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审信息阻断机制构建与三原则重新解读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出路探索

2024-05-10 20:40吕子婧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案卷庭审实质

吕子婧(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2022 年10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系统阐述了在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形成了融贯、严谨的司法改革理论体系。[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论述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深邃的理论内涵。[3]在社会公平正义链条中,司法文明的重要程度不亚于司法公正。如果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4]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文明则是司法活动的最高追求。

我国学界对司法文明有着丰富的理解,但也存在着基本共识。从抽象角度来看,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通过司法文明表现,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5]从具体角度来看,司法文明体现着时代追求司法正义的全部精神成果、制度成果以及物质成果。[6]以历史视角来看,司法文明在我国古已有之,重视人本的明德慎罚原则、重视生命价值的死刑复审制度都是古时司法文明的体现。[7]从当代视角来看,司法文明是对神明裁判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进行批判和反思后形成的一系列认识成果。[8]司法理论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司法实践文明、司法文化文明以及司法教育文明都应该是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虽然学者们对于司法文明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相应认识,但这些认识当中存在对司法文明的基本共识:与野蛮相对,司法文明意味着开化与进步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文化。它体现出人类理性力量在司法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体现着人类对正义、对平等的孜孜追求。

就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文明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应是其核心所在。[5]司法文明的构建理应覆盖所有诉讼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在其中。不仅如此,司法文明的构建还需覆盖各个诉讼类型不同阶段,以刑事诉讼为例,司法文明贯穿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但之所以说刑事诉讼是当代中国司法文明语境下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较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手段和措施具有严厉性,直接关切到人民的基本自由、福祉、尊严乃至生命。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对司法文明的要求更为迫切,刑事诉讼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更为迫切。而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庭审是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关键环节。可以说,刑事庭审阶段对司法文明的呼唤最为迫切,刑事庭审是当前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推手。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意义:“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要推手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9]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10]从中可见,我国对进一步构建司法文明、深入司法改革的渴盼与积极追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7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文件提出了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其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提出:“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虽然学者们对庭审实质化概念给出了不同解读,但对其基本共识是:庭审实质化的本质就是以庭审为中心,案件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11][12]13]

庭审实质化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目标有着显著意义。“以审判为中心”是指确立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强调审判环节不是对侦查与起诉结果的简单确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形成于审判环节。“以审判为中心”虽然一度被看作是西方国家诉讼构造模式的舶来品,[14]243但后来被视为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路径。[15]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得到的证明材料经受审判的检验。[10]该决定确定了审判职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解决的是职能定位问题,而不是公、检、法三机关地位定位问题。随着执政党将审判为中心纳入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框架中,法学界对此展开了讨论。学者们或对其概念作出了界定,[16]或以此提出了刑事诉讼改革路径。[17]总的来看,学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基本上是持认可态度的。

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针对的是刑事诉讼中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处理的是侦、控、审三种职能的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法院内部处理案件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前者解决的是一种外部关系,后者处理的是一种内部关系。一些学者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只是为了解决庭审虚化,[18]这种提法本质上混同了“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实际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依据不同参照对象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参照对象是侦查与起诉,处理的是审判职能和其以外职能之间的定位问题。而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为中心”,其参照对象是庭前程序、庭后程序,处理的是审判职能内部各环节之间的定位问题。[13][19][20]

另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是庭审实质化之前提,庭审实质化又为以审判为中心提供了保障。[21]如果没有“以审判为中心”作为前提处理好审判和侦、控职能之间的外部关系,那么庭审实质化将无从谈起,取而代之的可能是庭审形式化;反过来说,庭审实质化目标的实现意味着案件的审判以庭审作为中心,证据调查在庭审中进行,裁判结果形成在庭审。审判不再是侦、控机关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的简单确认,这对于巩固“以审判为中心”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是两个不同但又有着紧密联系的问题,庭审实质化协调的是刑事案件在庭前、庭审、庭后等法庭内部诉讼环节的关系,也是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举措的关键手段。只有辩证地看待二者的关系,才能完整实现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使司法文明的光辉照耀到刑事诉讼中的每一处角落。

综上,庭审实质化是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一举措既是处理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庭后程序等法院内部诉讼环节的必由之路,也是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的重要推手,对于司法文明建设背景下的刑事诉讼改革有着紧要意义。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面临阻碍:固化诉讼模式与案卷依赖

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在我国可能面临着些许阻碍。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是针对我国目前庭审虚化的症结提出的。庭审虚化又可称为庭审形式化,主要是指法官在庭前、庭后程序中认定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结论,而庭审过程流于形式。[11]庭审虚化的主要根源在于案卷依赖。我国当前庭审流于形式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造就的。例如,庭前会议功能喧宾夺主、法官审理期限压力等等。[12]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造成我国当前庭审流于形式的首要元凶是案卷依赖的现象,也即法院对案卷笔录的过分依赖。[12][13][20][22]有学者指出,案卷笔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庭审实质化产生影响:其一,案卷笔录影响过程意义上的庭审实质化,即案卷笔录在庭审中代替了法官直接接触证据原始形态;其二,案卷笔录影响结果意义上的庭审实质化,意指法官裁判结论形成于庭审前查阅案卷笔录;其三,案卷笔录会抬高庭前程序的作用,降低庭审程序的意义,因为法官在庭前程序中阅览案卷笔录,庭前程序反而成为审判的核心。[13]

案卷依赖深植于长期以来固化的“流水线”式诉讼结构。我国《宪法》第140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 条确立了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原则。从该原则字面含义出发,似乎无法凸显“审判为中心”的要义,而对该原则字面意义的理解与适用导致了一种“流水线”式的诉讼结构产生,也即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首尾相接,审判工作似乎仅是对前两步工作的“确认”。[17]长久以来,“流水线”式的诉讼结构根深蒂固,可能造成审判偏离诉讼的中心位置的模式固化,进而加剧庭审虚化。更为关键的是,“流水线”式诉讼结构与传统上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原则的不当理解密切相关。虽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原则应当作为处理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关系的主要原则,但传统上对三原则的解释面临着误区。这一误区可能导致“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遭遇重大阻碍,[23]进而导致“流水线”式诉讼结构与庭审虚化。按照传统上对三原则的理解,三原则与“以审判为中心”是相互冲突的。这就意味着,在三原则不被废除的情况下,谈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论调不具有现实意义,[24]也就更谈不上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了,这就会致使司法改革无法取得应有成效。

总之,庭审实质化的反面是庭审虚化,庭审虚化的元凶是案卷依赖,案卷依赖的重要原因是“流水线”式诉讼结构,而这又源于传统上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原则的错误理解与适用。如果这些阻碍庭审实质化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文明建设就会因此止步。

三、刑事庭审实质化实现出路

(一)三原则的重新解读

虽然“流水线”式的固化诉讼模式由来已久,但这一模式可以用对三原则的重新解读来扭转其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掣肘。实际上,“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原则与庭审实质化以及“以审判为中心”是不冲突的。三原则与庭审实质化以及“以审判为中心”并非有你无我的排斥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侦查与起诉是审判程序的前提,脱离了这两个环节也就不存在所谓“审判中心”。[21]庭审实质化以及“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纠偏了三原则引发的认识和实践误区。例如,根据三原则的规定,侦查、起诉、审判三项职能无高下之分,但在实践中一度出现“侦查中心主义”的错误倾向。庭审实质化以及“以审判为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位阶,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与检察院的起诉行为都需要围绕法院审判进行。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原则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在坚持三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和突出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于此,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主张类似重新配置司法权这样的宏观措施,可以对确立审判在侦查、起诉中的核心职能地位产生实质性帮助。因此,基于对三原则的正确解释,重新配置刑事司法职权,以让法庭审判居于对事实认定的权威、终局的地位,是一条扭转“流水线”式诉讼模式的良好解决出路。[25]对这一出路的肯定,在原则层面为建构侦审信息阻断机制扫清了障碍,而建构侦审信息阻断机制则构成加强庭审中心的重要举措。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才可以实现司法文明。

(二)侦审信息阻断机制的构建

在描述侦审关系时,国内已有不少学者使用过诸如阻断、中断等词汇。例如,有学者提出,为防止出现所谓侦查中心主义,侦审阻断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26]238又如,有学者将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类型称为“侦审中断式”。[27]虽然学者们使用语词不同,但其所指基本一致,意即阻断侦查信息进入审判阶段,防止法官过早形成预判。而本文选取“阻断”描述侦查信息与审判信息的状态,原因在于,相比“中断”来说,“阻断”更为彻底,具有不复延续的意味。“阻断”一词在形容两种信息关系的意义上更为贴切。至于在侦审信息阻断后面加上机制,是因为侦审阻断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制度配合运用,形成有机体,侦审信息阻断绝非单一制度所能完成。

侦审信息阻断机制足以构成解决案卷依赖问题的有力措施。侦审信息阻断机制的原理在于人为阻断审前信息流入审判阶段,这有助于解决案卷依赖的问题,其运行机理与庭审实质化的价值追求是相契合的。我国不少学者注意到侦审信息阻断机制对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价值。如前所述,虽然学者对于这一机制的指称不同,但学者所指之本质实则就是阻断侦诉信息流入审判环节。例如,有学者提倡,对于案卷笔录的使用空间应当仅限缩在侦查和起诉环节,案卷笔录应当被禁止在审判环节使用。[13]又如,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当下环境中推行庭审实质化,应先将案卷排除于庭审环节。[12]还有学者给出了公诉方案卷笔录限制的具体方法。[28]由此观之,以上学者的观点其实就是主张侦审信息阻断。案卷依赖形成的根源在于侦查、起诉时的案卷笔录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入审判环节,[17]而案卷笔录包含着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搜集证据情况工作记录,极容易对审判环节产生预判性影响。[13]扭转案卷依赖的解决之道在于改变传统案卷移送制度中案件信息的呈现方式,构建侦审信息阻断机制。侦审信息阻断,意味着需要人为阻断审前信息流入审判阶段。[17]侦审信息阻断机制的运作本质是切断侦诉中相关信息流入庭审环节,防止法官在审前形成对案件事实的预判。在侦审信息被有效阻断的情况下,法官无法在庭审中依赖案卷笔录,这就需要法官在庭审环节中直接接触证据原始形态,从而实现在过程意义上、结果意义上、庭审与庭前关系三个维度消除庭审虚化。侦审信息阻断机制将有助于改变侦查、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从而推进庭审实质化。

虽然有学者对建构侦审信息阻断机制的方案存有异议,但他们的异议并不成立,我们有理由相信侦审信息阻断机制有助于促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这些学者认为,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来看,类似侦审信息阻断的机制在日本和意大利的实施均未取得良好效果,诉讼效率甚至不如从前,预示着侦审信息阻断机制在我国也无法成功;并且,侦审信息阻断机制的作用似乎只是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格局,但这一机制无法纠正审判偏离中心的固化诉讼模式。[25]然而,这种反对意见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侦审信息阻断机制的片面理解,因而并不能成立。比较法上的理由是较弱的理由,原因在于实行该机制的国家太少,其能否作为反对该机制的理由存疑。然而,我国与日、意的国情又不尽相同,类似机制在日、意的失败并不能证明我国的改革注定失败。更重要的是,侦审信息阻断机制的首要作用并不是构建审判中心,而是助推庭审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应从大处着眼,其目标在于重塑侦查、起诉、审判三种职能的关系,换言之,克服审判偏离中心的措施应当从外部、宏观地调整侦、诉、审三者关系。而侦审信息阻断机制则是一种相较细微的解决措施,经过对其重新审视可以发现,该机制更契合的是庭审实质化的改革,通过阻隔侦查信息,实现案件事实查明、事实认定形成于法庭之上的目标。

总而言之,基于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原则的正确解释,可以从原则的层面巩固庭审实质化的学理基础。通过侦审信息阻断机制,可以扭转“流水线”式的固化诉讼模式以及案卷依赖的现象,消解庭审实质化的阻碍,进而在刑事诉讼改革中实现司法文明建设的要求。

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中,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论述最为鲜明,而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论述则尤为丰富。在新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我们不仅要追求司法公正,还要把追求司法文明立为最高目标。通过建构侦审信息阻断机制以及重新解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原则,可以扭转案卷依赖的现象并消解公、检、法三机关形成的固化诉讼结构,从而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让司法文明之光普照刑事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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