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侦查措施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2024-05-10 20:40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证据实训措施

孙 娜,钟 赫(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将有效地杜绝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的中心任务就是对证据材料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等一系列法庭活动。刑事证据是庭审的中心,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无疑主要是来自于侦查活动,侦查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刑事证据的效力。所以,侦查机关应当依照证据裁判原则开展规范合法的取证工作。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对侦查措施课程的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侦查措施是侦查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以讲授具体侦查行为组织实施为主要内容,以培养学生侦查职业核心能力为主要目标,也必将受到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影响,教学活动将面临诸多新要求。

(一)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侦查取证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审判标准固定、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收集到的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取证程序是否规范、取证方法是否合法、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都将接受法庭的检验,如果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将严格依法予以排除。这也就倒逼侦查机关要规范取证行为、提高取证能力。对侦查取证活动的新要求,就是侦查措施课程的新标准,也就是侦查措施课程改革的新方向。本课程应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为依据,重新梳理教学内容,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具体侦查行为的程序规范要求融入到教学内容中,特别是法定侦查措施,有利于学生规范取证意识和能力的养成及提高。但刑事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对抗性等特征,又决定了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要审时度势、施谋用计,否则难以完成侦查任务。因此,侦查措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将法律的规范要求与侦查行为的策略方法有机融合,将侦查取证行为的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以此满足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人员取证能力的新要求。[1]

(二)侦查破案与人权保障并重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追求。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与尊重人权”写入新法,使其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党中央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打击犯罪的侦查目的的同时,也应顺势融入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将侦查破案与人权保障并重。因此,侦查措施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突出强调具体侦查行为合法、规范、科学的操作适用,这不仅能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落实。坚决抵制只为实现抓人破案的侦查目的,不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和规定的侦查行为。侦查措施课程应改变以往重侦查破案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轻人权保障意识的建立,通过重构教学内容实现二者并重。

(三)侦查能力与核心素质相结合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下,法庭审判阶段应坚持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虽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安机关是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人员是开展具体侦查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对证据收集和制作的全过程最为了解。如果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公安机关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的内容不一致时,或者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侦查人员出庭如实说明侦查活动开展情况,有助于质证环节的有效开展,也为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和法官认证活动提供重要依据,从而保障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顺利进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落实提升了侦查人员出庭的比例,也使侦查人员面临更多新的挑战,这就倒逼侦查人员不仅要提升侦查办案业务能力,还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证据意识以及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思考辨析能力等职业素质。因此,侦查措施课程应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维度重构合理、准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应包括具体侦查行为的法律规范性要求和相关证据审查要点,并强调从侦查理论和刑事证据资格及证明力的角度解释阐明侦查行为的操作步骤方法;教学形式应丰富多样,以此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特别是实训教学活动,通过采取有效的实训方式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总之,侦查措施课程要进行全面改革重构,在传授、内化知识同时,重视培养提升侦查职业技能和职业核心素质,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二、侦查措施课程的教学现状分析

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侦查机关面临巨大挑战,也给侦查教学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纵观以往侦查措施课程教学活动,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课程目标重侦查技能、轻证据意识

课程目标一般是指学生通过学习某一门课程所要达到的学习效果,是开展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决定了教学内容、方法、策略等教学要素,也为学生学习指明了方向。长期以来,侦查措施课程目标主要是传授学生实施运用具体侦查行为的方法策略,注重培养学生侦查破案能力。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对刑事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刑事证据主要来自于侦查措施的运用,是侦查措施运用的结果。因此,侦查措施课程不能只局限于传授侦查经验、关注侦查破案,而应顺势融入证据的规范性要求,培养学生规范取证能力和证据材料的审查、运用能力,使学生建立起灵活的侦查意识、严格的证据意识、规范的程序意识。[2]

(二)课程内容重实践轻理论

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与犯罪活动作斗争过程中所使用各种方法手段的总称。随着时代的发展,刑事犯罪活动手段方式随之发生变化,某种程度上也倒逼了侦查措施需要丰富完善、迭代更新。一般情况下,授课教师会根据学时安排,将实战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措施作为本课程教学内容,并在讲授每一项侦查措施时,都会坚持“是什么”到“怎么做”的教学思路,往往只关注各项侦查措施自身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而忽视了相近措施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同措施的承接关系。例如,对存在于人身上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收集时,使用人身检查还是人身搜查?查询与调取证据材料有何区别?搜查后,对所发现对象为什么有的要进行扣押,而有的要提取呢?在查阅了一些侦查措施教材后,发现很多教材中也没有关于不同措施之间关系的介绍。当然这与每项侦查措施内容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关,但主要受重实践轻理论的教学理念影响。长期以来,侦查学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作为专业核心课的侦查措施也以培养学生的侦查实战技能为课程目标,而忽视了侦查理论。所以,教学过程中,教师从程序规范和实战经验的角度,重点讲解怎样适用侦查措施,即侦查措施组织实施的步骤方法,而很少从侦查理论和证据属性的层面来解释为什么这样做。

(三)教学过程中未充分融入记录侦查行为的教学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是诉讼的中心,因此证据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结果。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公安机关不仅要合法规范实施运用侦查取证行为,还要客观准确地对侦查行为和结果进行记录,以确保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多年来,受传统课程目标的影响,教师始终将各项侦查措施组织实施的方法策略作为教学重难点问题,而忽视了侦查取证行为的相关记录。侦查行为的记录形式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其中文字记录以刑事法律文书或说明性文书为载体。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讲授的是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且主要是笔录类文书,即侦查取证行为笔录。在讲授的过程中教师也只是从侦查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来介绍笔录的制作内容和要点,当案情复杂或是侦查行为出现特殊性时,学生可能对文书制作工作表现出无从下手的状态。因此,教师应当立足证据材料基础之上,总结出笔录类文书的制作规律和要领。在教学实践中还存在忽视其他种类法律文书制作的现象,如与调查询问或搜查行为有关的通知类、决定类等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和要点。除了侦查行为法律文书教学中的问题,对于一些非法律文书但具有证据作用的说明性材料则很少提及,如调取监控视频的制作说明,当然这也与时代的进步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刑事犯罪的新变化有着极大的关系。在侦查行为记录的教学过程中,不仅存在记录内容不全面的情况,还存在记录形式单一的现象。教学中,教师在讲解侦查笔录制作的同时,往往还会强调可以在开展侦查行为时进行拍照或同步录音录像,如“在搜查时要进行拍照或录像”。但是如何拍照、录像?拍照录像的重点和注意事项是什么?教师往往并没有进行详细地讲解,或是忽略不提。

(四)实训教学形式单一、重点不突出

侦查措施课程始终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的教学形式,以期通过实训教学实现知识内化和技能提升的教学效果。教学实践中,侦查措施课程以模拟操作作为主要的实训教学形式,将具体侦查措施的组织实施过程作为实训的重点。学生在实训案例模拟操作过程中,通过小组讨论协作、动手操作,能够领会和巩固理论知识,也积累了一定的直接经验。但模拟操作的实训形式并不适合所有的实训项目,有的侦查措施无法进行模拟操作,如摸底排队、控制赃物;有的侦查措施进行模拟操作效果不佳,如调查访问,教师事先准备了实训案例,案例中简单地描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要求学生根据案情开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实训时,学生各尽其职,询问工作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实训场景看似正式规范,但效果甚微,其主要原因就是扮演询问对象的学生并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一则无法形成真情实感(如被害人焦急恐慌或证人漠不关心等心理特征),所以调查询问的策略技巧很难在实训中得以体现;二则不了解案件真实的细节,是根据自己的想象回答提问,所以调查询问无法深入细致地开展,甚至会出现回答内容没有逻辑性的现象,实训最终只是为了完成一份询问笔录。实训教学“走过场”,事实上模拟操作效果并不理想,未达到实训目的。[3]

三、侦查措施课程的教学改革路径

为了更好地发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侦查措施课程教学活动势必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将传授侦查技能与培养证据意识并重,重新确立课程目标和授课思路,从宏观上重构侦查措施课程;并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考核等方面进行课程再造,从微观上重构侦查措施课程。

(一)将“侦查技能与证据意识”相结合,确立科学合理的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具有导向性作用,决定了教学活动的发展方向,是课程实施与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课程目标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好坏。受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侦查措施课程立足于服务侦查破案的目的,以传授侦查经验和培养侦查思维为主要任务,强调侦查措施运用的技巧性和灵活性,而忽视了其合法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不利于培养学生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在审判为中心的视角下,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而作为刑事证据主要来源的侦查活动应当以证据为核心,所以侦查措施的作用不再仅仅是侦查破案,而应突破侦查实践本身的局限,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视角来理解和掌握侦查措施的诉讼作用,切实认识到规范科学地适用侦查措施,是确保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重要途径。因此,侦查措施课程目标不能仅培养学生灵活的侦查业务技能和分析推理的侦查思维,也要重视证据意识和证据思维的培养,以期淬炼学生的侦查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进而牢固树立法治思想,筑牢忠诚警魂,将培养“有品格、有能力、有意识”的新时代应用型侦查人员作为侦查措施课程目标。[4]

(二)将“侦查经验与侦查理论”相结合,构建行之有效的教学思路

基于以往课程目标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先介绍每一具体侦查行为的概念,再讲授实施操作的步骤方法,实际上是一种从“是什么”到“怎么做”的授课思路。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发现,这种授课思路以介绍侦查经验为主,很少运用侦查理论来解释具体的侦查现象,而是根据以往案件侦办经验来处理解决现在的侦查问题,容易造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结果。但现实中的案件多种多样,每个案件都具有自身特点和规律,过往的侦查经验并不必然地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该课程教学活动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案件情况,教师应善于从侦查理论和规律来解释具体侦查行为,使学生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会规范灵活地适用侦查措施。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和时代背景的要求,侦查措施课应对授课思路进行实质有效地调整。诚然,这种调整不是对先前的全盘否定,而是对以往教学经验的丰富和完善。

坚持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三步”教学流程,贯穿侦查经验、证据思维、侦查理论的“三条”教学主线。“是什么”即具体侦查行为的基础知识,包括概念、作用、分类等基础理论。依据认识规律,人们只有准确深刻地理解了某事或某物之后,才会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策。在基本理论知识授课过程中,要重视具体侦查行为概念的基础地位,对行为的实质内容进行理论解释,而不再是单纯地引用一些经典案例对概念进行形象化的描述。例如,搜查的理论基础是对物质交换结果的搜寻和检查,通过搜查可以实现对证据、线索的寻找和发现,之后还要区分搜查结果的属性,再结合其他侦查措施才能完成证据的收集工作。扣押和提取的对象不同,所以搜查之后对发现的财物文件要进行扣押,而对发现的痕迹要适用提取。再如,人身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核实、认定人身,而人身搜查的主要目的是排查与案件的关联性,因此人身检查的对象是人体的形象特征和人身识别信息,人身搜查的对象是隐藏于人体并能与之相分离的物品。基于理论的解释,学生能够准确地把握侦查措施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深刻领悟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而选择适用正确的取证方法。

“为什么”与“怎么做”相伴相随,具体是指在讲授侦查措施操作实施时,不再只是简单地介绍侦查行为的适用步骤方法,而是将侦查经验与证据要求进行有机地融合,从侦查效果和证据资格及效力层面解释操作原因,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培养学生的证据思维,提高其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例如,讲授扣押组织实施的步骤时,要对扣押物品进行封装签字,直接目的是为防止扣押对象的污染和损坏,影响对该物的辨认或鉴定工作,其本质是为了保障证据材料客观性,以免影响其证据效力。当理解了为什么要对扣押物品封装签字,理解了扣押的诉讼作用时,在实践中,需要对于大件不便于封装的物品进行扣押时,学生应该会以灵活方法来保证扣押物品的客观性。

(三)将实战需求与教学目标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训教学活动

根据《公安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安学类本科专业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围绕专业核心能力、公安实战基本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综合能力的培养,建立实训、实习、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1.适应实战需求,丰富完善实训教学项目

由于侦查措施实训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合法规范灵活开展侦查活动的能力,因此教师往往会将侦查实战工作中经常使用且操作性较强的侦查措施作为实训教学项目,如调查询问、摸底排队、辨认、搜查、扣押等。但随着时代进步和技术发展,现如今刑事犯罪规律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传统的严重暴力犯罪极速下降,非接触性新型犯罪和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发生在犯罪活动中的信息型物质交换越来越多,查询、冻结、调取证据材料等取证方法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被频繁使用,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以往教学中,这些方法由于实操性较弱,对其重视不够加之课时有限,往往只进行理论教学而未安排实训项目。侦查措施实训教学应以实战需求为方向,打破一成不变的传统观念和认识,适时丰富完善实训项目,既体现了课程内容的时代性和前沿性的特征,也满足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侦查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2.区分属性作用,确定合理的实训内容和选择恰当的实训形式

从哲学意义上来讲,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并随内容的发展而发展。但形式又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当形式适合于内容时,它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有力的促进作用,反之,就起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对侦查措施课程实训教学活动的研究和改革,应当将实训内容与实训形式进行有机结合,不同类型的实训内容应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实训形式。

以往实训教学以锻炼学生的侦查技能为主,例如在搜查扣押实训中,关注搜查对象的警戒控制和犯罪证据的寻找发现,学生在现场四处翻找,以找到搜查目标为目的。“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活动的目标不能只局限于侦查破案,而应面向审判,服务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对侦查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侦查措施实训教学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即方法策略、行为规范、文书记录。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对于每一个实训项目都必然包含以上三个方面的实训内容,而是根据具体侦查措施的属性和作用以确定实训的重点内容。如上文提到的调取证据材料与搜查,虽然都是法定的取证方法,但是由于侦查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复杂性、隐蔽性及对抗性的程度有所不同,以及参与侦查活动相关人员配合意愿不同,因此实训内容重点是不同的。调取证据材料的实训内容是关于调取程序规范性操作,重点是开展调取活动的相关法律手续和对调取材料制作说明的规范制作;而搜查的实训内容既包括搜查的策略技巧,也包括搜查的程序规范,还有搜查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记录的制作。

在确定了实训内容之后,应根据内容的不同选择有效的实训方式。以往实训活动主要采取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的形式对具体侦查行为开展全过程模拟操作。模拟操作实训形式能够使学生掌握侦查行为规范性要求和锻炼文书记录的制作能力。但由于受实训条件限制和实训心理状态影响,在模拟案例操作中,具体侦查行为实施策略技巧的实训效果不理想,甚至是难以开展实训活动。最为典型的就是调查询问实训教学。在调查询问实训中,学生进行角色分工开展实训活动,但由于扮演询问对象的学生并没有经历感知犯罪活动,所以无法像真实案件中询问对象在接受询问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和表现出的行为举止,同时小组成员之间相互熟悉了解,也很难产生侦查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的特殊感觉,因此课堂所学的询问策略技巧很难在模拟实训中得以运用。当然,这不是在否定侦查措施课程的实训教学活动,而是对实训教学的客观反映,不得不承认这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侦查措施实训教学中,关于侦查行为的程序规范要求和有关文书记录的实训内容是比较容易开展实训活动的,且实训效果也比较理想,而难点问题就是对策略技巧的实训。因为策略技巧的运用是需要条件的,当条件不具备或是时机不成熟时都是无法开展的。但模拟操作本身又存在着客观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训活动,如讨论式、互动式、情景式等,以此来弥补实训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了能够使学生真正理解领会侦查措施运用的方法策略,教师在实训教学中应积极创设情景,增强学生真实直观感受,在恰当的时机条件中感知领悟侦查措施策略方法的巧妙运用。教师通过案例文字材料或语言描述案件情况,再结合真实案件的现场图片或有关视频资料,以此将学生带入案件情景中,增强其真实感受。学生沉浸于真实案件情景中,面对具体现实案件现场,其侦查灵感得以激发,解决侦查问题的策略技巧随之而产生。之后,教师组织学生开展案例讨论活动,学生分析阐述自己的方法和观点。采用“情景带入+案例讨论”的方式解决了真实案件的某些具体情节不便于甚至无法模拟再现的问题,使实训教学内容得以全面、完整地实施。因此,教师应根据不同的实训重点选择恰当的实训形式,不是必须通过一次全程模拟操作来完成具体侦查行为的所有实训内容。

(四)将合法性与真实性相结合,丰富完善侦查活动记录的教学内容

侦查活动记录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档案”,不仅可以及时发现、解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办案效率,而且合法规范客观真实的侦查活动记录将会成为案件证据材料,对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发挥着重要的证明作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侦查活动是收集刑事证据的主要来源,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行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不仅要求侦查活动要实现破案抓人的目标,还要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合格的诉讼证据。因此要提高侦查活动记录质量势在必行,以免出现侦查行为“白忙活儿”“瞎忙活儿”的窘迫处境。

笔录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对侦查行为和结果予以记录和固定的文书。笔录是一种叙述型文书,没有固定的填充模式,也没有统一的叙述程序和规范。在今后教学中,教师应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使学生认识到侦查笔录不仅是侦查活动记录,更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要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角度引导学生思考,使其认识到调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影响笔录证据效力的重要因素。合法性主要包括侦查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和调查取证行为程序的合法性。真实性主要是指侦查行为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所以凡是能影响结果的因素都应如实全面进行记录,如侦查实验的天气状况、人身检查的提取方法、扣押物品的封装保管情况等。不同侦查行为的法律规范性要求是不一样的,对行为结果的影响因素也是各不相同,只有坚持合法性与真实性的理念,再结合侦查行为实施先后顺序过程进行如实详细的记录,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使学生从根本上掌握制作笔录的技能,提高笔录的证据效力。侦查取证行为实施运用还会涉及到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决定类文书如扣押决定书、通知类文书如询问通知书,是对侦查行为程序合法的有效证明;清单类文书如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是对侦查结果的记录,将对案件事实情况起到证明作用。而在以往教学中,教师对此有所忽视,可能会提及到但并没详细讲解相关文书的制作要求和规范。在今后教学中,教师应将侦查取证行为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纳入到教学内容中,并作为教学重点问题进行讲授和实训。

侦查活动记录的形式不仅包括笔录,还有照片和视频。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要使用笔录对侦查活动进行记录,并没有要求必须要进行照相或录像,但侦查实践中往往同时采用这三种形式对侦查活动进行记录。原因是照片和视频不仅可以直观形象反映证据的原始状态和外观结构形态特点,也有效弥补文字叙述不清楚、有歧义的不足之处,当面对质疑时,还可以解释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因此,在教学中,应向学生强调照片和视频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固定收集证据的意识。特别是照片,要反映清楚证据的原始状态以及大小、数量、颜色等特征,充分发挥其对笔录的解释说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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