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证据基石,保案件质量,促司法公正

2010-08-15 00:46卞建林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司法公正裁判

文◎卞建林

铸证据基石,保案件质量,促司法公正

文◎卞建林

两个《规定》亮点甚多,择其要者,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裁判。《办理死刑案件规定》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奉行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首次明文确认。它强调,审理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纠正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擅断,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2)强调审判功能,重视法庭查证。(3)注重程序公正,排除非法证据。(4)健全证据规则,增强可操作性。《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以死刑案件为对象,明确了证据一般审查和采信原则,制定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规则,细化了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要求,区分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保护制度等,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明确了判断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上统一认识,减少异议,共同遵守。

(摘自《人民日报》,20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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