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自然观视域下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2024-04-24 08:22张勇
江苏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内容提要 马克思自然观突显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内蕴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两重维度。在自在自然维度,马克思自然观厚植自在自然本体理念,强调自在自然的客观实在性,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规律指引。在人化自然维度,马克思自然观厚植人化自然实践理念,强调人化自然的主体需要性,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价值遵循。新时代,要以马克思自然观为指导,将合规律性原则与合目的性原则有机结合,深刻把握科学性与价值性、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的辩证统一关系,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持续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的生态环境需要。

关键词 马克思自然观 自在自然 人化自然 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张勇,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高效能治理的制度逻辑及实现路径研究”(21BKS085)的阶段性成果。

立足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把自然区分为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强调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联性,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真实反映于自然界的存在样态中。马克思关于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的相关论述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中国乡村现代化的主要表征和基本要求,彰显了党中央在乡村振兴方面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其提出触及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发展的现实性关系,呈现出特有的过程向度和内生性演化关系。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努力建设美丽乡村。”[1]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扎实推进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2]。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3]2023年,按照党的二十大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以“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4]为重要内容,全面部署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指出,要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绘就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画卷”[5]。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出,从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到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再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目标的扩展,体现了党在乡村建设目标方面的认识不断深化、在乡村振兴方面的部署不断推进。作为美丽中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也暴露出诸如环保意识不强、生态质量不高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立足马克思自然观,厘清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时代要求,整体性把握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向,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自在自然规约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未来路向

马克思从本体论的角度肯定了自然界的客观实在性。在他看来,自在自然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先,构成了人类社会历史性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前提。马克思指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6]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自在自然并非抽象的、虚幻的,不是“自我意识的而且是抽象的自我意识的环节”[7],而是客观实在的真正的自然界。同时,马克思还强调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性,始终坚持从客观规律的角度认识自在自然,认为自在自然的存在与发展受客观规律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人与自在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论述农业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转化时,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8]这里,马克思通过描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作为自在自然具象化表现形式的土地肥力的人为提高,向我们揭示了自在自然本身固有的客观发展规律以及人为破坏对其造成的恶果,强调了保持自在自然原生态的重要性。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和自在自然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基于私有财产和商品的角度进行了深入论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借用托马斯·闵采尔的话指出:“一切生灵,水里的鱼,天空的鸟,地上的植物,都成了财产;但是,生灵也应该獲得自由。”[9]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自在自然被人视作私有财产,成为异化的社会符号。进一步地,通过对自在自然具象化的一般表现形式商品的分析,马克思指出,在实际交换中,商品作为自然的产品和交换价值二重地出现,“商品作为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货币)存在,而这个交换价值又抛弃了同产品的自然存在形式的一切联系”[1]。这深刻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自在自然的一切规定性被商品所消灭,商品遮蔽了自在自然的本源性特征与本体性存在形式,人们对自身需要的过度追求使得自在自然普遍商品化和资本化,“外化了的自然界,变成可让渡的、可出售的、屈从于利己需要的、听任买卖的对象”[2]。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受工具理性驱使,自然资源成为人们谋取利益的手段,人们为了市场占有份额的最大化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盲目开发自然资源,追求最高的经济生产率。正如科尔曼所言:“资本主义则高度重视谋利及与此相随的效率、物欲、经济增长等价值观,并进而激发技术服务于这些价值观,甚至不惜毁损地球。”[3]这种重经济轻生态的发展方式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和谐共生的人与自然关系日益恶化、扭曲。由于忽视自在自然的承载极限,人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单向度地组织生产生活,置生命的自然节奏于不顾,破坏式地开发与利用自在自然,这种异化了的生产与消费是现代社会生态危机的经济根源。

马克思关于自在自然的相关论述,为新时代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南。第一,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尊重自在自然的客观实在性,厚植自在自然本体理念。自在自然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构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前提条件,尽管其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过程中被人改造、优化,但毕竟存在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之前。也就是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客观条件本身并不是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产物,而是已经客观存在的自在自然。这一点正如马克思在论述劳动的自然条件时所指出的:“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已经存在的自然。”[4]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以自在自然为根,深怀敬畏之心,尊重生物多样性,尊重当地原有的自然生态结构体系,牢固树立自在自然本体意识,实现人与自在自然的和谐共生。习近平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5],这一论述扬弃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一元论主张,强调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人与自然矛盾的消解和自在自然的本体重释。

第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遵循自在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可持续发展。“天不言而四时行,地不语而百物生”(李白:《上安州裴长史书》),自在自然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新时代,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顺应自在自然生长法则,充分尊重自在自然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大自然的报复,有效防止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走弯路。同时,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深刻认识“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6],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意识,系统观照乡村自然生态系统间的物质循环、能量交换和动态平衡,实现绿色发展。

第三,宜居宜業和美乡村建设要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态需要为根本宗旨,避免对自在自然过度的商品化开发。从美好生活角度来看,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是美好生活需要的题中应有之义,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成为美好生活的增长点、支撑点、着力点[7]。新时代,人民群众在优美的生态环境方面的需要日益增长,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成为生态旅游的重要市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休闲旅游成为新的社会风尚。面对这种消费需求,一些地方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借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之名粗暴占用土地、森林、湖泊等自然资源,进行无序的、过度的开发,破坏了自在自然的原生样态,导致人与自在自然关系的恶化。鉴于此,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以生态理性设限,树立“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1]理念,明确人们的真实生态需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在优美的生态环境方面的需要为目标,避免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为由过度开发自在自然。

二、人化自然形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价值遵循

人化自然是马克思自然观的核心,是马克思自然观相异于其他自然观的关键之处。在马克思看来,人化自然是“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2],是社会生产方式持续塑造的结果。具体而言,在马克思的论述中人化自然主要包括两重含义:

其一,确证人的本质力量的自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自然观与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自然观,首次提出人化自然思想。黑格尔虽然辩证地看待自然,把自然描绘成一个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但视自然为绝对精神外化的产物,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淖。黑格尔认为,“自然界是自我异化的精神”,“在自然界里隐藏着概念的统一性”[3]。在黑格尔看来,自然的存在并非实然,而只是根源于绝对精神的一种幻象化异在,只有诉诸思辨的理性,自然的存在与发展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绝对精神出发,黑格尔视自然为绝对精神彰显自身自在存在的一种方式。立足于绝对精神,黑格尔认为自然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止性存在,而是依附于绝对精神的运动而变化的,是绝对精神运动与回归自身的中间环节。马克思立足物质生活这一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历史起点,批判了黑格尔对自然的抽象理解,指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自然观植根于绝对精神的本性,只是从精神主体出发外化地理解自然,使得自然成为脱离人类社会的抽象概念与虚幻存在,“这种抽象思维的外在性就是……自然界”[4]。在马克思的视域中,自然不是绝对精神衍生出来的抽象物,不是一种纯粹的、思辨的精神自然,而是实践基础上的现实的、具体的实在自然,“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即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已经成为实际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5]。据此,那种凌驾于自然界与人的非实在性的承认问题并非真问题。马克思强调,自然作为人化自然,生成于现实的人的生产实践之中,是一种确证人的本质的真实的自然,并不是黑格尔所认为的幽闭于绝对精神中的抽象自然,即“观念的异在的形式”[6]的自然。基于直观唯物主义视角,费尔巴哈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自然观,摒弃了自然的绝对精神幻象与抽象思维表达,视自然为现实的感性存在,从思辨理性的窠臼中把自然解放出来,还原了自然的真实性和客观实在性。费尔巴哈认为,自然是独立于精神的实在,是现实事物产生的前提和根据。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费尔巴哈坚持唯物主义立场,从感性直观出发将人视作自然进化的产物,并认为人具有“感性的本质”[7]。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自然观,以感性直观为原则来把握自然,强调感性的实体才是现实的实体,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在物质本体之上。然而,费尔巴哈仅从感性直观来理解自然,过多地强调自然第一性和人的自然本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缺乏对对象性的实践活动的能动考察。马克思在汲取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自然观中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这一自然观进行了批判,指出其主要缺点是只从直观的形式理解自然,片面强调自然的先在性,而没有把自然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去理解,缺少关于人的能动的对象性活动的人化自然维度。就是说,费尔巴哈只是从生物学意义上把人当作“感性的对象”这一客体去理解,而不是当作“感性的活动”的主体去理解,完全脱离实践去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忽略了对人而言自然是对象化的存在物,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自然。马克思立足人的感性活动,把自然当作实践的对象,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作实践关系,发现了人化自然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既不为人而存在,也不依赖于人而存在,也就是说,自然界作为一种客观实在的存在物,其本身并不是作为合乎人的目的的先验物而存在的。为了使自然界适合人的生存与发展,人必须以实践活动创造同人的本质的丰富性相适应的对象化世界。对此,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工业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那么自然界的人的本质,或者人的自然的本质,也就可以理解了。”[1]正是通过人对对象世界的改造,自然界逐渐演变成为人化自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发挥了这一思想。立足实践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抛弃了费尔巴哈的“类”的概念,有力批判了其直观唯物主义自然观。他们认为,费尔巴哈对感性世界的理解局限于单纯的直观和单纯的感觉,没有认识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2]。这就是说,自然界与人及其实践活动紧密联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具象化于现实的物质生产之中,人化自然的结构呈现为人与自然双向互动的社会有机体结构。正是在实践活动中,自然界日益人化,成为属人的自然界,人的本质力量也得到了确证和彰显。

其二,符合人的发展需要的自然。人的需要是人从事实践活动的初始动因,体现着人的内在本质。关于人的需要,马克思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3]。基于社会整体性发展的宏观视角,马克思认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第一个前提是人的需要。只有首先满足人的吃喝住穿需要以及其他需要,人们才能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和延续社会历史。在马克思看来,人的需要包含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社会需要、交往需要等,而這些需要无不与自然界紧密联系。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实践,持续深化对自然界的认识,创造出满足人的发展需要的人化自然。诚如马克思所说:“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4]可见,人化自然是人追求自身所需对象的一种本质力量,产生和发展于人的实践活动,是人与自然界的有机关系的一种重要体现。作为一种内在规定,人化自然是人的需要的天然呈现,是人在物质、精神等方面诉求的必然表征。同时,作为人化自然的主要动因,人的需要推动了人与自然界的交融,使得自然界成为符合人的本质的自然界,成为合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感性对象和客观力量,两者共存于社会历史的进程之中。

进而言之,从人的需要角度理解人化自然的本质要义,要把握好三个关键点:第一,人化自然是满足人的真实需要而非虚假需要的自然。真实需要是指那些要求自由的需要,真实需要的满足是满足包括粗俗需要和高尚需要在内的一切需要的先决条件;虚假需要则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利益而强加于个人的需要,虚假需要的发展和满足受外界支配,不利于个人自觉地实现自身的自由发展[5]。在此意义上,人化自然要划清真实需要同虚假需要之间的界限,摒弃受特定社会利益驱使的虚假需要,用真实需要代替虚假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第二,人化自然是满足人的现实需要而非抽象需要的自然。人的需要是现实的、具体的,受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不是一个抽象的范畴,也不是一个抽象的符号价值体系。人的需要本身如同需要的满足方式一样是历史的产物。由此,人化自然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并非抽象虚幻的,而是具体真实的,涵盖人与物、人与人两个维度的内容,是从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对人们现实需要的真正满足。第三,人化自然是满足人的体系性需要而非单一性需要的自然。人的需要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随着生产体系的日益扩大,“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的一个不断扩大和日益丰富的体系”[1]。就是说,人的需要结成了一个带有自然性质的社会性需要体系,这种体系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以“需要的历史序列”的形式展现自身。由是言之,人化自然应以满足人的体系性的需要而非单一性的需要为目标,这种体系性的需要同步于时代发展,呈现出开放性的特征,表现为一种不断地由需要的“较低系统”向需要的“较高系统”发展的过程。

从现实情况来看,马克思关于人化自然的相关论述对于新时代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就人化自然的第一重含义而言,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力量。如同自在自然不会自动转变为人化自然一样,现实中的乡村也不会自动转变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要实现这种转变,必须依靠乡村社会主体,发挥农民群众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诚如列宁所说:“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2]一方面,要提升农民群众对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认知水平,激发建设的内生动力。为此,要加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政策宣讲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正确认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方面的价值和意义,强化农民群众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自主意识,实现从自发建设向自觉建设的思想转变,凝聚农民群众投身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集体力量。另一方面,要提升农民群众参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创造性,培育新动能。就此而言,要把握好三个着力点:一是提升农民群众将现代农业理念融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创新能力,培育产业新动能。当前,要深化农民群众对绿色农业理念、有机农业理念、健康农业理念、循环农业理念、农业工业服务业融合发展理念的认识,注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增添产业新动能。二是提升农民群众将休闲文化理念融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创新能力,培育文化新动能。现阶段,要提高农民群众对乡村观光旅游、体验旅游等休闲旅游的认知水平,结合地域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生态实际,创新践行休闲文化理念,提升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文化新动能。三是提升农民群众将技术治理理念融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创新能力,培育技术新动能。让农民学会熟练运用技术治理工具是提升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能力的重要环节,亦是增强农民群众主体性的关键一环。因此,要引导农民群众立足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技术治理手段,发挥好网络信息技术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的功能,助推农民群众参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创造性能力的提升,提高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技术新动能。

就人化自然的第二重含义而言,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化自然是能够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要的自然。这要求我们将农民群众利益的获得和需要的满足当作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为此,要把握好三重逻辑:一是主体评判逻辑。农民群众是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主体和成效的最终判断者。因而,要围绕建设的目标、规划、愿景等内容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切实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以农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评判标准,让农民群众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二是利益共享逻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旨在通过解决乡村社会现实问题,实现农民群众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等方面的共享,推动乡村社会全面进步。为此,必须充分关照农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诉求,尤其要注重乡村社会发展成果的合理分配,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共享发展。三是资本规约逻辑。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资本作为生产力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认为资产阶级创造出了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大的生产力。这种巨大的生产力“把中世纪遗留下来的一切阶级排挤到后面去”[1]。同时,他们也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指出,生活在资产阶级社会里的个人丧失了独立性和个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却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这种以资本增殖为唯一目的的生产关系,使得工人完全依附于资本,成为“机器的单纯的附属品”[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本的辩证理解,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方面,要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科学利用资本,发挥资本对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充裕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生态产品。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要从生产关系角度,运用法律、道德来规范约束资本使用的伦理边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语境中规制资本逻辑,避免资本不当使用与恶性扩张造成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异化现象,确保资本真正转变为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工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的需求。

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原则提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实践进路

马克思自然观蕴含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的双重意义,自在自然构成人化自然发展的基础,人化自然成为自在自然发展的目的,两者辩证统一于社会历史实践之中。一方面,自在自然是人化自然发展的前提条件和要素。对于人类社会来说,自在自然不可或缺,为人类社会提供了生存资料与发展空间,人类社会以自在自然为前提,遵循自然规律开展主体性实践活动,依赖于自在自然而存在。诚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界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3]可以看出,自在自然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必不可少的对象,是人化自然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另一方面,人化自然是自在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归宿。在批评黑格尔以抽象的形式直观自然界时,马克思指出:“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4]这句话从侧面反映了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有机联系,同时,也揭示了自在自然最终发展为人化自然的历史必然性。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来看,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自在自然不断转化为人化自然,从而满足人的需要。自在自然对人及其活动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其转化为人化自然是社会主体实践的结果,只有在实践中自在自然这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客观实在才能转变成为现实上满足人的需要的客观实在。

借由实践这一对象性活动,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生成了互动关系,相互作用、相互规定。在对象性的存在中,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构成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本质内容。立足生产实践,马克思指出,现实的个人在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双重空间中生存生活,受到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双重制约。这种双重制约相互交织,建构出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交互作用基础上的社会历史发展关系,将自然的人化历史与人的自然化历史有机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人遵循合规律性原则,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在对象化活动的自然界限中开展生产实践活动,将自在自然纳入人类社会生活,使之成为感性的人的活动的对象,成为与人化自然持续交互作用的人的身体。另一方面,人遵循合目的性原则,按照人的需要改造自然界,经由生产实践将自在自然转变为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人化自然,变成社会历史的客体、社会性的存在和人生存发展的现实空间。质言之,只有植根于生产实践这一历史唯物主义根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才能达到有机统一,自在自然與人化自然才能达到有机统一。在有机统一的意义上,自在自然即人化自然,历史地生成于人的生产实践之中;人化自然即自在自然,是人在能动的生产实践基础上向自然界的本真复归。

新时代,马克思的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融合思想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了原则指导。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将合规律性原则与合目的性原则有机统一起来,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一方面,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自觉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突显科学性。正如戴维·哈维所说:“只有通过发现自然的‘真正法则,我们才能学会以有利于我们物种的方式‘自然而然地与自然相处。”[1]在此意义上,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秉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地处理好经济理性和生态理性、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多方面的关系。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崇尚经济理性、追求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虽无可厚非,但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经济理性、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都应与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全面发展的生态理性、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一致。如果无视生态属性,一味地张扬经济属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就将难以为继,并偏离其建设的初衷。因此,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有机融入生态文明思想,在为人民群众谋取生态幸福的人文情怀下,发挥经济理性和生态理性、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共增的价值功能,达到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协调统一的良好状态。另一方面,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在自然界的客体主体化与人的主体客体化的互动中遵循应然的生态正义,突显价值性。绿色是人类社会的底色,绿色生活是植根于自然界之中、合乎人的本质之发展性的生活。当前,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推动人们绿色生活方式的形成,要“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2],把生态美学教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提高人们的生态文明素养,提升人们的生态审美意识,自觉养成一种发现自然之美、欣赏自然之美的审美自觉,筑牢崇尚绿色生活的根本价值取向。“要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3]。此外,绿色生活方式的形成还要培育人们自觉养成绿色消费的习惯,拒斥无节制消费,抵制资本逻辑对消费的宰制,消除人们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休闲消费方面的“物本”价值取向,实现人从“单面人”向“自由全面发展的人”进步的美好生活逻辑的重构。

运用合规律性原则与合目的性原则开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将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结合起来,把握好三个维度:一是关系维度。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个存在物必定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其他存在物之间呈现出对象性的关系,“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4]。可见,现实世界是一个关系的集合体,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任何一个存在物都嵌于关系之中,因关系的无限连接而成为一个总体性的存在。这启示我们,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方面,不能只注重自然解放而置人的解放于不顾,也不能只注重人的解放而置自然解放于不顾,而要立足关系角度,将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作为一个有机的复合体来统筹考虑。二是秩序维度。秩序是事物运动的基本矛盾规律的体现,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两类。自然秩序是自然界的运行之道与万物的生命法则,是社会秩序的根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的适宜的状态,与自然秩序高度统一。从秩序角度来看,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统一源于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统一,虽然自然界与人是两种异质存在物,但就自然界与人的共生共存的秩序关系而论,两者应是统一和谐的。基于这种认识,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要平等看待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并将两者有机融合,共同推动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目标的实现。三是价值维度。针对人类中心论,海德格尔进行了批判反思,认为人们必须转变生存态度,树立“人类与大自然共生共荣”观念,并强调指出:“人不是存在者的主人。人是存在的看护者。”[1]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发展不是单一的自然解放,亦不是单一的人的解放,而是在摆脱功能性的物与功能性的人的基础上实现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的价值性的统一。在此意义上,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作为一种摆脱了功能性思维束缚的有序的价值关系构建,内在地规定了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及其各自的价值地位,为形成自然人化与人自然化之间的平等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自然与人的相互生成和一体化发展,在价值层面真正达到“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的统一。

四、结语

如上文所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问题本质上是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一种历史性呈现,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深刻阐释指引我们从根本上化解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一系列问题。实际上,无论是在理论逻辑层面,还是在实践逻辑层面,只有达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像马克思那样深切关怀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真实的生活,以辩证思维和历史思维视角来审视人类社会生存环境与发展环境,才能真切听到马克思穿透历史的响亮声音及其时代回响。因此,必须立足马克思文本,回到其原初的理论语境与思想语境,秉承其现实关照思想,深入挖掘唯物史观中的自然概念界划与当代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内在关联,从存在论高度再现马克思自然观对当下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马克思自然观建立于科学的实践观之上,从社会历史发展视角审视自然与人的有机体关系。从作为社会历史原材料的自然到与人類社会相互作用的自然,再到共产主义社会中与人道主义相统一的自然主义中的自然,自然在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过程中从未缺席。因此,在新时代我们要切实贯彻实现高质量发展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继续深刻发掘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意蕴与历史价值,“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3],走出一条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具有中国式现代化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新道路。

〔责任编辑:洪峰〕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31日,https:// www.gov.cn/zhengce/2013-01/31/content_5408647.htm。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5页。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8年9月26日,https://www.gov.cn/gongbao/ content/2018/content_5331958.htm。

[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1页。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二〇二三年一月二日)》,《人民日报》2023年2月14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1月1日)》,《人民日报》2024年2月4日。

[6][7][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第206页,第52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9—580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第4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3]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梅俊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5][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第363页。

[7]项久雨:《新发展理念与美好生活》,《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10期。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62页。

[2][4][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第202页,第196页,第222页。

[3]黑格尔:《自然哲学》,梁志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页。

[7]《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荣震华、李金山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04页。

[1][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第528页,第16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86页。

[5]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6年版,第6—8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9页。

[2]《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8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第38页。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第220页。

[1]戴维·哈维:《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胡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页。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人民日报》2024年1月12日。

[3]习近平:《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求是》2024年第1期。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1]马丁·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03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3]习近平:《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求是》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