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

  • 存款被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律师:银行或构成违约
    后时某宁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判李先生胜诉,责令银行返还储户存款。然而银行不服,进行上诉,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解会议几次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李先生說,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银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裘红伟表示,

    新传奇 2023年13期2023-05-30

  • 村干部的“捞金术”
    月25日,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他被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用地建庙张洪,1973年9月出生,2010年8月至2017年8月任槐房村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并兼任槐房村三家村集体企业——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简称“盛世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宏南乡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宏南乡依公司”)董事长、

    检察风云 2022年22期2022-12-03

  •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于兴泉挪用资金罪,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演化而来。本世纪初,该罪曾因在企业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内长期呈现高发态势而被称为“企业家绕不开的坎儿”。这种犯罪的频发一定程度上与公司企业人员对企业资金权属的认识偏差有关。时至今日,这种对于企业资产属性误解的问题仍旧存在,尤其在公司制私营企业数量剧增、企业效益下滑、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时,企业高管挪用资金的刑事风险更易触发。挪

    中国商界 2022年6期2022-06-22

  • 无自立不成才
    事长王少岩因挪用资金罪获刑九年。令人感慨的是,王少岩在上诉时称其父亲王岩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他是听父命挪用资金,资金给其父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作为成年人,不辨是非,听从父命,落得个身败名裂,可悲可叹。如果自立,不至于此。听父命毁前途王少岩生于1982年,先后获西海岸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伯明翰大学制造工程与管理硕士学位。2016年,王少岩出任北斗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王少岩曾三次利用担任北斗嘉药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共1.03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22年2期2022-02-23

  • 中国商人绕不过的坎 ——挪用资金
    企业家触犯了挪用资金罪,给企业及其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案例一:挪用资金超9亿元这位“带头大哥”输掉了整个人生1988年,吴长江在惠州创办了照明用具企业“雷士照明”。他找来两位高中同学杜刚和胡永宏,自己出资45万元,杜和胡各出资27.5万元。胡永宏在彩虹电器做过10年营销,为雷士照明创立了“家电专卖”模式,使其品牌从小工厂里脱颖而出。1998年,雷士照明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2002年则超过1亿元,2005年超过7亿元。但吴长江与杜、胡经营理念不合。吴

    中国商人 2022年1期2022-01-25

  • 论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件性质认定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件较难区分,尤其在侦破、审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案件的性质难以界定。因此,界定此类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件的性质对案件的处理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件综述:被告人木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员工,2012年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工作。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木某某利用其系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指导购买理财产品的职务便利,在帮助指导四十余名被害人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

    区域治理 2021年18期2022-01-01

  • 依法平等保护民企权利
    义近日,张宇挪用资金无罪案受到关注。张宇是一名企业经营者,受吉林龙腾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个人委托,代其完成对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股权收购,后双方产生争议,张宇因伍某报被诈骗案被抓。基本案情是,2017年8月伍某通过爱人给张宇转3000万元,用于相关股权、债权收购。但期间,張宇为顺利完成股权收购,借给海南美好中和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某500万元。于同年9月25日个人融资500万元支付收购剩余股权的对价。报案后,张宇于2019年1月2日被吉

    民生周刊 2021年1期2021-01-20

  • 挪用资金罪的修改完善和司法适用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两类犯罪不仅犯罪构成上有差别,刑罚设置也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过小。这种立法现状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鉴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十一》)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而在修改的这三个罪名中,挪用资金罪增删的内容最多。本文试就挪用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2021-01-14

  • 侯拥军:村支书违纪走上“审判台”
    有公共财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侯拥军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贪污犯罪和挪用资金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陵川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侯拥军开除党籍处分,责令其辞去沙上头村村委主任职务,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又是村支书又是村主任两个重担一人挑这是组织的信任组织的重托你却都把它们辜负了这样,

    支部建设 2020年13期2020-11-18

  • 产权平等保护精神的贯彻与刑法修正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的思考*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所进行的调整、提升。本文拟以此为基础展开讨论,以求对刑法的未来修正有所裨益。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罚配置的调整、提升及其背景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保护产权意见》)在“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名目下明确提出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这意味着对公有制产权与非公有制产权应当进行平等

    法治研究 2020年5期2020-02-25

  • 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刑事法律效果
    志。2 股东挪用资金应承担的责任与违法原因2.1 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现行《刑法》第272条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所有或借给其他人,进行非法盈利,超过三个月未还,且金额巨大的责属于挪用资金罪”。前文提到,公司财产是独立出来的,股东出局财产则变成了公司的资产,就不属于股东个人,既然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置,那么股东私自挪用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盈利的,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那么,股东该承担的责任则是挪用资金罪。2

    赢未来 2019年32期2019-12-18

  • 任性花钱付出的代价
    告人凌燕东犯挪用资金罪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一人公司股东凌燕东被二审法院认定挪用资金4125.5万元,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创业者普遍青睐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创业实践中,由于一人公司因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加之其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而受到众多创业者的青睐。“一人公司”既包括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2期2019-06-25

  • 顾雏军案再审是给科创企业上了堂法治课
    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此次改判,对于激发民营企业的市场活力,很有重大意义。此外,顾雏军挪用资金罪成立,也是给当下满怀上市科创板的企业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十年前顾案处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损失早在20世纪80年代,顾雏军就开始投资开发环保节能的不含氟利昂的制冷剂,并创立了格林柯尔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氟利昂制冷剂的生产厂商之一。2000年7月,格林柯尔公司获准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开始进入国内A股市场。20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9年14期2019-06-11

  • 企业家应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这些都是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问题。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在法律专家眼中,顾雏军一案的宣判有着重要警示意义:它一方面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警示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切勿虚报注册资本“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人 2019年5期2019-05-22

  • 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究
    10000)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与职务侵占类犯罪案件在作案过程、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方面有着很强的相似性,致使该类案件的侦查面临诸多难点。因此,探寻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特点,研究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使案件得以“快、好、省”的侦破,将其危害降到最低,无疑是目前经济犯罪侦查的当务之急。一、挪用资金罪的界定挪用资金案件之所以难以侦破,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就案件的性质难以界定。挪用资金罪与许多罪名类似,在实际操作上较难区分,稍有疏忽就会划分到其他类型的案件上。因此,界定挪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2期2019-03-15

  • 企业家应强化哪些法律风险意识
    说。绝对不能挪用资金挪用资金罪是顾雏军挥之不去的一大痛处。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彭新林分析,挪用资金罪有三种行为类型,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含

    山东国资 2019年9期2019-02-19

  • 挪用公司资金,只为赌球
    院案件类型:挪用资金罪承办检察官秦蕾侍某沉迷赌球,不停输钱仍无法自拔,在9个月的时间内,利用自己担任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偷偷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内。截至案发,侍某已挪用公司资金逾2300万。近日,虹口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侍某提起了公诉。30多岁的侍某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财务经理。2016年下半年,侍某在参加朋友聚会时,被人介绍了一款网络赌球游戏,以英超、中超等真实足球比赛作为赌局,吸引玩家投钱下注。侍某试了试手气,没想到运气不错,居然有盈利。尝到

    检察风云 2018年15期2018-08-20

  •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上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侵犯其他主体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要求必须将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以个人的名义借贷给他人。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非个人目的挪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挪用”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完善产权保护和现代公司制度,必须坚持“公私分明”的原则,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问题的性质。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挪用资金 产权保护一、本案的几个基本问题《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2期2018-04-19

  • 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刑事法律效果分析
    控股股东 挪用资金 责任一、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在探讨公司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法律效果时,必须首先厘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才有可能进一步探究任何一方对这种法律关系的破坏是否会触犯刑法,以及是否会产生何种刑事法律效果。股东与公司,对于熟悉现代经济生活的人来说,早已稀松平常,然而二者在法律上却有着纷繁复杂的关系,之于公司,才有了股东身份的存在,而之于股东,公司才有其创始的资本基础和生命前提,利益与财产的纠葛成为了股东与公司之间复杂关系的真实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2期2018-04-19

  • 挪用资金案中司法会计鉴定目标与技术探析
    黄路 范鹏挪用资金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所有的金钱或其他资产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挪用资金行为从三个维度进行区分,一是挪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挪用的用途是归个人使用还是借贷给他人,用于生活还是用与盈利;三是挪用资金的性质、金额与期间,是否是特定款物,是否是金融机构资金。《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类的罪名分散在三章共五个罪名,一是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挪用资金罪(第272条)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年3期2018-03-23

  •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作人员”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被理解为“董事、监事、职工”,“职工”是指行使管理职权或经手、管理资金的人员。如经理、厂长、财务科长、会计、出纳、供销人员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范围主要侧重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涉及财务工作的部分人员,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资金,但是资金与其之间没有多大的所属关系。因而,当他们挪用这些资金为己所用时,实际上侵犯了这些资金所属业主的所有权,具有“盗用”性质。事实上,挪用资金罪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中国检察官 2018年4期2018-02-07

  • 私营企业内部借款行为的入罪与出罪
    举报吕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发后,绝大多数股东对吕某批准借款的行为表示谅解。一审法院认为,吕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吕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审认为,吕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逐步走向深入,挪用资金逐渐成为了经济领域较为常见的现象。目前,此类涉及犯罪的案件虽然具有涉案金额较大、主体不一、手段多样、形式变化等特点,但是,更存在一些罪与非罪的问题,给司

    中国检察官 2018年4期2018-02-07

  • 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刑事法律效果分析
    一部分。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与控股股东身份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非法活动的则无超过三个月之限。从该罪名的罪状描述中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的主体和挪用行为是理解本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272条之规定,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司法解释将本罪的主体范围扩

    中国检察官 2018年4期2018-02-07

  • 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的要件简析 ——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
    期间,因大量挪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足,大量借取外债。为防止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林某以该公司名义多次编制假合同、虚假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以工程建设需要为由,取得政府土地抵押担保,骗取台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农村合作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等多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用于周转还债及对外投资等,在侦查机关立案时未偿还银行的信贷资金,但被告单位在取得贷款同时有土地抵押等担保方式为保证。【案件焦点】第一,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能否成为挪用资金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1-22

  • 吴长江:创始人“伤”于刻舟求剑
    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十四年(挪用资金罪刑九年、职务侵占罪刑六年,共执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吴长江退赔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公司。此前,公诉方起诉书称,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在未经雷士控股公司授权及雷士中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利用雷士中国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5家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金,雷士中国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高达9.2388亿元。作为雷士公司创始人、成就颇大的企业家,吴长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2期2017-08-13

  • 挪用资金增加“银行流水”的行为认定
    顾某某虽然有挪用资金的行为,数额也特别巨大,但挪用的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因素,顾某某挪用这笔资金的用途才是决定性因素。该意见认为,顾某某挪用资金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不属于营利活动,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未超过3个月,且未用于营利活动的不构成该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挪用的资金达4500万元,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直接可以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理由是:根据刑法的挪用资金罪条款,只要符合“数额巨大”这一条件,就无须考虑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6期2017-07-06

  • 论单位债权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债权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阎慧鸣(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资金”,文章从词义和法益两个层面对单位债权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问题进行了探讨,最终认为:金钱之债是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的。债权;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一、从词义层面上的探讨刑法的目的是法益保护,而财产权利作为权利集合中的重要一部分,是刑法保护法益中的重要一环。纵观我国刑法中有关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2017-04-11

  • 企业家挪用资金的罪与罚
    江很可能要在挪用资金方面栽大跟头。中国企业家挪用资金的“罪与罚”,何以前赴后继?受累于创始人、时任董事长王恩权涉挪用资金,时空客集团2016年10月24日发布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据公告,王恩权2015年年初占用公司资金241万元,全年累计占用1.86亿元,截至2015年底仍占用6607萬元:通过指使基层员工借用备用金和以预付款名义向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转款等方式。今年5月,王恩权因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自首;公安局认为王

    董事会 2016年11期2017-02-21

  • 采取支出重复入账以及报销假账的方式侵占集体财产并占为己有
    月未还,涉嫌挪用资金罪。观点:二陈某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采取支出重复入账以及报销假账的方式侵占集体财产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挪用资金案和职务侵占案在案件界定上往往容易混淆。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两种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有时在表现形式上还有交叉,但二者也有本质区别,要正确区分二者不能只看其外在表现形式,而应综合分析行为的客观表现、侵犯客体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为人主观目的等,孤立地拿任何一个要素来为该行为定性都是不准确的。在

    中国防伪报道 2017年4期2017-01-27

  • 挪用资金增加“银行流水”的行为认定 ——挪用资金罪中“营利活动”的理解与适用
    文◎潘志勇挪用资金增加“银行流水”的行为认定 ——挪用资金罪中“营利活动”的理解与适用文◎潘志勇*一、基本案情2007年11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作为股东之一且任职副总经理的浙江金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金财公司)发生股权变更,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失去该公司股东身份,但为工作衔接需要,其实际上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没有任职文件)。2008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未经浙江金财公司法人代表邵某某以及其他公司控制人、股东的同意,未经正常审批手续,擅自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2期2017-01-25

  • 替父还债尽孝心 挪用资金终被捕
    方法,从单位挪用资金180多万元。近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对周小莉批准逮捕。80后的周小莉精明能干,在单位任外勤兼会计,月工资3000多元,一家三口倒也其乐融融。只是父亲因为做工程欠下了很多外债,债主几乎天天上门,父母有家不能回,女儿看在眼里,急在心里。2015年上半年起,为帮助父亲尽快还上债务,周小莉开始挪用单位存折、存单上的钱帮父亲还债。挪用时间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数目也从刚开始的几千元,到后来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为

    方圆 2016年22期2016-12-06

  • 精准定位服务非公经济
    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稳定有序的环境。2015年以来,批捕职务侵占罪1件1人,起诉1件1人;起诉挪用资金罪1件1人,对14件发生在市场群、影响市场群正常经济秩序发展的案件快捕快诉,维护了42名私营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了市场群的经济秩序。二是依法保障非公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的观念,确保非公经济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涉及

    方圆 2016年17期2016-10-22

  • 冒领公司合同款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
    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文 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 吴劲松 朱洪伟案情简介江苏省靖江市黄某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始,黄某帮杨某所属公司跑业务。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未给黄某办理履行相应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在此期间,黄某在该公司除领取每个月1500元的固定工资外,还按照业务费的3%提成,工资与业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截至2014年12月,黄某的工资及跑业务签订合同款的业务费都已结清。2014年1月份,黄某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2期2016-08-31

  • 简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侦查
    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侦查杜树鹏(276000 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 山东 临沂)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都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二者有着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日益凸显,已成为当今最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件类型之一。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侦办难度不断增大,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侦辨出两罪之间的区别,给案件初步定性;在侦查阶段,要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了解犯罪嫌疑人经济纠纷和社会往来,不断收集证据,灵活运用侦查手段,查控犯罪嫌疑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2016-01-31

  • 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借钱炒股的行为定性
    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虽然张某某使用了借条这种形式,但其借款对象是大型民营企业,该企业有严格的财经纪律,犯罪嫌疑人魏某不经董事会集体研究,私自将该笔款项借给张某某,其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作为该起犯罪的始发庸者,如果没有张某某的提议,魏某也不会挪用企业资金,因此,作为共同犯罪,张某某应该被追究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借用”他人资金炒股,实际上就是他人向其输送“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9期2015-11-28

  • 20年来近20位资本大佬“跌倒”
    交易、行贿、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其中,德隆系的唐万新,被法院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曾经操控深发展、川化股份的“庄家鼻祖”张少鸿,亦被判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操纵股价”和“操纵证券交易”等罪名的,则有原上海首富周正毅、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张荣坤、“坐庄”亿安科技的罗成等人。另外一个与股票交易密切关联的罪名,为“内幕交易罪”。在法院庭审时,黄光裕被认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了中关村的股票,并且获益甚大。而被警方带走的徐翔,其中

    新传奇 2015年45期2015-05-30

  • 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借钱炒股的行为定性
    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虽然张某某使用了借条这种形式,但其借款对象是大型民营企业,该企业有严格的财经纪律,犯罪嫌疑人魏某不经董事会集体研究,私自将该笔款项借给张某某,其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作为该起犯罪的始发庸者,如果没有张某某的提议,魏某也不会挪用企业资金,因此,作为共同犯罪,张某某应该被追究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借用”他人资金炒股,实际上就是他人向其输送“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8期2015-01-31

  • 挪用130万5天归还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书记杨志玉因挪用资金罪被平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杨志玉2005年开始任陈交大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被选为该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10月31日,时任陈交大村村委会主任的杨志玉,在未经村两委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全面负责村务的职务之便,指使村出纳将村银行账户里的资金人民币130万元转给其胞兄,用于偿还杨志玉名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欠银行的到期商业贷款。同年11月4日,杨志玉主动将挪用款项归还村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

    浙江共产党员 2014年10期2014-07-10

  • 村干部挪用型犯罪司法惩处的乱与治 ——以H省为例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界定模糊;被挪用款项主要用于自己或他人购买股票、收取高息、购买房屋、做生意等,挪用人与用款人多为直系亲属且用款人被追诉的极少。村干部挪用型犯罪的司法惩处乱象主要表现为公共事务与村集体事务管理之间界定模糊、征地补偿款是公款还是资金界定混乱、量刑畸轻而且罪刑倒挂、控辩审三方对案件定性分歧大。应基于管理职能界定村干部是否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基于被挪用款项性质界定犯罪性质,以犯罪数额为主要依据予以恰当量刑。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司法乱象;司法治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2014-07-02

  • 关于挪用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都属于挪用类型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挪用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从犯罪主体的重要性,即身份犯的原则出发,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应该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一词在三个罪名中大同小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显著特点是挪用的私利性和有归还的意思,而挪用特定款物则不具有私利性且不以有归还的意思为前提。挪用犯罪;犯罪主体;个人使用;私利性一国某个时期的法律是对社会和经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6-26

  • 时效制度在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认定中的应用
    欣时效制度在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认定中的应用文◎黄福涛*白欣**本文案例启示: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挪用之日,截止时间是挪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因不可抗力使挪用人不知归还、不能归还;被害单位承诺及司法机关介入可导致三个月期限中止。挪用人在三个月期限内归还所挪款项;被挪用单位承诺及挪用人死亡可导致三个月期限终止。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刑法》分则四百多个罪名中,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具有特殊的犯罪结构和入罪条件,尤其以时间长短作为犯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8期2014-02-05

  • 公司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成为抽逃出资或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主体。因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权。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单位财产权独立于股东财产权,但作为单位财产实质权利主体的股东,在其同时身为公司决策者时,其处置单位财产的行为,从实质上讲,是权利主体的自我处分行为,并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在一般观念中,公司的出资者是公司的老板,在我国引进西方股权概念前,通常认为公司的出资者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6期2013-01-30

  • 银行工作人员私自将资金挪借他用的行为定性
    于经营,构成挪用资金罪。三、评析意见(一)主体及主观方面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王某身份是某商业银行的行长,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在该案中,刘某告诉王某说和A公司的总经理说好了。后在单位定期存款之后两天提前支取,这里成为判断王某主观方面是否明知刘某挪用的关键所在。我们都知道银行的行长对银行业务是非常熟

    中国检察官 2013年8期2013-01-30

  • 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新问题
    樊天忠现阶段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挪”而未“用”、挪用后不退还、挪用人与使用人的共犯判断等传统挪用公款罪延伸至挪用资金罪的共性问题,相对较少地显现挪用资金罪作为独立个罪的实行行为本身具有的新型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指导司法实践的使命。事实上,由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生成过程明显区别于挪用公款罪,其实行行为样态的表现更为复杂,有必要进行独立且深入的研究。笔者以办案实践中的案例为基础,剖析挪用资金罪司法实践中最新的疑难问题。一、使用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2011-02-19

  • 超过未还型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的时限探讨
    涛超过未还型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的时限探讨文◎黄福涛*一句话导读时效中止理论是解决超过未还型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时限计算的有效方法,既不会导致放纵罪犯,也不会违背客观规律和现实可能性单纯为惩罚而惩罚,能够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基本案情贾某某系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纳。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贾某某先后挪用公司旅游团费、酒店房费、银行支票、备用金共计30余万元。2006年12月26日,贾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供称挪用公司资金7万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0期2010-08-15

  • 非法占有个人存款账户中的公司资金应如何定性
    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冯某主观上投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的特征。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冯某在担任出纳期间,造成公司短缺现金227340,80元,案发后承认收款不入账的行为,又拒不承认占有该款,亦不归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评析意见上述分歧意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1)公司以职工熊某等人的名义设立的账户,是否为胜某公司的资产,及其能否成为冯某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的客体对象?(2)冯某的行为是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4期2009-05-21

  • 榜单
    交易价格罪、挪用资金罪等被判刑。顾雏军身份:格林柯尔前董事长问题:因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刘根山身份:茂盛集团前董事长问题:因抽逃注册资本金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张荣坤身份:福禧投资前董事局主席问题:因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刑。张文中身份:物美商业集团前董事长问题:因个人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被判刑。

    视野 2009年20期200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