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研究

2024-04-24 08:22任福真李婉玉
辽宁经济 2024年1期
关键词:保险+期货保险农业经济

任福真 李婉玉

〔内容提要〕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自2016年开始“保险+期货”业务模式,通过保险与期货市场的结合,已取得显著成效,为农民收入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因此,深入研究该模式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更好地促进这一模式在各地的推广试点中发挥作用,因此本文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详细阐述其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运行机理,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保险+期货”模式的完善和推广,助力金融市场和农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郑商所;农产品交易;“保险+期货”;价格风险;农业经济

一、引言

在新形势下世界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强,随着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中国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逐渐加大,如何构建农产品价格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农民生产合理收入,守住粮食生产底线,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自2016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八年提到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相关内容,全国各地自2015年起开始陆续推行试点活动,其“保险+期货”模式为防范农产品价格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提供了有效路径。

由于我国相关市场起步较晚,随着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解决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断暴露的问题。因此,本文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详细阐述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运行机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保险+期货”模式的完善和推广,助力金融市场和农业经济的发展。

二、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理论与机制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作为一种创新型价格风险管理方式,基于传统的农机保险,在此基础上,通过政策上的鼓励,将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结合起来,郑州商品交易所目前主要有“价格保险+期货”及“收入保险+期货”两种模式试点项目。其中,“价格保险+期货”模式是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投保,当价格波动超出合约规定范围后,予以保障农产品的价格,保障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较小的成本来确保未来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而“收入保险+期货”模式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收入进行投保,进一步考虑了产量波动的影响,能够满足政府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

“保险+期货”模式主要参与者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以及相关的政府机构组成。运行机制如下,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各方,建立相关意愿和有效的沟通机制,保险公司通过相关农业数据及农产品历史价格数据,结合当期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确定相关保险保费价格,并设计相应保单方案。其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综合考虑相关政府政策、参保成本和未来收益等因素后,确定投保并按参保合约支付相应保费。再者,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购买以农产品为标的的看跌期权协议,并支付期权费,期货公司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复制购买相同标的的看跌期权产品。通过“保险+期货”的模式,将农产品价格风险或收益的不确定性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转移给金融衍生品市场上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广大投资者,以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最后,当保险合约到期后,根据农产品现货价格及保险条款进行一系列的最终结算和执行。

三、郑交所农产品“保险+期货”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郑交所农产品“保险+期货”发展现状

自2016年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开展“保险+期货”项目以来,在政策的鼓励下,郑商所不断携手各期货公司积极推进“保险+期货”项目,不断发展成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到2023年12月,郑商所支持开展“保险+期货”项目累计183个,其涉及的农产品有花生、苹果、棉花、白糖、红枣、甜菜等,共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3个县(包括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重点县64个),总保费规模约为4.15亿元,其中财政支持约1.35亿元,推动承保的相关农作物种植面积约250.44万亩,参与“保险+期货”相应农产品生产经营者17.31万农户、为118.63万吨现货提供93.44亿元风险保障,在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市场风险能力、稳定种植收入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综上,郑商所在探索推进“保险+期货”模式的七年中,由最初的试点进一步发展为“郑商所新农提升计划”,参与主体日渐丰富,覆盖地区与行业也日渐广泛。

(二)郑商所“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特点

郑商所在“保险+期货”模式发展过程中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不断探索创新,从“价格保险”升级到试点苹果“收入保险”模式,在持续推进服务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发展的基础上,增加了油菜籽品种,为油料产能提升国家战略积极贡献力量,进一步完善立体化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保障水平。二是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带头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作用,保障农民收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三是试点区域不断扩大,郑商所不断开展不同累心的项目试点合作,试点区域从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至11个及以上。

四、郑商所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支持过于单一化

在推动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政策性支持主要集中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于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而言,政府的参与干预了市场价格的形成,可能降低了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利润空间,从而影响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对于政府而言,长期的政策补贴可能导致财政压力,一旦政策性支持资金不足,可能会导致市场规模难以扩大,其“保险+期货”的机制难以运行。对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言,缺少政府在保费上的补助,将会增加参保成本,对郑交所农产品“保险+期货”发展现状分析发现,大部分试点项目保费由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承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微小或零成本就可以投保,从长远来看,农户承担更高的保费是“保险+期货”模式的推广的必要历程,过高的保费是否会压缩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需要通过多样化的政策性的支持予以解决。

(二)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不足

在有效市场下,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趋同,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心理预期对市场价格进行预判,但由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农产品期货市场与有效市場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郑商所农产品期货的价格有时无法正确反映现货价格,而“保险+期货”模式下的目标价格是依据期货价格参考确定的,这时,农民就难以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和市场需求情况,从而难以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和销售策略,影响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收益,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就难以根据市场价格走势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和期货合约价格,从而难以保障农民的权益和促进市场的发展。因此,当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不足时,“保险+期货”模式将会失灵,难以取得其预期效果。

(三)缺乏相应期货期权品种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需要有足够数量的农产品期货品种来满足市场的需求。截至目前为止郑商所仅有以花生、苹果、棉花、白糖、红枣五种农产品期权“保险+期货”试点,对于种植面积较为广泛的,如小麦、玉米、大豆等基础农作物产品并未涉猎,与农产品经营种类的数量相比更为稀少,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发展。同时,与涉农保险公司合作的期货公司无法在郑商所中的场内期权进行完全的风险对冲,这使得期货公司在对冲期权风险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加大了期货公司参与的风险成本,同时,期货公司要根据未挂牌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实时调查和产品设计,进一步增加了期货公司的运营成本。

五、优化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对策

(一)开展多元化政策性支持

为了解决政策性支持过于单一化的问题,政府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政策性支持措施,以促进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首先,政府可以整合相关资源,通过交易所建立相关的农产品价格指数、提供市场行情分析等方式,向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提供市场信息支持,帮助其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价格保险,在满足农产品生产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利润空间。其次,政府可以优化补贴方式,例如采用“先赔付后补贴”或“按比例补贴”等方式,避免出现保险公司或农民虚报理赔金额的情况,提高补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政府承担过重的财政压力。最后,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如电视、广播、自媒体、新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保险+期货”模式的好处和操作流程,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参保意识,以便于“保险+期货”模式的长期推广。

(二)加强期货与现货的联动

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趋同是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的重要一环,为构建有效市场,政府和期货交易所应该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期货与现货市场信息的互通程度并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期货市场价格引导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化,实现价格发现功能的有效传递,以便让参与者及时了解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变化趋势,从而更好地进行交易和风险对冲。同时,可以建立期货与现货市场的联动交易机制,促进期货与现货市场的融合发展。此外,政府和郑商所还应该考虑到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农产品期货市场,以促进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机制的运行,确保其能够实现预期效果。

(三)增加交易所的上市品种

郑商所农产品期权市场的品种相对单一,这不仅限制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选择,也限制了市场的流动性和多样性。为了改善农产品期权市场的品种单一化问题,政府和期货交易所可以借鉴其他交易所相关经验,积极申报推动试点发展的期货品种,拓展小麦、玉米等品种与试点,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多样性,不断扩大试点的覆盖范围,降低期货公司风险敞口,并通过建立期权风险管理机制,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管理其面临的风险,促进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

(作者单位:郑州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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