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关系研究

2010-05-18 06:10张术霞
中国动物检疫 2010年11期
关键词:福利权利道德

张术霞,王 冰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在倡导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当今社会,“硫酸泼熊”、“高跟踩猫”、“汽油烧狗”、“给活猪注水”等种种虐待动物的事件却频频发生,这使人们深刻的认识到,仅仅依赖舆论谴责、道德施压已经不能够有效制止各种虐待动物的行为,必须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来制止这些行为的发生,于是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便日益高涨起来。但是由于“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概念近几年才在国内兴起,人们对两者的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始终界定不清,从而在动物保护立法的很多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所以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一直进展不大。因此,探究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间的关系,消除人们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对促进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动物福利概念的界定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概念最初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用来表述农场中饲养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考林·斯伯丁将动物福利定义为一种康乐状态,在此状态下,至少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至最小[2]。我国台湾的夏良宙教授认为,动物福利就是要让动物活的舒适,死的安乐。常纪文教授认为,动物福利是保证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1]。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可的动物福利概念也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康乐状态。所谓动物的康乐,是指动物“心理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任何行为异常,无心理的紧张、压抑和痛苦等[3]。

如今,英国农业动物协会(Farm Animal Welfare Council,FAWC)所提出的动物福利的五大自由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即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同时,这五大自由又被广泛地归纳为动物福利保护的五个基本原则[4]。

笔者认为,动物福利主要强调两个方面:第一,动物福利的改善有利于人们对动物的利用,当福利条件满足动物康乐时,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动物的作用;第二,表明人类对动物利益的肯定,强调人类应该重视动物福利,改进动物利用中那些不利于动物康乐的激进、极端的手段和方式,使动物尽可能免受不必要的痛苦。由此可见,该理论既不是片面的保护动物,也并不反对人类利用动物,而是主张合理、人道地利用。

2 动物权利概念的界定

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为代表的动物解放理论和以汤姆·睿根(Tom Regan)为代表的动物权利理论,因为其前沿的论断和相近的名称而一度被统称为动物权利论。1973年4月5日,彼得·辛格在《纽约书评》上撰文,首次提出“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词[5]。他结合公平原则,指出感受痛苦和享受愉快的能力是拥有利益的充分条件,也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充分条件,所有能够感受到痛苦或快乐的生命均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因为动物也能体会痛苦,所以将动物排斥在道德关怀以外是一种物种歧视的行为,这和种族歧视以及性别歧视一样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辛格认为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积极主张动物解放。而“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的一词最先是汤姆·睿根在1983年出版的《动物权利状况》(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一书中明确提出,他认为动物同人类一样,都是有思想、有欲求、有意识、有记忆、能感知快乐和痛苦的生命的“生命的主体”(至少哺乳动物和鸟类是如此),都应该享有被尊敬对待的基本权利[6]。

目前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的动物权利观主要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

笔者认为,动物权利主要强调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动物解放——非人类动物应该像妇女解放、奴隶解放一样得到解放;第二,享有基本生存权利——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包括一定的精神权利;第三,完全废除主义——理论上,动物权利可以指赋予动物的任何权利,废除包括衣食、医学以及科学在内的一切使用或者压榨动物的行为。实际上,这种废除主义太过极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相适应。因此,在讨论动物保护立法时,还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 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区别

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

首先,“福利”与“权利”是不同学科、不同研究领域的不同概念。在汉语中“福利”一词是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有着额外待遇的享受。据《说文解字考正》,“福,祐也;祐,助也[7]。”《布莱克法律词典》也明确指出,“福利(Welfare)”是指各个方面的康乐状态(well-being)和对贫困群体提供的救济[6]。而“权利”是一个政治学和法学的核心观念,它的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8]。权利的内容本质是自由,这就意味着,一旦给了动物权利就要给动物自由。关于“权利”一词的表述很多,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权利不是一种纯客观的东西,也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而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总之,“福利”与“权利”的含义不同,不能混淆使用。

其次,哲学意义上的“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是有区别的,因为它们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1988年 Fraser提出,动物福利的目的就是在极端的福利与极端的生产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动物福利论不反对我们利用动物,相反认为人类利用动物进行科学研究、饲养动物当作食物出售、为了娱乐或者利润而将动物当作狩猎(hunt)、设陷阱捕捉(trap)的对象,都算是正当的;只要做这些事所产生的整体利益,高过当事动物所承受的伤害,因此,又被称为实用主义。可见,动物福利的思想较为缓和折中,它所要求的是要以合理、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不带给他们不必要的痛苦(pain)。而动物权利运动的目标是[9]:完全废除把动物应用于科学研究的传统习俗,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完全禁止商业性的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兽行为。由此可见,哲学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不在于是否减少动物的痛苦,也不计任何功利性结果,主张废除一切使用或者压榨动物的行为,相对动物福利来说更为激进和超前。了解到这一点,现实生活中一些激进的动物保护行为就会很容易地区分开来。

再次,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对人的道德要求程度不同。从本质上看,“动物福利”所对应的是一种以合理、仁慈、人道地利用和对待动物为追求的人的道德性义务,即人类把道德的范围突破人类自身扩展到动物的一种新型道德形态,我们可称其为动物道德[11]。但是,归根结底,动物仍旧是一种从属于人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而“动物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视动物为主体的超越性道德权利,而将动物视为同人类一样的法律主体,它以“物种平等”为基本理念,主张动物应该被当作法理上的“人”和道义上的“社会成员”,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其对人的道德要求在层次上看远远高于“动物福利”所对应的道德要求。

最后,动物福利主张动物有工具价值,而动物权利主张动物有内在价值。动物福利所主张的动物的工具价值,有时又被称为外在价值,意思是说动物的重要程度或道德状态是由其对人类的利益决定的,强调人对动物有间接义务。而动物权利主义主张动物有内在价值,也就是说,动物的重要程度是因其自身所决定的,与其对他人的利益或影响无关,强调人类对动物有直接义务。例如,从人不应该打狗例子来看,动物福利主义认为人类不应该打狗,可能是因为怕激怒狗的主人,造成主人利益的损失,亦或是认为这样的行为可能是造成日后人对人残忍的祸源。而动物权利主义的理由则是,狗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有不被挨打的权利,不考虑其主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

4 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联系

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作为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派别,联系亦十分密切。

首先,保护动物、减少对动物的伤害是两种理论的相通元素。第一,动物权利观反对任何形式的动物利用,本质上就是要完全消除对动物的伤害,而动物福利观亦是主张把动物的痛苦减少至最低,两种环境伦理观都体现了对动物的保护思想,只不过是两者在关怀动物的程度和角度上存在着区别,动物权利给予了更多动物深层次的关怀。第二,从处理人与动物关系时应该遵循的态度、行为、规范的角度来看,道德伦理、动物福利及动物权利恰好分别满足了以上三个需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如今,“给动物提供基本的福利照顾,减小动物的痛苦和伤害”,已经成为一个人人共享的道德关怀。

其次,动物福利主义和动物权利主义都主张人类对于动物负有义务。尽管动物福利拥护者主张人类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动物权利拥护者主张人类对动物负有直接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强调人类有保护动物的义务,包括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不能肆意妄为虐待动物的义务。即便是反对动物权利的科亨,在书中也多次明确指出:从动物不拥有权利的事实,并不能推出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动物的结论。人类有保护动物的义务,如今已成为公众普遍接受的事实。

再次,两种环境伦理思潮在学术主张上有一定的继承性和互补性。众所周知,环境伦理学是一种处于对话之中的伦理学,通俗的说,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作为环境伦理学的两大学派,并不是势不两立者之间的终极PK,而是人类道德探索和提升过程中的有益切磋,都是学者们在自觉思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我们从一种文明之对话、哲学之对话、人之对话和实践方式之对话来看待“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论题,就会看到二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正是伦理世界的辩证法。也就是说,尽管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这两种思潮所出现的时代背景不同、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各异,但总的趋势是两者在发展中互相补充与修正,最后从冰火不容到慢慢靠拢、相互交融。世界各国的动物保护法就是对两者互补、继承关系的最好解释,无论从立法内容还是立法趋势上看,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兼顾的思想日益凸显。例如,1998年的《哥斯达尼加生物多样性法》在对动物福利加以保护的同时,也不忘对动物权利的维护。其中第9条“普遍权利”第1款明确规定“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所有生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与其是否有实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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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启示

综上,“动物权利”与 “动物福利”既不是对同一种观点的不同表述,也不是完全相反或孤立的两个观点,实际上,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见表1)。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讨论动物保护立法的时候,首先要弄清两者的概念,确保我们讨论的是同一件事情。否则自说自话,不但对推动动物保护立法不会有建设性的结果,反而会阻碍立法的进程。正如Colin Spedding所说的,“如果我们都用同样的词指不同的事,即使是通过了讨论要取得任何进展也是困难的[11]”。其次,“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虽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二者的联系足以相互沟通、相互论证、相互支持。因此,如果我们今后可以适当地引入“动物权利”的立法范式,或许能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契合点。

[1]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2006:12-13.

[2]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M].崔卫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1-12.

[3]陆承平.动物保护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6-49.

[4]Radford M.Animal Welfare Law in Britain[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264-265.

[5]彼得·辛格.动物解放[M].孟祥森,钱永祥,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6]刘彦芳.动物的权利[EBOL].http://www.Hku.hk/philodep/joelau/phil/animals.htm.

[7]董莲池.说文解字考正[M].北京:作家出版社,2005:3.

[8]何晓颖.论动物的权利或福利[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6.

[10]雷根,杨通进.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J].哲学译丛,1999(4):2.

[11]杨朝霞.论动物福利立法的定位[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6(3):11.

[12]Spedding C,Spedding C R W.Animal Welfare[M].London:Earthscan Publications Ltd.,2000: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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