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民众开会:孙中山民权初步思想实践研究(1928—1935年)

2024-04-24 13:09王涛王建华
江苏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关键词:议事规则民权议事

王涛 王建华

内容提要 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提出民权初步思想,主张训练民众开会以培养现代公民,进而实现“纠合群力”“发达民权”。借助学校和民众教育,南京国民政府以普及和演习议事规则为着力点,实践了民权初步思想。在学校,国民党注重传授学生系统的议事规则,训练其专业的议事技能。围绕选举权的行使,以识字为先导,国民党面向失学民众普及议事常识并训练其使用选举权。受观念束缚,受训后的民众议事能力与孙中山的设想仍有较大差距,这表明训练开会既要系统灌输议事规则,更要树立良好的会议氛围,以变迁议事观念,启蒙公民的权利、集体和规则意识。总结民权初步思想的实践教训对于新时代培养合格公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一定鉴戒意义。

关键字 孙中山 民权初步思想 公民意识 训练开会

王涛,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建华,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一、引言

《建国方略》被称为近代中国谋求现代化的第一份蓝图。在其中的《民权初步》[1]里,孙中山提出训练民众开会以培养现代公民进而“发达民权”的主张,反映了其独特的公民教育思想。“训政”开始后,民权初步思想被国民党确立为国家建设“具体的根本大法”并加以落实[2]。至华北事变前,《民权初步》已成为各行各业议事准则和公民教材,影响广泛。

学界对《建国方略》中的《实业计划》《孙文学说》已有不同程度的讨论,但对《民权初步》的研究十分薄弱。20世纪50年代起,台湾学界开启《民权初步》的研究,讨论该书的编写用意、知识来源、内容、价值及缺陷等[1],但未注意其实践运用。改革开放后,大陆学界一方面从制度角度出发,讨论《民权初步》对西方制度的移植[2]、对晚清民初民主议事规则的发展[3]及其在制度构建上的不足[4]等问题;另一方面重点讨论《民权初步》与现代公民培育的关系。较早研究该问题的徐梁伯指出:《民权初步》是民权主义的实现工具,目的在于养成民众民主参政、集会结社的自治意识,促进人的现代化[5]。后续学者多持类似观点,如李泽厚等[6]。

学界既有研究多止步于文本分析和思想梳理,对《民权初步》与公民培养间的内在逻辑及其实施方式、效果等问题未展开讨论。本文尝试在梳理民权初步思想理路的基础上观察南京国民政府训练民众开会的实践经过并评估其绩效,同时探讨观念变迁在训练民众开会、启蒙公民意识中的影响。

二、民权初步与现代公民的培育

议事规则是现代会议制度的核心,在西方被用于规范议会、公司和社会组织的开会行为。其最初是作为代议制一部分而被引进中国[7]并被纳入晚清民初的民主政治建设。“预备立宪”时,清廷参考西方议会规则,制定、实施了《资政院议事细则》。民初临时参议院、第一届国会参考晚清先例,先后制定、实施了《参议院议事细则(1912年)》《议院法》等[8]。

孙中山促成了议事规则在现代国家建设中的角色转换。不同于西方社会和晚清民初政府对议事规则的传统定位,孙中山视之为培育现代公民的方法。作为议事规则的《民权初步》回应的是为什么中国“人心涣散,民力不凝结”和如何解决该问题,而非政权如何开会问题。孙中山的答案是“民权未张”:晚清“异族专制”、民权缺失以致中国人一盘散沙,加之“国体初建,民权未张”,才使得袁世凯复辟帝制[9]。以“发达民权”为目标,孙中山将目光转移至国民,特别是议员等精英的素质上。

民主制度须以相应的公民素质为基础。“政治机构无论设计得多么精妙,如果没有受过教育的公民作为基础,就无法保证有良好的管理。”[10]近代知识分子在向西方学习新制度的同时也主张培育新国民。孙中山则要求在革命胜利后,“训练清朝之遗民”,使之“成为民国之主人翁”[11]。议事规则是训练内容之一。

会议是“民权初步”。孙中山强调发达民权“从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始。而欲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又非集会不为功”。会议“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即“民权初步”[1]。会议之所以能“纠合群力”又“发达民权”,与其运行条件、使用场合相关。“凡研究事理而为之解决,一人谓之独思,二人谓之对话,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规则者”才是会议[2]。这意味着开会是解决“某一团体或某一部分的人公同事务”[3],也须遵循平衡和保护个体、群体权利的议事规则[4]。理论上,开会可使个人针对集体事务交换意见,集思广益,并“使少数服从多数,统一意志,发生团结力量”[5]。同时,代议制运行离不开会议。孙中山将国民视为“统治权之所出;而实行其权者,则发端于选举代议士”,若按部就班则“民权发达”指日可待[6]。显然,国民行使民权是“发达民权”出发点,行使民权的工具是会议。有效开会成了发展民主政治的基础条件。

会议被视作“民权初步”更有其特殊历史背景。章炳麟在为《民权初步》所作的题辞中指出专制遗习对近代民主政治的负面影响。章称君主“恶臣下为朋党,制其会聚”,大臣“私室谈宴无过辞赋文史之间”以避君主猜忌;至于大事则“长官主之,僚属虽集议,默如也”。因而传统中国人“家有私书而会议无成则”。延续传统,民初议员“发言盈庭未有矩则,其纷扰固宜”。究其原因,章认为“非言之罪,未习于言之罪”[7]。对此,孙中山强调不擅开会的国民“实未能行民权之第一步”[8]。这表明能否有效开会关乎民主革命的未来,要求必须培养擅长开会的国民。

实现“民权初步”要学习开会。孙中山认为西方人对于议事规则“童而习之,至中学程度则已成为第二之天性”,因而“西人合群团体之力常超吾人之上”。为此,他主张国民学习议事规则,《民权初步》便是他“教吾国人行民权第一步之方法”。他认为“苟人人熟习该书,则人心自结,民力自固”[9]。这实际是以训练开会启蒙国民的权利、规则和集体意识,培养现代公民,最终实现“发达民权”的目的。

民权初步思想将《民权初步》的受眾定位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社会”会员。“社会”指独立的永久性会议组织。英文语境里的会议是一分为二的概念,assembly强调会议组织,meeting指开会过程[10]。孙中山将之合二为一,把会议视作开会行为和组织的集合。他将会议分为临时集会、委员会和永久社会。其中永久社会既是永久性会议,也是独立团体,形式包括家族、公司、社团、政党、议会等[11]。《民权初步》重点介绍的是“社会”成立法、会员权利义务、动议、讨论、表决、修正等规则,故其也被孙中山称为《社会建设》。在使用方法上,孙中山倡导的是“社会”会员自觉学习和演练《民权初步》[12]。

及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人对民权初步思想的受众和使用方法作了调整。国民党人理解的《民权初步》受众是一般民众,意义是使一般民众知道什么是民权并掌握运用民权的方法[13]。民权初步思想实行的基础是民众普遍自动结社。知识分子、政客结社,使用《民权初步》并非难事,但对一般民众来说并不简单。议学专家钱实甫指出,在一个从无群体生活经验和习惯的国家要求民众开始自行结社,比较困难。便宜顺序是先使民众明白开会的好处,养成群体生活习惯和经验,熟悉以众人之力解决众人之事的办法,再使具有管理众人之事的能材实现全民自治的最后理想[14]。由此,民权初步思想的实施路径从“结社→开会”转化为“开会→结社”,从自觉演习转变为政府传授和训练。

“党化”“三民主义化”的公民教育是南京国民政府训练民众开会的主要方法,具体渠道包括学校教育中的公民课和民众教育中的识字运动、集会训练等。《民权初步》作为教材而得以普及。民权初步思想由此进入现代国家建设轨道。

三、系统性训练学生议事技能

系统性学习议事规则主要在学校教育中完成。党义课、公民课专门承担传授会议知识与技能的任务。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各级学校增加党义课程暂行条例》,决定在小学、中学、大学课程中分别增加《民权初步》《建国方略概要》《建国方略》等课程[1]。与此同时,党义课、公民课教材专门编入《开会》《民权初步》《社会建设》等课文。

南京国民政府对不同学段的党义、公民教育的目标是梯次递进的,小学党义课程注重“使儿童得具体观念”,中学注重“使学生正确认识”,大学注重“使学生分析研究其理论体系及实施步骤,或运用方法”[2]。从教学目标到课程教学,党义教育所强调的“观念”“认识”是具象的会议常识,“理论体系”“运用方法”是具体的民权初步理论和系统的议事规则。1931年归并后的公民课保留了同等程度的会议知识。比较小学、初中、高中党义课程可知,课文内容由简单到复杂、由初级到高级、由常识到理论。初小学生认识到按时参会、发言权获得方法、不放弃选举权等常识即可;高小学生还要了解不同会议区别,学习简单的动议、讨论和表决规则。初中生粗略地接触民权初步理论和动议、讨论、表决、复决等较系统的议事规则。高中生则要掌握更专业的民权初步理论和完整的议事规则(表1)。

训练学生开会离不开练习。孙中山认为《民权初步》“诵读之、研究之犹未足臻其巧妙”,必须习练成熟[4]。南京国民政府为党义课、公民课增加了演习环节。1928年12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通令全国,要求各学校学生“注重演习民权初步”[1]。及至1930年11月,国民党加强对演习《民权初步》的执行力度,要求各级党部、政府机关、学校、团体举行集会时,“务须遵照《民权初步》实行,以资训练”[2]。

学校演习《民权初步》的方式是“训育”。在国民党“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中,初等教育的训育要“由民权初步的演习,使儿童略知四权之运用”;中等教育要“指导学生组织自治会及其他各种集会,以训练青年四权之使用”;高等教育则要指导学生自治,“以养成有组织有规律之习惯”[3]。在实现方式上,国民党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民间自行创造了多种训育方法,如小组训练法和课堂模拟法等。

不少学校采取小組形式训练开会。他们将学生编成若干小组,选择有主持会议能力的学生担任书记。学校训育处会前发放训练材料,内容由政治社会问题和修养问题组成。依年级高低,讨论问题划分为深浅不同的甲乙丙三种。小组会前研究、回答问题,会上讨论。开会时,书记任主席,主持讨论;训育处指派的指导员负责指导。每次组员发表意见之后,由书记以简要之语复述,以便众人讨论,最后由书记作结论,有错误或缺漏者,由指导员纠正或补足。会后,组员将讨论结果交给指导员批阅。根据批阅结果,训育处将讨论能力最优者编为特别组,组员轮流担任主席,讨论高深问题[4]。

课堂模拟法多出现在训育教材中。模拟会以实际发生事件为议题,由学生自行组织,教师从旁指导,以练习开会。马克谈在《新生活公民训练法》中设计了一个名为“开级会”的方案。方案以“不出席会议”“放弃选举权”“妨碍他人选举权”事项引起“动议”,提出“为什么不能放弃选举权”“要选什么样的人”等讨论问题。继而引出课文,说明道理:团体力量是由个人“守秩序地去讨论、去实行”而形成的,要做到不放弃选举权、自由选举最佩服的人、热心参加学校各种团体和按时出席会议等四条。这些问题和道理通过主题为“逃会的人”的模拟级会教授给学生。级会程序按照课本教授的议事程序执行,包括行礼、“恭读总理遗嘱”、主席报告、讨论、表决、宣布决议、闭幕七个环节。高潮是以陈小英逃会、放弃提名权和阻挠他人表决的反面故事,引出正面的规则教育。此时,作为训练者的级任老师叫停会议,针对反面故事批评道,会员应该出席级会,出席会议就不得放弃选举权,更不应该妨碍别人的自由[5]。简短的训练模拟了理论意义上的议事程序。

学校提供了系统的会议知识教育,但范围有限。据统计,1930年接受初等教育人数为9145822人[6],中等教育人数为514000人[7];1932年接受专科以上教育的学生共42700人[8];而1934年全国人口为412566196人[9]。粗略估计,这一时期接受学校教育的人口仅占总人口数的2.3%,其中94%接受的仅是初等教育。这表明,绝大多数学生仅仅了解发言权、选举与选举标准等会议常识。

四、面向失学民众普及会议常识

南京国民政府借助民众教育和地方自治运动等方式面向失学民众普及会议常识。此外,陶行知、黄炎培等民主人士兴办的民众教育馆、平民教育实验区等也参与到民众教育中,普及了会议常识。

民众教育以识字运动、民众学校课程教学、集会训练等方式组织民众学习开会。其中识字运动是基础和前提。“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1]就开会而言,参会人员素质与智力是影响会议效率的首要因素[2]。时任国民党浙江省党部执委兼常委的叶溯中认为:“中国现在不识字者百人中占有八十。就是说一百个人中有八十个人不会写选举票,像这样子怎么能去运用四权?”[3]这意味着学开会、行民权须先识字。

识字运动不但要扫除文盲,更要向民众灌输民主知识。国民党认为“民众教育的中心工作,断不能仅仅是识字”,而还要使失学民众掌握“关系民权的常识”和“保障民权的实力”。具体到开会,即要求民众“熟习民权初步的基本会议的规则”并“能了解普通讲说和当众发言”[4]。《三民主义千字课》是南京国民政府审定的识字教材,其内容以三民主义为中心,旁及“国民道德”等常识[5]。所谓“国民道德”就包括会议常识。配合千字课使用的《三民主义千字课教学法》在《开会》等课文中强调,使民众“知道开会的规则”[6]是教师授课的首要任务,优先于认识生字等次要任务。

民众学校课程教学由三民主义千字课和公民常识课(党义课)组成,学生每周须学习三民主义千字课6小时,公民常识课2小时。其中,公民常识课要点之一是“四权运用及地方自治事项”[7],涉及开会的内容包括“在礼堂里开会的时候应当怎样”“会议的种类和方式”“集会时动议的方法”“会议时修正案的方法”,并要求“遇集会时须指导民权初步的演习”[8]。对比《三民主义千字课》,公民常识课对会议、“民权初步”的思想解读更为系统和专业。

民众学校同时指导民众演习《民权初步》,且侧重指导民众演习开会仪式,要求民众至少在集会时能应用《民权初步》[9]。协助演习的集会包括“总理纪念周会”、周会、校友会等。其中周会形式有同乐会(表演、演说、辩论等)、比赛会(主席比赛、秩序比赛等)[10]。集会训练一般在民众学校之外,结合平民教育实验区中的乡公所、自治性质社团展开。

以纪念周会、演讲竞赛为主的集会训练等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识字运动、课程教学的训练不足。以山东省在祝甸乡开办民众教育实验区为例,其纪念周会任务是宣传三民主义、报告国家大事、通告本乡消息,并利用集会时机,向民众示范如何讲演和作报告。祝甸乡第一次纪念周会吸收大量农民参加,议程有区主任报告、小学教师自由演说和乡公所职员报告本乡大事等,农民的任务是了解“党国旗”和“总理遗嘱”意义、国家和本乡大事及党政常识等。

开会依赖辩论产生决议,有限时间和合理决议对辩论提出了时间上和表达上的限制,要求与会者掌握较强的表达力。演说竞赛会训练农民演说,为的是锻炼发表意见的能力。在地方自治范围内行使民权,其开会讨论的议题当以地方事务为主,演说的主题不能脱离村、乡(镇)、县的集体事务,须切合时事。祝甸乡组织的演说竞赛会分成人组、儿童组、妇女组等组,演说主题均由主办方依据不同组别分别拟定,涉及农业、教育、卫生、抗日、自卫等多个方面[11]。

不少民众教育实验区成立自治性质社团,辅助训练民众开会。南京晓庄乡村试验师范学校组织农民成立联村救火会等社团,借助社团集会,教导农民“如何组织团体,如何开会,如何选举,如何行使创制权、复决权及罢免权”[1]。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创立的北夏实验区组织农民参加乡村建设讲习会,该会要求各乡村改进分会推选会员两人赴会听讲,各中心民众学校“选派曾受高级民众教育以上程度之农民参加训练”,会员和农民一同接受十二课时的“民权初步”课程教育[2]。

地方自治运动训练开会的方法不同于民众教育。民众直接参加村(区、镇、乡、里、闾)民会议,使用《民权初步》或相关会议规则,行使民权。山西、河北、廣西等地均有类似训练活动,阎锡山在山西组织的“村本政治”是一类代表。在山西,村民会议被视作“训练民众自治能力之基础”,可“促进全民参政之初步”,是训练民众行使四权的适当途径[3]。1929年山西省政府颁布训令,倡导各县照章办理村民会议,促进全民参政[4]。以《民权初步》为蓝本,山西省政府村政处编制的《村民会议通则》既是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也是指导村民学习开会的教材[5]。实行自治的各村除照章切实举办村民会议,还须分期择定村庄施行训练。训练时,县、区人员亲自到村,依照《村民会议通则》,当场实地指导,以便“人民咸知会议之形式及发言表决之手续”,使村民了解行使四权的方式[6]。

尽管民众教育和地方自治运动对失学民众的训练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但一定程度上促使文盲掌握了议事常识,有利于塑造其会议观念,启蒙其公民意识。

五、训练开会的理想与现实差距

衡量训练开会的成效要讨论影响会议作用发挥的主体因素。参会者是会议主体,其素质优劣是决定会议效率高低的主观条件。平等议事的权利意识是参会者必备素质。会议的严密组织性要求参会者有集体意识和按程序开会的规则意识。参会者还应具备求同、宽容、务实、负责、民主的议事精神[7]。权利意识、集体意识、规则意识、议事精神是衡量参会者素质优劣的标准,也是衡量不同受训人群议事能力的尺度。根据训练程度的不同,可将参会者分为受训者与非受训者两类,受训者又可分为一般受训者与系统受训者。比较四类人群议事过程可见其能力差距明显。

未受训者与受训者相比,差距在于规则意识强弱。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民主议事规则,一般中国人也缺乏有序开会的习惯和意识。20世纪初,尽管引进了西方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但一般会议“漫无规定”,表现为:参会者会前不准备、故意迟到,主持人冗论无限、时间支配不当等[8]。即便是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社团也面临着参会者胡乱鼓掌、催促开会、任意谈笑等问题,会场如“北京之天桥、上海之江北新世界”等娱乐场所[9]。

学校和社会教育中的训练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民众的规则意识。金步墀发现黄麓乡村民在被有意灌输一定议事规则后,开会能力有所提升。农民从“一定是有很多的话讲”转变为虽然提出很多问题,但“转变的很沉静”。他认为这不是农民消极了,是自觉地“从情感的阶段,进到理智的阶段”[10]。江苏省立教育学院的无锡南门民众教育馆通过宣传、暗示会议规则等方式同样使得人力车夫做到遵守“同乐会”规则——不吸烟、不谈笑、依次序[1]。

一般受训者与系统受训者相比,差距在于权利表达和规则运用的能力不同。乡村中小学教师、中小学生和受过训练的普通民众都可视为一般受训者,他们初步具备了使用权利和规则的能力。

训练程度远低于教师、学生的农民行使权利和议事的能力最差。山东省立民众教育馆工作人员发现山东祝甸乡公所开会讨论最多的是摊款,“每届会议,其议案,关于建设方面分量少,关于筹款方面分量多”[2]。面向穷困潦倒的农民和占有土地的地主提议摊款,这种权利表达多少有些苍白无力。在选举权行使上,国民党CC系外围组织中国青年励志会就杭州各县参议员选举乱象批评道:“(国民党)八年来的训政,是整个失败了的!”因为杭州各县选民“像猴子般的不识不知,人格的被侮辱,仍旧和民十六年以前的种种大其同而小其异”,选举结果是“土劣地痞的抬头,封建势力的再起”[3]。

较之于农民无能力地开会,一般教师议事水平相对较高。知名人士袁湘槐对小学教师开会情况的调查表明普通教师能够按时开会、提案、发言等,但这种规则的使用是形式化的、无效的。以提案为例,他形象地描述道:“今天临到你召集开会了,或因功课及课务上的处理,往往一时想不出提案来,因此东拉西凑,苦想硬找,好容易给你想了几件,不是空空洞洞,便是碍难进行。”[4]至于讨论,时人指出小学教师议事时,“不是怀着私见利用开会的机会而互相攻击,便是大家在开会时一言不发,尽其幽默之能事,使主席感觉没趣,不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便是讨论问题不集中,浪费许多时间”[5]。尽管议事存在冲突和空转,但也表明与会者尊重了规则,维护了权益,是规则和权利意识的体现。

接受系统训练的高校学生有了自觉维权、主动辩论的意识,代表了训练开会的最优效果。1933年《学校生活》刊发了李国樵《开会》一文,生动描述了“级自治会”开会推选演说员的情状:

选举出席这次全校演说会的演说员了,各人才“暂时”放弃“正当”的“看书”或者“细谈”的工作,从事“选举”!……

——主席,我提议这次出席演说会的人,应该个个是女同学……几个女同学用着尖锐的喉咙柔和的喊着“异议”!并且质问其理由。……这是因为女同学的喉咙来得润和!……

于是,选举结果,二位女同学当选。唤作×××的女生,提出辞职,并且声说如果不准她辞职,她也不出席“负责”演讲的!自然,结果是“不”准。……已经是开了二小时的会,又一无所成。主席“心灰意懒”的宣告“延会”。[6]

就会议本身而言,从动议选举演说员到讨论,从辩论到表决,乃至于拒绝执行选举结果,推选程序都符合《民权初步》规定,表明训练开会培养了合格的会议组织者和参与者,启发了学生的规则和权利意识。但多数人赞同的决议却并不是全体共识,以至于决而不行;“一无所成”表明会议未能完成既定目标,是议而不决。该结果体现了民权初步理想与训练开会效果间的差距。孙中山及国民党人传授《民权初步》目的之一是实现“纠合群力、固结人心”。但掌握了议事技能的受训群体,却缺乏共同行动的观念。民众并未将开会心态从“要我开会”转变为“我要开会”,仍是孙中山眼中的“一盘散沙”。

受训者与非受训者的差距表明训练开会明显提升了民众政治参与技能,证明训练开会对培育现代公民有一定价值。一般教育者与高等教育者间的差距表明受教育程度影响了公民培育水平。有效的技能灌输未能催生集体观念、议事精神,说明公民成长还存在其他影响因素。

六、差距背后的观念束缚

学者们讨论民权初步思想未能实现的原因包括:理想脱离实际[1];揳入的会议制度遭到传统与现实的抵制,游离于民主精神之外[2];缺少稳定、有效的民主共和国保障其落实[3]。这些观点都是合理的,指出了国民党的制度选择与传统、现实的错位。但这些结论忽视了民权初步思想实现的潜在条件是公民观念的现代化,因而忽略了公民成长过程中观念启蒙的重要性和难度。本文尝试从观念变迁角度分析国民党训练民众开会绩效不佳的原因。

观念变迁具有滞后性。新制度主义学派将制度变迁界定为一系列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观念、习惯)等变迁的结果。非正式约束变迁滞后于正式规则变迁,因为非正式约束的文化基础根深蒂固[4]。因而,新规则与旧观念间会持续紧张。民权初步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正是这一紧张的体现。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引进了现代会议制度,实施和传授议事规则,但社会流传的议事观念、习惯是传统的。民众缺乏互信、合作等集体观念,引发了议事规则运行的一系列不适。

旧观念自我增强,新观念变迁缓慢。政治学家帕特南指出非正式約束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积累性。规则变迁能够引发观念变迁并自我维持,但速度缓慢[5],意味着观念变迁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孙中山及其后来者均给予《民权初步》过高的期待和短暂的实现周期。孙中山深信学习《民权初步》可“一朝而得”西方数百年积累的议事经验,且他坚信民主精神、集体观念在学习过程中会自觉萌生[6]。邵元冲甚至坚持“总要在很短的时期中间”,使民众明了怎样运用民权,掌握会议规则[7]。二者都把观念变迁问题简单化、理想化了。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的训练改善了受训者的议事能力,但以灌输议事规则为主且周期短暂的训练毕竟难以撼动持续了千年之久的旧观念。变迁议事观念必须培育公民良好的议事精神,抑或称之为会议作风。树立良好的会议作风就必须在开会过程中向公民灌输讲求实效、民主团结、有议有决、重视效率、遵守纪律等观念[8]。

观念变迁与制度变迁相辅相成。“一个稳定而有效的民主政府的发展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的和政治的结构,同时也取决于人民对于政治过程有什么样的取向,亦即取决于政治文化。”[9]反言之,政治文化与民主制度统一于民主发展进程中。南京国民政府训练民众开会既无力保障民权,也无法供给相应的政治文化,自然难以变迁传统观念。

在民权保障上,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实行地方自治,为民权提供了运行空间。但学界一般认为这一时期的地方自治是“名为自治,实为官治”[1]。一些学者结合案例指出虽然县乡级选举整体上遵循了法定程序,但存在严重的政府和帮派势力操纵、贿选等问题。代表民意的乡(镇)民代表会只是政府咨询机关,更贴近一般民众的保民会讨论的多是上级委派事宜[2],二者并不能反映民意。民众既没有真正获得民权,也无法通过会议解决实际问题,如此训练开会便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

在政治文化上,从孙中山到蒋介石,民权初步思想内核出现了严重倒退。蒋介石将“民权初步”精神内核歪曲为“礼”,称“《民权初步》包含了一切礼的精神”,训练开会是使国民能“重礼学礼行礼”[3]。循礼与“守秩序”被歪曲为是一体的。蒋认为“一个人不守秩序,没有组织与团体,这个人就不给他民权,这种国民也不配有权”[4]。将“守秩序”作为获得权利的前提违背了现代会议精神。“守秩序”理念下,训练开会目的异化为培养“奉公守法”之人。以《新公民》教材为例,其初小第6、8册设置的开会课所对应“德目”便是“守规律”和“奉公”[5]。公民教材为选举人设置的德行标准反映了国民党所期望的公民只是“奉公守法”的良民、顺民。这与民权初步思想是背道而驰的,更不用说启蒙公民意识了。

民权初步思想的实践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民众议事技能。遗憾的是,单纯灌输议事规则并不能短期内迅速启蒙公民意识,且规则使用往往还会受到传统观念的羁绊,造成一系列紧张。南京国民政府也无法为受训者提供应有的民权保障和相应的政治文化,难以有效变迁公民的传统观念。

七、结语

孙中山民权初步思想是一次改造国民性的尝试,深入研究该思想对于新时代培养合格公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一定借鉴意义,其不能得到很好实践的缘由也值得今人总结分析,汲取经验。

克服训练开会的绩效不佳,必须以正确的会议活动原则引导议事观念变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运用好,发扬‘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6]。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超越西方辩论的批评方式等,才能形成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议事氛围,促进正确议事观念形成。

发挥训练开会对于政治现代化的促进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离不开现代化的人。人民民主的真谛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7]。掌握议事规则,具备民主精神、集体观念、规则意识的人民更能意識到自身主体地位,调动自身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

〔责任编辑:史拴拴〕

[1]该书出版时名为《会议通则》,编入《建国方略》时改称《民权初步》,本文统称《民权初步》。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2),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1]李启成对台湾学界有关《民权初步》的研究做了总结,本文不再赘述。参见李启成:《议事之学与近代中国的民权演进——从〈资政院议事细则〉到〈民权初步〉》,《法学家》2013年第3期。

[2]陆发春、陈杰:《制度移植与孙中山思想开放性的一个例证分析》,《“孙中山与近代中国的开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11月。

[3]李启成:《议事之学与近代中国的民权演进——从〈资政院议事细则〉到〈民权初步〉》,《法学家》2013年第3期。

[4]颜德如、吴志辉:《孙中山〈民权初步〉若干问题之检讨》,《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5]徐梁伯:《被疏忽的研究课题:〈民权初步〉——孙中山关于民主参政基本规范的构建》,《江海学刊》1997年第2期。

[6]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中,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页;钱文华、齐卫平:《孙中山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文明建设》,《民国档案》2006年第1期;欧阳哲生:《近代国家建设之路——孙中山建国思想的历史解读》,《河北学刊》2012年第2期。

[7]1906年起,西方议会规则陆续被译介来华。详见徐家驹:《日本议院法》,《北洋法政学报》1906年第5期;薛宜瑺:《英国庶民院典例》,《法政学交通社杂志》1907年第2、3、4期;蔡文森:《十六国议院典例》,商务印书馆1908年版,第1页。

[8]比较《参议院议事细则(1912年)》与《资政院议事细则》,前者基本是对后者的继承。详见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66—271、704—711、739—753页。

[9]孙中山:《建国方略》,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10]德里克·希特:《公民教育发展史》,饶从满译,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第70页。

[11]孙中山:《三民主义》,尚明轩主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页。

[1][2][6][8][9][11][12]孙中山:《建国方略》,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页,第240页,第238页,第238页,第239页,第240页,第302页。

[3][14]钱实甫:《怎样开会》,民国周刊社1938年版,第1—2页,第6页。

[4][10]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孙涤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7页,第2页。

[5]文公直:《区乡镇自治丛书之一·行政浅说》,时远书局1933年版,第111—112页。

[7]章炳麟:《会议通则题辞》,《新国民(上海1917)》第1卷第2期。

[13]倪文亚:《建国方略大意》,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政治训练处1929年印,第56—57页。

[1][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教育”(1、2),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4页,第1074页。

[3]详见吕伯攸、郑昶:《新中华党义课本》第1册,中华书局1928年版,第18页;吕伯攸、郑昶:《新中华党义课本》第8册,中华书局1929年版,第14—15页;宋子俊:《社会课本·公民编》第2册,世界书局1933年版,第32—36页;陶百川:《初中党义教本》第5册,大东书局1930年版,第56—81页;魏冰心:《高中党义》第3册,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113—170页。

[4]孙中山:《建国方略》,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302页。

[1]《各级学校应习民权初步》,《民国日报》1929年1月6日。

[2]《集会务须奉行民权初步》,《江苏省政府公报》1930年第589期。

[3][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教育”(1、2),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3—1036页,第552—554页。

[4]广东省立第四中学校训育处编:《广东省立第四中学校训育实施纲要》,1928年,第14—17页。

[5]马克谈:《新生活公民训练法》第8册,大东书局1934年版,第68—76页。

[7]王燕来:《民国教育统计资料汇编》第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8]王燕来:《民国教育统计资料汇编》第4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9]《全国人口调查表》,王云五主编:《重编日用百科全书》下,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6061页。

[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90页。

[2]华琪:《会议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页。

[3]叶溯中:《识字运动与三民主义》,浙江省识字运动宣传委员会编:《十八年度浙江省识字运动年报》,1929年,第155页。

[4][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教育”(1、2),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00—703页,第708—711页。

[5]《教部编辑三民主义千字课出版》,《浙江教育行政周刊》1931年第2卷第39期。

[6]吕云彪编:《三民主义千字课教学法》第3册,新中国书局1936年版,第183页。

[8]蒋希益:《民众学校课程研究》,1932年,第8—14页。

[9]蒋希益:《民众学校课程及教材纲要》,《民众教育月刊》1931年第3卷第8期。

[10]凌以安:《怎样办民众学校》,生活书店1937年版,第221—224页。

[11]《扩大纪念周》,《山东民众教育月刊》1933年第6期。

[1]杨效春:《晓庄一岁》,儿童书局1928年版,第51—52页。

[2]江问渔、梁漱溟:《乡村建设实验第三集》,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77页。

[3][6]邢振基:《山西村政纲要》,山西村政处村旬刊社1929年版,第45页,第48页。

[4]《训令各县照章倡办村民会议促进全民参政文》,《山西村政旬刊》1929年第2卷第3期。

[5]山西省政府村政处印:《村民会议通则》,1929年3月,第1页。

[7]张起朴、刘赤锋:《会议学引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6、15、138页。

[8]孔翔夫:《关于普通会议之意见》,《弘毅月刊》1925年第2期。

[9]《关于维持开会秩序的一封信》,《同工》1931年第99期。

[10]金步墀:《黄麓乡师与农村建设》,上海生活书店1936年版,第7、125页。

[1]郁瘦梅:《五个月的实验民众教育馆》,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南门实验民众教育馆1931年版,第76—77页。

[2]《参加乡公所会议》,《山东民众教育月刊》1933年第6期。

[3]潜夫:《评县市参议员的选举》,《青年(杭州)》1934年第13期。

[4]袁湘槐:《小学里的“开会忙”问题》,《教育短波》1936年第63期。

[5]址安:《怎样开会》,《小学与社会》1935年第46期。

[6]李国樵:《黉舍风光:开会》,《学校生活》1933年第30期。

[1]颜德如、吴志辉:《孙中山〈民权初步〉若干问题之检讨》,《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2]徐骏:《近代中国语境下议事规则的融合与游离》,《法学》2013年第5期。

[3]徐梁伯:《被疏忽的研究课题:〈民权初步〉——孙中山关于民主参政基本规范的构建》,《江海学刊》1997年第2期。

[4]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韦森译审,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53—54页。

[5]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16—217页。

[6]孙中山:《建国方略》,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302、239页。

[7]邵元冲:《训政时期的社会基本建设》,《中央日报》1929年9月19日。

[8]张起朴、刘赤锋:《会议学引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172页。

[9]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度》,张明澍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67页。

[1]周联合:《自治与官治——南京国民政府的县自治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

[2]曾绍东:《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研究——以后苏区时代的赣南为中心(1939—194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170、182—188页。

[3]叶楚伧主编:《新生活运动》,正中书局1935年版,第74页。

[4]蒋介石:《民权初步意义》,《三民半月刊》1931年第5卷第12期。

[5]钱选青、潘江:《新公民》小学初级第6、8册,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1页。

[6]《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269页。

[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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