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的逻辑观照与实践路径

2024-04-24 08:43李梅
江苏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共同富裕

内容提要 第三次分配实施的本质在于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改善收入分配机制的不合理。深刻认识与理解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与客体,才能更好地把握第三次分配的主导机制,促进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发挥。在财富再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实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第三次分配,也要从整体性的视角出发对财富分配的内容与分配效应进行反思。我国追求的共同富裕是精神富裕与物质富裕的统一,这一特点应该体现在财富创造与分配的全过程中。同时,财富的分配效应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衰减,随着分配次数的增加,分配效应在逐渐降低。因此,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财富再分配过程中的作用。不仅要推动现有公益慈善事业的转型升级,还要积极创新与拓展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路径与形式。在顺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革的同时,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创新形式,共同促进第三次分配发挥更大效应,助力我国早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关键词 共同富裕 第三次分配 分配制度 公益慈善

李梅,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时代共享发展理念的逻辑机理与动力机制研究”(22CKS034)的阶段性成果。

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出台,促进了我国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进一步探索。自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到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历史性跨越。然而在蛋糕逐渐做大的同时,我国面临的贫富差距问题也日益严峻,基尼系数长期处于较高水平[1]。因此,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已经成为我国奋力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

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是促进我国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居民的基础收入与财富格局,第三次分配的重点在于社会资源的优化与配置,改善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缓解贫富差距与社会不平等等社会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第三次分配作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多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这彰显了我国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与信心,与此同时,第三次分配也成为助力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

关于第三次分配何以助力共同富裕,学界已形成一些共识:一是第三次分配在助力共同富裕过程中的定位与角色。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有益补充[1],这种补充性的角色会在未来将持续很长时间。二是第三次分配的基本特征。第三次分配建立在行为主体自愿自主的基础之上,不应受到外力的强迫或者干预[2]。政府在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实践过程中更多扮演着指导与辅助的角色。三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践形式。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传统的公益活动形式依旧是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实践的主要载体[3]。除了这些基本共识,学者们对第三次分配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看法不同。其一,对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性认识。不论是将第三次分配的主体界定为公益慈善组织[4],还是将其定义为市场组织或者其他更广泛的社会主体[5],都对后续一系列理论与应用研究产生不同影响。其二,关于第三次分配的主导机制。有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本质上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6],也有学者认为道德力量才是第三次分配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第三次分配的主导性力量[7]。

本研究基于上述讨论,尝试对第三次分配的本质性问题进行理论回应,并进一步厘清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相关问题。从理论辨析与实践路径两个方向入手,对于第三次分配如何助力共同富裕的问题展开多维、立体的分析。对这些内容的探索将有助于在理论层面上深化对共同富裕与财富再分配相关研究领域的理解与认识,在实践层面上激发第三次分配的内生动力,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国早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一、第三次分配实施的前提

第三次分配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和改善由于收入分配机制不合理而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而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形成不仅表现在财富的分配层面,也涉及财富的创造层面。因此在探讨如何改善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之前,首先要从财富的创造与分配两个向度来分析我国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的成因。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由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两种调节方式构成。

1.初次分配面临结构性失衡

初次分配在我国居民财富分配格局中占比最大,是基础性的分配方式[8]。因此,初次分配也被称为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指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过程中,按照各生产要素主体对产出直接做出贡献的大小给予货币补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形成劳动者个人收入、企业收入和国家收入等三种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构性失衡是从财富的创造向度上导致我国居民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本性原因,因而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改革应以初次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1]。

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存在一些结构性失衡问题,这给后续的财富分配机制带来很大压力。这种结构性失衡主要体现为居民部门、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的收入分配结构失衡。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资本收入(包括财产收入和经营性留存)分别是居民部门、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的主要收入来源[2]。研究发现我国居民部门的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较低,行业垄断、行业歧视或行业间收入不平等较为突出[3]。此外,国民的工资性收入增速远低于GDP增速[4]。造成这种失衡现象的一个主流解释是企业和政府对国民收入构成挤占效应,体现为市场部门资本收入占GDP比重与政府部门生产税净额占GDP比重较高[5]。这些现象的产生受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与垄断等相关经济政策与经济行为的影响[6],也反映了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仍不够健全和不够完善。

2.再分配加剧利益关系失衡

再分配通常被称作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是在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所得税、转移支付等形式对初次分配后的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它是调节初次收入分配差距的主导手段,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在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7],以再分配方式加剧利益关系失衡的现象依然频繁发生。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例,学界有关社会保障体系对再分配的调节效果存在不同的声音与观点[8]。持正向调节论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转移支付对缓解地区间、城乡间的贫富差距有一定效用;持逆向调节论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对收入分配有逆向调节作用,存在累退效应[9]。这种逆向调节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碎片化、差别化等。因此,再分配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加剧了收入分配结构的失衡。

当下我国面临的经济发展目标已经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基调转向“追求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政策基调。伴随着初次分配与第二次分配的实施,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收入分配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等問题也随之产生,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完善分配制度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二、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基础与逻辑观照

“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在国内最早由厉以宁教授提出,他对中国的收入分配进行了清晰的介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这意味着生产要素提供者在市场竞争中按照竞争结果进行分配[1]。因此,基于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不仅会产生收入差距,而且常常会产生较大的差距。第二次分配正是政府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通过税收调节、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厉以宁认为在中国第三次分配是客观存在的[2]。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既不源于市场也不源于政府,而是来自社会力量的崛起与个体需求的持续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居民收入的增加,个体逐渐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例如自愿捐赠、志愿服务、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与社区互济互助等。因此,第三次分配存续的事实基础正是这种发端于公民自愿性质的、基于个体自身需求产生的收入调节活动。也正是这一概念高度的主观性与模糊性,致使对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以及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的认定出现诸多争论。这些争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第三次分配主体性的认识。本文就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与客体、社会属性与道德属性这两个理论问题进行讨论。二是从共同富裕的视角出发,对于财富分配的内容与分配的效应进行整体性的反思与审视。这个过程不仅要考虑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于共同富裕实现所发挥的主导性作用也不应该被忽视。

1.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次分配本质上是一个资源再配置、再组合与不断优化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是简单的财富转移与资源流动,而是涉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由此,延伸出来了一个关于第三次分配的根本性问题:资源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这就涉及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与客体这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应当是参与资源再分配的各方行为主体,包括政府、市场与社会各部门。学界与实务界常常将第三次分配等同于公益慈善。相当一部分研究将公益慈善视作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践形式[3]。本文认为,公益慈善这一实践方式并不能涵盖“社会”部门下所有类型的资源分配活动。第三次分配与公益慈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前学界对于财富的三次分配方式基本上达成共识,它们隶属于三种不同的资源分配主体,即市场、政府与社会。第三次分配当归属于社会部门,厉以宁文章中对于第三次分配的阐释——“非交易的关系和活动”[4]能够很好地展现其社会部门的性质。所以,这种非交易的关系和活动方式不仅包括公益慈善,而且还应当囊括基于社会关系的资源分配、冲突所导致的分配以及共享经济等多种方式[5]。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与定位是颇为广泛的。对于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的主体性认识要超越传统的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它不应受限于某一组织类型。相反,第三次分配的研究框架与实践机制应当建立在多部门协同合作的基础上。如果我们对于第三次分配主体性等相关问题的研究视域局限于公益慈善问题的话,就难免落入对于传统公益慈善事业实践路径的依赖,从而忽视第三次分配在调整资源的重组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改善市场经济效率方面的巨大潜力与无限可能。

第三次分配的客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穷人”。诚如前文论及的,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存在结构性失衡、利益关系失衡等问题,而收入分配结构失衡可能会对社会各个阶层成员造成影响,而不仅仅对社会底层群体带来影响。部分群体受到结构性或者系统性的不平等收入分配问题的影响,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第三次分配不是一个扶贫问题,其主要目的在于优化和改善那些由于收入分配机制不合理而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第三次分配的实施也不单纯是解决贫困问题,而是为了促进一个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体系的建立,通过调整和补偿机制来解决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的结构性失衡、利益关系失衡等问题,保障全体社会成员能在“蛋糕不断做大”的过程中获得合理报酬。因此,全面深刻地认识与理解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与客体,对于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路径及其后续研究有着关键意义。这也有助于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改革中的作用,构建一个更加友好、包容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体系。

2.第三次分配的社会属性与道德属性

社会属性与道德属性这两个核心概念在有关第三次分配的主导机制的研究中高频出现,然而有关二者的定位却很少得到阐释与区分。有研究认为,社会属性应当成为第三次分配的关键抓手。尽管第三次分配崇尚道德属性的作用,期望以道德约束促进社会资源的自愿流动与转让,但第三次分配的本质是社会资源的流动与整合[1],道德机制的参与只是一种广泛的催化剂。不仅在第三次分配,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道德的力量也深嵌其中。20世纪70年代欧美经济学界兴起的道德经济学就是道德力量影响下产生的一种政治经济形态,其诞生的基础是各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断加剧的贫富差距与社会不稳定使低收入群体开始产生不满与抗议[2]。因此,道德经济学的主要任务是对现有不合理的市场规则与经济政策进行修正,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完善经济调控以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这对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由此可见,道德属性的作用不仅存在于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过程中,也是引导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力量。道德的力量不应被视为一种额外的、“劫富济贫”式的补充,而应当体现在经济调控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因此,道德属性应当成为第三次分配的主导性力量。

3.共同富裕:精神富裕与物质富裕的统一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伴随着共同富裕的持续推进,财富分配逐渐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意涵。对于财富这一概念的解读已不仅仅停留于经济学意义上的收入、财产等物质性内容,精神财富等非物质性的内容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第三次分配是我国追求实现精神富裕的主要载体,其原因主要在于往往发端于“道德的力量”。有学者将道德视为一种产品或生产力,它能产生效用,这种效用是通过道德主体的行为对其自身产生的心灵与精神满足等来实现的[3]。还有研究认为,有关精神财富的内容已超越经济学研究范畴,它与个体的精神追求和人民美好生活紧密相关[4],是个体依据自身的发展需求而产生的更高层次需求。所以,无论是从经济学、伦理学抑或其他学科视角来理解,个体对精神财富的追求已成为普遍共识。

我国的共同富裕应当是精神富裕与物质富裕的统一,精神层面的富裕与物质层面的富裕应当受到同样的重视[1]。尽管目前在有关共同富裕的研究中,大部分精神富裕研究聚焦于第三次分配领域,但正如上文所论述的那样,对于精神富裕的追求与实践不仅仅体现在第三次分配中,也不应为第三次分配所独有,事实上,它也被应用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精神富裕或者说对于道德的追求,是财富的创造与分配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因素。无论是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的道德人假设,还是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其探讨的根源都围绕着人性展开。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本逻辑”将不断超越“资本逻辑”[2],因此,共同富裕不仅是一个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分配问题,也是一个精神富足与道德建设问题。对于精神富裕的追求应当广泛贯穿于财富的创造与分配的全过程中。

4.共同富裕:基于财富分配效应的审视

我国当前已经初步形成以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为主要模式的财富分配格局。本研究认为财富分配方式带来的分配效应存在边际衰减效应(如图1所示)。即在財富分配过程中,随着分配次数的增加,分配方式发挥的分配效应在不断衰减。其中,由市场部门主导的初次分配对于收入分配差距起着主导性作用,这主要是由我国经济增长的非均衡特征所决定的[3]。这一特征的积极之处在于能够发挥个体的劳动积极性,消极之处在于会造成收入极化。因此,由公共部门主导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初次分配带来的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状况,这一分配方式涵盖政府转移支付、税收、社会保障等,养老金和退休金收入、政府的各种补助收入等[4]。但这种调节作用更多体现为一种“放大镜”功效,如果初次分配结构陷入失衡状态,试图通过再分配方式加以扭转是很困难的。如前文所述,再分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初次分配中出现的结构失衡与收入不平等,其带来的改善效应亦十分有限。

第三次分配建立在前两次分配的基础之上,试图对收入分配不均进行调节,现有的主要渠道是慈善捐赠。在财富再分配的效应分解中,由慈善捐赠所带来的财富再分配效应大约为0.5%[5],分配效应非常有限。所以,第三次分配在我国收入再分配调节体系中发挥的是补充性作用[6],其产生的分配效应非常温和。当前主流研究将第三次分配视为独立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新的分配形态。寄希望于社会机制能够独立于市场与政府,通过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以缩小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缓解收入分配失衡局面,是不太现实的。分配次数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分配效应的显著提升。所以,要审慎对待有关第三次分配的分配效应等相关问题。对于有关共同富裕与财富分配问题的相关研究,相较于分配次数(N)而言,分配效应(F)更应当成为研究重点。

三、第三次分配助推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共同富裕是现阶段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战略目标,要努力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此,共同富裕不仅要考虑经济的增长,还要兼顾财富的分配。当前我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处在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的进程中,数字社会的转型与风险社会的形成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挑战。因此,要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第三次分配恰好处于这样一个重要的窗口期和机遇期。要充分认识与把握第三次分配这一理论与实践工具,挖掘第三次分配对于改善与优化财富分配机制的潜能与动力,借助第三次分配提升市场经济的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推动社会福利最大化发展。这不仅是全面实现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路径,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体现。

在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发展的实践过程中,要深刻理解与认识第三次分配主体的复杂性与多元化。第三次分配既不能被视作一个公益慈善问题,也不应被理解为简单粗暴的财富掠夺与转移流动。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息息相关。因此,对于第三次分配实践路径的探索要从以下两个思路来进行。一方面,推动现有的公益慈善事业转型升级。促进传统慈善行业加速融入数字社会的发展进程,提升公益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实践效应与社会影响。另一方面,积极向外拓展与创新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路径与分配形式。鼓励并支持企业、政府、个人等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充分调动与协调社会资源,进而最大化地挖掘第三次分配的潜能与活力。

1.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转型升级

建设数字慈善新业态,丰富慈善实践机制。从目前的经验来看,传统公益慈善事业给第三次分配带来的改善效应十分有限。现有研究表明,在财富分配效应的分解中,再分配具有80%以上的分配效应;第三次分配的贡献率不足20%,分配效应较低,而其中由社会捐赠带来的效应大约为0.5%,分配效应非常有限[1]。因此,如何在当前快速变革的数字社会环境中引导公益慈善行业积极转型,丰富慈善实践的形式与机制,发展与建设数字慈善行业的新业态已经成为第三次分配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挑战。要鼓励慈善组织自身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学习运用新方法、新工具,不断提高慈善组织在互联网社会中的竞争力;政府等相关政策机构要加强对数字慈善相关实践的干预与引导,为慈善组织的数字转型提供友好的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助力慈善组织的数字化转型;互联网企业等相关市场组织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协助传统慈善组织搭建相关慈善信息与数据平台、网络慈善监管平台等,从技术支持的角度助力慈善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与升级。

培育多样态慈善文化,健全慈善參与机制。慈善文化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民众的价值观、行为习惯和社会规范,进而引导和规范慈善行为。这不仅是我国推动第三次分配实践的重点内容,也是促进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传统慈善事业大多有官方背书与支持,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则更加灵活与独立,自我造血的功能也逐渐强化。因此,要避免传统慈善对于“官办”的过度依赖,鼓励多元主体开展慈善实践,推动慈善事业独立、科学地发展。公益慈善实践的发起主体不应拘泥于政府与群团组织单位,由民营企业、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元主体带动的社会涓滴效应亦不容小觑。要加强对多样态慈善文化的传播与推广,促进丰富多元的慈善文化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实践紧密结合。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多样态的公益实践,建立健全公益慈善组织的参与机制,进而增强公益慈善行业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发挥的社会效用。

2.拓展与创新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路径

发展共享经济,助力协作共赢。共享经济与第三次分配具有相近的发展理念。第三次分配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不合理收入分配结构,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共享经济的诞生和发展正是基于资源的闲置与过剩[1]。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形态,共享经济的发展能够在兼顾供需双方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供需双方的协作与共赢,其实践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产品服务系统的共享、再分配市场中对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协同式的生活方式等[2]。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对闲置资源的共享与再利用,这与第三次分配的发展理念不谋而合。因此,共享经济的出现与发展能够切实有效地推动第三次分配的落地与实践,调节与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在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中,国家与政府可以借助共享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市场经济中的闲置产能与过剩资源,实现闲置资源的再配置,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从而达到共享发展的目的。在微观实践层面,消费者在参与共享经济的同时也成为生产者,生产与消费的界限在共享经济中变得模糊[3]。因此,每个人都既能够在平台中发起需求,也能够在平台中产生供应。这种新的生产关系为社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模式带来颠覆性的改革,也为第三次分配的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因而,第三次分配也应积极适应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变革,借助于共享经济的发展平台,不断创新与拓展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有效实践路径。

创新企业社会责任,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载体,承担财富创造与分配的重要职责。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有助于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实践,也对改善财富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格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与实践价值。一般的企业社会责任往往体现为直接的利益让渡与转移,如金钱捐赠、实物捐赠、志愿服务等。这种直接的财富转移与流动通常无法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尝试探索与创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机制,鼓励企业发挥业务优势,将社会福祉、社会责任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对于企业而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丰厚的社会资本,增加消费者信任。因此,在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让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能够在保证企业赢利的同时,也能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调节,进而提升整体社会福祉。这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道,也是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力量。

四、结语

促进收入分配趋于合理、缓解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第三次分配正是党和国家在迈向共同富裕的实践过程中进行的积极有益探索,其本质在于优化与改善我国收入分配机制不合理的问题。要全面认识与深刻理解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与客体,更好地把握第三次分配的主导机制,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在财富再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实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第三次分配,也要从整体性视角出发对财富分配的内容与分配效应进行反思。我国追求的共同富裕是精神富裕与物质富裕的统一,这一特点应该体现在财富创造与分配的全过程中。同时,财富的分配效应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衰减,随着分配次数的增加,分配效应在逐渐降低。因此,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财富再分配过程中的作用。

在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发展的实践过程中,不仅要推动现有的公益慈善事业转型升级,打造数字慈善发展的新模式,培育多元化的慈善文化,还要积极向外拓展与创新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路径与分配形式。顺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发展共享经济,创新企业社会责任形式,探索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发展的多元路径。

〔责任编辑: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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