龄劳动者人力资本较高而且离职意愿通常较低,对单位或企业而言,亦是宝贵的资源。用人单位在应用数字技术的同时应当承担保障中高龄劳动者权益的义务。需要看到,单位或者企业在进行数字化转型时,需要考虑转型成本,除了办公设备的数字化升级,还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经营方式、税费、融资等方面问题。对于为数众多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之所以数字化转型举步维艰,主要原因在于资金的拮据。考虑到中高龄劳动者(特别是高龄劳动者)因素,在数字技术应用时需进行适老化改造,则进一步增添了数字化转型的操作难度。

3.第三重制约:政府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与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我国在十四五期间,将加快建设数字经济,通过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来应对由于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供给不足问题。[19]数字技术的发展,可以填补适格劳动者人数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例如在采矿行业中给高龄劳动者配备机械臂和智能工作服,从而弥补劳动者体力不足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推进数字社会建设,而且能够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例如快递行业的数字化运营,催生了菜鸟驿站工作机会等。

制造业占比较高的国家更愿意安装工业智能机器人,平均而言,制造业占GDP的比重每上升1%,机器人安装密度会上升约6%。[20]相较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工作份额(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一直更高,如果技术可行性是决定性的考虑因素,那么更多的生产将在发展中国家实现自动化。[21]由数字技术的应用而导致的生产自动化,可能暂时引发局部失业问题。在年轻人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背景下,具有就业需求的高龄劳动者数量与日俱增,无疑会给政府的就业促进工作增加压力。从宏观层面考量,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利用他们的人力资源优势,推进世代间的合作和经验传承,能够推动经济发展。新技术对就业的影响已开始在我国显现,至于能否大规模地增加就业岗位抑或大规模地引发失业,尚待观察,但需要提前作出预判、引导以及应对。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显著的正面效应,数字技术对传统就业结构的渗透是必然的趋势,不能因担心可能的失业问题而人为地阻碍数字技术的发展。政府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数字经济发展时,需要高度关注高龄劳动者就业问题,维系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路径设计: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制度完善

整体上,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劳动力市场对高龄劳动者的需求将逐渐增大。一方面,在数字社会中,为克服数字化浪潮对高龄劳动者就业的负面影响,减少就业技术极化和就业空间极化现象,需要高龄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三者合力化解高龄劳动者就业难题;另一方面,对于就业领域中带有长期性、全局性的问题,应当将解决方案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以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22]对此,可通过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途径,健全促进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的相关制度。

(一)高龄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以提升数字技能为前提

劳动法的首要功能是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运行秩序,而劳动关系的核心价值是劳动权及其实现。[23]就业权是劳动权最基本的方面,从逻辑结构上来看,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基础,无就业权(职业获得权/工作权),其他劳动权利则无从谈起。[24]因此,高龄劳动者需要调整就业理念,并主动提升自己的岗位工作能力,以便于择业和转业。

中央网信办于2021年11月发布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指出,作为特殊群体的老年人,需要稳步提升数字技能,劳动者也需要提高运用数字技能的能力。有就业意愿和身体条件的高龄劳动者,应当正确看待数字技术的发展并积极融入数字社会。新技术不仅重塑雇佣关系,而且对工作场所中的雇主控制、雇员的自主性和话语权、物理环境、工作强度、工作时间、报酬、职业前景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25]高龄劳动者需要关注数字技术在他们所从事或者拟从事行业的影响和趋势,并及早作出相应的职业规划或者职业调整,以主动适应社会变化。为此,高龄者首先需扭转陈旧的就业理念,抛弃抵制数字技术的心态,主动提升自己的数字技能。

高龄劳动者提升数字技能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三种:第一种是就业单位组织的数字技能专业培训,此类培训活动针对在业的高龄劳动者,通常为短期的集中培训;第二种是业余的数字技能培训,在业高龄劳动者或者失业高龄劳动者均可参加,但需要高龄劳动者自行安排学习时间和支付培训费用;第三种是向身边的同事、朋友以及年轻的家庭成员学习数字技能,学习时间灵活而且免费。前两类数字技能提升方式,专业而系统,学习效果明显,主要适用于从事或者拟从事正规就业部门(如制造业企业)工作的高龄劳动者。对于从事或者拟从事非正规工作的高龄劳动者,可以选择第三种数字化技能培训方式,例如高龄劳动者可以向身边的同事或者朋友了解微信个人公众号的运作,利用广告、流量、打赏、付费社群等功能获取收益。

(二)用人单位的权义配置:以优化高龄劳动者用工规则为指向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在追求财富过程中,也要追求社会的公平与福祉。雇主与劳动者形式上是对立的,但实质上彼此依存,利益一致,因此雇主不能局限于狭隘的利润问题,必须兼顾劳动者的权益。[26]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影响到雇员的招聘、雇佣、晋升机会、虚拟或者现实工作环境中的劳动条件。[27]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相关劳动基准的方式(例如以《劳动基准法》为载体),优化高龄劳动者用工规则。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调整传统的用工策略,针对高龄劳动者,对招聘、退休返聘、解雇、工资、培训、调岗、福利、绩效考核、劳动条件等诸多事项予以调适,应充分考虑高龄劳动者的特点并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高龄劳动者固然在接受新生事物、体力、运用智能化技术等方面存在弱点,但亦有专业经验成熟、人生阅历丰富、忠诚度高、离职倾向弱等优点,特别是在专业技术上对年轻劳动者具有积极的传帮带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看到高龄劳动者的正面价值,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优势。对于高位阶的专家型或者管理型的高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退休返聘的方式招用。对数字技术学习有障碍的高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运用调岗的方式将其安排到其它合适的岗位上,不宜轻率地予以直接解雇。换言之,聘用高龄劳动者,本着人尽其才的出发点,给予数字技术培训,并辅之以调岗的方式,尽量留用高龄劳动者。

在聘用高龄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不宜简单地将劳动者“高龄”与“数字技术”对立起来,而应当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地创造出“1+1>2”的工作效果。数字技术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克服高龄劳动者的缺陷,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能增强高龄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整合劳动者的高龄优势与数字技术。针对高龄劳动者的特点,对劳动条件作出适老化改造,以符合他们的身心特质,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三)政府就业促进的责任厘定:以财力支援与就业服务为重点

为促进高龄劳动者数字化就业,政府宜着重从经济援助与就业服务两个层面提供专项支持,现阶段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方式,厘定政府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的经济支援责任和就业服务责任。

鉴于我国高龄劳动者具有增收的紧迫性以及数字技术的迷茫性,如何在保障他们基本生存的同时有效地提升他们的数字技能,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基本收入保障”(又称为“普遍基本收入”)是学界近期多次提及的一个术语。②“基本收入保障”计划旨在构建全面而安全的社会保障网络,灵活就业者与暂时失业者均可获得一笔可观的资助。由于此种普惠式的“基本收入保障”计划成本过高,在部分发达国家尚且出现过打折实施(例如缩短资助时间或者降低资助数额)的情况,倘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难度将更大。我国已经建立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养老保障体系,高龄劳动者即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基本物质生活几无忧虑,不至于出现饥饿现象。针对人工智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未来应逐步制定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健全社会保险机制。[28]为防止高龄劳动者之间贫富差距扩大,降低数字化浪潮对他们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未来需要完善高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机制,并修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

现行就业促进法律体系,尚未将高龄劳动者作为需要帮扶的对象。[29]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将高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畴,并明晰政府的相关就业服务责任。在高龄劳动者数字化就业服务层面,政府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提供助力:(1)成立各级主管高龄劳动者数字化就业事务的专门机构,定期调研和收集数据,并及时发布高龄劳动者数字化就业状况报告,该报告应当涵盖全国各地区的高龄劳动者就业人数、就业行业与就业岗位分布、失业率、高龄劳动者资料库等信息。(2)主管高龄劳动者数字化就业事务的地方机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村委会等举办数字技能培训、提供数字化就业咨询、开展数字化招聘会和宣讲会等活动。(3)对于聘用高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对在业高龄劳动者开展数字技能培训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政府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补贴。此外,需特别注意两点:一是主管高龄劳动者数字化就业事务的政府机构,在对高龄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时,可以同时开展一般就业技能培训、数字技能就业培训、数字创业培训等内容多样化的培训;二是为高龄劳动者数字化就业提供就业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为此需要厘清各级政府之间的相关财政责任。

四、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老龄化演进,劳动力供给出现短缺,需要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而在数字化浪潮的冲击下,高龄劳动者又面临着数字贫困的窘境。数字平台企业等新兴行业的涌现,以及传统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加速,造成如今与未来就业能力的数字化。然而,我国大多数高龄劳动者却缺乏必备的数字化就业技能。在数字化时代,制约我国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因素,可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展开剖析。从主观方面看,许多高龄劳动者的就业理念守旧,不愿面对或者直接抵触数字技术。从客观方面看,主要存在着三对相互牵制的变量,即高龄劳动者的缓解生活压力与提升数字技能、用人单位的应用数字技术与保障高龄劳动者就业权益以及政府的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与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数字技术的深入发展呈现出不可逆的趋势,在此背景下,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促进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的相关制度。具体而言,其一,高龄劳动者在数字化时代就业权的实现,应当以提升数字技能为前提;其二,课予用人单位在招聘、解雇、工资福利、绩效考核、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构起符合高龄劳动者特质的数字化用工制度;其三,政府促进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的责任,应当侧重于经济援助和就业服务。

诚如《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所指出,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而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亦是未来我国社会的重要特征。针对“高龄劳动者就业”与“数字技术”两个命题,本文尝试进行交叉研究,探索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的路径议题,期望为数字社会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提供微薄的助益。

注释:

①厚生劳动省《高年龄者等职业安定对策基本方针》(2020年10月30日)。

②参见王倩倩:《专访浪潮集团执行总裁王兴山:推进国企数字化转型应有进化思维》,载《国资报告》2020年第12期;秦静:《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转型升级路径》,载《财经界》2020年第10期;《技术搭台、平台破壁、传统企业加速形成新实体》,载《中国经贸导刊》2020年第18期等。

③参见赵欣彤:《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综合治理:调整与政策工具》,载《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3期;Hilary G.Escajeda:Zero Economic Value Humans,Wake Forest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Vol10,2020;Janine Berg:Protecting Workers in the Digital Age:Technology,Outsourcing,and the Growing Precariousness of Work,Comparative Labor Law and Policy Journal,Vol41,20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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