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探讨相关法规制调整

2009-01-11 07:39孙曼曼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1期

孙曼曼

中图分类号:F038.2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自然垄断理论演进经历了从规模经济到成本劣加性再到网络经济效益,其规制理论从全面管制到弱自然垄断放松管制,再到完全、准自然垄断产业区别规制。在其最新理论下,经济法规制定应准确界定、分别规制,并分离经营完全自然垄断产业和准自然垄断产业,从而实施激励性规制方法。

关键词:自然垄断 成本劣加性 网络经济效益 经济法规制

自然垄断理论的经济学演进

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与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早期自然垄断理论仅仅将自然条件看作是自然垄断的决定因素,主要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这种认识建立在单一产品基础之上,认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函数呈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即边际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这样,由一家企业来提供产品就会比多家生产成本更低。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只单独生产单产品的情况十分罕见,因而基于单一产品的规模经济自然垄断理论的解释力明显不足。

现代经济学家认为自然垄断的最显著的特征是成本劣加性。成本劣加性关注的是,由一个企业提供整个产业的产量成本较低还是由这个企业与另外的企业共同提供相同产量的成本较低。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一个产业全部产品总成本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商生产这个产品的总成本低,则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现代自然垄断理论扩大了自然垄断领域的范围,认为自然垄断不仅可以存在于规模经济阶段,在规模不经济阶段也可以成立,标志着从以往主要研究单产品领域向多产品领域的迈进,从而把自然垄断理论由对单产品领域的认识扩展到普适性程度更为广泛的多产品的基础。

当代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规模经济、成本劣加性作为自然垄断成因都是从“成本节约”角度建立各自的理论,主要体现的是生产者的利益要求,而一个社会除了生产者之外,还有其它群体,比如消费者。对自然垄断而言,它可能指在某些情况下,垄断是一个社会意义上最优结果。肖兴志提出了用“效用优加性”作为定义自然垄断的关键。即,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从事生产所带来的效用不如只由一个企业生产相同产量所带来的效用大,则该产业就应该只由一个企业自然垄断。李怀提出“网络经济效益”的自然垄断理论,认为仅在网络经济的条件下,单一网络所带来的网络经济效益高于多网并存下的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效益,才构成自然垄断赖以存在的充分条件”。价值优加性(或“效用优加性”)主要是用于描述网络价值(或效用)随产出水平增加而增加的特性。 “网络经济效益”和“效用优加性”理论实质一致。目前,对于自然垄断网络经济属性的认识已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可。

自然垄断理论对政府管制的要求

(一)规模经济理论

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与规模经济相联系,对自然垄断进行管制的原因主要从实现规模经济的角度考虑。首先,政府应对规模经济行业进行进入管制使其独家经营。规模经济企业其边际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因而,由一个大企业大规模生产,要比由几家较小规模的企业同时进行生产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至于由哪家企业进行生产,需要政府对市场状况和企业经营特征进行考察,选择一家适合的企业从事该产业生产,由此决定了政府有必要对具有规模经济的行业进行进入管制。再者,由于企业取得了垄断地位,可以凭借垄断特权制定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所以,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还应进行价格管制。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的总福利才最大。但在规模经济行业,边际成本曲线一定处于平均成本曲线之下,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的话,则企业是亏损的。因此,政府需要在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与社会福利最大化之间进行权衡合理定价,一般只能按平均成本定价。

(二)成本劣加性理论

成本劣加性理论并不认为自然垄断产业都需要政府进行管制,需要根据自然垄断的强弱、企业是否具有可维持性等因素综合决定。具体表现为:强自然垄断。特点为MC

(三)网络经济效益理论

网络经济效益产业有两个特征:其一是规模经济效益,需求量越多,固定成本就越可以分摊在每一需求上,单位成本就越低;其二是较强的网络正外部效应,即网络的参与者越多,这个网络的社会价值就越高。产生网络正外部效应的关键原因在于网络自身的系统性和网络内部组成成分之间的互补性。无论网络如何向外延伸,也不论新增多少个网络节点,它们都将成为网络的一部分,同原网络结成一体,因此整个网络都将因为网络的扩大而受益。所以,网络经济效益自然垄断产业最优的市场结构应该是独家垄断。然而,网络经济效益本身有强弱之分,强网络经济效益有很高的固定成本、极强的网络经济效益,使得多建一个网络不仅导致重复建设,而且使企业效益、社会效益均下降;弱网络经济效益表现为网络的固定成本很不高,网络的经济效益相对较高,多建一个网络成本投入与回收期限可以为企业和社会接受,多网竞争成为可能。也有学者认为,在弱网络效应下,厂商数量较少,消费者剩余和社会净福利水平较高;在强网络效应下,厂商数量越少则社会净福利越大,最优行业结构为独家垄断。综上,对于强网络经济效益产业,需要政府依赖准入制度使其独家垄断;对于弱网络经济效益产业,需要政府适当控制以保持寡头垄断为宜。同时,对于独家垄断经营政府还需要进行价格管制。寡头垄断因存在市场竞争,不存在价格管制问题。

新理论下自然垄断产业经济法规制的具体体现

规范政府管制行为之法律是经济法。法律是规律和意志的体现,自然垄断理论对政府管制的要求,就决定着经济法规制自然垄断产业的内容。

(一) 准确界定

应分别规制完全自然垄断产业和准自然垄断产业,这就要区分二者的概念。一言以蔽之,满足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是较高的网络经济效益,即垄断的效益高于竞争的效益。所以,新理论下自然垄断产业已经收敛到具有网络经济效益的产业上,必须拥有网络结构成为自然垄断产业最起码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网络是一种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物理形态网络,为看得见摸得到的物理结构,不包括微波等抽象的虚拟网络。由于网络经济效益本身有强弱之分,强网络经济效益产业以独家垄断结构最佳,弱网络经济效益产业以寡头垄断结构为宜,因而还应区分完全自然垄断和准自然垄断产业。完全自然垄断产业以强网络经济效益为标志,目前主要有城市供水和排水网、市话网、电网、铁路基础设施网等;准自然垄断产业以较强的规模经济甚至较弱的网络经济效益为特点,其主要分布与网络相联系的行业,如电信业的长话业务、电力业的发电业务、铁路业的客货运输业务等。

以强网络经济效益为标志的完全自然垄断产业,具有强网络经济效益,竞争机制产生的效益无法与其相比,以至于任何竞争机制的引进都只能导致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增加社会总成本,而不能带来任何消费者剩余。所以,对于完全自然垄断产业,可以依赖政府的准入制度实行独家垄断,豁免反垄断法适用。需要注意的是,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其垄断状态的承认,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协议垄断的行为不应豁免。准自然垄断产业通常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存在着竞争的效率高于垄断的效率的可能性。具体讲:要引进竞争机制,但竞争的程度要受到限制。如果企业进入过多,就会损害规模经济或网络经济效益,导致竞争的效率低于垄断的效率。因此,即便引进竞争机制,也还需要市场准入制度设置进入的“门槛”,以限制进入企业的数量,保持适度竞争的规模。这就是说,准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结构以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形式为宜。

(二)实施激励性规制方法

政府对市场的替代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政府本身是否引入竞争机制。如何解决在政府管制下形成的垄断,特别是完全垄断行业竞争活力减弱的问题?经济法可以实施激励性规制,激励企业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有效实现垄断效应与竞争活力的兼容。具体方法体现为:特许投标制度,即通过拍卖的方式,让多家企业竞争在某产业中的独家经营权,在一定质量要求下,由提供最低报价的那家企业经营,实现规制与竞争的相容,有可能使价格接近平均水平;区域间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区域间竞争规制对完全自然垄断很为必要;价格上限规制。在规制部门和被规制企业之间签订价格变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价格原则上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由变动。

(三)经营完全自然垄断产业和准自然垄断产业

如果一个企业同时拥有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那么它便可以通过提高自然垄断业务的价格并降低非自然垄断业务的价格排挤竞争对手。而非自然垄断业务因价格下降而受到的亏损,则可由该企业提高自然垄断业务价格而增加的利润予以弥补。譬如在电力供应上,电网的拥有者同时又有许多供电企业,既使电网供电是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那么它还可以通过提高电网租用费,同时又让其下属企业降低供电价格排挤竞争对手来实现其独占市场的意图。因此,经济法可规定分离经营的原则,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剥离,各自组成独立的实体,以禁止交叉补贴,实现企业间平等竞争,阻止企业通过降低竞争项目的价格、提高非竞争项目的价格排挤对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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